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
美国司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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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系统美国法院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双轨制”,即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这两个相互独立且平行的体系组成。
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授与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
在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那些违犯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有管辖权争议等种类的民事案件。
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较为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未明确授与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均属于州法院。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判的。
联邦法院是一个统一的系统。
它由1. 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2. 13个联邦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组成。
3. 此外还有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Claims)、关税法院(the Customs Court)、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等联邦特别法院(Special Courts)。
各州的法院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也都包括三级法院:1. 基层法院多称为审判法院(Trial Court)或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2. 中级法院多称为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or Court of Appeals);3. 高级法院多称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但在纽约等州,高级法院称为上诉法院。
许多州也有一些专门法院,如遗嘱检验法院(Probate Court)、青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家庭关系法院(Court of Domestic Relations)和小额索赔法院(Small Claims Court)等。
此外,每个城市还有自己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交通违法、青少年犯罪、家庭纠纷及其他与城市法令有关的案件。
林达: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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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者:林达美国国会众议院原多数党领袖汤姆·迪雷,因涉嫌把企业政治捐款通过共和党总部转给得克萨斯州的竞选,违反了得州法律,被得州地方检察官起诉。
迪雷只得从国会多数党领袖的位子上下来,回得州去应付官司。
这场官司还没有开始,双方却已经交手几个来回,为的是谁来当主审法官的问题。
美国司法有联邦和州两个体系之分。
联邦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任职。
可州法官呢,各州宪法自有规定。
以北方新英格兰为主,有十几个州是类似联邦的体制,法官职位由现任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
还有三十几个州,却更为民主,州法官同州长和议员们一样,是全民选举产生的,定期改选。
得克萨斯州就是这样选举法官的州。
这次迪雷被起诉,法庭一开始指派法官帕金斯(Bob Perkins)主审。
迪雷的律师反对说,帕金斯曾经积极向民主党捐款,党派倾向鲜明,难以保证中立,要求换人。
法院同意,于是指定法院负责管理的施劳勃(B.B.Schraub)另选主审法官。
可是检察官一方提出异议,说这位施劳勃法官曾经向共和党捐款,也有党派倾向。
施劳勃立即表示退出,不参与此案。
他说,将请求最高层的得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弗逊(Wallace Jeffeson)为此案指派主审法官。
可是,杰弗逊大法官也是选举产生的,也就难免参与过党派竞选活动。
杰弗逊竞选大法官时,曾经从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拿到25000美元的竞选资助。
杰弗逊知道自己必须表现中立,所以他指定半退休的资深法官普利斯特(Pat Priest)担任主审,而普利斯特是民主党人。
检察官一方对此还没有提出反对,不过早先却已经对由杰弗逊大法官指定主审法官表示异议,理由也是杰弗逊的党派性。
可是,照这样下去,得克萨斯恐怕难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主审法官。
因为这些法官的选举来源,决定了双方都有理由担心主审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这个开场戏,被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批评为得克萨斯司法的"奇耻大辱",其根子却在于司法制度设计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法官怎么产生?法官的司法权力和任何权力一样,其行为受权力来源的制约。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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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背景概述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
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其独特性,但现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1.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跨州的管辖权,负责解决重大的联邦和国家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拥有彻底处理联邦问题的权力和职责。
2. 州法院州法院是美国各州的独立法院,负责处理各州的法律问题。
州法院通常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等。
3.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是各州的地区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通常成立在县或市级别,因为它们主要处理本地案件。
三、美国司法制度现状分析尽管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该制度也经历了很多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目前美国司法制度面临的几个难题。
1. 法官任命美国司法制度的存在之一是依靠高度独立的法官,然而这些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
一些人认为,这样会导致法官偏袒任命他们的总统。
此外,法官的政治观点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以及有争议的裁决。
2. 法律费用访问美国司法制度可能需要支付价值昂贵的律师费,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仅对那些有足够财力的人开放。
对于贫困的人来说,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访问司法制度的能力。
3. 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美国司法制度还面临着少数族裔不公正的问题。
一份2016年的研究发现,非裔美国人比白人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同样的案件对白人和非裔美国人的判决结果也有差异。
4. 对司法制度的质疑美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面临了质疑和挑战。
很多人认为,司法制度已经变得过于政治化,并且无法保证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特别是在过去几年中,许多高调的事件,如警察枪杀事件和政治干预司法制度等等,导致一些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司法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dd25cf46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d4.png)
■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建 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 约。州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 US Constitution—create the Supreme court ■ Congress---create a l l lower federal court ■ State Constitution---state court
■ 上诉法院把它们的裁决建立在初级审判法院的程 序和有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点的基础上,当上 诉法院发现地区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案件中的 事实情况不充分时,就会把该案件退回,以要求 地区法院对案件提交更完备的诉讼程序。
■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 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 最高法院在联邦司法体系中是最高一级层次的法院,而且对该法院所 作的判决不能再进行上诉。在州或地方辖区内发生的联邦最高法院所 作的有关联邦法律或实际做法的合宪性裁决,仅仅能够通过宪法修正 案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作出的判决加以调整或修改。
法官
■ 联邦最高法院由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法 官组成one chief justice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如同其他联邦法官一样,他们的任期 是终身的,而且任内的薪水补贴不能被减少。 Can removed by impeachment
■State courts and federal courts—coexistent parallel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具有同时存在的司法管辖权,这为两种 法院体系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相互作用。
美国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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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特区,是宪法特别设立的惟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在国会确定的权限内,自由决定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开始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通常涉及关于美国宪法或是联邦法律的重要问题。在每年数千宗上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分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联邦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旨意。
上诉法院
全国94个联邦法院管辖区被划分成12个巡回区(circuits),每个巡回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巡回区内地区法院裁判后的上诉案件以及对于联邦行政机构的决定的上诉请求。此外,联邦上诉法院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比如涉及专利法的案件和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判决的案件。
破产法官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上诉法院任命,任期14年。治安法官也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任命,任期8年。以上法官在任命过程中,由本地律师和其他公民组成的考绩选拔委员会协助法官选拔候选人。这些法官不享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所享受的保护。美国总统和参议院在破产法官和司法官的选择过程中不起作用。在他们续任时,任命他们的法院必须发布通知,希望公众对于该任职人员的工作表现予以评价,然后召开考绩选拔委员会,征求他们的意见。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并且需要参议院批准,任期15年。
法官在从事法庭以外的活动时,应该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因此法官无论何时,个人行为举止都应是值得公众信任和公平诚实的。法官受到公众监督,不得不承受比其他公民更为严格的约束。例如,法官可能无法成为某些机构的成员,因为某些机构的成员资格在种族、性别、宗教或血统上有歧视,这可能引起其他公众成员怀疑法官判案的公平性。法官不得允许其家人或朋友干涉司法行为,不得利用其职位声望谋取利益,法官还不得允许任何人认为某个个人或当事人对他具有特殊的影响力,这些规则都是避免使公众产生类似的印象。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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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概览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波多黎各罗得岛州(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纽约)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5)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费城)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维尔京群岛(6)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里士满)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7)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得克萨斯州(8)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辛辛那提)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9)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威斯康星州(1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 (圣路易斯)阿肯色州艾奥瓦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11)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旧金山)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关岛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北马里亚纳群岛俄勒冈州华盛顿州(12)第十巡回上诉法院 (丹佛)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犹他州怀俄明州(13)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亚特兰大)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3. 联邦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等。
Lesson Four全文翻译
![Lesson Four全文翻译](https://img.taocdn.com/s3/m/5346470690c69ec3d5bb75fa.png)
Lesson Four:Judicial System 第四课:司法系统第一部分:法院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
每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有其各自非常完善、独立的法院系统,而且还有一个独立的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并不优越于州法院系统,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它与州法院系统是相互独立、互相配合的系统,其处理特殊的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
两个法院系统的并行存在常牵涉到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系统的关系问题,且显示出联邦制度的重要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九位法官组成,他们对于所有这些法院系统的事宜有最终和最高的决定权。
尽管只有少数州,如内布拉斯加州,采用的是两级模式的法院系统,但是大部分州,包括联邦的法院系统都是三级模式。
那就意味着每位诉讼当事人都有权到审判法院起诉,如果败诉,那么还有两级上诉,而他最终有可能在这上诉中胜诉。
例如,在联邦系统中的审判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其在每个州至少设立一个。
很多大的州则被分成两个、三个甚至四个司法辖区,这取决于其人口多少、地理情况和案件数量。
美国一共有94个辖区而且每个辖区法院都有一个法官,或者更多是两个以上法官。
若在地区法院得到了不利的判决,当事人可上诉到地区法院所在地的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系统内共有11个以数字顺序命名的中级上诉法院,每个法院都包括三到十个州和属地辖区。
另外,哥伦比亚特区还设有一个上诉法院,专门审理来自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还有一个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受理各种联邦专门法院例如索赔法院的上诉案件。
每个上诉法院都有四名以上的法官,他们组成三人的合议庭来审理地区法院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一些决定。
在上诉法院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可能申请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州法院所管辖的案件通常的法院审判程序是审判法院、州上诉法院,然后是州最高法院。
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牵涉到联邦宪法的问题,其可能被联邦最高法院来审查。
从1988年始,最高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查是自由裁量的;实际上所有民事案件都作为权利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作法已经被废除了。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5381503683c4bb4cf7ecd130.png)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 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审级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 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 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 法院。
美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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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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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2、巡回上诉法院
该法院由最高法院首席法 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 任职,法官人数视工作需 要而定。
•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 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 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 美国13个州分为3个巡回 区,各巡回区设一巡回 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 上诉案。上诉法院在案 件审理时也只就法律问 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 部分进行审理。美国现 有13个上诉法院,这13 个上诉法院中,设在华 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只 受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 上诉案。实际上,他是 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目录
• 一、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 二、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陪审制度
》法院组织《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
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和州权力斗争和妥协的
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
》诉讼制度《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 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二院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修正案和1789年《司法条例》 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 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周法院适用的诉 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 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陪 审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承担着民主政治的功能,也 体现了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 择权、推进完善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功能。并且陪 审制的良好运用,对律师具有激励作用,对法官具有 制约作用,对社会则可起到缓和、抚慰作用。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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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与司法体系美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由联邦和州法院负责执行和解释。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
一、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适用于各个州内部。
美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最高的权威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职责等。
在宪法之下,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而州法律则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用来管理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土地使用、婚姻与家庭法、交通规则等。
同时,联邦和州法律之间有一种层级关系,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司法和州司法。
联邦司法负责解决联邦事务,而州司法则解决州内事务。
在联邦司法中,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除了最高法院外,联邦法院还包括上级法院、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
上级法院是区域性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则是联邦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特殊法院则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移民法院和海军军事法庭等。
州司法体系由各个州的法院组成,包括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州最高法院是每个州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各州法律和宪法。
上诉法院则是各州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递上来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各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三、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美国的司法体系采用了审判制度,即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交换和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庭诉讼。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关键的执法者和决策者。
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评价
![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评价](https://img.taocdn.com/s3/m/40aa01d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e0.png)
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评价
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是指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并存的特点。
联邦法院系统根据美国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负责处理与联邦法律相关的案件,包括联邦法律、宪法解释以及跨州的争议。
而各州法院系统则负责处理与各州法律相关的案件。
这种双轨制法院系统在美国司法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使得联邦法院能够处理各州之间的争议、保护宪法权利等重大问题,同时各州法院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解决本州内的法律纠纷。
评价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的好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这涉及到不同观点和利益诉求的平衡。
一般来说,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以下优点:
1. 分权原则:双轨制法院系统使得联邦和州法院各自独立运作,有利于权力分散和制衡,避免了过度集中的情况。
2. 法律适用的多样性:由于不同州法院处理本州法律相关案件,可以根据各州的具体法律、习惯和需求进行适当的法律适用,保证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当地特色的保留。
3. 法官的专业性:双轨制法院系统使得联邦法官和各州法官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处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案件。
当然,这个系统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可能导致不同地区间判决不一致、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和复杂性等。
但总体来说,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在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美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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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司法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de7d2ff69e31433239689309.png)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 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 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设立一个联邦上诉 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
法官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 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 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 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 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 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 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 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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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大多数案件通过调卷令的方式到达联邦最 高法院.根据这种受理案件的方法,在低 一级法院判决中败诉的当事人须向联邦最 高法院提出复审案件的申请并说明联邦法 院提审调卷令的理由.一个案件仅仅在获 得联邦最高法院内四位法官的投票同意后 才能被受理.
案件审理
最高法院的开庭期在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开始,并且通常一直持续9个月的时间.联 邦最高法院每次开庭期内的备审案件数量 明显地在一直增长.最近几年,开庭期内 备案数量已经达到6000件,而在1960年的 备案数为2313件,在1945年为l 460件.尽 管每次开庭期内,最高法院对备审案件的 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数量为200件到250件,但其中却仅有 约一半数量的判决被给予了正式书面意见.
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一级法院通常被称为最高法院或 高级法院,州最高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 当事人对下级州法院所作判决提起的上诉. 纯粹性的州事务不可超越州最高法院进行 上诉,但是若涉及到联邦性质的问题,或 者涉及到州成为诉讼一方的情况就可以上 诉到联邦法院或合众国最高法院.
法官
Court judges elected Municipal county 4years Higher judges 8 to 10 terms
浅谈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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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作者:汤文华来源:《英语世界》2021年第11期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双轨制的法院系统。
在此系统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的法院系统,各州拥有两种不同法院体制,有些案件完全在州法院解决,有些则依法在联邦法庭解决,还有一些案例可同时在两种法院解决,甚至可能产生司法管辖上的冲突。
以下就联邦法院系统进行说明。
一、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是依据联邦宪法设立的法院,并就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案件进行管辖,所以联邦法院拥有的是有限管辖权。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1规定,“[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二、联邦法院的审级制度联邦法院采用三级三审制度,由联邦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或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以及联邦地区法院(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所构成。
联邦地区法院是初审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
美国划分了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个司法管辖区设立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审理管辖区内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每一个州至少拥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人数较多的州则拥有多个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法官一般处理法律问题,而事实问题往往交由陪审团(jury)来裁定。
与联邦地区法院处于同一层级的还有联邦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s),它们是依据管辖事项而设立的初审法院。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fe083cd8ce2f0066f533220f.png)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
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doc
![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doc](https://img.taocdn.com/s3/m/cf3cf36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7d.png)
当前法国与德国的政治制度比较【内容摘要】: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同样实行的是西方民主制,在不同的国家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面貌。
以德法为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而法国资产阶级在近代为实现其专政所采取的以单一中央集权制为核心,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交替使用的共和政权组织形式和统治方法。
【关键词】: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历史上曾经出现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充分显示出政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政治制度通常是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的制度,某一种政治制度的建立、确定、变革、危机和垮台,毫无疑问的和国家的根本性质、社会的基本特征密切相关。
法国作为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典型国家之一,它在其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这些政治制度不但复杂且多样。
对此,恩格斯还作了很精彩的概括:“法国是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历史上的阶级斗争与其他各国相比,每一次都达到更加彻底的结局;因而阶级斗争借以进行的、阶级斗争的结果借以表现的、变换不已的政治形式,在法国也表现得是最为鲜明。
法国在中世纪是封建制度的中心,从文艺复兴时代起,是统一的等级君主制的典型国家,它在大革命时期粉碎了封建制度,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
这种统治所具有的典型性,是欧洲各国所没有的。
奋起向上的无产阶级反对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斗争,在法国也以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尖锐形式表现出来。
”【1】此外,法国历史上政治制度的演变历史也非常的丰富,内容涉及1789年以前法国的政治制度、1789——1870年法国的政治制度、1871年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以及1870年以后的法国的政治制度等方面。
【2】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开始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的出世,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但是,在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才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探讨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和权威
![探讨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和权威](https://img.taocdn.com/s3/m/fa460de7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0f.png)
探讨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和权威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和权威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联邦法和州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联邦法是指由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而州法则是各个州政府制定的法律。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以及它们的权威。
首先,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垂直关系。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是最高法律,具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如果联邦法与州法存在冲突,联邦法将优先适用。
这是因为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授予了一些独立的权力,例如对外事、国防和贸易的管理。
因此,联邦法在这些领域具有绝对的权威。
然而,在其他领域,如教育、交通和刑事司法等,州法则更具权威。
其次,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互补关系。
尽管联邦法在某些领域具有优先权,但它通常是基于最低限度的标准。
这给了各个州政府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法律的自由。
例如,联邦法规定了最低的工资标准,但各州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需求制定更高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种互补关系使得联邦法与州法能够共同构建一个更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需求。
然而,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的。
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法与州法之间存在冲突,这可能导致法律的混乱和不一致。
例如,近年来,一些州在大麻合法化问题上采取了与联邦法不一致的立场。
尽管联邦法仍然将大麻视为非法药物,但一些州已经通过了法律,允许在其境内使用和销售大麻。
这种冲突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跨州大麻运输和联邦执法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美国法院通常会采用一种称为“超越法”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联邦法与州法发生冲突时,法院会根据宪法的解释来确定哪个法律应该适用。
在大麻合法化的案例中,一些联邦法院认为州法应优先适用,因为联邦政府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强制执行大麻禁令。
这种“超越法”原则确保了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平衡,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和法律的不合理。
总的来说,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垂直关系,联邦法具有优先权。
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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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
美国司法系统联邦法院体系与州法院体系的关系
概括了下主要体现为这三点:(注意黑体字及阴影部分)^。
^
1、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2、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我总结:大致为涉及州范围以外的案件)
Ps: 只有在那些与联邦问题相关的法律争议上,当事人一方才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如果没有涉及到诸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剥夺之类的联邦性质问题,联邦法律不能干涉州法律的判决程序。
3、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Ps: 当某些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存在时,原告当然可以选择被认为更能同情他所做行为和理由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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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系统联邦法院体系与州法院体系的关系
概括了下主要体现为这三点:(注意黑体字及阴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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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2、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我总结:大致为涉及州范围以外的案件)
Ps: 只有在那些与联邦问题相关的法律争议上,当事人一方才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如果没有涉及到诸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剥夺之类的联邦性质问题,联邦法律不能干涉州法律的判决程序。
3、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Ps: 当某些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存在时,原告当然可以选择被认为更能同情他所做行为和理由的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