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学法案例分析题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案例1】患者郑某,男,35岁,律师:因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北京某区医院骨科准备手术,与因外伤致截瘫的王某同住一病室。
郑某的手术比较顺利,但与他同屋的王某却在郑某的术后第二天臀部出现疖肿。
又过两天,王某的疖肿化脓,细菌培养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当郑某的手术切口拆线时,伤口出现感染,于是郑某提出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即检查他的伤口造成的,并认为是医疗事故。
主管医生认为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已向家属作了交待,不属于医疗事故。
故而,医患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并很快反映到医院医务科。
医务科出面调查调解,并对手术切口感染进行细菌培养,结果也培养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于是,医务科答应减免郑某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和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并保证伤口愈合后出院,这样医疗纠纷才予平息。
在上述案例中,请指出哪些是医学问题,哪些是伦理问题?并进行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在上述案例中,两位同住一病房的患者先后受到了细菌感染,这是个医学事实,也就是医学问题。
在事实面前,患者郑某认为是医疗事故,理由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不洗手便检查手术切口造成的;主管医生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理由是手术切口感染是并发症,并非罕见,并且术前向家属作了交待。
于是,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这属伦理问题,即根据医学事实该不该行动和如何行动的理由。
医务科在进行调查和调解时,对郑某的手术切口感染进行了细菌培养,证实两位患者同为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但未作细菌的基因分型(一般医院此项检查有困难),因此从流行病学上既不能认定是交叉感染,又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这也是医学事实,也即医学问题,根据这个医学事实,医务科既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又没有简单地视为并发症,这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从而平息了这场纠纷,这种处理也属于伦理问题。
从伦理上分析这场医疗纠纷,主管医生应负主要责任,因为他没有严格地遵守消毒隔离制度,而且简单地将交叉感染视为医学问题,并有推倭责任之意。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医院在2019年12月因违规处理医疗废物被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院在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存放;2. 未设置医疗废物专用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时间超过24小时;3.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使用专用车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遗撒;4.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接收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案例分析1. 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法律依据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收集、运送和处置。
本案中,某市医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2.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危害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若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本案中,某市医院违规处理医疗废物,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环境污染: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可能渗入土壤、水体,造成环境污染;(2)传播疾病: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可能传播疾病,危害人民群众健康;(3)安全隐患: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3.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某市医院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责令改正:要求某市医院立即停止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2)罚款:对某市医院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3)通报批评: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通报批评某市医院的违规行为。
医学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张女士,32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女士因持续性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院进行了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阑尾炎”。
在张女士的同意下,医院为她进行了阑尾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恢复情况良好,于2019年7月出院。
然而,在出院后的第3个月,张女士再次出现腹痛症状。
她再次来到该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发现她的阑尾并未完全切除,仍有部分残留。
张女士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她遭受二次伤害。
于是,张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对张女士的二次伤害承担法律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
首先,医院在术前检查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出张女士的阑尾炎情况,导致手术过程中未能完全切除阑尾。
其次,术后医院未能对张女士进行有效的跟踪观察,导致她在术后3个月再次出现腹痛症状。
2. 医院是否应对张女士的二次伤害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女士遭受二次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院未能准确诊断张女士的病情,导致手术过程中未能完全切除阑尾,给张女士带来了不必要的痛苦和医疗费用。
(2)医院在术后未能对张女士进行有效的跟踪观察,导致她在术后3个月再次出现腹痛症状,对她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11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市某区一家火锅店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经调查,该火锅店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二是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规范,存在过期食品;三是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卫生监督所依法对该火锅店进行了查处。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对象本案例分析的对象为某市某区一家火锅店,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案例分析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案例分析过程1.问题分析(1)未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具的卫生安全。
而该火锅店未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规范,存在过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而该火锅店存在采购渠道不规范,食品原料来源不明,且存在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2)食品加工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手套;3)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而该火锅店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环境卫生不达标等问题。
2.案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卫生监督所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许可证;5)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该火锅店未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问题,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罚款处罚。
(2)针对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规范、存在过期食品的问题,卫生监督所依法对火锅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
医药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某医院在医疗、科研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广大患者的信任。
然而,在2018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4月,患者王某因感冒、咳嗽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王某的病情,开具了包括“某药品”在内的多种药品。
患者王某在服用“某药品”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患者家属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生开具的“某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2)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未进行过敏试验。
(3)患者在服用“某药品”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综上所述,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患者因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患者因疾病导致误工而产生的费用。
(3)护理费:患者因疾病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4)交通费:患者及其家属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用。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卫生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在2021年7月被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查处,涉嫌违规处置医疗废物。
经调查,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且存在随意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情况。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医院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分析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
具体要求如下:(1)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2)医疗废物收集: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3)医疗废物暂存: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暂存间,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
(4)医疗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运输。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在本案中,某医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存在将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混合收集的情况。
(2)未设置专用暂存间,对医疗废物进行随意堆放。
(3)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运输。
(4)存在随意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情况。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未按照规定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设施的;(2)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的;(3)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运输的;(4)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的。
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置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设施的;(2)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的;(3)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的。
卫生法律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市民张先生因腹痛难忍,前往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张先生患有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安排主治医师李医生为张先生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李医生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张先生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及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根据相关规定,李医生的行为已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产生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损失;(3)护理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需要护理所产生的费用;(4)交通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6)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7)必要的营养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营养费用;(8)残疾赔偿金:张先生因残疾产生的经济损失;(9)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先生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餐饮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员工众多,每日接待大量顾客。
然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该企业卫生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等。
这些问题导致顾客投诉不断,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利益。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二、案例事实1. 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经调查,该企业餐具清洗消毒设施不完善,员工操作不规范,部分餐具未达到消毒标准,存在卫生隐患。
2. 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调查发现,该企业食品储存间温度、湿度不符合规定,部分食品已过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3. 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帽子和口罩,手部卫生状况不佳,对顾客就餐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该企业餐具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员工个人卫生意识淡薄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2.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储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3. 教育意义:此案例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启示与建议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卫生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XX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
经调查,某市卫生局发现XX医院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导致传染病扩散;2. 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3. 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
某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XX医院进行了处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认定(1)未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XX医院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对传染病患者未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导致传染病扩散,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
”XX医院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对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未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3)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XX医院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适用(1)某市卫生局对XX医院的处罚依据某市卫生局对XX医院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二)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三)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
卫生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一家综合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儿科等多个科室。
2020年,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2020年3月,某医院接诊了一名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患者,该患者表现出发热、咳嗽等症状。
然而,某医院在接诊过程中,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也未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结果,该患者被确诊为COVID-19确诊病例,并导致其家庭成员和医院内部医护人员多人感染。
二、案例经过1. 接诊环节:患者到某医院就诊时,出现了发热、咳嗽等症状。
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未进行进一步的传染病排查。
2. 隔离观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然而,某医院未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导致患者有机会在医院内部活动,增加了病毒传播的风险。
3. 疫情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某医院在发现患者疑似COVID-19后,未及时报告,延误了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机。
4. 疫情扩散:由于某医院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患者在其家庭成员和医院内部医护人员中传播了病毒,导致多人感染。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应当实行隔离治疗;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 某医院的法律责任:某医院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 行政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
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
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
”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发生过敏反应。
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
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考试(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医院,为我国一所知名的三甲医院。
近日,该院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就医疗责任问题产生争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现将该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患者李某,女,48岁,因头晕、头痛等症状入院治疗。
经诊断,李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
入院后,医院为其制定了相应的治疗方案。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保证医疗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本案中,医院为患者制定了治疗方案,并对其进行了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密切观察,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已尽到了诊疗义务。
2.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医院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下为医院可能存在的医疗过错:(1)对患者病情判断不准确: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病情的变化,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2)治疗方案不完善:医院在制定治疗方案时,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未能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
(3)抢救措施不及时: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抢救措施可能存在不及时之处,导致患者死亡。
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卫生法规法律案例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所于2021年3月对辖区内某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车间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三是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该厂进行了处罚。
二、案例分析1. 生产车间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配送等设施、设备;(2)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3)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制度。
本案中,某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某食品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本案中,某食品加工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处理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某食品加工厂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生产车间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2. 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3. 责令该厂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餐饮企业,近年来在卫生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厨房卫生状况堪忧、餐具消毒不彻底、食品原料来源不明等。
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餐饮企业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厨房卫生状况差,地面、墙壁、天花板等部位污渍严重,积存油垢,厨房设备生锈,未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餐具消毒不彻底,消毒设施设备陈旧,消毒剂过期,餐具清洗不干净。
3. 食品原料来源不明,部分原料未经过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4. 员工健康证过期,未进行定期体检。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同时,厨房卫生状况差、餐具消毒不彻底等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餐饮企业员工健康证过期,未进行定期体检,可能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厨房进行定期清洁消毒,未对餐具进行彻底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厨房进行定期清洁消毒,未对餐具进行彻底消毒,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案例启示1. 餐饮企业应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餐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
同时,加强厨房卫生管理,定期对厨房、餐具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消费者用餐安全。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某医疗机构因疏忽导致病人恶意死亡
本案关键涉及到卫生法中关于医护人员职责义务和患者健康权利保障的问题,下面以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例实际情况分析及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突发急重病情时,
必须抢救病人,不得对病人抢救项目进行渐减、减慢或停止。
”本文的案例中,病人由于
疏忽而死亡,说明该医疗机构未把保障病人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而只是在确保当前医院资
源时未能为病人提供及时抢救,这实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医疗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服从患者的意志,视患者实际病情,采取科学有效的治疗及谅解服务,保护患者的尊严、隐私及健康。
”据案件事实,患者接受的疏忽医疗的死亡情况,也与相关法律并未按
照规定尊重病人的生命安全及隐私权,从而导致患者性命受到侵害,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
违反了《医疗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因此,据上述法律规定准确分析,该医疗机构因疏忽而导致病人的恶意死亡,属于违
反卫生法的行为,相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医疗机构违规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展开,旨在通过分析,加深对卫生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肺炎的病患者,经诊断为重症肺炎。
患者入院后,医院立即安排医生进行救治。
在救治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病情加重,需进行气管切开手术。
于是,医生向患者家属说明了手术的必要性及风险,并告知家属手术可能导致的并发症。
家属在了解情况后,同意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麻醉师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呼吸抑制。
尽管医护人员立即进行了抢救,但患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 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3.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前向患者家属说明了手术的必要性及风险,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医院尽到了告知义务。
2. 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构成医疗事故。
”本案中,麻醉师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呼吸抑制。
这表明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3.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院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卫生院成立于2000年,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卫生院。
近年来,卫生院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服务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在一次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中,发现卫生院存在多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二、案例事实1.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科室。
卫生院在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增设了内科、外科、妇产科等科室,并对外开展诊疗服务。
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但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卫生院还开展了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诊疗项目。
3. 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不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
4. 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登记。
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无法提供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资料。
5. 未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处置场所。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置场所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依据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诊疗科目。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合法、有效处置。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处置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区卫生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科室。
卫生院擅自增设内科、外科、妇产科等科室,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卫生院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开展了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诊疗项目,超出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不完善,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存在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医护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案由:医疗纠纷、侵犯隐私权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因感冒、发热等症状,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在就诊过程中,张某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给其同事李某。
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的病历、就诊记录等信息在朋友圈中公开,导致张某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张某得知情况后,与李某及某市人民医院进行协商,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某市人民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李某及某市人民医院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2.李某及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李某及某市人民医院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张某的病历、就诊记录等信息在朋友圈中公开,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某市人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能妥善保管张某的病历资料,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亦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
(二)李某及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1.李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李某应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李某应立即停止在朋友圈中公开张某的病历、就诊记录等信息。
(2)消除影响:李某应删除已在朋友圈中公开的张某的病历、就诊记录等信息,消除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
(3)赔礼道歉:李某应在公开场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对张某名誉的影响。
(4)赔偿损失:李某应赔偿张某因隐私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某市人民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某市人民医院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张某的病历、就诊记录等信息再次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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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市民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
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
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
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
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
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
某母子平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
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
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
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问题:
1、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3、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案:
1、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
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本案的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
案例二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
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
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
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
大约10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
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问题: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
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
但由于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的。
案例三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12月1日发布了2011年第8期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堂益健茶在的7款保健食品因上黑榜。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十批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12种药品的广告被曝光。
这12种被曝光广告的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
其中,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的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对社会的危害。
答案: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
(1)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3)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4)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危害:1.耽误病情,增加患者痛苦
2.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
3.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
4.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
案例四
患者,女,34岁。
因咳嗽、发热2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注射链霉素0.5g。
10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
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
1、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国家药典规定和护理规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作皮试的行为是导致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