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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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作者:庞冬梅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1期摘要: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关键词:俄罗斯;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78-09犯罪构成(Thatbestand)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前苏联,其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与前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传承关系。

但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俄罗斯刑法理论方面的书籍翻译成中文的有限性及译著中法律术语使用的不确定性,使得中国刑法学者对俄罗斯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了解不多,特别是对帝俄时期及苏联解体后的犯罪构成理论知之甚少。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帝俄、前苏联及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发展历程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揭示出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其基本理念,从而使我们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并对其合理成分予以借鉴。

同时,针对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论的热点问题,对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进程进行回顾与展望,揭示出构成要件要素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先被分割后又逐步复归的发展历程。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合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合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摘要:主张取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翻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合理性;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相比,相对稳定、适合中国诉讼模式,具有比较优势。

当前应坚持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同时,也应改变静态的研究方法,加强刑事责任理论的探索,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国刑法学体系;完善;坚持Abstract: The point that protests on abolishing the four element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and overthrowing Chinese criminal lawsystem is not convictive.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sa historic choice with the history rationality; in line with China, snational conditions with practical rationality; logic rigorous andaccording with understanding rule and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crime with inherent rationality; comparing with German-Japan threeclasse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t is relative stability andsuited to Chinese judicature system, so it has a comparativeadvantage. Should insist on the current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namely crime - responsibility - punishment system . Also should changethe static research methods, strengthe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ory, focus on the resolve of specific problems, and furtherimprove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Key words: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three-class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perfect;persist近年来,学界出现了一种对中国刑法学理论质疑的声音,某些刑法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全面清理”;中国刑法学体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建”。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对于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刑法学界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四要件理论和三阶层理论。

四要件说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长久以来一直处于通说的地位,但是随着对三阶层理论的探讨以及四要件在适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合理性,不少学者开始主张摒弃传统的四要件理论,适用三阶层理论。

至于哪一种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更有优势,这一刑法学的重要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讨论和关注。

1 四要件理论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的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即只要满足这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个要件之间是简单的叠加关系,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时是堆积木式的拼凑判断。

对于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正当化事由,则可以排除犯罪。

2 三阶层理论根据三阶层理论,行为人的行为要想构成犯罪,除了要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有责性。

三个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组合的关系,要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需要进行“层层过滤”,只有经过前一个阶段才能进入后一个阶段。

三阶层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对犯罪事实进行的判断,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其中客观因素涵盖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主观因素则涵盖了构成要件故意和构成要件过失的主观犯罪心态。

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对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要求犯罪行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当是违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对违法性进行判断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有责性指的是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进行谴责应该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四要件和三阶层理论的对比性考察3.1 理论之争3.1.1 支持四要件理论支持四要件理论的学者认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

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⑶构成要件有责性: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2.犯罪结构多样说。

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

(片面,不够合理)(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⑵三要件说: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

犯罪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总论当中有着基础和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杠杆,也是刑法总论中,相对于共犯等理论的基础理论:而在不同地域和不同的社会状况下,产生了不尽相同的犯罪构成理论,诸如大陆法系国家采用递推式的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和我国目前采用的则是耦合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双层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

如题目所示,拙文将论述的是大陆法系的递推式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之所以做这样的比较,是因为我国法律的状况很特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向前苏联借鉴了很多东西,同时,从法系的角度看,我国更倾向于大陆法系。

一、犯罪构成理论中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概述(一)三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说,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的,其中三个要件的构成逻辑十分紧密,不可拆分,而且具有递推关系,即最终对于罪责的判断,要通过三个要件进行递推式的逻辑推理之后方可得出。

首先说该当性。

该当性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里的构成要件值得是犯罪行为中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事实性要素);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先由构成要件该当性来判断,考量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犯意,在客观上是否有损害事实。

其次涉及到有责性。

即该当性和违法性判断之后,便可以确定此行为人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可能性;但是有责性最需要考虑到的,是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等因素,从而确定行为人应当负怎样的责任,怎样负责任,负多少责任。

(二) 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后来我国作为随后而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做了一定程度上的继承和移植。

因此,目前四要件说是我国国内的犯罪构成通说。

四要件说中的四要件是指,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主观方面。

这里的客体概念上比较特殊,它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也同时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而主体即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则是或者故意或是过失的犯意,客观方面则是指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

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一、本文概述在探讨犯罪的定义及其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划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国、日本等国家三阶层体系的比较分析,深入探讨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及其对犯罪定义的影响。

通过对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对比,本文试图揭示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犯罪定义的共性与特性,以及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具体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四要件体系的基本构成和特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分析这一体系如何界定犯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接着,本文将转向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探讨其在犯罪定义上的异同。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两种体系在犯罪构成要件划分上的优劣,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本文还将关注犯罪定义的边界问题,即在界定犯罪行为时,如何平衡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律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不当侵犯。

在此过程中,本文将分析不同法律体系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对犯罪定义边界的具体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对法律实践的启示。

本文将对比较分析的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我国犯罪定义及构成要件体系可能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深入研究,本文期望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概述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犯罪构成的边界限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采用的是四要件体系,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而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则采用的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四要件体系为犯罪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

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

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摘要】在刑法总论中,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开启众多复杂问题大门的钥匙,并被称为“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是关乎刑法根本的基础性理论。

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渊源下,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如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英美双层次说。

本文通过简单比较德日三阶层及四要件的不同之处,分析当今主流观点,以求为我国完善相关理论、打击各种犯罪、加强法治建设的事业尽一丝微薄之力。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四要件一、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概述(一)三阶层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指的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一重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而何谓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它主要是指该行为所满足法定犯的全部外部特征,这既包括了行为主体、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等客观要素,又涵盖了犯罪故意、过失、目的等犯罪人内心状况的主观要素。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二重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备违法性。

假如某行为虽具备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其有正当理由(违法阻却事由)便可排除违法性,不成立犯罪。

反之,则成立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执行职务、正当业务等。

而行为要成立犯罪所要通过的第三重标准就是有责性的判断。

而有责性包括了责任能力、责任形式以及期待可能性。

(二)四要件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包括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它也包括了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等因素。

至于犯罪的客体,按照现今新的犯罪系统论的观点,则是指一种受到刑法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摘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符合就认定该行为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就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一个行为怎样才算是犯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

提炼出一个犯罪模型,即犯罪构成要件。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在实践中和理论研究都多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呢?我国的一些学者从研究日本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出发,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启示和帮助,也希望在探讨“三阶层”的犯罪理论的优点时,能为中国化的“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引言构建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是刑法的基本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理论。

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而且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取得巨大成果。

不尽局限在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而是面向全世界,研究各国刑法的优缺点。

从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基本理p一、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日本“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及构成“三阶层”犯罪构成是指“讲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为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

”这种犯罪论体系被一些日本学者称之为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是,这个“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定义并不是十分准确的。

因为犯罪论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个定义只是通说而已。

“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符合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体、行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错误、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形态等。

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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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满⾜的要件构成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主体即⾏为的实施者,就是谁⼲的,分⼀般主体,特殊主体等。

客体即⾏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性。

主观⽅⾯指⾏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

客观⽅⾯是指具体的⾏为和造成的结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有⾏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了⼀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

其中主观⽅⾯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

例如故意杀⼈,故意伤害,过失杀⼈,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不相同的。

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结论: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因为三要件理论还⽐较新,所了解的⼈不是很多。

所谓三要件,⼤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为和犯罪结果”。

⼆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

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外⾏看热闹,内⾏看门道。

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罪。

如果存细看⼀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强调的是结果⽽不是动机。

最典型的例⼦就是所谓⽩糖杀⼈案:某⼈(主体)错把⽩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别⼈(客体)饮⽔中企图谋杀(主观⽅⾯),结果没有得逞(客观⽅⾯)。

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未遂。

⽽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

四要件是⼀切⾏为的构成要素。

⽽三要件中第⼆项却是犯罪⾏为,或是⾏为的违法性。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旨在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刑罚的性质与目的等问题。

其中较为著名的理论是三阶层学说和四要件学说。

本文将对这两个理论进行对比性考察,分析其异同点,并分别探讨其在现代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三阶层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三阶层学说又称为三重约束学说,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20世纪初提出。

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制裁犯罪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罪犯实施社会保护、公平正义和人格恢复这三种约束。

具体而言,社会保护约束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施加刑罚;公平正义约束是指为了维护公正与平等而施加刑罚;人格恢复约束是指为了使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而施加刑罚。

2. 特点和优点三阶层学说是一种综合了刑法的基本目的和刑罚功能的理论,强调了刑罚既要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

此外,三阶层学说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人权的重要性,使刑法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局限性和争议尽管三阶层学说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如何平衡这三种约束目标的权重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各国对于不同刑案的处理可能会重于某一个约束目标而忽视另外的目标。

其次,三阶层学说虽然提出了刑罚与人格恢复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刑法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常常受到限制,很难真正实现罪犯的人格恢复。

二、四要件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四要件学说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费拉拉提出的,其核心主张是制定刑罚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必要性、合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

其中,必要性是指刑罚必须是必要的,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合适性是指刑罚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对性是指刑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正当性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社会公正与法治原则。

2. 特点和优点四要件学说是一种强调法治原则和效果性的理论,强调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犯罪构成体系分歧较大,选择“四要件”还是“三阶层”,这两种犯罪构成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其实我们不必舍谁弃谁,,我们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取各方优势而又同时避免不适应我国国情的部分,如此便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关键词:“四要件”、“三阶层”、对比在我国刑法法律体系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学说一直是大家所重视的焦点问题。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形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国长期都是以四要件为主。

但近来年我国的刑法学家对在不断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进行反思,对于四要件的观点,有支持者也有批判者。

四要件需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和因果关系这四个因素。

而三阶层则需在客观方面考虑行为和结果。

为了使我国的刑法理论更具有前瞻性、科学性,使刑法理论的价值最大化,我们有必要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讨。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第一,行为的主体。

这里描述的行为主体具有“符合性”,而行为客观本身则包括危害结果以及构成犯罪的因果。

判断犯罪注重的是事实依据,凭此去判断该行为客观本身是否具有犯罪因素。

这是对犯罪行为的初判断,虽然一些行为具有犯罪的客观形式,但还不能完全确定其为犯罪。

第二,行为的违法性。

中国刑法中对犯罪的界限就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也就是触犯了法律即犯罪。

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判断犯罪的第二步。

第三,有责性。

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都应当是受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必须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在犯罪者主观自愿下的,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

当行为人的实际侵害结果造成相对法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二、四要件的模式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要件,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四要件理论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然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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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

[摘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符合就认定该行为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就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一个行为怎样才算是犯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

提炼出一个犯罪模型,即犯罪构成要件。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在实践中和理论研究都多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呢?我国的一些学者从研究日本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出发,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启示和帮助,也希望在探讨“三阶层”的犯罪理论的优点时,能为中国化的“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引言
构建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是刑法的基本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理论。

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而且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取得巨大成果。

不尽局限在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而是面向全世界,研究各国刑法的优缺点。

从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基本理p一、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一)日本“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及构成
“三阶层”犯罪构成是指“讲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为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

”这种犯罪论体系被一些日本学者称之为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是,这个“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定义并不是十分准确的。

因为犯罪论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个定义只是通说而已。

“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符合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体、行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错误、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形态等。

在“构成要件的概念”中,论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客观面和主观面,除简述故意与过失外,还谈到了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主观倾向和表现繁重的心理状态。

(2)违法性。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要求不仅是要求该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假如客观上并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即不构成成立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及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这只是一般性定义,我们必须联系违法性的本质来理解。

违法性理论上一般分为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

所谓形式的违法性,以指行为违反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

换言之,形式的违法性,是从形式上将违法定义为违反法律。

而实质的违法性一般是在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

只有充分地理解了这两个方面我们才能对违法性有深刻的理解。

(3)有责性。

一个犯罪行为要想成立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外,还要
求行为人具备有责性。

所谓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和有责性处于相对应的地位。

违法判断是对行为的客观的、具体的判断,责任判断则是考虑到行为人的意思与主观能力,对行为所作出的主观的、具体的判断。

正如“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这一近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个人的责任时候,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这三方面正是“三阶层”犯罪理论的三个方面。

(三)“三阶层”理论的优点
1.“三阶层”犯罪论有较完善的出罪与入罪的机制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是通过违法性判断认定的,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认定为犯罪的违法性情形从犯罪中予以排除。

因此,违法阻却事由成为违法性中讨论的主要内容。

这使得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推定机能,因为构成要件本身是一种不法类型,由此保证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加强了“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出罪与入罪的机制,加强了人权的保障机能。

2.“三阶层”犯罪论有严谨的逻辑推理形式
“三阶层”犯罪理论所采用的逻辑形式是递进式的推理形式,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缜密的逻辑性。

这使得这一犯罪论体系成为一种立体的犯罪论体系,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纯正明确的位阶关系,层层推进,逻辑清晰。

这一体系在认定犯罪时,必须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依次判断,并且这一判断过程,也是去罪化的过程。

从而保证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对于罪与非罪的准确认定。

3.“三阶层”犯罪论具有良好的人权保障机能
“ 三阶层”犯罪理论是符合犯罪成立的一般理论,它通过保障机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通过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来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重要目的。

它能反映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的犯罪构成理论,而且在以违法性为核心的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侵害法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被允许,即发挥了保护法益的功能,同时由于有以责性为要件,这就与就与古老的刑法规则“无责任则无刑罚”的责任主义相结合,更能突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刑法基本功能。

二、“四要件”理论
(一)传统“四要件”理论的不足
1.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不严谨
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

但是,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是否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

除了运用犯罪构成认定外,还存在一些辅助性标准,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和犯罪概念,前者和后者并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对前者的补充,这样就对罪与非罪的标准认定就造成了不严谨的认定,同时它不符合逻辑判断的规律。

2.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结构混乱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的,是由四个犯罪构成要素独立平行而建立的,因此,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不存真的的位阶关系,有时,其“四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是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不同情况随意分拆组合的,尤其是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耦合的逻辑结构。

一旦四大要件“拼凑”成功即能得出一个人有罪的结论,所以这种犯罪构成体系是在犯罪成立这一逻辑前提下对犯罪结构进行分析的理论,更合乎有罪推定思维习惯。

3.犯罪构成理论的出罪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入罪机制的构建相对完善,但是没有对出罪机制进行完善,这样照成我国的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发挥到了最大化,而忽略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因此说,采用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给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四要件”犯罪理论的改革建议
(一)规范“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推定关系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论推定方式,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处在一个平面上的四个部分,虽然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对于定罪视乎能直观的运用,但是,我们要是看到的是如果只是因为某一犯罪的犯罪行为因为符合了这四个要件,就能进行入罪的话,应该讲这是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因为我们知道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我们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然后再有罪的前提下进行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推理,这样就和现在的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因此我们必须给“四要件”以一定的逻辑顺序,改变现在的平面结构,转变成有层次的立体结构。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建立统一的“四要件”逻辑推定顺序,应当按照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从这一顺序开始进行对犯罪进行认定。

(二)建立完善出罪机制
我们应当在建立统一的“四要件”犯罪论推论顺序的基础之上开始,建立完善的出罪机制。

因此我们应当完善我们的出罪机制。

笔者认为,在制定统一的逻辑推定顺序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制定详细的出罪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压缩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

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标准。

[参考文献]
[1](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第2版)[M].成文堂,2006.
[2](日)板仓宏.新订刑法总论[M].劲草书房,1998.
[3]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J].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总第19卷.
[4]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J].政法论坛第24期第5期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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