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办理的其他建设程序文件

合集下载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一)基本建设程序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为如下七个阶段:项口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规划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评价阶段1、项口建议书阶段(包括立项评估)。

1984年起国家明确规定所有国内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项目建议书这一阶段,并规定了具体内容要求。

项目建议书是业主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按现行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首先应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金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批准;凡属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计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XXX颁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法律法规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法律法规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是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强对该程序的理解和应用,提升工程项目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背景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立项、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的审批流程。

其目的是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程序和审核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进行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1.项目立项阶段该阶段需要进行项目意见书的编制、程序审查和决策等程序。

在编制项目意见书时,应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2.设计阶段该阶段需要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等程序。

初步设计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施工图设计应符合技术要求和标准,招投标应公开、公平、公正。

3.施工阶段该阶段需要进行招投标结果审查、合同签订、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程序。

招投标结果应进行严格审核,合同签订应遵循公平原则,开工报告应及时上报,竣工验收应符合质量要求。

4.竣工验收阶段该阶段需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证书的颁发等程序。

竣工验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颁发相应证书。

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的改进措施1.优化审批流程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程序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阶段的规范、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做出批准决定。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计划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经过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应当及时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长期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出来的经验总结,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一)基本建设程序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为如下七个阶段:项口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规划设计阶段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评价阶段1、项口建议书阶段(包括立项评估)。

1984年起国家明确规定所有国内建设项目都要经过项目建议书这一阶段,并规定了具体内容要求。

项目建议书是业主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视项目的不同而有繁有简,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和限额划分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按现行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首先应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金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批准;凡属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计委审批。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1、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分类改革目录(暫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文件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发。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決定》、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版)》。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由国土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域乡规划法》、建设部第58号令《域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域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第58号令《域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6、消防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或备案文件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核发。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7、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建设部199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建设部1999)

颁布机构:建设部颁布时间:199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建设部第7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按立法权限不同,可分为5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一、法律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

二、行政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一个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

三、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各项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各种法规。

五、地方规章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度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法律>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服从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7-29【生效日期】1995-07-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其他机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外,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介绍建设项目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目标或者满足特定需求而进行的建设活动。

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项目立项、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1.1 项目可研项目可研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目标、技术和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综合研究,以确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项目后续的经营、管理、开发和利用提供可靠的技术和经济基础。

1.2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指根据项目可研报告的和建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企业或单位对拟建项目予以正式的立项,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地点、建设期、建设内容、建设单位、项目领导和实施方案等。

1.3 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是在项目立项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进行全面、详细、科学的设计工作,以确定项目工程的建设方案、工程量和施工图等。

1.4 项目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商。

1.5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指在项目招投标后,由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确定合同价款、工程量、施工周期、技术要求等,确保项目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同履行的准确性。

1.6 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是指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工程量等进行基础设施和建筑设施的施工工作。

1.7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结束后,由建设单位或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定工程按照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要求完成,并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介绍2.1 《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核心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发包、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验、安全监管、投资保障等各个环节的主要法律制度,对加强工程建设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所有参与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依法参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约的原则,推动项目审批、招标、合同、施工、监管等各项环节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项目策划与立项第五条建设项目的策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区域发展要求,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评估,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方可进行立项。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规模、项目投资、项目效益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由项目申请单位向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层级审批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决定。

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第八条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家采购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列出建设项目的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工程报价等相关内容,并提供参与招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综合情况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中标单位与业主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操作,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给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由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监督应当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管,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最新土建资料员的工作内容

最新土建资料员的工作内容

对于土建资料员来说,了解熟悉每一个工程的施工工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和关键的,也是一个合格的土建资料员的必备的素质。

土建资料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一:施工现场管理与资料收集现场施工管理的组成:施工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1、施工准备2、施工阶段3、竣工验收(一)施工准备:1、技木准备承包合同,工程予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

2、现场准备三通一平、工程定位放线及复核、施工许可证申报、质监申报、临时占用道路申报、现场文明施工围蔽、临施建造、材料、机具组织进场。

3、组织准备组织劳动力进场(1):确定施工及各工作工序,搭接次序。

(2):组织分段平衡流水,交义作业计划。

(3);组织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考核。

(二):施工阶段1:质量控制贯沏施工组织设计、制度措施、监督执行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贯沏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切实执行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做好工序交接捡查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防渗漏试水检查验收,变更工程签证,控制材料进场质量,加强施工复核,组织工程质量定期及不定期的质量检查。

2:安全控制贯彻以“予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控制五个安全因素(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其中包括:施工作业安排、用电与防火安全,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学习。

3:进度控制根据合同工期及施工组织设计,分阶段编制施工进度作业计划,及时检查计划进度,及时调整计划,协调土建与专业施工的协作配合。

4:成本控制及时做好经济签证,贯沏降低成本措施,优化进度计划,优化劳动力,严格控制材料进场数量及质量,材料发放实行限额领料,加强施工放线复核,做到事前控制质量,减少事后返工损失,掌握经济索赔技巧,及签证索赔,减少经济损失。

5: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场容管理6:现场料具管理包括:生产工具(做好发放与回收)、现场材料(施工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并加标色),周转料(分类堆放)。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和“法规”是两个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混淆。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

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

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工程开工前所需资料

工程开工前所需资料

工程开工前所需资料一、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供的资料1、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管理人员证件、特种人员上岗证、结构图}2、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注意监理须总监签字盖章)3、施工组织设计(须报表—报审表、报审卡;监理需盖章)、施工方案、回填土方案、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摸板、脚手架施工组织设计、填充墙砌体施工组织设计、塔吊施工组织设计6、预算书、招投标文件7、放线记录(定位放线记录报审—测绘院;基槽放线;施工放线、)8、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9、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0、安全报监书11、大型设备报审—塔吊、搅拌机、混凝土泵、升降机12、塔吊、升降机等大型设备施工方案13、主要专业工种:测量工、钢筋工、起重工、电焊工、架子工、电工、水暖工、抹灰工、管道工、木工、混凝土工、瓦工14、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需总监签字)17、分包单位有关资料1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9、技术交底砌砖20、中标通知书21、营业执照、甲方向监理方提供的开工前资料1、建设施工许可证2、建设规划许可证3、地基勘探报告4、施工合同5、施工图纸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7、中标通知书8、防雷资料二、监理资料1、委托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2、监理质量保证体系与监理规划(总监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工程师证件、监理员证件、组织结构框架)、3、监理细则、安全文明监理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审批)4、旁站监理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审批)5、监理技术交底6、业主委托书7、监理单位总监授权书8、见证取样、监理抽检、混凝土与砂浆记录汇总表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2、勘察设计文件3、监理规划4、监理实施细则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9、测量核验材料10、工程进度计划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12、检查试验资料13、工程变更资料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15、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7、监理工作联系单18、报验申请表19、会议纪要20、往来函件21、监理日记22、监理月报23、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2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25、索赔文件资料26、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28、监理工作总结附加:开工前准备资料开工前准备资料开工前准备资料开工前准备资料开工前准备资料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勘察报告4、施工图纸整套5、施工合同6、开工前质监安监站备案文件7、质监安监站施工交底资料(即质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资料的要求和做法等)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9、施工企业相关标准文件(如:施工企业标准、施工企业资质、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制度等)10、项目部项目经理和五大员上岗证复印件(项目经理和总监扣分卡)11、项目部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上岗证复印件12、项目部机械操作工(如:搅拌机、弯曲机、电焊工、架子工、电工、井架、塔吊、起重等)上岗证复印件13、项目部施工现场保险文件14、试验室资质和联系人、联系电话15、施工、建设、设计、监理、勘察五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名单和联系电话从想到做的流程你好这是一个建筑工程开工前腰准备得东西和备案,楼主可自行查看···如有疑问请HI 我····第一步: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

2021年施工企业安全员A考试题和答案(18)

2021年施工企业安全员A考试题和答案(18)

2021年施工企业安全员A考试题和答案(18)共2种题型,共50题一、单选题(共40题)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A:正确B:错误【答案】:B【解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警管理规定》,该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只转段备自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部、使用的起重机械。

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进行变动。

A:正确B:错误【答案】:B【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管理特点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3.在安全生产检查和总结时,应当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要内容。

A:资金投入B:人员组成C:项目大小D:资金使用【答案】:D【解析】:暂无4.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防止落物和减少污染,必须采用()对建筑物进行全封闭。

A:平网B:立网C:密目式安全网D:普通安全网【答案】:C【解析】: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防止落物和减少污染,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对建筑物进行全封闭。

5.企业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标志标识。

A:正确B:错误【答案】:A【解析】: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能劳动保护用品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规划许可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许可后进行核验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规划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其中,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并对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规划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书。

规划许可机关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规划许可应当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影响其权益的,有权向规划许可机关查询规划许可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要求听证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许可机关不得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一)违反城乡规划的;(二)违反规划条件的;(三)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四)侵害相邻权利人日照、采光、通行等权益,但建设单位以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为由申请规划许可的。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需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城镇发展规划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调查、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查;跨河方案审查,跨越铁路方案审查;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征用林地报批、征用草原报批、征用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重大和较大变更审批,交工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收费站、服务区等房建工程还要进行消防验收),决算审计,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27个报批环节。

个别环节在改建的小型公路工程中不涉及。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方案可行性、经济评价,通过论证后,确定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投资估算。

工可研报告中的路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工程咨询单位要提供路线具体走向和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用地预审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跨河方案、涉航方案和跨越铁路方案,开展文物调查;这些专项研究工作一般要同步开展,相互交叉,互为印证。

当其中某一专项研究报告论证后需要调整工程方案时,必须及时告知其他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

为保证各专项研究报告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一致,且衔接紧密,建议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明确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牵头委托完成各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论证,相关费用也一并商定。

这里要强调的是:各专项研究报告的论证结论是报批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办理的其他建设程序文件
由有关部门核发。

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说明:
1.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表中的各项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方可进行施工。

2.除《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检查表》外,各项法定基建程序文件无固定表式。

3.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按国家规定有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办理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审批,没有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不需办理民用建筑项目人防工程审批。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需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