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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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及占用范围的内房屋、设施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达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标的
1、本合同租赁物位于永宁县
占地面积共计平方米(具体现状为准)。其中房屋占地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设备设施和附属场地平方米。具体见详见租赁房屋平面分界图、土地使用权分界图,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1、本合同租赁物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具体见甲乙双方列出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第二条租赁用途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该租赁物的用途,如果政府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应符合政府政策的规定。乙方承诺合法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7年,自2018年10月22日到2025年12月31止。
2、为利于乙方的装修等使用筹备工作,甲方提供装修免租期,免租期为自2018年10月日起至年月日。装修期使用筹备期间甲方不收取租赁费,并且保证水电等的供应,乙方承担装
修使用筹备期相应的水电及其它一切费用。
3、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或租赁物继受人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乙方如决定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续租的租赁协议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4、租赁期内,甲方或租赁物的继受人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出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合同到期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中途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约定的撤离日后30日内撤出。在撤离期内,乙方将所有权属于乙方的设备设施及货物清除出租赁房屋。在撤离期间,甲方不收取租赁费用。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费用(本条另有约定的费用除外)在内,该租赁物总租金为70000元/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计租周期。
2、该租赁物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变。
3、乙方必须在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当年租金,先交后用。
4、该租赁物租金支付方式为转账。。
银行转账方式,乙方转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租赁物而发生的水费、电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金额承担。
2、乙方经营涉及政府部门的费收由乙方另行自行负责。
第六条特别约定,关于租赁使用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租赁到期的处置
1、乙方承诺如果在租赁期间在租赁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应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如果系违法建筑和设施,因政府组织拆除等产生的修建费用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果在租赁期间因政府拆迁,如果在拆迁赔偿时涉到甲方建设的建筑物,设施的补偿由乙方享有。如果政府不予以补偿的,乙方不得阻挠拆迁。
3、租赁合同到期,如果甲方不继租时,乙方的建筑物和设施能拆除使用的由乙方自行迁除搬离,甲方不阻挠。如果不能拆迁移动使用的无偿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补偿任何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保证租赁物中教舍的使用安全,甲方已经明确提示乙方房屋教舍系危房,不投入使用,租金是不含有教舍的租金。对于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修缮、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甲方应努力承担作为出租方的义务,在乙方相关手续及事务办理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尽可能的协助。租赁期内,甲方负责处理因租赁物的相邻关系,乙方有协助的义务;租赁物如因政府规划等原因需拆迁,乙方应积极配合,不能因投资收益未回报为由阻挠。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给第三方用于经营或转租给第三方,如果确有必要,乙方应取得甲方同意。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2、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布置、经营格局等作合理调整,并进行内部装修与改造。双方的租赁关系结束后,由乙方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进行拆除,如果乙方放弃拆除时,按合同解除时的现状交与甲方。
5、乙方负责申报及缴纳因使用中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第九条合同终止及解除条件
1、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均构成违约。
2、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下而致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租赁物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由甲方双方根据房屋现状的受益情况(主要指乙方投资部分)对可能发生的拆迁或征用的赔偿按照政府确定的方案分配。
(2)该租赁物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遭毁损、灾失或被鉴定为危房的;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租赁物,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拖欠租金达10天以上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支付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则乙方应按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2、甲乙双方联系人在租赁合同期间的往来文件签字,均认为系代表甲乙双方的行为,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未经授权主张签订的法律文件无效主张抗辩。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乙方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1、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50000元,用以保证合同履行。在乙方应付第一年租金时,相应扣减。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其中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支付保证金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于市区签订于市区
合同附件目录
附件一:租赁土地使用权、房屋平面分界图
附件二: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附件三:附属场地清单和分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