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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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一讲概述【学习重点】掌握债、债的客体、债的给付、债的发生原因等内容。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思考问题】1、什么是债?其有何法律特征?2、债的客体有哪些?3、给付的形式有哪些?4、不当得利及其构成要件。
5、无因管理及其构成要件。
6、试论缔约上的过失。
7、单方允诺及其法律特征。
8、悬赏广告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法律关系从权利方面而言,称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而言,称为债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第三,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第四,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债的客体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其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分为动静两种要素。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给付,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给付的要件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1)适法。
(2)得为确定。
(3)适格。
(二)给付的形态1、交付财物2、支付金钱3、移转权利4、提供劳务5、提交成果6、不作为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
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
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一、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下
债的分类「法定之债、意定之债」1.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如,基于悬赏广告所产生的、以赏金支付为内容的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如,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是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
3.区分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财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之债」1.财物之债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财物”的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2.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劳务”的债。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
3.货币之债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又称“金钱之债”,其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不免除实际履行义务。
4.区分意义三者之间由于性质、种类不同,所以不可以单方抵销(即法定抵销)。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
1.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为特定。
2.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不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交付。
(1)种类物买卖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转化为特定之债。
若未特定化,其风险一直由出卖人承担。
(2)种类物特定化的情形:①送货上门——货已送达,随时可受领。
②上门提货——货已分好,随时可取走。
③待办托运——货已交托运人。
④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
如,对货物加标识或包装。
3.区分意义(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债的概念与要素「债、债权、债务」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合理性,为了保证这种差距能够消除,债的本质是法律上的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通过赋予双方之间的债以法律上的效力,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和准合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之债。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1)债反映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属于后者。
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
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
(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有些属于给付行为之债:即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
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
有些属于给付结果之债:即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3)债权具有平等性。
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因债权没有公示性,故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
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4)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通常与一定的财物、智力成果或者劳务相联系,但债的客体并非财物、智力成果或劳务,而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物、转让智力成果、提供劳务等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债的保全与担保重点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债的保全与担保重点内容内容提要本讲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
本讲为考试的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定金。
一、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到期的金钱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亦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考试之重点,应掌握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行使方式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等问题。
实例演练1 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
现孙某欲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 孙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C 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D 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行使问题。
依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4、1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题选项为BD.2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重点知识点
债的担保概述「一般担保」指债务人以自己全部财产(即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别担保」1.典型担保(1)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权。
(2)人的担保:保证。
(3)金钱担保:定金。
(4)反担保:是对于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保证和定金,作为债的担保,是债权性质的担保。
2.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保证制度概述「保证人」1.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均可以担任保证人,并且不以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为必要条件。
2.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债务的内容」1.保证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1)代为履行: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代为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1)有限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对约定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未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时保证人的责任(1)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两方)串通骗保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务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2)保证人不可以免责的情形: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法知识点
债法知识点题型单选不定项选择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论述题1、论保全代位权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保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保全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1)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①债权人行使保全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②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仍有处分的权能2)效果的归属: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的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的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把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保全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论保全撤销权制度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①债务人的恶意②受益人的恶意③转得人的恶意保全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为第三人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行使不以已到履行期为条件4)保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效果:效力:保全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最大福利来啦!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重点)第一节债1、其中债务中的自然债务(赌博之债自始无效)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权,有债务而无责任,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
① 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② 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性。
③ 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
2、债的发生(单选)①合同②单方允诺③缔约过失之债④侵权责任⑤不当得利之债⑥无因管理3、债的关系(单选)4、债的分类(单选)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②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③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④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⑤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5、债权的特性①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
(部分而非全部)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部位特定行为。
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
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②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时一种相对权。
债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6、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①功能不同。
债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交易与动态利用。
物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归属于静态利用。
②发生不同。
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③性质不同。
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④效力不同。
债权具有平等性,兼容性和期限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永久性。
⑤其他不同。
主体客体不同,保护方法不同,转让限制不同等。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债法是指国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立法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的内容。
第一部分:债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具有继承性、相对性、可分性、财产性等特征。
2.债权的构成要件(1)特定对象:债权对象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确定的行为。
(2)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4)债权的内容:债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
(5)法律保护: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务的基本特征与主体1.债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债权的对立面,是具有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的负债权益。
(2)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是构成债务的基本要件。
2.债务人的瑕疵与特殊身份(1)债务人的瑕疵:债务人的瑕疵包括债务能力不完全、不能胜任特殊债务、不可得免责。
(2)特殊身份: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些人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其中,如保证人、担保人等。
第三部分:债权的来源与变化1.债权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的主要来源,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是债权关系的来源之一,包括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等。
2.债权的变动(1)转让:债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向第三人转让。
(2)债权的实现:债权实现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3)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关系中债务的主体、约定的内容、方式等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债权的保障与维权1.债权的保障(1)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给付的承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依据。
(2)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债法重点
一、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主要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则债关系就当然发生。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单独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是自由的。
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的债;二是指债成立时标的物虽未确定,但是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而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式的债,其履行,除非债务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既将种类物作为履行标的的部分从该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加以确定之后,才可以履行,此时发生了种类物之债向特定物之债的转化。
3、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处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数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的时候可以选定其中的一个为给付的债,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履行,或是为了将来的需要,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债法考点
一、债的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1. 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还可发生抗辩、抵消、解除、撤销及代位等权利。
2. 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主要体现在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二、债的发生1.意定之债:合同之債、单方允诺之債a)法律依据:任意法b)法律行为c)目的:促进交易、鼓励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自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重在调整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
——交换自由2.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債、缔约过失之债。
a)法律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强行法b)事实行为c)目的:维护公平,消除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非正常行为导致的恶果,补偿民事主体因非自愿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重在矫正非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
——矫正正义三、债的效力1.一般效力a)对内效力i.债务履行——给付保持力1.履行的原则2.履行的规则ii.债务不履行1.不履行的形态a)履行不能b)拒绝履行c)迟延履行d)瑕疵履行e)债权人迟延2.不履行的救济——给付请求力a)强制履行b)损害赔偿c)其他救济b)对外效力i.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ii.债的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2.特别效力(颇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意思)a)合同之債的效力b)侵权之债的效力c)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d)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e)单方允诺之債的效力3.法律行为以外的效力:催告权、撤销权……四、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时效P134缔约过失责任五、合同的效力:无效、可撤销、重大误解——合同法52条六、合同义务的分类:1. 给付义务2. 保护义务七、合同的分类:1.双方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标准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其他法律事实为标准划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3.要物合同:借用、借贷、保管、运输合同4.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八、合同条款的确定:61条、62条九、合同履行中的规则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义务履行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债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
债法主要涉及债权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债法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下是债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一、债法的基本概念1. 债法的概念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规定了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2. 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要求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利益,例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的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义务,例如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3. 债法的核心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债法强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开展合作,不得违法限制对方的权利,也不得强制对方承担义务。
(2)信义原则债法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不得利用欺诈、恶意等手段获取利益。
(3)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原则债法在制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则时,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法的基本内容1. 债权的取得债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管理人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等方式。
其中合同是取得债权的主要方式,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债权的行使债权的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提出索赔等方式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3.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按量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依法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等。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道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道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1、债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
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
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如法院判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留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
2、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
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
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报告与计算义务。
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清偿债务。
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权法是指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产物。
债权法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客观存在以及一定法律效力等特点。
明确的行为主体:债权法关注的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实现都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观存在:债权是实现主体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实体性。
债权的实现需要有具体的要求,比如支付债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债权的实现中,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获得担保。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可以有多个。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等渠道取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债权权利的行使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动债务人,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方;另一种是主动债务人,即自愿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如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三、债权保护方式债权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问题,债权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履行:合同是债权权利的主要来源,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债权关系,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担保等。
3. 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4. 法律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民商事债权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影响。
2011年司考热点归纳之债法
债权概述一、债的内容(一)债权特征:与物权相比1、请求权——支配权2、相对权——绝对权3、平等性——优先性4、相容性——排他性5、期限性——永久性(二)债权的权能(三)【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四)债的履行1、【考点】情势变更——针对合同的履行,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1)情势变更的适用:①若不涉及价格因素,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情势变更。
【例】甲为了与女友结婚,但在乙首饰店订购了两枚结婚戒指,后因女友与他人私奔,结婚未成。
甲于是想退货,对于甲与乙首饰店订购合同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A 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履行不能B 合同可撤销,理由是重大误解C 合同可解除,理由是情势变更D 合同可撤销,理由是情势变更②若涉及价格因素:A.一次性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B.情势变更适用于长期性合同,但长期性合同中,在经营领域(比如银行的利(1)提前履行——《合同法》第71条①提前履行是履行中的问题,不构成违约。
我国违约责任是针对不履行,延期履行,瑕疵履行。
②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不损害利益的除外。
债权人不同意,但是不损害利益,债权人仍要接受。
这里的客观标准,不是债权人的主观标准。
③【考点】实务中涉及三个提前履行问题A.提前还款:要接受,利息按实际用款利息计算,不是按约定利息计算。
(银行)B.提前竣工:发包人要接受,一般不损害其利益。
C.提前交货: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拒绝接受。
【例】甲因购买商品房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0年,贷款1年后,甲因接受赠与获得赠款150万元,甲向银行主张提前还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A 因提前还款使银行丧失预期利息,银行可拒绝接受B 只有经银行同意才可提前还款C 提前还款是违约行为D 提前还款银行应当接受(2)部分履行——《合同法》第72条①部分履行也是履行中的问题,不构成违约,主要是针对可分之债。
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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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一、债的类型
(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
(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
1、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
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
1、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
(一)、保证方式和责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
3、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1、定金罚则
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五、债的消灭
(一)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抵销有单方抵销和合意抵销。
单方抵销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给付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双方债务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二)提存
(三)混同
(四)免除
六、无因管理之债
(一)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事务
3、无法律或者约定义务(二)法律效果
1、正当的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法定的债的关系,阻却违法。
2、管理人的权利
(1)支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七、不当得利之债
(一)构成要件
1、一方有财产利益
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失
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的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
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八、侵权之债
(一)共同侵权
1、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3、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4、共同危险行为
(1)构成要件:
①均有共同的危险性质
②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③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责任承担
在外部,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原则上采取平均负担说。
(二)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权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让农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