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经济法基础》1-10章节最全内容完整版
2020年经济法基础背诵版:第一章总论
2020年经济法基础背诵版:第一章总论1.1法律基础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人身人格。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法律行为的分类:根据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做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和分类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名称是某某条例。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1.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1)可以经济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可经济仲裁的范围: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020新大纲初级经济法第一章3
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不适用
民事诉讼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适用 两审终审 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超过上 诉期未上诉即生效;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
原则上公开审理 适用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丧失的是“胜诉权”
1
.
概 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总 结
3.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类型
长度
起算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之间
不平等主体
继续学习--民事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原告就被告”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共同管辖和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 个以上有 选择管辖 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和仲裁对比
适用范围
仲裁
人身关系纠纷
不能
行政争议纠纷
不能
劳动争议纠纷
不适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不适用
审级制度
一裁终局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基本释义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公开性和约束 性
(1)概括性: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 一种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2)利益向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 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征包括( )。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 为的法律后果(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 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 都普遍适用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例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 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选项C和选项D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2017年单选】 甲公司不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乙公司 贩买了一台设备, 价款8万元, 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的主 体是( ) 。 A.买卖合同 B.设备 C.8万元价款 D.甲公司不乙公司 【答案】D
2020初级经济法基础 0101第一章 总论:法和法律
)。(2014 年)
【答案】ABCLeabharlann —3 题 4.5 分
2019 年 2题3分 1题2分 1题1分
—
4题6分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
请先记住两个词:国家、规范 带着这句话开始看下面这些标准化的语言,说来说去都在说“国家”和“规范”。
1.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因为“明确”,法具有可预测性。
例题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2009 年)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A. 国家意志性 B. 强制性 C. 规范性 D. 执行性
2020 年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分值分析】 通常不涉及不定项选择题
单选题(1.5 分 / 题) 多选题 ( 2 分 / 题) 判断题 (1 分 / 题) 不定项选择题 (2 分 / 题)
合计
2017 年 2题3分 1题2分 2题2分
—
5题7分
2018 年 1 题 1.5 分 1题2分 1题1分
2.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群众你我他的意志:统治阶级说了算、你我他说了都不算;但统治阶级、特别 是好的治阶级,多少会照顾我们的普罗大众的情绪,不然……】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也不是说 什么都是法,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是法】 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怎么产生的?自然是由统治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新大纲】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提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规范调整,仅受道德规范 调整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2、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
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2、法的特征
特征
基本释义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公开性和约束 性
(1)概括性: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 一种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2)利益向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 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重要 变化幅
章
节
性
度
第1章 总论
★
★
非税法部 分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
★★ ★★
第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
第4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 ★★★
第5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 ★★★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要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精华讲义)
第一章总论第一部分法律基础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注意】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等于“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的意愿。
2.法是国家意志(1)法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社会客观需要;(2)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非个人意志。
(二)法的特征【注意】本质与特征,双位一体,无需区分。
【例题·判断题】(2019年)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现。
()『参考答案』√【例题·多选题】(2009年)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参考答案』ABCD【例题·多选题】(2014年改)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A.国家意志性B.强制性C.规范性D.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参考答案』ABCD考点: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主体1.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国家2.主体资格(1)“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注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只要求掌握“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注意】《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二)内容1.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法律权利”是指权利享有者依法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履行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三)客体(2020年调整)【例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有()。
初级会计职称 - 2020经济法基础 (1)
前言
如何使用这个班次?
1.完成了基础阶段的学习:
→搭建知识框架,融会贯通,聚焦考试要点;
2.没有完成基础阶段的学习:
→通过短时间的串讲,反向检测学习薄弱点,有针对性地、加快速度听完基础课程目标:实现“共同富裕”
老师的讲解方式?
1.“思维导图”建框架;
2.考试要点“刮一刮”
第一章会计概述
【考点1】会计概念、职能和目标
【考点2】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考点3】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
【考点4】会计科目和借贷记账法
【考点5】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账务处理程序
【考点6】财产清查
【考点7】财务报告。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20年考试大纲的整体情况
【2017年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 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不正确。
【2016年考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 中,正确的有( )。
【例】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达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解析】答案为B。法不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而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 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 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020经济法基础 第1章
【提示】(2)或(3)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异议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界定标准 年龄
不满8周岁 (A<8)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8≤A<18)
年满18周岁 (A≥18)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6≤A<18,能自给自足)
精神状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能够完全辨别自己行为
纷,可以仲裁
【练一练】
(2015年多选)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裁
终局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D )。
A.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向原仲裁委员会申 请复议
C.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向司法行政机关申 请复议
(三)法的分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
经济纠纷 解决途径
民告民
平等主体 (横向关系)
仲裁 民事诉讼
大官管小官
不平等主体 (纵向关系)
民告官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法院来管官
或裁或诉
或诉或议 只能复议 先议后诉
(二)横向关系纠纷Fra bibliotek或裁或诉
2020新大纲初级经济法第一章4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管辖
分类
管辖单位
具体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3.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都是公开进行,无例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 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 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 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 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之间
不平等主体
继续学习--民事诉讼
四.调解、判决和执行
调 解
1.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节; 4.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 5.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可以调解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类型
生效 强制执行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 认违法
2 3 4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
【新大纲】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情形
劳动报酬 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
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
√
×
×
者不签
用工之日起 超过1个月 不满1年
劳动者补订 劳动者不订
√
√ (第2个月起算)
×
√
×
√
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签
√
√ (11个月)
×
应订不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
×
“双倍工资”时间 情形
1月—1年未订
起 满1个月次日
满1年未订
2.劳动关系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 择、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立劳务关系的 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2019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原 则的有( )。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 动 关 系 :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而 形 成的法律关系。
劳 动 合 同 : 是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依 法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B.不得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 C.不得向劳动者索取财物 D.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答案:ABCD
【2019年判断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 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2020年最新《经济法基础》1-10章节最全内容完整版
2020年最新《经济法基础》1-10章节最全内容完整版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1.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产生、存在的基础不同;形成方式不同;体现主体意志不同;调整关系性质不同;保证实施的力量和方式不同;调整目的、宗旨不同;作用的基础和范围不同。
(参见教材P1)2.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
(参见教材P3)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含义:(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参见教材P2)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体现为:第一,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
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第四,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
体现为:第一,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第二,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第三,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
(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2020新大纲初级经济法讲义第一章2
仲裁/和解→裁决书 调解→调解书
仲裁内容学习结束!!!
三、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 于民事诉讼。
协议;达不成补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选择,重 复选择则法院独裁)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首次开 庭前提出的,法 院驳回起诉;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 继续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任何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做出后,当 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再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构成:最少10人组成,主任1人,副主 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
2.一裁终局制原则;
特 3.或裁或审制度。
征 4.独立仲裁原则,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对法院的排他性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 无效, 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叫做或裁或审原则。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101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 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规范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具体又 表现为: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015年)
【答案】ABCD
【例题7·多选题】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被告人因实施犯罪被依法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其被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包括( )。(2014年) A.担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
【答案】ABCD
【例题3·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最低的是(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法律
)。(2017年)
【答案】B
【解析】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 地方政府规章。
【例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17年) A.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 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性、规范性、关系性、制度性。
经济性:指经济法中所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涉及经济生活领域,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规范性:指经济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即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
关系性:指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的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制度性:指经济法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功能: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体系。
第二章:宪法的经济规定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文件,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宪法的经济规定内容:宪法的经济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等内容。
宪法的经济规定对经济法的影响:宪法的经济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公平、协调和可持续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主要制度: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包括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
市场竞争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包括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
财政金融制度:包括财政制度和金融制度,主要调节和管理国家财政和金融活动。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法治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指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2024版)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经济法基础概述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合同的主体2.1 合同当事人资格2.2 权利与义务2.3 代理与代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3.1 要约与承诺3.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3.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的原则与方式4.2 履行期限与地点4.3 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权利的转让5.3 合同义务的转让第六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解除合同的条件6.2 解除合同的程序与效力6.3 合同的自然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的认定与分类7.2 违约责任的承担7.3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第八章:合同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的原则8.2 协商与调解8.3 仲裁与诉讼第九章:特殊合同类型9.1 买卖合同9.2 租赁合同9.3 劳动合同第十章:合同的解释与适用10.1 合同条款的解释10.2 合同的适用法律10.3 合同的补充协议签字栏甲方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 地点: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 地点:______第十一章:附则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3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二章:附件12.1 附件的构成与效力12.2 附件的更新与维护12.3 附件的解释与适用第十三章:合同的备案与公示13.1 合同备案的程序13.2 合同的公示要求13.3 合同备案与公示的法律效力以上为《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2024版)》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在遵守相关经济法规的基础上,顺利开展合作。
1.2 经济法基础概述本合同涉及的法律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最新《经济法基础》1-10章节最全内容完整版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1.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产生、存在的基础不同;形成方式不同;体现主体意志不同;调整关系性质不同;保证实施的力量和方式不同;调整目的、宗旨不同;作用的基础和范围不同。
(参见教材P1)2.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
(参见教材P3)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含义:(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参见教材P2)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体现为:第一,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
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第四,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
体现为:第一,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第二,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第三,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
(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体现为:第一,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具体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为模式、行为的标准和方向。
第二,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
在此范围内,任何人、任何时候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任何人、任何时候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
体现为:第一,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违者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制制裁。
第二,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机关,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及其他执法组织。
第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人们的自觉守法是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和实现,其主要原动力是靠人们的自觉意识的,但这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法仍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后盾和根本保障。
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
(参见教材P2-3)3.法的渊源与结构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从法的历史看,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君主敕令、法律学说、判例、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参见教材P3-4)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式。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
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要素构成。
(2)法律部门。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应该辅之以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区分标准。
(3)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指的是各国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国内法的统一体系。
不同的国家以及它们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由现行的或即将制定的国内法所组成的不同的法律体系。
(参见教材P4-5)4.法的效力即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包括生效的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包括组织)的约束范围。
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
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般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确定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
分为三种情况:(1)全国领域内有效。
(2)局部区域内有效。
(3)域外有效。
时间效力。
包括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
法律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①明文规定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②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生效;③比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生效时间:④经试行期再正式生效。
(2)失效时间。
即法律终止效力时间。
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法律明文规定终止效力时期;②新法代替旧法,在新法中明文宣告旧法废止日期;③新法公布,相应的同类旧法自然失效;④有权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命令,宣布废止;⑤法律规定生效的特定条件消失,法律预期的历史任务已完成等。
(3)溯及力。
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指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和有效的问题。
包括两种情况和两个原则:①溯及既往原则。
即法律要追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②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法律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各国一般均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人效力。
即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对此有不同的原则,有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1)属人主义。
即对本国人有效力。
凡为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国法律均对之有约束力;反之,对外国人则无约束力,即使其处于本国领域内。
(2)属地主义。
即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在此范围内,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都有约束力;反之,即使本国人,若处于国外,则无约束力。
(3)保护主义。
即以本国利益作为标准。
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区域,均一律适用本国法。
近代各国在确定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时,一般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原则,坚持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参见教材P5-6)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特定机关依照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它是以确定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结果。
法律制裁方法有:刑事制裁。
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适用驱逐出境。
民事制裁。
民事违法行为应受到民事制裁。
主要责任形式有:责令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收缴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等。
行政制裁。
主要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参见教材P7-8)6.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
平衡协调、兼顾结合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表现,也是其机制功能所在。
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参见教材P13)7.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主要有:(1)经济管理关系。
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市场调节为主的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是由民法来调整。
但这不等于说民法就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
有横向经济关系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才使这类关系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
(参见教材P13-14)8.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构建者,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有形财物和无形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行为客体的实施者。
它是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没有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更无法运行。
有时候,主体的特性还直接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国家机关。
②社会组织。
③内部组织。
④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
⑤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①有形财物。
②经济行为。
③无形财富。
(参见教材P15-17)9.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过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存在的基础。
基本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
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单方面体现国家意志或完全体现企业等组织的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均不属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参见教材P18)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