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教学用房安全鉴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用房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等。
第三条教学用房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教学用房安全、可靠、适用。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形的教学用房应进行安全鉴定:(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教学用房,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鉴定;(二)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教学用房,应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三)经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用房;(四)教学用房结构或使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安全的教学用房;(五)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教学用房。
第三章鉴定程序第五条教学用房安全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鉴定申请:教学用房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鉴定范围,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二)现场勘查:鉴定机构对申请鉴定的教学用房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资料;(三)检测分析:鉴定机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四)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安全鉴定报告;(五)报告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六)整改落实:教学用房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用房进行整改。
第六条教学用房安全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二)鉴定依据;(三)鉴定范围及方法;(四)鉴定结果;(五)鉴定结论;(六)整改建议。
第四章鉴定机构及人员第七条教学用房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关资质证书;(三)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教学用房安全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三)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取得相关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严谨、规范原则;(三)便民、高效、节约原则。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经审核合格后,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报告提交给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鉴定报告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处理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一)安全:房屋结构稳定,无安全隐患;(二)基本安全:房屋结构基本稳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三)危险:房屋结构不稳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立即拆除或者加固。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接到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后,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水平,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1.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鉴定质量。
3.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业务范围、收费标准、鉴定周期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范围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2)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3)承重构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4)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1)自然灾害、事故等导致房屋损坏的;(2)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的;(3)涉及房屋安全的施工质量问题;(4)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况。
四、房屋安全鉴定程序1. 申请: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受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3. 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员,按照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对申请鉴定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分析,并制作鉴定报告。
4. 出具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并送达申请人。
五、房屋安全鉴定收费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鉴定业务范围,合理收取鉴定费用。
2.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鉴定费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发票。
六、监督管理1.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一)住宅房屋;(二)公共建筑;(三)工业建筑;(四)其他具有安全风险的房屋。
第六条下列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一)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出租、出售等涉及房屋安全的事项;(二)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的;(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的;(四)其他需要安全鉴定评估的房屋。
第三章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三)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程序如下:(一)委托人提出鉴定申请;(二)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四)鉴定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五)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报送委托人。
第十条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相关证件;(二)向委托人说明鉴定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四)收集相关资料;(五)填写鉴定记录。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姓名;(二)委托人名称、地址;(三)鉴定目的、依据;(四)现场勘查、检测情况;(五)鉴定结论;(六)鉴定日期。
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
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
摘要:
1.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的定义和作用
2.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3.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的条件和流程
4.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的考试内容和要求
5.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的后续管理和复查
6.我国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趋势
正文:
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是指在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书。
获得该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对房屋的安全性、可靠性、使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为房屋交易、征收、拆迁、翻新等业务提供专业意见。
我国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的资质要求、工作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为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的条件主要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的职业技能;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申请流程包括:报名参加培训、完成规定的学时、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领取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房
屋结构及构造、房屋安全检测技术、房屋安全评定标准等。
考试形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以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为主,实践操作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后,持证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复查。
复查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闽建安〔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五、房屋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鉴定类别:(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但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二)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仅选择安全性鉴定;(三)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仅选择使用性鉴定;(四)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进行专项鉴定;(五)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鉴定公司房屋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公司房屋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房屋鉴定工作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房屋鉴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等房屋鉴定工作。
第三条房屋鉴定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房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房屋鉴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房屋鉴定部门,负责房屋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鉴定方案制定、现场勘查、数据采集、报告编制等。
第六条房屋鉴定部门职责:1. 负责房屋鉴定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审批工作;2. 制定房屋鉴定方案,明确鉴定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3. 组织鉴定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采集相关数据;4. 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编制鉴定报告;5. 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6. 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鉴定人员管理第七条房屋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2. 熟悉房屋鉴定业务,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房屋鉴定资格证书。
第九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条房屋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立项:根据房屋鉴定需求,制定鉴定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2. 申报:将鉴定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取得鉴定项目立项批复;3. 现场勘查:组织鉴定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采集相关数据;4. 数据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编制鉴定报告;5. 报告审核: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签字、盖章;6. 公示: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鉴定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鉴定质量。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1. 引言房屋安全鉴定是对房屋结构、设备、装饰等方面的安全问题进行检测和评估的过程。
它是确保房屋居住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事故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和重点内容,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预防房屋安全问题。
2. 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依据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房屋安全等级划分标准2.3 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标准,为房屋安全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房屋安全鉴定的重点内容房屋安全鉴定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结构安全鉴定结构安全鉴定是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包括墙体、梁柱、地基等部分的检测和评估。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结构材料的质量、承重能力、损伤程度等。
鉴定方法包括视觉检查、检测仪器测试等。
3.2 设备安全鉴定设备安全鉴定是对房屋的管道、电气设备、防火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估。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设备的安装质量、性能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鉴定方法包括观察、测量、测试等。
3.3 装修安全鉴定装修安全鉴定是对房屋的室内装饰、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估。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装修工艺是否合理等。
鉴定方法包括取样检测、物理性能测试等。
3.4 消防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鉴定是对房屋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估。
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消防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消防通道的通畅程度等。
鉴定方法包括检查、测试等。
3.5 环境安全鉴定环境安全鉴定是对房屋周边环境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包括天气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方面。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鉴定申请1.居民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所在地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测。
三、鉴定过程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派遣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任务。
2.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类。
3.鉴定人员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解答其疑问,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鉴定结果。
四、鉴定结果1.鉴定结果应包括鉴定人员的评价和房屋的安全等级划分。
2.鉴定结果应公正、客观,并提供书面鉴定报告。
3.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向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鉴定的效力和应用1.在房屋安全鉴定有效期内,该鉴定结果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依法拥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鉴定结果应作为相关部门进行房屋抵押、租赁、转让等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
3.鉴定结果可用于相关部门进行房屋改造、维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六、监督和管理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确保自身的鉴定质量和准确性。
2.相关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3.居民和相关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七、法律责任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居民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相关部门在监督和管理中,如果发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有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房屋安全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障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水平。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包括现场检测、结构分析、安全性评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结构分析和安全性评定。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测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鉴定报告,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协会:为巩固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专项监督检查成果,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事前”监管,确保心中有图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安全行政监管工作的基础,各区房管局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辖区内开展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实施前置管理,及时掌握房屋基本情况,跟踪鉴定进度,做到心中有图。
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现场查勘过程中报告房屋存在险情的,要及时到现场核实,对确有险情的要立即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安全预警提示,督促鉴定单位迅速出具鉴定书、指导险情处置,必要时报告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
二、加强“事中”监管,确保鉴定质量各区房管局对鉴定单位拟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一是检查房屋基本情况是否填写完整、规范;二是检查构件损坏评定套用标准是否准确;三是检查鉴定结论是否与房屋损坏情况相符合。
鉴定单位涉及拟出具的C、D级危房的鉴定书,要及时报请各区房管局到查勘现场、再次核实情况。
市房屋安全鉴定站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优势,帮助各区房管局对房屋安全鉴定书的质量进行把关,对拟出具的D级危房的鉴定书,要配合各区房管局开展现场查勘和核实工作。
三、完善“事后”监管,确保履职到位(一)依法做好鉴定书的备案工作。
市房屋安全鉴定站根据各区房管局的鉴定书备案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鉴定书备案情况通报,对不能依法进行鉴定书备案数量较大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将通报抄报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实施,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鉴定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拥有合格的鉴定人员;3. 具备相应的鉴定设备和检测技术;4. 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证书。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检测和鉴定。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2. 制定鉴定方案;3. 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和取样;4. 分析检测结果,得出鉴定结论;5. 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完成后,将鉴定报告提交给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1. 安全使用;2. 限制使用;3. 危险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1. 安全使用:继续使用房屋,并加强日常维护;2. 限制使用: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房屋,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3. 危险房屋:停止使用房屋,并及时采取拆除、加固等整改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公正、公开;(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二)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真实;(三)对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保密;(四)不得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揽鉴定业务;(二)伪造、篡改鉴定结论;(三)泄露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四)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一)现场勘查:了解房屋基本情况,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勘查;(二)检测分析: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分析鉴定;(三)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送达鉴定报告: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鉴定依据;(三)鉴定过程;(四)鉴定结论;(五)建议和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鉴定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组织应当注册登记,认真履行鉴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三、人员要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在建筑工程相关领域从事工作时长两年以上的经历; 2. 具有岗位所需的相关学历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3. 参加鉴定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鉴定技能; 4. 无不良记录。
四、鉴定程序1.受理申请:申请人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与房屋相关的资料。
鉴定机构应当在申请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现场勘查:鉴定人员应当到达现场,对房屋及周边环境进行勘查,记录勘查结果;3.报告编制:根据勘查结果,鉴定人员编制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详实;4.报告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安排鉴定报告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果的正确性;5.报告出具:审核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出具鉴定报告;6.反馈结果: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7.公开信息: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的基本信息公开。
五、收费标准1.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安全鉴定服务进行价值评估,制定应当收取的评估费用;2.鉴定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依据收费标准规定收取费用;3.申请人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六、监管措施1.上级鉴定机构应当对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2.有关部门应当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鉴定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七、其他1.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严格管理,确保鉴定服务的质量;2.鉴定机构应当保护鉴定报告的机密性,并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规范、公正、高效,提高房屋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维修等房屋的鉴定检测。
第三条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房屋鉴定检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房屋鉴定检测工作。
第五条设立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鉴定检测项目的承接、鉴定检测人员的管理、鉴定检测报告的编制等。
第六条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与鉴定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3.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
三、鉴定检测程序第七条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接受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鉴定检测机构提出鉴定检测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审查: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检测条件。
3. 现场勘查:鉴定检测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4. 鉴定检测:鉴定检测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
5. 编制报告:鉴定检测人员根据鉴定检测结果,编制房屋鉴定检测报告。
6. 报告审核: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对鉴定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报告送达:将鉴定检测报告送达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四、鉴定检测人员管理第八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检测技术;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鉴定检测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2.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检测工作;3. 保守鉴定检测过程中知悉的秘密;4.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