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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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治理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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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建设工程的治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治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操纵建设成本,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制订本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所属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治理。
3 职责
3.1 集团基建部为建设工程的归口治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具体职责有:
a)监督和指导项目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成本操纵的治理。
b)指导项目部预防、处理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质量、安全事故。
c)指导、协调建设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变更的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
d)组织、参与建设工程的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3.2项目部为工程建设治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治理职能,具体职责有:
a)依据建设的有关法规、合同的约定及本方法的规定对监理单位、参建单位实施治理。
b)编制、实施工程建设进度打算。
c)操纵项目建设不同时期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竣工验收及相关事项的要紧经济技术指标。
3.3 监理单位履行对参建单位工程建设的监理职能,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治理、技术治理进行监督,操纵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参与建设工程的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3.4 参建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依据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履行施工合同的义务。
4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
4.1 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治理应遵循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
4.2 基建部应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抽(检)查或时期性核验,发觉问题时,应责成项目部对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3 项目部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的质量治理和操纵,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不宜事后检查的项目,施工时与监理单位配合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验收记录。
4.4 项目部应确保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符合建筑设计的文件和合同要求,严格把关。
4.5 项目部应检查、监督监理单位做到:
a)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b)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c)施工中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项目部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6 项目部、监理单位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到:
a)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治理负责人治理到位,加强施工质量治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责任制,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精心组织施工。
b)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报监理单位、项目部审核后予以实施,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c)建立施工质量操纵和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治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准确评定分部、分项施工质量。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在完工后,应通知项目部、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核验。
d)对需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由见证员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现行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保证其性能、规格、品种、色泽等符合设计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质量不稳定或技术、工艺不配套的材料,禁止使用。
4.7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负责返修至合格;对在施工中违反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
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本方法的,项目部应严格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违约赔偿,并限期整改。
4.8 凡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必须由建设规划部门、质监部门、设计单位、集团基建部、项目部、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依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验收。
4.9 工程验收:
4.9.1 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部批准并自行组织项目部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向质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部组织项目技术主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监部门、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4.9.2 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部批准,由项目部组织项目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向质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主管、集团基建部人员、监理单位、质监部门、设计部门、城建等相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验收记录报集团基建部备案。
4.10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质量保修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的数额交纳质量保修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质量保修保证金按期如数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修保证金的比例和具体治理方法,按合同的约定处理。
5 建设工程安全治理
5.1 基建部、项目部应将安全施工的内容列入施工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5.2 基建部应依据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本方法等有关规定,督促项目部做好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治理,对项目部、参建单位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
5.3 项目部应强化安全治理,建立施工安全治理制度,配备安全治理人员,将安全治理贯穿于工程建设治理的全过程。
5.4 监理单位履行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治理的监督,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及时制止施工现场中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行为。
5.5 项目部、监理单位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到:
a)履行施工合同中安全治理的义务,实施目标治理,签订安全目标治理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实现现场重大伤亡事故为“零”的目标,确保安全达标。
b)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治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制订并实施考核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治理人员。
c)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治理方法》。
d)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依照建设工程的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关于搭设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专业性强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有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现场监督下方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