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主要理论依据

合集下载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已经提出了多种观点,但其矛盾和复杂性仍然存在。

针对这一问题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找到最适合的改造方案。

一、罪犯应否改造罪犯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人,其行为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全和犯罪事实的存在。

不管其罪行大小,是否应该对罪犯进行改造,这是一个道德和伦理问题。

从道德层面来说,罪犯必须接受改造,这是一种修复社会秩序、重建正义的机会。

所有的罪行都应该受到道德的制裁,这可以帮助大众维护公正和正义,缓解社会压力。

罪犯接受改造不仅有利于其自身成长,还可以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罪犯的改造也是必须的。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设法给予帮助,罪犯也不例外。

改造可以有助于罪犯摆脱罪恶,并掌握更多有意义的技能和知识,帮助他们重建新的信仰和生活方式。

二、罪犯能否改造虽然改造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每个罪犯都能接受改造。

改造的成功取决于罪犯的心理和其他因素。

有些罪犯会拒绝改造,进而继续犯罪。

因此,判断罪犯是否能够成功改造,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罪犯的个人素质:个人素质是影响罪犯是否可以改造的一个重要因素。

获取有效的自我教育的能力和思维水平都可以影响一个罪犯是否能接受改造。

2、罪犯的性格特点:罪犯的性格特点对于改造的成功与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如果罪犯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又有一定的自制力,那么改造就会比较容易。

3、改造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标准:如果改造的管理和考核没有得到合理的安排,也会影响罪犯的改造效果。

4、罪犯面临的犯罪等级和时间问题:罪犯犯罪等级较高,且刑期较长的,大多情况下改造难度会比较大。

三、如何改造罪犯改造罪犯是一个长期、复杂和困难的过程。

为确保改造会得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采用全面和科学的方法,同时注重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改造。

1、心理咨询和治疗:改造罪犯的第一步是帮助罪犯掌握自身的心理需求,以便更好地修复他们的心理状态,并从中发掘治疗的途径。

罪犯的矫正原理探析

罪犯的矫正原理探析

罪犯的矫正原理探析原理,通常是指某⼀领域、部门或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罪犯的矫正原理,它是指对罪犯矫正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理论。

罪犯矫正原理应当包含认识论原理和⽅法论原理。

认识论原理是指解决罪犯能否矫正、罪犯矫正的内容、罪犯矫正内在联系等;⽅法论是解决罪犯矫正的实际操作⽅法,主要指的是操作技术。

⼀、罪犯矫正的认识论原理(⼀)罪犯矫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犯罪是现代⼈类社会发展所⾯临的重⼤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治理犯罪必须集全社会之⼒实⾏综合治理。

罪犯矫正作为治理犯罪的重要环节,也必须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

罪犯矫正之所以要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主要是因为:第⼀,罪犯犯罪的原因是多⽅⾯的。

罪犯矫正,不能仅仅看做是监狱⾏刑这⼀环节和过程就能完成。

因为在犯罪原因诸要素中,不仅要消除罪犯个体的主观原因。

还需要消除诱发犯罪的客观原因。

第⼆,监狱矫正功能有其局限性。

少数罪犯由于其本⾝的主观恶习太深,矫正难度很⼤,加之矫正所需的时限与罪犯刑期发⽣冲突,没有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这就需要全社会来关注这类群体,做好矫正的接茬帮教⼯作。

第三,罪犯矫正需要全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持。

罪犯矫正,尤其是矫正技术的运⽤,离不开⼈类科学技术发展成果的⽀持。

罪犯矫正技术本⾝,就有⼀个不断发展和不断⾰新的过程,⽽促使它的发展、创新,其最根本动⼒来源于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

因此,罪犯矫正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不仅是监狱要利⽤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且更需要社会主动来关注和研究。

第四,罪犯矫正涉及到社会上的⼈员,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持。

第五,罪犯再社会化的需要。

罪犯刑满重返社会后,还⾯临着新的⼈⽣挑战,需要全社会给予宽容、关注和帮助,真正地去解决他们在再社会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巩固矫正效果。

罪犯矫正是⼀项系统⼯程,需要监狱和社会分⼯负责,密切配合。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机关,担负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艰巨任务。

罪犯改造心理学复习资料

罪犯改造心理学复习资料

1、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和刑事法学的原理,研究罪犯在服刑期间心理现象发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各种因素对罪犯产生影响,运用心理脚趾技术促进心理转化的一门心理学分支学科。

2、罪犯改造心理学的学科特点:综合性、时代性、实践(应用)性、不成熟性。

3、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研究任务:一、理论方面任务:①是创建科学的罪犯改造心理学的理论体系。

②丰富我国法制心理学的内容。

③补充和完善德育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部分内容。

④对于心理科学和法学的基础理论建设也将有贡献。

二、实践方面的任务:①为贯彻党和国家综合治理罪犯的方针服务。

②为床架现代文明监狱的目标服务。

③运用心理学技术对罪犯记性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及疗效评估。

④遵循心理学规律,促使罪犯改造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西方罪犯改造心理学,有着多种多样的名称,如“监狱心理学”“监禁心理学”“矫正心理学”它被视为“司法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刑罚心理学”的延伸,在苏联这门科学被称作“劳动繁华心理学”“被判刑人重新社会化心理学”“惩治心理学”。

5、把握好“严不过人,宽不过囚”原则,正确执行好对罪犯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政策。

6、罪犯改造心理学是在今后一定时期监狱工作的带头科学。

7、1982年在上海召开的监狱管教会议中,在监狱和管教工作中开展心理学的应用。

8、心理学诞生于年,对罪犯实施奖惩首先注意准确。

9、重刑犯典型的心理特点:消极的适应,刑期的焦虑(单选,多选)10、罪犯心理学的分类:物欲型、暴力型、情感型、性欲型、财产型。

11、罪犯心理学的复杂性:常态心理(常人心理)、犯罪心理、刑罚心理、服刑心理、改造心理。

12、罪犯改造心理学研究内容:各种罪犯的心理共性和个性;影响罪犯心理的诸因素;罪犯心理转化的过程及规律;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学改造对策;罪犯心理问题、不良人格;心理障碍的脚趾对策;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评估及狱内重新犯罪问题的心理预测和预防。

13、罪犯脱逃的特点:①刑期特点:有期徒刑罪犯脱逃要多于无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脱逃多于死刑死缓罪犯脱逃。

罪犯改造法推动罪犯改造与再教育的法律措施

罪犯改造法推动罪犯改造与再教育的法律措施

罪犯改造法推动罪犯改造与再教育的法律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罪犯改造与再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

为了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罪犯改造法应运而生。

罪犯改造法是一项法律措施,旨在通过一系列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教育措施,引导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社会重新建立联系,实现自身的改造和再教育。

本文将探讨罪犯改造法对推动罪犯改造与再教育的效果及其在法律实施中的措施。

一、罪犯改造法的理论基础罪犯改造法的出现离不开一系列的理论指导。

其中,以人性化理论和再教育理论为核心,引导罪犯从内心深处找到改过自新的动力。

1. 人性化理论人性化理论认为,每一个罪犯都有一个潜在的好的一面。

罪犯改造法的基本出发点就是相信罪犯可以改过自新,可以通过一定的教育和帮助回到社会中,重新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因此,罪犯改造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对罪犯的人性化关怀,为其提供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2. 再教育理论再教育理论认为罪犯犯罪背后往往存在着多种原因,如教育水平、价值观念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通过对罪犯进行再教育,加强对其教育水平的提升,可以使其有机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并在改造中找到改过自新的动力。

二、罪犯改造法的法律措施罪犯改造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推动罪犯改造与再教育。

1. 刑罚减轻和改判措施为了鼓励罪犯参加改造与再教育活动,罪犯改造法规定了刑罚减轻和改判等措施。

对于自愿参加罪犯改造活动的罪犯,可以根据其改造情况予以刑罚的减轻或改判。

这一措施不仅鼓励了罪犯积极参与改造,也为其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2. 教育和职业培训罪犯改造法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

通过教育和职业培训,罪犯可以提高自身的文化和技术水平,增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还为其提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3. 支持机构和社会帮助罪犯改造法规定了支持机构和社会帮助的义务。

在罪犯改造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支持机构和提供帮助的社会组织。

叶扬:《罪犯改造质量管理基础理论研究》

叶扬:《罪犯改造质量管理基础理论研究》

罪犯改造质量管理基础理论研究①叶 扬(广东省阳春监狱 阳春市 529615)罪犯改造质量变化特点一、罪犯犯罪心理恶习消除特点在改造过程中罪犯个体间的心理状况差异很大,有的在手铐上手被逮捕时就已悔不当初,彻底悔悟;② 有的即将刑满时还目无法纪,作案犯科,比如罪犯陈×还有32天就刑满释放了,他却报复伤害他犯,被法院依法加刑3年。

虽然罪犯间的改造质量差异很大,但是,从总体上罪犯心理转化是有规律性的,通过对170宗狱内犯罪行为进行分析,③ 发现犯罪行为或心理恶习发生在服刑第1年的比例最大,此后逐年下降(图2-1),犯罪行为的减少表明犯罪心理从总体上被削弱,改造质量提高,模式是:图2-1 罪犯犯罪心理消除特点0102030405060701234567服刑年份犯罪心理恶习%二、罪犯守法心理形成特点与图2-1相反,罪犯受到减刑奖励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行为随着服刑时间的增加而上升(图2-2),正常改造秩序下罪犯守法心理和行为规范逐步形成,改造质量不断提高。

①叶扬著:《中国罪犯改造质量管理学》第2章,中国言实出版社,2012,9-21。

②叶扬:《罪犯悔悟研究》,中国监狱学刊,2003,(6):69-71。

罪犯改造过程既是犯罪心理恶习的消除过程,也是守法心理的形成过程。

从服刑第一年开始犯罪心理恶习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守法心理水平则逐渐上升,改造质量不断提高。

罪犯改造质量变化规律①一、罪犯改造质量规律评估方法对罪犯改造质量检测时采用《改造质量管理学》(叶扬等著,1990年南海出版公司出版,第183-187页)提出的改造质量等级标准:1.共同标准。

包括认识水平、情感水平、自控力水平、世界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等6项。

2.分类标准。

盗窃、经济类罪犯采用利欲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利己贪婪性消除程度;好逸恶劳消除程度;侥幸心理消除程度;劳动技能熟练程度等。

性欲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性道德观念水平;性自控力水平;性变态矫正程度等。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教育改造罪犯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也是司法部的一项核心任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部制定了一系列科学、系统且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一、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教育改造,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促使其认罪悔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而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同时,有效的教育改造能够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减轻社会的治安压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二、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关注其个体差异和需求,充分调动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促进其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

2、依法改造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教育改造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科学施教原则运用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结合罪犯的心理特点和行为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方案,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和效果。

4、综合改造原则整合教育、劳动、心理矫治等多种手段,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改造体系,促进罪犯在思想、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全面转变。

三、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1、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对罪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

2、文化知识教育根据罪犯的文化程度和实际需求,开展扫盲、小学、初中等不同层次的文化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认知水平。

3、职业技能培训结合社会就业需求和罪犯的个人兴趣特长,开展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

4、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罪犯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机制,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等活动,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保持心理健康。

四、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1、课堂教学组织罪犯集中学习文化知识、法律常识、职业技能等课程,通过教师授课、多媒体教学等方式,提高教育效果。

罪犯劳动改造学

罪犯劳动改造学

1.什么是劳动改造?答: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的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有老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以促使其不断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能力,增强体质的活动。

2.什么是罪犯劳动改造的对象?答:研究劳动改造活动的科学性,-研究劳动改造活动的规律性,研究劳动改造的实效性3劳动改造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劳动改造学要为劳动改造实践提供精神武器,为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效能,要不断完善学科理论体系。

4、本书探讨的的罪犯;劳动改造学研究体系包括:方法论研究方式具体研究技术上篇1.罪犯劳动改造的依据:实践法律理论2.罪犯改造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党中央的领导与重视是罪犯劳动改造得以建立的根本保证3、21世纪罪犯劳动改造面临的新形势:国际人权斗争形势严峻:国际人权斗争形势严峻监狱经济困境突出押犯构成出现新变化4.劳动改造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5.罪犯劳动技能形成的有效条件是:明确练习目的、正确的练习方法、了解练习的结果、适当分配练习时间6、简答罪犯劳动改造的性质?(1)罪犯劳动改造具有法定性、(2)劳动改造具有刑事强制性。

(3)、劳动改造具有执行刑罚的实践性。

(4)/罪犯改造具有思想和行为改造性。

(5)/罪犯劳动改造具有经济补偿性。

7、罪犯改造的目的(简答、论述)答:(1)、揭示罪犯的真实思想和行为动机。

(2)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识。

(3)、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习惯。

(4)、培养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5)、充实罪犯的劳动的改造生活,增进身心健康。

(6)、强化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功能。

8、科学正确把握罪犯劳动改造的目的(了解)答、(1)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教案设的活动。

(2)转变罪犯的犯罪意识,培养罪犯正确劳动意识的活动,(4)强化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能力。

9、罪犯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基本内容:(1)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改造的原理,(2)贯彻社会效益第一的思想;(3)遵循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律。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

第一部份:罪犯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概述一、构建罪犯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的主要背景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是监狱的根本职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的根本任务。

那末,监狱履行根本职能与根本任务的状况到底如何?长期以来向来难以定论,特殊是随着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越来越高,使社会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产生了更多的质疑与责难。

显然以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下的重新犯罪率来衡量监狱工作质量使不公平、不许确的。

分析当前形势和监狱工作实际,我局构建罪犯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具有三大背景:一是,监狱根本任务的明确,要求我们必须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1994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从而明确了监狱的根本任务。

对此,监狱机关必须紧紧环绕这一根本任务,加快改革调整步伐,综合运用并发挥劳动、管理和教育三大改造手段的效能,规范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切实能够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是,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部署,客观上也要求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思路,加快改革步伐。

2002 年以来,随着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战略部署与要求的提出,如何在确保狱内安全稳定的同时,提高改造质量,使犯罪份子经过改造后能够由原来的社会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目的,便是摆在我们监狱系统乃至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市委副书记强卫等领导都曾经提出了,要不断加强监狱工作改革步伐,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构建首都和谐社会服务,并在全国监狱系统争一流、站排头等明确要求。

与上级提出的高标准、高要求产生对照的是:目前我们的监狱工作在一些方面依然比较粗放,还没有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由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因此,必须要改进认识和分析罪犯的方式,改进罪犯改造的方法,革新改造罪犯的基本理念,实现全方位的改革。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2007年7月4日司发通[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已经2007年第12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为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充分认识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1.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

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新形势下,滋生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监狱在押犯的构成日益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

从监狱工作情况看,监狱正处于体制转换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监狱设施明显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一些长期影响和制约监狱工作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监狱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从教育改造工作本身来看,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方式、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教育改造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狱的行刑与改造

监狱的行刑与改造

行为习惯发生了符合社会要求的变化程度。
(二)改造质量评价的意义
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是指按照重新社会化 的要求,对罪犯在刑满释放前思想转变、恶 习矫正、遵守社会公德、文化知识和职业技 能掌握、良好行为方式养成等程度的综合评 价。
(三)改造质量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1、改造质量评价的标准 守法性标准 适应性标准 教养性标准
(二)改造的特点
1、指导思想的科学性:我国行刑充分遵循 和体现了马克思和毛泽东思想,改造罪犯工 作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2、改造目的的明确性:虽然在不同历史时 期对改造目的表述不同,但“以改造人为宗 旨”的指导思想始终如一。 3、行刑制度的进步性
四、改造的局限性
(一)罪犯监狱化与社会化的矛盾
(五)行刑法治原则
行刑法治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必然要
求,是依法治监的具体体现。
(六)行刑目的性原则
行刑目的性原则是通过追求特定的行刑效
果来指导行刑活动,监狱行刑必须要最大限 度围绕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这一主题。
四、行刑过程
(一)行刑过程的概念
行刑过程是指监狱机关为实现行刑的目 的,遵循行刑的要求和规律,对罪犯依法执 行刑罚的全过程。
(二)罪犯改造的哲学思想依据
(三)罪犯改造的科学理论依据 1、罪犯可以改造的生理学依据 2、罪犯可以改造的心理学依据 3、罪犯可以改造的行为学依据
三、改造的条件和特点
(一)改造的条件
1、改造的外部条件 改造罪犯的经济条件 改造罪犯的政治条件 2、改造的内部条件 罪犯改造的手段条件 罪犯改造的阶段条件
(二)特点
1、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 3、是行刑机关将审判机关所作出的生效 判决付诸实施 。 4、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刑事司法活动。

浅议罪犯改造的重点

浅议罪犯改造的重点

浅议罪犯改造的重点光阴荏苒,参加监狱工作已经是十几个年头了。

自己管理过的相对比较熟悉的一部分罪犯相继走出监狱,不断耳闻某某重新入狱,某某重新走上不归路。

其中,不乏在狱内表现较好的。

每每听到这样的消息,心里总觉得不是滋味,其感觉无疑于自己认为比较满意的合格产品流入社会后,被判为严重不合格。

平时,与罪犯谈话时,自己无意中常会提起:你们出狱后,千万不要再犯罪了!反思我们平时工作中的点滴,好像觉得有一些地方不大对劲,可是总有股说不出来的感觉。

我们监狱的工作方针为“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一般来说,对于惩罚的理解认知度较高,主要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

但对于改造而言,有人理解为改造行为,有人理解为改造思想,也有人认为思想和行为都需改造,存在一定争议。

日常执法过程中,我们习惯于将罪犯的改造分为思想改造、劳动改造、三课学习、生活卫生等几个方面,主要衡量罪犯在狱内的改造行为是否符合监狱要求。

一名罪犯如认罪服判,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在现行的刑罚执行机制下,可以说该罪犯属于改造表现较好的,获得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的机会较多,提前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监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对于这一条,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应该为衡量监狱改造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但是,由于重新犯罪率没有作为一个监狱改造质量的现实考核指标,大家对此的认识还停留在理论阶段。

退一步讲,就算监狱法没有明文规定,这难道不是我们监狱应该义不容辞承担的一份社会责任吗?在日常改造工作中,大家偏重于罪犯的行为改造无可厚非,毕竟这对确保监管安全至关重要。

但对于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而言,较好地改造罪犯的行为,可能只是一个次要因素。

如果要有多进宫罪犯的历次详细狱内改造资料的话,可能会有相当数量的罪犯在狱内的改造行为表现较佳,但一踏入社会,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会毫不犹豫地重操旧业,这是不是对我们现行改造方法的一种挑战呢?这里,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人可能犯罪的简单数学模型,来帮助我们理解重新犯罪率的高低。

罪犯劳动改造的一般规律

罪犯劳动改造的一般规律

罪犯劳动改造的一般规律1.引言1.1 概述罪犯劳动改造是指将罪犯通过劳动参与社会生产和建设,以便实现其积极转化和社会融入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对罪犯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和改革。

劳动改造作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罪犯的惩处和改造过程中。

劳动改造的概念源于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其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劳动使罪犯得到锻炼和教育,改变其不良行为和思想,实现自我改造;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罪犯通过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强化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逐步融入社会。

罪犯劳动改造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规律。

首先,劳动改造需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个性化安排,实施因人而异的教育和训练。

其次,劳动改造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原则,既要注重锻炼和教育罪犯,也要注重增强其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

此外,劳动改造还需要有科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罪犯在劳动过程中遵纪守法,学到实际的技能和知识。

然而,罪犯劳动改造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劳动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劳动技能培养和匹配问题、对罪犯自我认识和人格修复的关注等。

因此,在推进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科学的政策和措施,全面提升罪犯劳动改造的水平和效果。

综上所述,罪犯劳动改造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劳动改造,我们可以帮助罪犯实现自我改造,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在推进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和原则,注重个性化安排和科学管理,以实现罪犯劳动改造的最终目标。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编写:在本文中,我们将按照以下结构来探讨罪犯劳动改造的一般规律。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对这个话题进行概述,明确文章的重点和目的。

接下来,我们将进入正文部分,首先介绍罪犯劳动改造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为什么罪犯需要进行劳动改造,以及这种改造的重要性。

然后,我们将介绍罪犯劳动改造的目标和原则,即在进行劳动改造时所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设定。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精选资料】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精选资料】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为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充分认识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1.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

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新形势下,滋生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监狱在押犯的构成日益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

从监狱工作情况看,监狱正处于体制转换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监狱设施明显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一些长期影响和制约监狱工作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监狱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从教育改造工作本身来看,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方式、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教育改造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任务,提出要加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监狱学的犯罪社会学研究与理论

监狱学的犯罪社会学研究与理论

监狱学的犯罪社会学研究与理论监狱学是犯罪社会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囚犯、监狱环境以及监狱制度对罪犯行为和社会影响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监狱学的一些研究内容和相关理论,旨在加深对犯罪行为和监狱环境的理解。

一、监狱学概述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不仅关注个体罪犯的行为特征,还研究与犯罪相关的社会因素和制度环境。

监狱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类型、犯罪动机、犯罪模式等。

通过对罪犯的心理特征、社会背景和行为习惯进行分析研究,监狱学可以为制定刑罚政策和改善监狱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二、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内容1. 犯罪类型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是犯罪类型的分类和分析。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动机,研究这些类型有助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原因。

2. 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导罪犯行为的根本原因,对犯罪社会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犯罪动机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探讨不同类型犯罪的心理因素,为犯罪预防和矫正提供依据。

3. 犯罪模式犯罪模式是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方向,它指的是犯罪行为的一种规律性表现。

通过对不同犯罪模式的研究,可以揭示出犯罪行为的普遍性和规律性,为制定刑事政策和改善社会治安提供理论支持。

三、监狱学的理论基础1. 邮件学说邮件学说是监狱学的重要理论基础,它强调监狱应该以人道主义的原则来进行管理。

邮件学说提倡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惩罚,同时也强调要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性。

2. 创业学说创业学说认为,监狱应该提供给罪犯一种改造自我的机会,通过教育和培训,引导罪犯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提供改正错误的途径。

创业学说强调犯罪是可以预防和矫正的,鼓励社会对罪犯给予重返社会的机会。

3. 社会学说社会学说强调犯罪是社会问题的产物,与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认为,通过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监狱学的实践应用1. 犯罪预防通过犯罪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制定出更加科学和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政策。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

刑法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刑罚执行与改造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罚执行与改造在刑法中的角色,以及其对犯罪分子和社会的作用。

一、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刑罚执行是刑法实施的最后一环,其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达到社会震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刑罚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前瞻性原则。

法定性原则要求刑罚执行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滥用刑权。

合理性原则强调刑罚执行的方式和程度必须与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不能过轻或过重。

前瞻性原则则强调刑罚执行应具备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的功能,旨在使其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二、刑罚执行的方式与措施刑罚执行的方式和措施多种多样,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和犯罪性质的不同,可以选择监禁、缓刑、罚金、劳动教养等形式。

1. 监禁监禁是刑罚执行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犯罪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情况。

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禁闭,剥夺其自由,实现对其的惩罚和社会震慑效果。

监狱是执行监禁的主要场所,应当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改造条件,促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进行反思和改造。

2. 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暂缓执行,以观察和考察其改造的可能性。

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指导和监督,完成一定的社会服务,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条件。

如果在缓刑期满后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的记录,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3. 罚金罚金是一种经济制裁措施,适用于犯罪分子财产状况较好或者犯罪构成较轻的情况。

犯罪分子被判处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用以补偿受害人或支付国家赔偿金。

罚金执行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 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一种比监禁程度较轻的刑罚执行方式,适合非暴力、轻微犯罪的情况。

犯罪分子被安排在特定场所进行劳动,以改正其不良行为和思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刑事诉讼法中的罪犯改造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罪犯改造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罪犯改造理解与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罪犯改造理解与应用罪犯改造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体现了法治的人本主义精神,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中的罪犯改造的概念和目的、罪犯改造的方式和方法、罪犯改造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加深人们对刑事诉讼法中罪犯改造的理解和认识,并探讨如何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中。

一、罪犯改造的概念和目的罪犯改造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专门的培养、教育和帮助,以达到改造犯罪分子的思想和行为,使其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的目的。

罪犯改造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罪犯认清自己的错误,改变其不良行为和思想,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和道德规范,促使其真切悔过、自觉接受改造,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罪犯改造的方式和方法1.教育改造方式教育改造是对罪犯进行学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其积极向上的思想和行为。

这种方式包括文化教育、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等,通过加强理论学习,使罪犯了解法律的规范和对社会的责任,同时通过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重建信心和勇气。

2.劳动改造方式劳动改造是通过罪犯进行有意义的劳动活动,培养其劳动习惯、职业技能和工作责任感,提高其自身价值和社会适应能力。

通过劳动改造,罪犯能够实践劳动创造的价值,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赚取一定的报酬,为罪犯的家庭提供物质保障,减轻社会负担。

3.心理疏导方式心理疏导是对罪犯进行一系列心理干预,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增强自我调控和心理健康。

这种方式通过改善罪犯的心理状况,调整其心态,让他们摒弃犯罪思想,真正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和后果,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三、罪犯改造的重要性罪犯改造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安全罪犯改造可以使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加深他们对法律的敬畏,从而降低再犯率,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治安。

2.促进社会和谐罪犯改造可以让犯罪分子回归正常生活,融入社会,重建家庭,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罪犯改造主要理论依据

罪犯改造主要理论依据

流程设计的主要理论依据(一)人格改造理论。

人格改造论是西方国家普遍认同和实践的行刑理念与基础理论。

人格的定义有很多,现在比较有共识的是指:在一个人的生活基础上,由于受到家庭、伴侣、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影响,逐步形成的气质、能力、兴趣、习惯和性格等个性特征的总和。

它是人的思想、道德、情感、学识、素质等方面内在结构与外在行为表现的有机融合。

可见,“人格”已经不是狭义的心理学概念,而是辐射到社会学、犯罪学和改造学等多领域的概念。

近年来,人格改造论也得到了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认同。

如,翟中东提出:监狱矫正的客体应该是罪犯的人格;陈士涵的《人格改造论》等等。

课题组对改造客体的定位、调查分类及相关改造内容的设计都以此理论为主要依据。

(二)行刑个别化理论。

该理论是在菲利、弗洛伊德和荣格的人格理论基础上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实践。

该理论认为,对犯人的个别化矫正与治疗是矫正的核心方式;犯人的年龄、经历、思想、性格、所犯罪行的轻重和人身危险程度等各不相同,因此要实现教育刑目的,必须从罪犯个人情况出发,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课题组对于整个流程的设计,特别是个案制定、实施工作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论。

(三)行刑教育化理论。

该理论由李斯特等教育刑先驱者提出,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中心意思是:监狱对罪犯的行刑矫正,诸如监禁控制、管理、劳动、教化等都以教育、矫治罪犯为目的;监狱矫正的中心和基本事项是教育,教育工作的重点是:社会规范、公民道德、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知识、正常社会所必须的技能以及文化教育等,这是预防犯罪的根本。

流程的总体设计就依据了此理论,一方面把教育改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另一方面也涉及了必要的管理、劳动等内容,体现了三大改造手段的协调,整体改造效能的发挥。

(四)认知--行为理论。

该理论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是指:罪犯入监后,监狱要为每个罪犯制定矫正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史、人格缺陷与需求、刑期长短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矫正项目。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内容摘要:【摘要】对罪犯应该改造,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必须做出的选择。

但这并不是罪犯能够改造的逻辑前提,在我们人类认识的视域内,只能认为有些罪犯可以改造,有些罪犯不能改造,而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

对待如何改造罪犯的问题上,核心的是处理好监禁改造和社会化的关系、行为改造与思想改造的关系以及刚性改造与柔性引导的关系,虽然这些关系之间存在着悖论或难以兼顾的“根结”,但是还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改造。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一条运行规则:为了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大局,人类的行为有时并不一定以真理为基础,而服从于目的。

【关键词】罪犯改造;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对罪犯进行刑罚的执行,特别是监禁刑的执行,我国与前苏联称为“改造”,而西方国家对此有不同于我国的多种称呼,比如矫正、处遇、医疗、康复、更生、改善等等。

相比较而言,“改造”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对此正如贾洛川教授所阐述的:“改造”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改”,使罪犯得到改正,恢复他作为一个正常人的人格,不再重新犯罪。

另一方面是“造”,使罪犯得到培育,在他们身上造就新的思想、新的知识、新的技能、新的心理素质和新的能力等等,这些新的要素是罪犯身上原先所没有或极少有的,是由监狱通过改造实践过程所培育的,这是“造”的含义,它比“改”更进一步,不仅强调罪犯得到矫正,恢复正常人的人格,而且强调罪犯得到更新,提高本身的素质。

“改”和“造”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过程。

在“改”的过程中包含了“造”;而在“造”的过程中也达到“改”的目的[1]。

也正因为此,我国并没有在西方“概念”的冲击下放弃“改造”的传统,且使“罪犯改造”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行刑制度。

当然,在如今的文明社会中对罪犯需要进行改造,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故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部门主要讨论的都是对罪犯如何进行改造,这是现实的也是必须的。

于是,罪犯应不应该改造以及对罪犯能不能改造的问题涉猎极少甚至成为不屑探讨的前提或基础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流程设计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人格改造理论。

人格改造论是西方国家普遍认同和实践的行刑理念与基础理论。

人格的定义有很多,现在比较有共识的是指:在一个人的生活基础上,由于受到家庭、伴侣、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影响,逐步形成的气质、能力、兴趣、习惯和性格等个性特征的总和。

它是人的思想、道德、情感、学识、素质等方面内在结构与外在行为表现的有机融合。

可见,“人格”已经不是狭义的心理学概念,而是辐射到社会学、犯罪学和改造学等多领域的概念。

近年来,人格改造论也得到了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认同。

如,翟中东提出:监狱矫正的客体应该是罪犯的人格;陈士涵的《人格改造论》等等。

课题组对改造客体的定位、调查分类及相关改造内容的设计都以此理论为主要依据。

(二)行刑个别化理论。

该理论是在菲利、弗洛伊德和荣格的人格理论基础上的发展,并得到了广泛实践。

该理论认为,对犯人的个别化矫正与治疗是矫正的核心方式;犯人的年龄、经历、思想、性格、所犯罪行的轻重和人身危险程度等各不相同,因此要实现教育刑目的,必须从罪犯个人情况出发,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课题组对于整个流程的设计,特别是个案制定、实施工作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论。

(三)行刑教育化理论。

该理论由李斯特等教育刑先驱者提出,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中心意思是:监狱对罪犯的行刑矫正,诸如监禁控制、管理、劳动、教化等都以教育、矫治罪犯为目的;监狱矫正的中心和基本事项是教育,教育工作的重点是:社会规范、公民道德、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知识、正常社会所必须的技能以及文化教育等,这是预防犯罪的根本。

流程的总体设计就依据了此理论,一方面把教育改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另一方面也涉及了必要的管理、劳动等内容,体现了三大改造手段的协调,整体改造效能的发挥。

(四)认知--行为理论。

该理论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是指:罪犯入监后,监狱要为每个罪犯制定矫正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史、人格缺陷与需求、刑期长短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矫正项目。

矫正项目是精心设计而成的,并采用专题辅导、团体讨论、情境模拟训练等形式,让不同类型的罪犯对号入座,全面参与,实现认知纠正与提高和行为训练与养成的有机结合,这与我局近年强调“知行合一”的改造理
念相似。

课题组在个案制定、实施等流程中借鉴了此理论,如提出了:针对不同类型罪犯的人格特点和改造需求,要研制并实施一个以上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改造项目等。

此外,在流程设计中还涉及到管理学上的PDCA 循环理论,以及测量学、法理学和犯罪学等一些学科的基础理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