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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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略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李卫国;张兰;曾一珉【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中仍处于初期阶段: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在第56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进行过粗略规定;2015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审查内容、受案范畴、审理方式、审理级别、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细化,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梳理,检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状,分析其在适格主体、客体范畴、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再结合对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考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In the procedure of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lawsuit withdrawn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Only in Article 56 of Civil Law revised in 2012,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third party appeal of revocation appear but quite briefly. The new Civil Law coming out in 2015 by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makes supplemen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a special chapter to explain in more detail about the withdrawn of complaint in reviewing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e way of trial, the trial level,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but questions remain. Based on the combing theory on the third party's withdrawal of the complaint, the present paper examin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hird person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analyzes the insufficiency related to the eligibility level of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and the reviewing proceed-ings, investigates the third person on the outside who withdraws the complai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rove further the system for withdrawing the complaint procedure by the third party in China.【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3)005【总页数】5页(P134-138)【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完善【作者】李卫国;张兰;曾一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渊源民事诉讼作为私权诉讼,向来只注重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作者:李浩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05期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人进行救济的两种方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最高法院建议用后者,立法机关选用的是前者。

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多为债权人,新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提示的方向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受害的债权人进行救济。

文章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撤销之诉的88篇裁判文书,提出撤销之诉救济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设定的起诉条件、尤其是关于主体资格的条件,致使撤销之诉并不适合用于对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

论证了与撤销之诉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是效率高、成本低的救济方式。

要使审判监督程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的证明要求、法院审理的方式、证明责任分配四个方面作出符合该类再审案件特征的规定。

关键词: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一、一則公报案例引出的问题2019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裁判文书选登栏目中刊载了“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原告胡炳光等五人向浙江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院(2013)浙商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理由为:胡炳光等五人分别对陈莲英共计享有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约4000万元债权且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陈莲英与金恒坤公司、张平平、沈金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案中(以下简称原案),杭州中院一审判令金恒坤公司向陈莲英支付股权转让款和投资款78548457.18元及相应利息、张平平向陈莲英支付股权转让款和投资款5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金恒坤公司、张平平提起上诉后,双方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互不欠款的调解协议并经浙江高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司法文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按:今天推送两篇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司法文件。

正文如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

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为有损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主张成立,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使得第三人直接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导致的损失中恢复过来。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损,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恢复其财产权益。

(2)间接利益保护: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间接利益。

例如,原判决导致第三人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通过撤销原判决,第三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其合同权利。

2.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效力受到影响。

(1)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撤销: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这意味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部分被撤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部分内容,保留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3. 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诉讼费用的承担: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原诉讼的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案外第三⼈因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但双⽅当事⼈⽣效的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可以通过提出第三⼈撤销之诉来维护⾃⾝权益。

那么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撤销之诉,即为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提起撤销之诉的理由根据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三⼈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即第三⼈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因⾃⼰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

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第三⼈撤销之诉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

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间,第三人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情况。

案例描述:甲、乙两人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在一审法院进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所有。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丙人以自己在该房屋内的租赁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为诉讼当事人,丙为第三人。

甲、乙之间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而丙作为房屋内的租赁人,其权益也受到了影响。

因此,丙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会进行审查,判断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会受理其撤销之诉,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甲、乙、丙三方的利益,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有效的诉讼方式,它有助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论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兼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

论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兼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17)论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兼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罗恬漩目次一、虚假诉讼受害人在虚假诉讼中的地位二、虚假诉讼受害人不同救济机制的对比与协调 (一)再审 (二)执行异议之诉 (三)另行起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三、虚假诉讼背景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 (一)对第三人定性存在争议的案外人 (二)受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案外人 (三)未参加前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四)受虚假诉讼裁判结果危害的案外人结语摘要 虚假诉讼可能侵害的主体包括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

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分别有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同救济方式不仅要从制度与程序对接与协调层面予以梳理,更需要从有效救济的角度对比分析何种途径更利于救济虚假诉讼受害人。

再审救济的主体最全面,但在启动时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及推动;而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之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可以弥补以上程序带来的救济不足,也回应了其在设立之初就被设定为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

在初步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放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甚至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启动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之门。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权利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13·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山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基金“虚假诉讼防控机制实证研究”(项目号:16YJA820001)阶段性成果。

本文曾于2016年4月提交“深化虚假诉讼法律问题研究”(广东从化)研讨会讨论,感谢王亚新教授、蔡彦敏教授对本文提出的修改意见。

随着虚假诉讼日益增多,〔1〕关于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问题成为当下民事司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为虚假诉讼受害人提供了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普通另行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多种可能的救济途径;同时也为每种救济途径设立了适用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启动程序的主体、启动时间的限制、启动程序的阶段限制等。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摘要】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民事权益而修订的。

为了完善案外人的救济制度,我们就要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要好好地利用这个制度来解决一些问题,就比如说,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控制恶意或者虚假的诉讼,还可以给与案外人更多的救济方法。

所以我国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给予了案外人救济权利。

【关键词】案外人权力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了,在这个法律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对于案外人来说无疑是给了他们权力救济,在这个新的法律里,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个完善的制度,但是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的,就比如说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就不能出现案外人再审的情况,所以这个案外人救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分析一下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选择(一)比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诉1.管辖的法院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案外人是要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需要再向上一级申请,因为这和裁判的裁决情况关系重大,所以案外人就不用向上级申请而是直接由法院来裁决。

2.所针对的裁决范围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所针对的裁判范围是生效裁判的整体然后再通过再审获得救济,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直接针对生效裁判中涉和权益人有关的内容,如果鉴定和裁判整体有关联,就可以直接审理案外人救济的内容。

3.效力的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了之后就可以进行全程再审,如果有需要裁判中止执行的就要全案中止。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救济通过之后,还要看该诉是否能够使得全案进行审理,如果不是则不会中止执行裁决。

4.审理的程序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开始再审之后,如果案外人是共同诉讼人,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就将他定为当事人,按照第二程序再审的就需要撤销原判决,然后在重新审判的过程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果案外人不是共同诉讼人,则需要审理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否对裁判有一定的影响,然后再来看是否撤销原判进行重审。

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民诉法第三⼈撤销之诉的概念我国现象的第三⼈撤销之诉还是存在着⼀定的缺陷的,因第三⼈撤销之诉是实⾏的新政策,所以审查的主体以及审查的标准还未准确的确认。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民诉法第三⼈撤销之诉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然⼈和法⼈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通过提起诉讼的⽅式,撤销原⽣效法律⽂书。

根据⽴法原意,我国的第三⼈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因不可归责于⼰的事由⽽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第三⼈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撤销之诉有以下⼏个特征:1.属于⼀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成具备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因⾃⾝原因⽽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

2.属于⼀种特殊性、⾮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前的⽴法来看,在增设第三⼈撤销之诉制度前,对⽣效裁判的既判⼒产⽣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第三⼈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并进⽽最⼤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种以保护第三⼈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启动撤销之诉的唯⼀或核⼼事由,若第三⼈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4.第三⼈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以外的第三⼈(即原本应具有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还必须满⾜⼀定的条件,即⾮因可归责于本⼈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重点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制度意义」恶意诉讼、恶意利用调解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且第三人无法通过参加之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诉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制度。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应当对受到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也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给予救济。

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局限性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知道该诉的存在,且可以参加该诉讼,不能满足其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正当程序需要。

因为第三人很可能无从知道,也就很难以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去;法院常常也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

2.执行异议制度的局限性如果诉讼结果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因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性、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挑战和冲击了原裁判的既判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的、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再审程序。

因此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被滥用。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 . 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 .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 .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 . 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鉴于当前诉讼实践中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对错误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给付判决的救济无力等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一种新的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下简称撤销之诉)。

本文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根据挖掘入手,进一步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对将来的诉讼适用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诉讼实践。

一、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法国是撤销之诉的故乡。

法国民事诉讼法认为既决事由的相对权威效力在具体情况下不足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从传统的君主或君主在各省的代表对判决不服可提申请制度中发展出了这第三人取消异议判决制度。

1 法国语境中的“权威”是指不得重新考虑已经判决的事项。

2 由于立法体例与法国的差别,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此制度时曾饱受学界极大争议。

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对此解释道,“旨在提供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事后之程序保障”,而与新“民诉法”第67条之1所增设之法院依职权为诉讼告知之制度相结合,共同配套形成“纷争解决一次性”及“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

4比较得知,即使立法体例、名称和具体程序乃至指导思想上都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在法理根据上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同判决可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判决既判力不足以完全保护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因此得以获得事后救济的机会,不同的是法国侧重强调实质正义,台湾地区则兼顾程序保障。

由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使然,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及于诉讼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未参加诉讼未参与辩论,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既判力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够使案外第三人主张相对性原则,另行单独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产权形式的多重组合,既判力的相对性拘束力逐渐成为一种理想状态。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极其复杂和连续发生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微小环节,由此产生的判决效力当然能对与当事人有实体牵连关系的案外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

对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民二庭相关案件为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xx院领导及同仁们:大家下午好!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xx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进入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带来了诸多方面的重要影响,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计和增加诉讼制度较多,重大修改也多,可以说是大修大补,由于成文法自身固有的概括、抽象等特点,立法者在设计条文时有的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具体实施后必然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细化,本人通过细致阅读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书籍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民二庭近期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审理三种类型的案件呈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今天在这里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观点。

由于本人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限,司法实务了解不够,且三种制度系修改后新增加条文,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充足,有的案件系首例,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难免有疏漏,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浪费大家宝贵时间,敬请大家批评指正、包容谅解。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与审判适用(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二)对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变迁过程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第三⼈撤销之诉与债权⼈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第三⼈撤销之诉实质上是第三⼈异议之诉,与前诉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有证据证明原诉的⽣效裁判侵害其⾃⾝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诉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诉⽣效裁判⽂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诉讼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有利于保障第三⼈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撤销权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撤销之诉即第三⼈可以通过原裁判⽂书⽣效法院对他⼈之诉中侵害⾃⾝权益的内容可以另⾏起诉撤销原判决。

这种同位阶的冲突诉讼的规定⽆疑是对诉讼裁判的相对性的重⼤扩张,在⼀定程度上是对法院裁判既判⼒的突破。

⼀、民事诉讼第三⼈撤销之诉的现实基础 第三⼈撤销之诉设⽴的⽬的在于保护第三⼈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具有权利补救性质。

虽然在⼤陆法系国家只有少数⼏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设定了这⼀制度,但是亦不能否认我国法律建⽴此项机制的理论和现实根据。

⼆、从实务⾓度看,⽬前当事⼈通过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式欺骗、利⽤法院⽣效的裁判⽂书肆意侵害第三⼈利益的恶诉、滥诉现象显著增多,据统计,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2012共发现虚假诉讼多⼤100多件,⽽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当事⼈申诉、检察院抗诉要求再审的案件显著增多,典型案件如离婚夫妻⼀⽅将登记在⼀⽅名下的房屋转让给第三⼈,履⾏合同过程中觉得房价上涨,继续履⾏合同会有损失,继⽽与另⼀⽅恶意串通来法院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达成⽣效调解协议,进⽽损害第三⼈的合法权益。

由于⽬前虚假诉讼的增多,仅仅依靠再审程序来纠错和保护第三⼈的受损权益,不仅耗时费⼒程序繁琐增加诉累⽽且很难满⾜现实需要。

单独的第三⼈撤销之诉的设⽴则能较为迅速的处理此类问题。

总之,民事诉讼第三⼈撤销之诉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第三⼈合法权利,为何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的撤销权,即当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

它是指在一起诉讼中,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的一种法律程序。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情况。

在某市某小区的一起建筑质量纠纷案件中,原告甲某因为购房后发现房屋存在
严重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开发商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甲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另一位小区居民乙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同样存在类似的质量问题,但并未参与原始诉讼。

乙某认为法院的判决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于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撤销或变更。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作为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其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首先,乙某作为小区居民,与原告甲某具有相同的利益关系,因为他们都受到了同一处房屋质量问题的影响。

其次,乙某提出的撤销之诉并不影响原告甲某的权益,而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乙某的诉求,并最终做出了对乙某有利的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原始诉讼而造成的不公平对待。

同时,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的诉求,确保其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第三人提供了一
种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第三人的诉求,确保其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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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摘要]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

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简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

[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以此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

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即赋予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比较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该案件执行标的实体性权利,并以该项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意在阻却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然后由法院确认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并作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决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该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纠正执行行为所涉及标的物权属判断错误而设立的救济制度。

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归属异议。

目前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途径限于在“执行过程中”,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案外人合谋提前转移财产,恶意诉讼案件往往未进入执行阶段即履行完毕,即无法适用此规定。

[2]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程序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所谓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对于案外人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后视案外人理由是否成立而作出相应裁定的一种形式审查程序。

有学者指出此程序表面上看来可以筛选争议案件,减少诉累,但绝大多数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均因对审查裁定不服而继续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此可见前置程序的存在本意为迅速解决争议,实则事与愿违,反而使程序拖沓。

[3]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对受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人权益提供了另一种救济途径。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条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仅限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制度相比,明显有更大的进步,无疑对案外人权益救济有更大意义。

但是,《解释》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遗留了诸多问题,例如如何确定适格的案外人、如何审理此类案件,看似明晰,实则模糊,导致理解上的分歧、操作上的混乱。

[4]相比上述三种案外人救济制度,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限于执行阶段,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其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按照立法者的表述,主要是比较另行起诉和再审的方式救济第三人的优劣后作出的,[5]制度设计便捷,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民事权益。

但对于新构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依然较为模糊,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鉴于此,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研究必定有助于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准确适用。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主体条件立法逻辑结构表明,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于第三人制度之后,但此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究竟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身份提起或者是以原告提起,如果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的方式,尚可理解;如果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这与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诉讼的设置初衷相背离;如果以原告身份起诉,这又模糊了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界限,显得救济制度有重叠之嫌,易造成滥用诉权情形发生,因而亟需一套合理的制度平衡、衔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防止救济过度导致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其次,如果以原告身份起诉,那么被告应该列谁?是原诉原被告还是仅仅只是影响案外人利益的原审原被告的某一方?此种情况,未影响案外人利益的另一方如何列明?如果其表示异议,如何救济?鉴于目前没有统一理论标准,有学者指出可以考虑是原审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第三人的权益还是原审一方当事人损害第三人权益,[6]以此标准列明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亦或是原审某一方为被告,其他方以原审地位列明。

对于原审当事人的异议处理则可以交由法庭调查审理,作出裁判。

(二)关于“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的理解《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这是他的权利,参诉与否皆可;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即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来讲,由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是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综上两种第三人,法院都没有必须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那么如何界定第56条第3款中“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对于这个问题,还没有具体司法解释,有学者建议引进类似德国等国的诉讼告知制度规定,对经诉讼告知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课以一定效力(参加效力),但是这对第三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法律并不据此剥夺第三人独立起诉的权利。

[7](三)证据要求明确性以及撤销对象广泛性“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错误”,这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证据要求,提高发起撤销之诉门槛,防止案外人滥用诉权。

可撤销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相比法国,其可撤销的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制度可撤销对象范围更广,对案外人保护力度更大。

(四)撤销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问题,期限越长,当然就越就更有益于保护案外人受侵害的民事权益,但对判决效力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冲击越大,兼顾这两种价值趋向,我国规定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比较合理。

(五)受诉法院关于受诉法院,法律规定“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规定既考虑到由于原审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可以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上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裁判效力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目的在于改变或撤销损害己方民事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裁判,其性质为形成之诉。

如果经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再允许其以相同理由提起撤销之诉。

若原告有理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一,撤销之诉中,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失去效力。

即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胜诉当事人,不得再以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胜诉部分对抗作为原告的第三人。

[8]第二,基于裁判的稳定性,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原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相对效力,并不必然因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而无效。

四、结语民事诉讼中上述三种不同的案外人救济制度,虽然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种种不足,但都在不同的条件下充分保证案外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民事权益,值得肯定。

但当案外人救济制度中的两种或者三种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地出现。

比如,案外人是由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错误造成其权利遭受损害,则该案外人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待执行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另外,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该案外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这个问题上,如何使上述三种案外人救济制度合理衔接,既防止拥有p[4]关于对适格案外人范围的检讨,可详见卢正敏.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的适格案外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50。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立法定位和审判程序混乱的分析,可详见王学棉.论案外人撤销之诉.法学杂志,2011,(9):110-113.[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陈凤贵.诉讼模式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J].前沿,2011,(9):75-77.[7]卢正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初步检讨—评新第56条第三款[A].[8]董露,董少谋:第三人撤销之诉探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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