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论述题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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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中法网论述题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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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论述、分析题的题型刑法学“论述·分析”题指卷四部分除传统案例分析题之外的主观写作型试题,也就是所谓的“申论”题,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法理、事理分析、论述型”。

即试题给出素材,要求分析、论述其法理或事理。

例如2006年卷四的论述题“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请: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再如,2004年卷四第七题,乙女因隔壁邻居甲男打麻将喧闹发生争执,乙女要讨说法一题。

这种主观题型的特点是:1.题中给出素材,素材或许是一个条文,或许是一个案例,或许是一篇文章的一段文字,或许是一个命题,要求运用法学知识、社会知识进行分析、论述。

“法学知识”其实就是法理;“社会知识”其实就是事理。

以法律作为职业,处理人们的纠纷,需要懂法理、明事理。

2.题中给出提示和答题要求。

提示,主要是提示答题方向和角度;要求,主要是写作要求,分为一般性写作要求和特殊写作要求。

一般性写作要求如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特殊写作要求主要是写作格式,如写作一份起诉书、公诉词等法律文书。

在有特殊写作要求的场合,结合考查法律文书的写作。

(二)“命题型”。

即试题给出一个命题或题目,要求简答、论述其内容,例如:2007年卷四第一题“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这种主观题型知识性较强,答题方法和要求与大家熟悉的论述、简答题相同,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无论哪种主观题型,其共同点是对“写作”、“申论”均有一定的要求。

这是它与案例分析题的不同之处。

案例分析题虽然也需要考生写出答案,但是评分标准主要是解答要点,即给出结论和理由,各要点相对独立,结论、理由清楚、正确即可,对写作、申论要求不高。

而主观分析、论述题,要求围绕一个主题写出四、五百字的短文,对写作、申论有较高要求。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中法网民法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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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民法讲义全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与理念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最根本的体现。

诚信、公平、自由、安全、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使任何权利之指针。

权利滥用,外形上是行使权利,实际上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

知产滥用、抢劫还钱、妒嫉建筑。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毁坏了保存的精子,侵犯的是人身权;烧毁了剃下的头发侵害的是物权。

三、“十权”(一)支配权知识产权是“两权一体”,而它的两权都是支配权。

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

(二)请求权(三)抗辩权(四)形成权试用买卖由试用人决定(一方试用)。

(五)绝对权(六)相对权(七)专属权(八)既得权(九)期待权期待权与目标权利期待权系取得权利之“权利”。

(十)自力救济权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物的有限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

六、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七、民事法律事实事件。

行为。

有时,需要几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才会引起某种法律效果,这叫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二章自然人一、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视为既已出生的情形。

*死去才知万事空死。

二、行为能力(一)含义与分类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即亲自)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

(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行为能力不得放弃。

三、住所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并无久居之意思。

四、监护(一)担任监护人的人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中法网-基础串讲-民法讲义-隋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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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基础串讲-民法讲义-隋彭生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doc/02e8caa5cc22bcd126ff0c29.html 整理提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依照法典形式制定,并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或者说,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已经超越了一部法典的局限。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民法规范,包括民事特别法(比如包括商法)。

狭义上的民法,不包括民事特别法(比如不包括商法)。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及其特征人身关系是基于自然人的存在,基于对自然人生命体及精神的保护而产生的关系。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一)人格关系及其特征人格关系,是以自然人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社会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利益。

2.严格意义上的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

我们常说法人也有人格。

法人的人格,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活动主体资格、市场交易的主体资格,这种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是不同的,具有不同的内容。

3.人格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人格权本身不是财产利益。

但是,人格权可以派生财产利益,例如,对肖像的利用就可以产生财产利益。

4.人格权是专属权。

人格权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身份关系及其特征身份关系,是因自然人彼此身份的存在而产生的关系。

其特征是:1.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身份权包括亲属权、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2.身份关系依照婚姻、血缘和法律的拟制产生,不能转让、继承,也不能抛弃。

3.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人格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确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一)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一)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一)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

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主要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

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

后来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为“民法”,后来为我国借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其中,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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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朱巍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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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民法讲义之重点法条部分第一部分:民法通则部分人格与人身·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

·何为“人格”,即自然人主体性总称,包括生命、健康、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肖像、姓名等精神性人格权。

注意: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部分人格权,但是没有身份权。

·财产关系是可以支配的、有价值的东西。

注意:星星、月亮等无法支配的东西不是财产。

出生与死亡出生与户籍为准,没有户籍的以医院开的证明为准。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例外:前伸保护和后伸保护。

后伸保护的是人格利益。

·18岁、16—18岁、16—10岁、10岁以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纯受惠且纯获利行为有效:彩票、接受赠与相应范围内行为有效无效行为主要掌握:遗嘱订立、投资与单方赠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有效:数额较小、纯获利且单纯受惠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所在地视为住所。

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监护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几个人。

对监护有争议,必须先经过指定,不经指定,法院不受理。

指定监护,不得擅自变更,变更的由被指定者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有效性宣告失踪和死亡申请失踪与死亡不同,失踪申请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死亡则有。

次日、3个月、1年、3个月注意:法院宣告、判决宣告为死亡日,没有宣告的,生效日为死亡日前一顺序不申请,后一顺序不能申请。

·“死人没死”的情况,注意,已经再婚的、没有再婚的。

子女关系、已被收养的不得单方解除。

在“死亡期间”死亡人行为有效。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法讲义及习题集

民法讲义及习题集

民法讲义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重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1)非财产性,即人身关系不具有物质上的内容;(2)不可转让性,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联,不能转让。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注意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实质。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它首先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4)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受到民法的调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等。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①支配权是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③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照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抛弃权、免除权都属于形成权。

④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抗辩权包括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之分。

(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利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二是自助行为,即在来不及请求公力保护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予以破坏的行为。

中法网论述题班论述题写作讲义

中法网论述题班论述题写作讲义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姆斯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西方法谚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用力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法律就是法官要做什么的预言。

——霍尔姆斯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

——(大法官)丹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美]伯尔曼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成的……关系就是“契约”。

……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古代法》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道格拉斯极端的正义,即极端的不正义。

——西塞罗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塞尔苏士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孟德斯鸠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国家没有了正义,就会成为巨大的匪帮。

——奥古斯丁正义产生于司法的实验室中,我们需要为诉讼当事人制作正义。

——卡多佐司法专制的最大原则就是恐怖。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2010中法网法案例班王利民法讲义

2010中法网法案例班王利民法讲义

一、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阅卷规则解读略二、民法的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这里谈及的民法主观试题包括客观试题主观化的选择题和卷四主观题。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

”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

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

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

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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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张某与李某相携乘长途公共汽车回村。

在路上,三个持刀歹徒上车抢劫。

张某见状,赶紧掏出200元钱,塞到李某的上衣口袋里,说:“借你的钱还你!”该200元被歹徒抢走。

请结合案情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看法。

答题要求: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性质和要求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性质:1.具有规范性,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2.具有指导性,对具体规范的制定、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3.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违反则行为无效;4.具有普遍性,其效力贯穿民法的始终。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有些民事行为,既违反道德规范,又违反法律规范,例如本案张某的行为就是如此。

还有些民事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范,但并不违反道德规范。

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个合同通过追认(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生效。

对这种合同,主要是法律评价,而不是道德评价。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达到公平的后果。

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不具有善良的愿望,是为了转移风险,而认可其转移风险的行为,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第四,前已述及,基本原则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由此最少提出了两个要求,其一,具体规则的适用不得违反原则;其二,没有具体规则时,可以适用原则。

对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并无法律的具体规则(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应当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第五,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无效,应认定其仍存在对李某200元的债务。

张某应当承担被抢劫的风险。

(二)〖案情〗王某与张某比邻。

王某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门前空地上招揽儿童托气球,每天有几十元的收入。

气球经常“撞”在张某的侧墙上。

张某不免妒忌,有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就将自己的侧墙抹上彩色水泥,插满钢针。

王某的气球遭遇钢针,损坏不少。

双方发生争议。

请结合案情谈谈你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看法。

答题要求: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权利的的行使是有边界的—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权利的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思想,是要求当事人正确地运用权利。

权利滥用比较典型的表现,是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同时又是强行性规范。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说明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制的。

尽管张某是在自己的侧墙上插布钢针,但却是出于危害他人的目的,在心理上是忌妒的心理,其房屋是“忌妒建筑”。

3.本案中,王某的气球“撞”在张某的墙上,并未实际危害到张某的利益,属于张某应当“容忍”的范围。

王某对张某有积极相邻权。

张某搞“忌妒建筑”,侵害了王某的相邻权。

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行为也是不复合此规定的。

4.综上,张某的行为,超越了所有权行使的边界,应当认定为违反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而言,应当认定其构成对王某相邻权的侵犯。

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据此,王某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三)〖案情〗甲、乙系夫妻,于2006年1月2日注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重型机器的交易。

2006年4月14日,A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起重机的买卖合同。

B公司于签订合同的第3天,将货款打入A公司的账户。

后A 公司违约,到期没有发货。

B起诉A公司要求退回货款及利息。

后法院依法追加甲、乙为被告。

A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A公司账户只有10万元资金,办公用房是租用的,没有其他财产。

注册资金被甲、乙挪用,性质属于抽逃资金,因账目混乱,无法查清抽逃资金的具体数额。

B公司请求甲、乙与A公司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请结合本案,谈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答题要求: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简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滥用独立人格(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就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各自的独立责任),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

(要揭示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法人独立人格消灭制度以外的否认制度。

(进一步的说明)《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显示作者对现行制度的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是令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本题的关键所在(点出适用效果)。

公司人格独立(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为前提的。

这样,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

股东有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危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弥补制度的缺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

(谈必要性)有了此项制度,本题中的B公司才有可能得到充分保护。

(不要忘了扣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第一,有适格的主体;第二,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第三,滥用行为造成了实际民事损害。

(为作出结论进行铺垫,有时间还可以谈适用哪几种情况)本题完全符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要结合案情谈具体理由,此处略)综上,应当判决甲、乙与A 公司对B 公司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结论必须有)(论述部分的观点见赵旭东主编的《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33-43页。

)(四)〖案情〗村委会主任王某交给张某“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要其向供销公司购买1万元的煤炭。

张某却擅自以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供销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1万元的化肥。

货到后,村委会不承认买卖化肥合同的效力,拒绝收货。

请结合案情,分析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答题要求: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谈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1.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被代理人(本人)因其行为致使代理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建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2.《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据此,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授权的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本案的张某,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质的超越)。

3.表见代理是根据权利外观理论(也可称为表见理论)产生的制度。

表见代理人的代理权其实并不不存在,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人的行为创造了代理权存在的外观(如给了张某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且引起了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如本案的销售公司)的合理信赖,并基于合理信赖与被代理人成立合同。

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比本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

有鉴于此,法律对该制度予以规定,赋予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

即表见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4.就本案而言,张某若是(狭义)的无权代理,村民委会又拒绝追认其行为的话,化肥买卖合同就不能生效。

但本案构成了表见代理。

因此,即使村民委员会拒绝追认,亦不影响化肥买卖合同的效力。

(五)〖案情〗甲(出卖人)、乙(买受人)在08年3月1日订立了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1日交付,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

请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谈谈上述三个时间的意义。

答题要求: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浅谈效力分离原则1.《民法通则》第57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发生转移。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对(债权)合同成立与物权变动采效力分离原则。

合同成立只是负担行为,并不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

商品房屋的买卖,须过户登记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本案是所有权转移)。

2.效力分离原则的制度价值,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例如,房屋出卖人不得以未过户为由而撕毁合同(未过户之前已经有法律约束力)。

3.依据以上规定,则:(1)甲、乙之间的合同于08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

在签订合同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当事人便享有了债权,比如,在过户前出卖人有价金请求权,由此还可产生违约金请求权;买受人有请求交付占有、提供过户手续的债权,由此还可以产生违约金请求权。

(2)4月1日交付,风险发生转移(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

(3)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发生转移。

(六)〖案情〗甲(转让人)、乙(受让人)在05年3月1日订立了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合同,4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

请结合法律规定分析上述二个时间的意义。

答题要求: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效力分离原则的适用1.《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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