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时,这几个问题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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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企业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时,这几个问题一定要注意随着近年来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升级等公共服务的需要,企业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的情况越来越多,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规范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出台了两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所得规定了较为“优惠”的征税方式,即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笔者认为,企业在适用上述文件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搬迁开始时间的确定

在40号公告中,有两处提到了搬迁开始的概念。一是在第十七条中定义“搬迁完成年度”为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或自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二是第二十二条明确备案时限,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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