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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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工业动火作业票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的动火。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八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九条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按规定不允许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动火为特殊动火。
第三章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一十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申请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业动火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审核过的《工业动火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乙方单位自行负责动火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乙方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一十二条油气生产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由分公司所属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送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及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审查,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工业动火作业票》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基层生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批准,报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由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票》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票》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十三条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现场确认措施落实,审查合格并由厂主管领导审批签认后,方可动火作业,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