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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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
( ) 二 保证人 民法 院 司法独立


完善 我国 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的价 值
正 确确 立行 政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 , 扩 大 司法监 是 督 范 围 、 障法 院 司法 独立 、 司法 角度 实 现 “ 治 保 从 法 国” 目标 的关键 。“ 司法独 立 ” 是我 国宪法 确 立 的 也
( ) 三 有效 解决各 种行政 争议
正 确确 立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我 国及 时有 行 政 处 罚案 件 , 从 条 文 的规 定 看 , 没 有 排 除公 是 但 并 效 解 决 各 种行 政 纷 争 , 法 治 、 明 的框 架 内化解 民 、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可 以就 没有 列举 的其 他 种类 在 文 法 矛盾 ,实 现 社会 的真 正 稳 定 与 国家 长 治 久 安 的关 的行 政处 罚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如警告 、 通报 、 劳动教 键 。 中国从 古 代就 倡 导忍 耐与非 讼 , 了惩办 老 百 养 、 除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及罚款决 姓 的刑 事诉 讼 以外 , 民事 诉 讼 都 极 不发 达 , 连 自然 定 等 。
讼受案范 围的确定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请求 依 法 行 政 、 纠正 违 法 及 不 当行 政 , 有 效 地 促 进 依 可 司法 救助 的 界定 。因此 , 对该 课 题 的研 究 对保 护 行 法行政 , 落实 、 障 宪法 赋予 的公 民权利 , 保 在一 定 程 政 相对 人 合 法 权 益及 对 行 政 主体 行 使 行 政 行 为 的 度上 弥补 我 国宪法 诉讼 空 白 、 法监 督 无 力所 带 来 宪 监督具有 重要 意义 。 的法治 上 的巨大不 足 。
讼 案件 的范 围。它 规定着 司法权 对 行政权 的制 约和 法 审查 之外 。通 过 正确 确立 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监 督 的程度 , 志着 行 政法 律关 系 中的相 对 人诉 权 将行 政诉 讼 落实 到 实处 , 得行 政 机关 和 其 他组 织 标 使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益 。 (四 )关 于 对 内部 行 政 行 为 的 规 定
( )关 于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规 定 一
我 国 《行政诉 讼 法 》第2条 规定 : “ 民 、法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 公 认 为 行 政机 关 和行 政 机 关工 作 人 员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侵 犯其 合 法 权 益 ,有 权依照 本法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据 此 规定 ,我 国行政 诉 讼 以 “ 体行 政行 为”作 为受 案范 围的标 准 。尽管 学术 界和 实务 界 具 采 取 了多种方 法来 突破 “ 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十 分有 限 的范 围 ,但 是 行 政诉讼 受案 范围仍 然很 小 。在现实 生活 中,很多 行政 主体 作 出的 准 备行 为 、中间性 的行 为或非 “ 最后 性 的行为 ” 给相对 人造 成 的损 害 时间长 而且危 害性 大 ,而这些 非成 熟 的或非最 解 ,这是 导致 受 案 范 围狭 隘的根本 原 因。 由此可 以看 出 ,我 国对 《 行政 诉讼 法 》 中的 “ 具体 行政行 为” 只作 了狭 义的理解 。 我 国行 政诉 讼法 第5 规定 : “ 民法 院审 理行 政 案件 ,对具 条 人 体行政 行 为是否 合法进 行 审查 ”。这一 规定 ,理 论界 和 司法界 均称 之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是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合 法进行 审查 ,行 政机关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 内作 出的具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适 当 ,原 则 上 由 行 政 复 议 处 理 ,人 民 法 院 不 能 代 替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所 以 , 人 民法 院 只 能 根 据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来 确 定 具 体 的受 案范 围 ,排 除 了合理性 的 审查 。但 是 行政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 作 出的行 政行 为仍遵循一 定 的规 定 ,而 且主要 是合理 性原 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诉讼法规定 “ 民可以告 官” 有观念更新 的问题 , , 有
不适应 、 不习惯的问题 , 也有承受力的问题, 故对受 案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 , 而应逐步扩大 , 以利于行政 诉讼制度的推进 j。随着我 国政治 、 l 经济 、 社会生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 1 条是对第 2条的高度 1 概括作了进一 步的具 体列举 , 最高人 民法院《 干 若 问题解释》 1条以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 的方法 , 第 实质性地扩 张 了《 政诉讼法 》 l 条 的部分 限 行 第 l 制。《 行政诉讼法》 l 第 2条以否定 的方式规定 了四 种行为的不可诉性 , 最高人 民法院《 若干问题解释》 对《 行政诉讼法》 1 的四项 内容作 了明确解 第 2条 释, 同时在第 l 条第 2款第 2项至第 6项新增了五
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 , 以扩炙行政诉讼 受隶 范 围。
关 键词 : 行政诉讼 ; 受案范围; 立法模式; 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 F4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0 — 9 120 )6 0 3 一 6 D7 A 1 1 5 8 I06 O — 0 4 O 0


问题的提 出
类不可诉 的行为。从这些规定 中, 以得知行政诉 可
Vo . 0 N . 13 o 6 N v ,0 6 o .20
行政诉讼 受案范 围若干 问题 的思考’
谢 尚果 江 南。 ,
( . 师范学 院, 1玉林 广西 玉林 570 ;. 西民族大学 , 3002广 广西 南宁 500 ) 306
摘 要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

浅析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浅析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践 中不断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学界早在几年 前就已经开始讨论如何修改《 行政诉讼法》 , 并且 十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也已将 《 行政诉讼法》 的修
改 再次 列 入立 法规 划 。当下 , 关 于行 政诉讼 的受案 范 围已成 为一个 亟 须解决 的问题 。

度, 把大量 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 使我 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出现诸多缺陷。具体表现在
的监督范围; 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 民、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范围; 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
判权 的范 围 。 受 案 范 围制 度 在行政 诉讼 中具 有 重要 意义 , 这
使得人们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解受到制约 , 从
而使“ 灰色地带” 出现 。使其不能作为受理行政
诉 讼案 件 的依 据 , 使 得我 国的行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的 表述方 式其 实 成 了 列举 式 。然 而 由 于列 举 式 又存 在肯定 的列举 和否 定 的列举 , 使得 法 院在进 行案 件 受理 时 , 一 方 面限 制 了 法 院 的受 案 范 围 ; 另 一 方 面 也给法 院 留下 较 大 的 自 由裁 量 空 间 。 限制 了法 院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一l 5
作者简介 : 樊力达 , 安徽阜阳人 , 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 讼法。

l 1 3・
第 1期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学 报( 社会科学 版)
第3 2 卷
保 护和救 济 。 2 . 相 对人 的权 利保护 范 围较窄 目前 只有公 民人身权 、 财产 权受 到行政 机关 及
( 二) 扩 大相 对人合 法权 益 的范 围
人 身权 、 财产 权 作 为相 对 人 最 基本 的权 利 , 理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和改进建议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和改进建议
条 的规 定更加 明确 , 增强 了其可 操 作性 , 但 是其 中的漏 洞也 比较 政相对 人 在合法 权利 受 到行 政行 为干扰 时可 以请 求 法院 制止 行
多: 没 有规定 严密 的确 定方法 , 不 利于对 公 民合法 权利 的保护 。
政行 为, 所 以, 确 定 了行政诉 讼 的受 案范 围, 一 定程 度上 就是行 政
具 体 的行政行 为 的 内容 , 将一部 分 内部 和抽 象的 行政行 为纳入 其 中 , 比如 将地 方性 法规 和规 章 、 公 务 员考试 的录 用、 处 分等
纳入其 中。 关键词 行 政诉讼 受案 范 围 行 政行 为
作者 简介 : 柏寒 , 西 南政 法大 学硕 士 学院 , 硕 士,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2 . 1 文献 标识码 : A
当前 行政诉 讼 法所规 定 的受案 范 围是 关 系到公 民人 身权 或者财 产权 的 合法权利 的 内容 , 所 以, 为 了更好 的保护 公 民的合 法 权利, 应 当将 这 一 范围扩展 到适 用 涉及 各 类合 法权益 的行政 案件 ; 最后 , 改 变 当前 立法规 定 的行政 诉讼 只适 用于部 分 外部
( 二) 行 政 诉讼 受案 范 围的性质 行政 诉讼 的受案 范围在立 法上存 在一定 的 问题 , 为 了更好 的
常重 要的一 个 问题 就是规 定 的可 以提起 诉讼 的范围 极为有 限, 不 改 进立法 , 明确 行政 诉讼 的受 案范 围 , 必须 从多 个方面 认清 行政
适合 社会 的基 本要 求 。我 国《 行 政诉讼 法》 对 受案 范 围的规 定较 诉 讼受 案范 围是 什么 , 同时 还要 明确 其性质 。 根 据学者 的研 究及 少, 主要 体现在 以下三个 条文之 中 : 总则第二 条规 定: “ 公 民、 法人 论述发 现 , 行政 诉讼 的受案 范围应 当具有 以下性质 : 第 一, 人 民法 或 者其 他组 织认 为行 政机 关和 行政 机关 工作 人员 的具 体行 政行 院对 行政 行为进 行 管理 是 由行政 诉讼 受案 范 围决定 的 。法院 对 为 侵犯其 合法权 益 , 有权 依照 本法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 这一 条 行政相 对人提 起 的诉讼 必须严格执 行 《 行 政诉讼 法》 的规定 , 这 是 概 括 式 的条文 规定 ,在 这一 条 中确定 了可 以提起 行 政诉讼 的主 法 院受理 行政 诉讼 的根 据 , 所以, 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 的规定 其实 防 止可 能出现 的职 责不 明的现 象 ; 体、 原 因和被 告 ; 在 该法 第一章 第十 一条通 过 列举 的方式 确定 了 是 界定 了司法 审查 权 的范 围,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意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依据,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对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权力应受法院监督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是他们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权三者的关系。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无疑起重要作用。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根据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排除列举)的立法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新的行政争议不断涌现,彰显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显过窄,公民宪法层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略微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只是小范围的添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以至于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模式混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以概括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一条以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八项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于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则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行政诉讼反思材料模板

行政诉讼反思材料模板

【标题】关于行政诉讼工作的反思与改进措施【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工作质量,现将本人近期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行反思,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工作回顾】1. 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积极开展行政诉讼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3. 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4. 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二、反思与问题】1. 诉讼请求与判决不一致现象存在。

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

2. 诉判同一原则执行不到位。

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充分尊重原告诉讼请求,导致诉判关系不一致。

3. 证据收集与审查存在不足。

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不够严谨,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瑕疵。

4. 信息化建设滞后。

部分法院在行政诉讼工作中,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三、改进措施】1. 强化诉判同一原则。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尊重原告诉讼请求,确保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2. 完善证据收集与审查机制。

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判决结果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3.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

通过座谈会、培训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提高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4.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大投入,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提高行政诉讼工作效率。

5. 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为行政诉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语】行政诉讼工作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行政诉讼工作水平,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对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检讨与反思

对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检讨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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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兰 兰 堑 童里 里王! 堂塑j 堡 堂 星 期( 3 ,I D
口行 政 法 研 究 口
对我画衙政诉讼 目的的检讨与厦思
刘运 毛
[ 内容提要】 本文对我 国行政诉讼法的 目的进行 了具体分析 , 并且辨析 了它与行政诉讼
了法律 的目的。作为部 门法的目的通常体现在 作为立法结果的成文法的基本原则上, 当然大
多数 情 况 下 , 专 门用一 条 来规 定 该 法律 的立 都 法 宗 旨。


我 国行政 诉 讼法 的 目的之分 析
行政 诉 讼制度 , 约 形 成 于 十九 世 纪七 十 大
年代 , 它作为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 同时也是 国 家民主化的~项重大成果。在“ 国王不能为非” ( e i nd 1 wog , t n c o" r )主权豁免的年代 , h k ga 1 n 0 国 家作 被告 根 本 是不 可 能想 象 的 , 以行政 诉讼 所
的 目的 区别 , 在此 基础上 通过 我 国行政诉讼 法的 多元 目的之 间的非 一致性 的分 析 , 就是 也 行政 主体 的具 体行政 行 为的 “ 违法 ” 与行政 相对人 的权 益 的 “ 害” 损 的逻 辑 关 系的展 开 , 说
明“ 兼顾 ” 不 可以 的 , 是 相反 , 必须就行政 诉 讼确 立一 个基 本 目的。 此 外 , 文还 对与 行政 本
诉讼 法 的 目的相 关 的一 些 问题 进行 了检 讨 和反思
[ 关键词 ] 行政诉讼法的 目的
违法 损害 基本 目的 的正当性而阻却了其违法性 ; 在行政法中 , 不 更 必说 , 因为合 目的性本身就是其一个基本原则。
从 某 种意 义 上可 以说 , 违法 的 实质 也就 是违 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谈起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谈起

权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 ()
没 有 依 法发 给 抚 恤 金 的 :7认 为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义 务 的 :8认 () ()
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他人身权 、 财产权的;9 除前款规 定外 , 民法院 () 人 受理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 ) 三 行政诉讼 受案 范围的排除 式规定 《 行政诉讼法》 l 第 2条排除了下列行 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 :1国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占 l 缸会 ; I J
29( ) 0.中 01
行 政 诉 讼 受亲 范 围 之思 考
从 受教 育权 的法律救 济谈起
金 荣
摘 要 本 文从我 国 目前公 民 的受教 育权 的 法律救 济现 状入 手 , 结合 我 国 目前行 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的立 法现 状 , 分析 在 实然 中受案范围所存在的缺 陷, 进而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 因,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键 词 受教 育权 法律救 济 行政 诉讼 法 受案 范 围
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 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受教育权救济途径做出了 与世 界各 国相似 的规定 , 包括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 、 诉讼、 申诉、 行政
复 议 、 政 强制 执 行 和 处 罚 。宪 法 确 立 了违 宪 审 查 制 度 , 育 法 作 为 行 教
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 ) ( 行政法规 、 2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布的具 发
诉 讼 、 法 诉 讼 , 就 是 说 , 教育 权 司法 救 济 实 践 中, 管 将 受 教 育 宪 也 受 不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院的判例所确定 ( 除法律特别规 定的事项 外) 。同 样, 、 英 美等国也是采用以判例为主的受案范 围确定 模式 。在美 国, 国会 的意 图是对行政行 为的合 法 “ 性监督问题不作法律规定 , 由法院用它 自己的方 而 式 对受 害人予 以救 济 。 [(9 ”3vo ]1)
括规定其余 的所有行政行为或者合法争议均属于法
《 行政诉讼法》 实施 十多年来 , 对于保 障公民权
利, 规范行政行为 ,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 要作用。但是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 民、 公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 , 各项改革事业 的 深入 , 根据现实需要 , 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扩大 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 , 借鉴世 界上主要 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 , 反思
再说明行政审判的范 围, 最后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 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又如 , 国台湾地 区行政诉讼 我 法, 也是采用概括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 的范 围, 排除 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 。
( ) - 以判 例 为主 的方式
在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受案范 围亦有运用判
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 陷, 完善 中国行政诉讼 法有关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 势在必行。
(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北 石家庄 00 8 ) 河 50 1
【 摘
要】 着中国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 民、 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 , 随 公 法人 各项改革 事业 的深入 , 求我 们必须 要
抓 紧机遇 , 借鉴世界上主要 国家规 定行政诉讼 范 围的通 常做 法, 改完善 中 国行政诉讼 法 有关受案 范 围的规 定 , 修 建立一
种人 民法院对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 以进行 审查 的完整 的司法制度 。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治 国, 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 国家” 纳 入 ? 不 能囿于 l 8 9 9年颁 布 的、并不 十分
( 直 接列举的不可诉行政行为 审查 、 二) 法规清理监督 是行政复议 中 三
宪法 , 求我 国行政诉讼 的受案 范围 的受案范『 要 韦 l
对抽象行政行 为的审查 。但 是从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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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对不履 行保 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 为从总体上 限定为具体 行政 行为。其
政诉 讼法》 9 0年 l 19 O月 1日施 行 的 职责新提起 的行政诉 讼 ;6 、对不依 次, () 从实践上来看 , 抽象行政行 为侵犯 以来,随着我 国法制 建设 的发 展、 行 法 发 给抚 恤 令 而提 起 的行 政 诉 讼 , 相对 人合法权 益的情 况客观存 在。在
政诉 讼理 论 研究 的 深入 以及司 法 实 () 对违法 要求履行 义务而提起的行 我 国的现行体制 。 7、 F,对抽象行政行 为
践经验 的积 累,特 别是 19 9 9年 宪法 政 诉讼 ,8 、 () 对其它侵犯 人身权 、 财产 的监督 主 要是 通 过 非诉 讼 的方 式进 修正 案将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实行依 法 权 而提 起 的 行政 诉 讼 。 行: 一是人大和上级的监督 l二 二 是备案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于 三)
而提起 的行政诉讼 。2 、对 限制 人身 无法全面保护行政相对方 的合法权 益 益产生实际的损害 。如将其排除在可 () 强 制措 施 不 服 而提 起 的行 政 诉 讼 。 同之 外 营 自主权而 提起 的行政诉讼 ,4 、 () 对 围时 ,首先考虑 引起争议 的行政行 为
体侵犯公民 、法 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人 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 、不公

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局限性的分析

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局限性的分析

论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差异观及其当代价值于佳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差异观是直面现实的差异观,它在促进自然界、人、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交往差异、差异性认同的辩证理解,是马克思恩格斯差异观得以呈现的重要视角。

一方面,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存在是世界交往的前提,在差异性交往的基础上寻求发展的共通点,以指导和把握各自的差异性发展;另一方面,认同是基于差异和同一的双重视角,在“差异”要素中汲取具有主导性的“同一”要素,并为双方之间的互相认同、互相尊重、互相承认构筑“桥梁”。

明确马克思恩格斯差异观的辩证立场与主旨,对于直面、协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差异现象和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即有助于澄清西方“普世价值”的理论误区、推动构建人类新文明类型和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差异观;当代价值作者简介:于佳,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0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20)03-0096-09差异及其问题渗透在自然界、人、社会及其发展过程的各个方面,正因其司空见惯就容易被人忽视。

长期以来,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差异观在很大程度上被淡化和误解,人们忽视了其内在价值,忽略了其分析社会矛盾、揭示事物联系的本真要义,使其未发挥出应有的指导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差异观的视域下研究差异的现实意义,不仅在于认识事物存在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而且为我们认识差异性世界的内在关系与逻辑发展,特别是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中的差异问题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分析原则。

以此为宗旨,本文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出发,在分析辩证差异观的在场视域及其重要价值的基础上,着重从交往和认同两方面分析辩证差异观的内涵及其对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实践价值。

一、曲解与批判:辩证的差异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哲学篇中,探讨了“道德和法”“自由和必然”等内容,其中谈到了杜林的差异规律。

行政诉讼败诉检讨书范文

行政诉讼败诉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法院领导:您好!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行政诉讼败诉的检讨书。

在此次行政诉讼中,由于我方在案件准备、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导致我方败诉。

在此,我深感愧疚,并对此次败诉事件进行深刻反思,现将检讨如下:一、案件背景[案件背景简述,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争议焦点等]二、检讨内容1. 案件准备不足(1)对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未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导致在庭审过程中无法有力地支持我方观点。

(2)证据收集工作存在疏漏,未能充分证明我方主张,导致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局面。

2. 法律适用不当(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导致对案件定性存在偏差。

(2)在庭审答辩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对方律师的提问意图,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失误。

3. 团队协作不力(1)在案件准备阶段,团队成员之间沟通不畅,未能形成合力,导致案件准备工作存在疏漏。

(2)在庭审过程中,团队成员未能紧密配合,导致庭审表现不尽如人意。

三、改正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提高案件胜诉率。

2. 严格证据收集工作,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为案件胜诉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团队整体素质,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诉讼风险。

4. 主动与上级领导沟通,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和指导。

5. 深入剖析败诉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总结此次行政诉讼败诉,使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此次败诉为鉴,认真反思,切实改进,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请领导予以批示!检讨人:[姓名]日期:[年月日]。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际状况而作 出的选 择 , 具有一定 的现实性 , 但今天看来 ,
却 是 导致 受 案范 围存 在 问题 的 主要 原 因。

调 整立 法 指 导思 想
从司法实践来看 。 这些因素反 映的显然都是限制性 的 , 在立法 上得 到了充分体现 , 并 决定 了受案范 围只能
是 一 个 较 小 的范 围 。但 随 着社 会 进 步 和法 制 的 完 善 , 使
诉 讼 法 受案 范 围制 度 进 行 重 构 。
关 键 词 : 政 诉讼 ; 案 范 围 ; 导 思 想 ; 式 ; 准 行 受 指 模 标
中图分类号: 95 D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7 — 5 020 ) — 0o O 1 2 8 8 ( 60 04 — 4 6 0 6 法( 草案) 的说明》 中归纳了三点。 他指出 : 法院受理行政
足, 有关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 。行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是 指 人 民法 院受 理 行 政 案 件 的范 围 , 即法
定 的、由法 院受理并 审判 的一定范 围内行政案件 的权 限。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 。 对不 同的诉讼 主体 有着不 同
的意 义 。对 于 审判 主 体人 民法 院 而 言 , 行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意 味 着 人 民法 院 的 “ 判 权 限 范 围 ”对 于 公 民 、 审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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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第 6期 1卷
杨 帆 :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反恩 关
4 1
当时立法 时确定受 案范围 的考虑 因素 已经发生 了很 大
治宣示的意义外 , 还应成为规制立法 、 行政 、 司法 的宪法 基本原 则 . 国家的一切权力 和所有 国家事务均应以人民 的利益 为出发点。 因此 , 我国应与 范 同时 的考 虑 , 全 国人 大 常 原

行政案件办理检讨书范文

行政案件办理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因在近期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特此向您递交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诚挚的歉意和深刻的反思。

首先,我要对我所犯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懊悔。

在办理某起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我的疏忽和责任心不强,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影响了单位的形象。

对此,我深感愧疚,特此检讨。

以下是我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未能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把握不准,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这主要是因为我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

二、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未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失误。

这反映出我在工作态度上存在严重问题,缺乏责任心。

三、沟通协调能力不足,未能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与当事人沟通不畅,未能充分了解其诉求,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这说明我在沟通协调能力上存在不足,需要加强学习。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处理程序等。

二、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三、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将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充分了解其诉求,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最后,我再次为此次错误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

请您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我将以此为契机,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请领导批评指正!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3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3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一)1.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学习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基础,它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案件的公开和透明。

3. 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和特点进行规定,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听证、判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性规定保证了案件的有序进行,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4. 学习行政诉讼法还让我了解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法、不当或滥用职权的行为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进行纠正。

5. 行政诉讼法的学习还让我了解到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包括案件的紧急性、专业性和公益性。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需要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敏感度之间进行权衡,并始终保持公正和客观的立场。

6. 在实际学习中,我还参与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的模拟和实践,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了解和掌握了行政诉讼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技巧。

总的来说,学习行政诉讼法使我受益匪浅,不仅提高了我对行政诉讼法律体系的认识和理解,也为我今后从事相关工作和法律事务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依据。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二)学习行政问责制给我留下了许多重要的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从学习中得出的一些体会:1. 行政问责的目的是促进政府的公正执法和公共服务。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旨在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通过建立问责制度,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行政问责需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权力制衡。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明确责任,并将责任与权力相匹配。

在行政机关中,不同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应当明确分工,避免权力滥用和责任推诿。

同时,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责任的落实和行政行为的合规性。

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辽 宁 公 安 司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摘 要: 国《 我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 2 改善我 国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 ,势在 o 年 来 ,在 监 督 行 政 权 力 的运 用和 保 护 必 行 。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权 益 方 面 取得 了重大的成绩。 然而, 伴随着时代 我 国关 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的 发展 和 行 政 法 治 建 设 的要 求 ,我 国 的规 定 现 行 的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过 窄 的 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 民法院 受 已经 凸 显 。 这直 接 导 致 了行 政 诉 讼 制 理行 政案件的范 围 ,是 指人 民法院 对
的行为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的局限 伴随着我国法治 化水 准的提高 , 人们的权利意识 的逐步增强 ,行 政活 动日益深人人们 生活的各个领域 ,由 此 引来的法权益的 愿望尤为迫切 。 然而 , 于我 国目前行 由
政诉讼 受案范围的局 限 ,许多迫切需 要解决 的行政争议被排除在 了人民法 院 司法审查 的范围之外 ,具体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 排除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 一) 象
根 据我 国 《 政诉讼法》 2 行 第 条的 规定 , 民、 公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 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


度 的 公 信 力不 足 , 社 会各 界 对 行 政 诉 行 政机 关的哪些行政行为 拥有 司法 审 讼 的期 望值 下 降 ,从 而 严 重 阻 碍 了我 查权 。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是行政诉讼
国 行政 诉 讼 制 度 发展 。 本 文 通 过 分析 中的 重要 问题 ,它的大d\ 关系到行政 我 国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的现 状 和 局 限 , 主体的行 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 置于 司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愿败诉,在应诉中突出表现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虽出庭但“不出声”。

五是缺乏胜诉信心。

有些行政机关在应诉中或者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于诉讼程序的陌生,或者诉讼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诉讼中常有缺乏胜诉信心的表现。

在答辩中只要相对人提出质疑,都草木皆兵,答辩中不得要领,举证庞杂无章。

六是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地位尴尬。

一方面,法制部门需要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诉讼抗辨,经常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收拾残局”;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法制部门经常针对执法行为提建议和要求的做法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旦败诉,更是认为法制部门诉讼不力。

造成的结果是,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有看法,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也有看法。

在诉讼中,法制部门常常明知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失误,仍不得不凑证据、找证据进行应诉。

对策建议:一、认识和观点要革新。

在观念上,一方面要认识到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黄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学号:116100011)[摘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模式、具体内容都存在不足与缺陷,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文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以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针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能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与性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绝不是立法者的主观臆断、偶然选择的产物,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综合反映。

”①行政诉讼①,罗静.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川的重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②就人民法院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就行政机关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将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审理行政争议的可得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主管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根据,也是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分工。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司法审查权的界定。

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受到行政诉讼救济的范围,也意味着行政权受到司法权制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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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一)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要求我们必须抓紧机遇,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修改完善中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建立一种人民法院对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审查的完整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陷;完善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根据现实需要,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反思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完善中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国外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做法
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虽各具特色,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确定行政诉讼范围时采取的基本做法不外乎以下两种:(一)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
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是指先通过立法或者判例列举排除法院不宜受理审查的行为,然后概括规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为或者合法争议均属于法院受理和审查的范围。

对于哪些行政行为属于或不属于司法
审查范围,从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的立法和判例看,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一般采取的是列举排除式加概括肯定式。

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排除司法审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司法审查。

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

再如,从法国行政法的规定来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然后再说明行政审判的范围,最后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也是采用概括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排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1〕。

(二)以判例为主的方式
在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受案范围亦有运用判例为主的模式。

所谓的判例,"类似之案件须作类似之判决是已。

"〔2〕(P215)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制定法固有的缺陷,还可以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范围,切实保障公民的利益,而且可以不断适应当代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从而始终与社会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某种程度上也维护了制定法的稳定。

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尤其行政判例)在其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法国,行政审判的权限主要由权限争议法庭的判例和行政法院的判例所确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事项外)。

同样,英、美等国也是采用以判例为主的受案范围确定模式。

在美国,"国会的意图
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问题不作法律规定,而由法院用它自己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3〕(P190)
二、对中国行政诉讼范围的反思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具有以下特点:(一)不实行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立法模式
我国在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不实行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立法模式,而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上采取的是混合的方式,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说,是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该法第2条);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具体行政案件,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种行政案件,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出了排除的规定(该法第12条)。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

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犯的行政争议〔4〕。

我国与西方国家对确定行政诉讼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一开始就被完全排除在行政诉讼范
围之外。

人民法院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并且都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法律评判。

殊不知,一个错误的抽象行政行为,其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人民法院仅能够改变其引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发布该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评判,那么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对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同样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犯的行政争议。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是大量存在的,种类繁多,不仅涉及人身权、财产权,还涉及宪法权利,包括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赋予或者保护的权利。

如果只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保护其他权利,那就意味着其他权利和利益是不受司法保护的,是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置而不承担责任的,最后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很多权益遭受侵害后,处于无法救济的状态。

实践证明,法律无论列举出多少可以受理的案件总有遗漏,所以,用这种方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难免"挂一漏万"。

(二)不以判例的形式确定受案范围
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基本上采取混合的方式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受案范围的确定,既有《行政诉讼法》的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的个别补充规定。

既有概括性的一般规定(第2条)又有
列举式的具体规定(该法第11条);既有肯定的列举,又有否定的列举。

从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和十几年的实践经验证明,以立法形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因为制定法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生活却时刻处于变迁状态,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导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出现法律真空。

致使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很多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来,如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确认行为等等。

实践证明,凡是制定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得不到司法的保护和救济。

再者制定法的抽象性决定了其难以达到同种情况,同种对待的效果和难以保证司法公证。

因为制定法只规定了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的整齐划一的一般模式,而出现在法律适用者面前的却是异常丰富的形态,不同的法官在理解上难免有所差异,进而导致对同类案件的审理结果的不同,从而难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至第7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将法院受理的案件仅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但是第11条第1款第4项有关许可证案件的规定似乎又超出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给人以立法上存在矛盾的感觉,也导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摇摆不定的态度。

目前有关我国司法解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司法解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或前提:①要有具体的事实来源和基础;②应当要有被解释的法律条文;③应当表现为愿意解释,不能够无限制地扩张解释。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司法解释才是具
有正当性的"〔5〕。

但是,我国现行的很多司法解释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如果以判例的形式代替司法解释,则可以避免司法解释缺乏具体的事实来源和基础等尴尬的境遇,还可以弥补制定法的固有缺陷。

(三)划分行政行为的标准不统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划分行政行为,如第11条,对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肯定性列举,有时以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来划分,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时以行政行为内容为标准来划分,如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有时以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来划分,如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拒绝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定职责。

这种以多元标准面目出现的肯定性列举,其结果必然导致受案范围相互交叉或者重复甚至遗漏的现象。

三、完善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建立一种新的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借鉴国外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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