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法律信仰危机的原因及对策法制与经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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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法律信仰危机的原因及对策,法制与经济,

《法制与经济》

农村社会法律信仰危机的原因及对策

王柏江李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20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摘要]农民作为法律信仰的主体,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不能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自觉的信仰法律,潜意识里甚至有规避法律的倾向,因而产生了一种法律信仰的危机,客观上造成了农村中法律的失灵。

[关键词]农村;农民;法律信仰;危机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法律如果不被信仰,法治也就无从谈起。中国社会是一个城乡二元制的社会,农村社会法治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广大农村,农民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不能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自觉信仰法律,因而产生了一种法律信仰的危机。本文将就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加以分析。

一、农村法律信仰危机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不能正确反映农村社会变迁有学者在分析农村中法律失灵问题时,认为农村中的立法已比较完备,因此主要从法的执行上探究原因。[2]在此,笔者不否认经过几十年法制建设的努力,我国农村社会的主要关系和基本问题已纳入国家法律规范之中,但国家法律规范自身的缺陷也是造成农村社会国家法律失灵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正如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落后国家不稳定的原因不在于落后,而在于现代化”。我国当前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迁空前加剧,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在此就迫切需要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以推动社会变迁向理性化方向发展。我国农村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社会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法律体系薄弱,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立法,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

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现代农业法律体系。[3]

2.部门利益倾向严重,有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不相衔接,规定相互“打架”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是有的地方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过分强调和强化自身的职权和利益使得一些社会无序状态竟然有法律“依据”。这对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3.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权利义务不对称,难以保护农民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很重视农民权益,但由于经济的落后,要提高社会生产力,必须首先发展工业,因而使农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在立法上则导致了农民的利益与义务失衡。

(二)农村司法环境恶劣,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

首先,农村司法不独立。在农村,司法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靠乡镇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实现的。除了乡镇政府是国家的一级政府外,其它都是基层组织的派出机构。法庭作为农村司法的核心并不具有独立意志,乡镇政府和法庭的上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对之发号施令。可以说,中国的司法不独立以农村为甚。

其次,司法腐败严重。农村司法腐败表现多样,除了干警生活腐化,作风不正,还有司法本身的腐败,如该立案的不立案、刑讯逼供、非法拘押、办关系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等。凡此种种,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形象和权威。再次,没有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必严,即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然而大量案件表明基层的执法状况不能令人满意。

最后,没有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违法必究是执法必严的保证。但在广大农村,不仅大量民事违法行为草草了结,许多应当予以公诉的刑事案件最终也以“私了”告终。有报道称:目前我国农村发生刑事案件后进行“私了”的占农村犯罪案件的25%以上,而在城镇,这个比例不足4%。[4]可以看出,“私了”现象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当代中国农村由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的艰难转型。凡此种种,最终导致了司法的信誉危机,农民不再信任法律。因为法律并不能给他们以救济,即使有,也因高昂的成本而不得不放弃,农民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农民自然就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三)法律文化落后,不适应农村法治化的目标

这里的法律文化仅指精神性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在我国,农村法律文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规避法律、有法不依现象严重。有些农民不懂法、不信法,遇到问题不按法律规定解决问题。冲突功能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科塞认为,当人们对现有的制度怀疑或缺乏信心,不再接受现有的制度为合理合法时,便形成一种“社会合法性的撤消”,这是社会冲突的主要起因。苏力先生认为,由于传统因素、多民族因素、体制改革与转换等因素使社会法律多元不可避免,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背景下,则容易导致乡民们理性地规避国家法律。[5]中国农业大学的专家所做的一次调查(有效样本388份),约90%的农民认为在农村不可能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约80%的农民认为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约25%的农民选择“忍了”。在这种法律文化下,即便对法律比较了解的村民,在遇到纠纷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诉诸司法机关的也只占少数,多数采取“私了”等非法律手段了断。其次是“民间法”排斥“国家法”,使法律权威受损。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存在着两种控制机制,一是国家和法律确认的法理机制,称为“国家法”,是由国家创设并提供外

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其表现形式,为制定法。二是由村落和农民维持的体现传统社会特质的礼俗机制,称为“民间法”,其表现形式有乡规民约、家法族规、行业规章、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在农村社会,人们必须绝对服从于礼,礼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只不过是对礼的具体化和补充。由于民间法在长期的历史中,经过反复的博弈,人们相对熟悉,监督起来方便及时,违规的成本较高。据郑永流教授分析,民间法被看好,一是由于国家法的实际效果被经验证明不尽人意。二是民间法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的逻辑联系。民间法的作用可见一斑,客观上产生对国家法的排斥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解决农村法律信仰危机的对策

要克服农村的法律信仰危机,最根本的是要重塑法律在农村的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制现代化的客观动因,而法律信仰是法制现代化的主观动因,因此,树立法律权威和培养法律信仰是当代中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完成的使命。树立法律权威和培养法律信仰的方式很多,但是,以法律权威塑造法律信仰,以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是具有根本意义的。有了法律权威才能使农民如同信仰先祖一样去信仰法律;有了法律权威才能使农民尊重法律,在行为上变得更为理智,有所适从;有了法律权威才能使司法实践按客观规律办事,从而使得农民在观念和行为上对法律产生信仰。要树立法律权威,最根本的一条是要使法律赢得民心。具体而言:

第一,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让法律的威严从规范自身散发出来,吸引、规范农村社会走向法治。完善立法首先要有优先保护农民权利的立法精神。法律具有普遍地平等地保护权利的职能,如果所制定的法律不能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普遍实现和平等保护,不能有效地提升他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弱者地位,那么,法律不平等的现象也就出现了。现阶段的农民无论从资源拥有,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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