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

《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

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

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

《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

4.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津贴;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0.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即公司

拟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11.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2.审议公司提供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担保事项;

13.审议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的议案;

14.审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议案;

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8.修改公司章程;

1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0.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

21.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议案;

22.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

23.审议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2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1.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或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所规定的人数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本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半数以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之前(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通知登记公司股东。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事项时,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进行登记、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

股东身份的日期;

7.会务常设联系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及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

件等原因,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