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1.范围与宗旨本规则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责、召开形式与决策程序,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本规则适用于股份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3.股东大会议事原则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大会应本着平等、合法、诚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职责。
4股东的权利与义务4.1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与法人。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2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4.2.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4.2.2 参加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4.2.3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2.4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4.2.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4.2.6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含:4.2.6.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4.2.6.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财务报告与年度财务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4.2.7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4.2.8法律、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4.3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
4.5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4.5.1 遵守公司章程;4.5.2 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与入股方式缴纳股金;4.5.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5.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股东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管理层、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重要平台。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决策,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指引,以便引导会议的进行。
以下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一些指引:
1.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
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大会,并提供大会议程、议题等资料。
2. 出席与表决: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提前确认是否参会,如无法亲自参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3. 会议主持: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议程安排、讨论控制、发言管理等工作。
4. 议程安排:会议议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审议分红等议题。
5. 发言与讨论:股东有权在会议中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发言应围绕议程展开,避免无关话题。
6. 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
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同意。
7. 记要记录: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包括会议的议程、决议结果、股东发言等内容。
8. 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应该将会议结束后的后续工作明确,如公布决议结果、整理会议记录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遵守能够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有效性,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一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股东大会议事规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程第一章会议召开与组织1.1 会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议定于(日期)在(地点)召开,时间为(具体时间)。
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就公司的重要事务进行决策和讨论。
1.2 会议组织本次会议的组织者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并确保会议能够按时和顺利进行。
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董事会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
第二章会议议程与议事程序2.1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当事先制定并告知所有股东。
议程应当涵盖公司重要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1)审议和决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2)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预算;(4)审议并批准重要的合同和协议;(5)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2.2 会议的召集与准备在会议开始之前,董事会应准备相关的文件、报告和材料,以便股东在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决策。
董事会还应确保会议场所的安排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议事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应遵循以下议事原则:(1)会议应按照事先制定的议程进行;(2)会议由主持人主持,确保会议秩序井然;(3)与会股东有权提出意见、询问问题,由主持人适时给予回应;(4)重要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和辩论后,由股东进行表决;(5)会议记录员应当全程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策结果;(6)会议结束后,应及时起草会议纪要,对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进行总结。
第三章投票与决策3.1 投票权与表决根据法律规定和股东协议,每位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相应的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或者通过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投票权。
投票可以通过手举、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
3.2 决策方式根据股东的多数意见或特定协议的规定,重要事务的决策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1)普通决策:根据股东投票的结果,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定;(2)特殊决策: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殊多数才能通过,如超过2/3或3/4的股东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重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既是股东行使权力的平台,也是制定公司业务计划和政策的主要场所。
大会对公司发展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大会的议事规则至关重要。
二、大会准备工作1.召开大会的通知公司应提前发出公告或通知,以便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
通知应当包含大会时间、地点、议程、股西公司股份分配方案及材料的相关细节等。
2.发布公告公司应该在大会召开前至少30天向股东发布公告并刊登在报刊上,详细介绍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条件、投票方式等细节,以便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大会信息并做好准备。
3.制定议程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议程,包括股东提出的各项议案,以便股东知道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大会程序1.主持人大会应由公司高层或董事长担任主持人。
主持人必须确认到会股东的身份和代表权,确保大会的公正和透明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有人利用大会进行作弊行为。
2.设定时间表大会应设定适当的时间表以保证所有股东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所有议案。
3.出席及表决所有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会,否则应提交授权书。
出席的股东应符合法律、章程和公司规定的资格要求。
表决采用股东成立与股份数成比例的表决权,一股一票制。
4.记录会议大会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所有股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并及时通报大会结果。
四、大会决议1.法律效力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
2.实施能力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方可具有实施能力。
3.公告公示公司应及时公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果大会的决议触及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股东、员工和市场。
五、结论股东大会是制定公司业务计划和政策的重要场所,并对公司发展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了解和严格遵守大会议事规则是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权益的关键。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董事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并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4、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1、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定期股东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称“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含本规则)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主持人为大会主席。
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其具体负责股东登记、印发会议文件、负责签到、接收股东临时报名发言(如需要)、统计表决结果等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会议由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程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大会主席(主持人)可指派大会秘书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与配合。
前款以外者,经大会主席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落实会议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席许可。
第二章召集和召开第八条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临时会议视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举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及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1、股东会的召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为:首先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上程序,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如果这样还无法操作,则由监事召集和主持;最后,还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由此可见,新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规定得详细而全面,希望穷尽一切方式保证股东会的召开。
什么是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2、股东会的决议方式过去,股东会只能以会议作为决议的方式,即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现在,新公司法还新增了一种决议方式,即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这种决议方式的确定,减少了股东会召开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公司运营效率。
更重要的是,确认了实践中多数公司以此种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外,临时会议提起的资格条件也有所改变。
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与旧法相比,股东提议资格由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降低至十分之一,这一改变更有利于股东会的召开。
3、表决权的行使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再是唯一的股东会表决方式,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事项的通过标准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超过二分之一表决权即可。
2、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建立对于保障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召开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应于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一般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以总结上一财政年度的经营情况,并决定公司的运营方向和发展策略。
此外,在公司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决策时,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应提前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参会。
二、议事内容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审议和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章程的修订等。
在进行议事前,应当提前向股东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股东对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同时,在会议现场应当设有专门的议事秘书,记录会议的全部过程和决议结果,并将会议记录及时发送给所有股东。
三、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遵循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包括表决的方式、表决时限、表决结果的确认等。
一般情况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保障股东权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确保股东在表决前充分了解议题的内容和影响,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会议纪律股东大会的会议纪律是维护会议秩序的重要保障,会议主持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议事程序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在会议现场,应当禁止参会人员的无关谈话和干扰行为,确保会议的专注和高效。
同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尊重会议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言和表态,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或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五、会议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布会议决议的结果,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报告义务。
对于股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形象。
股东会议事规则(通用3篇)
股东会议事规则(通用3篇)股东会议事规则篇1-----------------------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对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议事规则32749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司股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法律顾问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形式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年度会议及半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股东会年度会议可以审议以下议案和内容:(一)审议董事会的年度报告;(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报告;(三)审议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本年度财务预算预案;(五)审议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六)通报监管机构对本公司的监管意见及本公司对上年度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七)审议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报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的股东会议是企业重要的决策机构,旨在确保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经营管理。
在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中,股东代表在会上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和职责,制定决策,管理股权,监督企业经营。
为了确保投资类股东会议的有效运营,需要制定具体的会议事规则。
下面是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范本。
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集与通知股东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执行董事召开,并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天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 会议时间与地点股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
3. 会议材料股东会议的相关决议和议题将由召集人事先准备好,并在会议前向股东发出。
二、会议组织1. 主持人主持人应由召集人或股东会议决定。
2. 会议秘书会议秘书应由主持人或召集人指定,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会议内容。
三、会议权利和义务1. 出席权股东会议应邀请所有股东代表出席,但对于代表无故缺席的投票,按照出席的比例计算。
2. 投票权每个股东代表有投票权,每一投票代表对应一个股东,不得重复。
3. 表决方式投票表决可以通过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
四、会议决议1. 决议安排所有决议将由出席的股东代表表决后被计算,并由主持人或会议秘书记录下来。
2. 决议通过决议应获得过半数的股东代表的通过,在股东会议上确立,且不能以远程方式进行投票。
3. 签名记录所有的决议都需要被手写并签名记录,并由主持人或会议秘书核对。
以上内容就是国有企业(投资类)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简单介绍,通过这些规则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确保企业的有效运作。
当然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信托企业管理方法》、《信托企业治理引导》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例、企业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履行权益。
企业董事会应该确实执行职责,仔细、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企业全体董事应该勤恳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该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暂时股东大会不按期召开,出现企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暂时股东大会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为企业的权益机构,依据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履行权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单笔额度相当于企业净财产 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余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受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企业刊行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对企业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份事宜作出决策;(十一)改正企业章程;(十二)审议对于看管部门对企业的看管建议及企业执行整顿状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对于得益人利益实现状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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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4.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津贴;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6.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0.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即公司拟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11.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2.审议公司提供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担保事项;13.审议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的议案;14.审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议案;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8.修改公司章程;1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0.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21.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议案;22.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23.审议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2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或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人数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本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半数以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之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事项时,公司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进行登记、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股东身份的日期;7.会务常设联系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及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除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尽快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八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注册地。
第二十一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或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所允许的情形下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六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