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思想及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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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正义思想以人类社会为立足点。这一独特的立足点决定了马克思正义思想与众不同的基本主张,包括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基本立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旨归,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原则,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路径。这些基本主张既超越了西方传统正义思想,也启示我们在当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始终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要着眼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调整好收入分配格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和完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保障制度。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思想,西方传统正义思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5-0022-07 受西方国家关于“马克思与正义”之争、新自由主义尤其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以及近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贫富差距悬殊等民生问题的突出,马克思正义思想逐渐成为我国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研究成果呈逐年增加趋势,研究视角越来越广泛,研究内容越来越透彻。由于马克思的理论是一种批判性理论,如果研究不与他的批判对象相联系,其科学性、真理性与革命性则难以显现。另外,一种理论之所以有旺盛的生命力,通常是因为它与社会现实紧密相结合,马克思理论就是这样一种与现实紧密相结合的理论。因此,研究马克思理论需要与现实相联系,否则其生命力就会大打折扣。鉴于此,本文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阐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主张,揭示其对西方传统正义思想的超越,以及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当代启示,为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一、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主张

马克思正义思想与西方传统正义思想不同,其中,古典正义思想强调城邦正义,个人正义服从于城邦正义,以追求个人的善或德性作为最大幸福目标,是公民社会正义思想;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思想强调个人正义,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个人以追求自由和权利为最大目标,是市民社会正义思想。马克思在对它们进行批判解构的基础上,确立了既不同于古代以公民社会为立足点的城邦正义思想,也不同于近代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的自由主义正义思想,而是以人类社会为立足点的人类社会正义思想,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 〕502。立足于人类社会这一制高点的马克思正义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基本立场

正是马克思立足于人类社会这一制高点来思考问题,决定了其整个理论,包括其中的正义思想围绕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这一红线而展开。早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对林木盗窃法案及造成摩泽尔河岸地区农民贫困的原因分析,就是站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促使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正义思想进行批判,发现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提出要深刻认识国家与法等上层建筑的关系,就要深入市民社会,即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于是,马克思深入政治经济学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开批判。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上层建筑由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归根到底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社会物质财富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所创造,然而在对社会物质财富进行分配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所得部分却是微薄的,特权者所得却是丰厚的,这是非正义的;不仅产品分配非正义,而且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家鞭条等非正义的生产环境下,忍受非人的劳动强度等。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社会遭受着无尽的剥削、压迫、奴役和蹂躏等不正义的待遇。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消灭造成社会非正义的根源。为实现这一目标,马克思制定改变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状况的纲领和策略,在实践中领导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目的就是要想方设法消灭剥削制度。可见,马克思正义思想始终是站在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立场上进行的。

(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价值旨归

马克思正义思想是建立在对理论和现实批判的基础之上,其目的是为了消灭社会非正义的根源,实现理想的正义社会,而理想的正义社会即是共产主义社会,因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2 〕582。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 〕666。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提出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原子般的个人的自由是在与“他物”“他者”的关系中的自由,这是马克思最早从社会关系角度对人类个体的自由进行抽象而思辨的思考,蕴含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萌芽;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通过社会实践,接触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各种苦难,开始旗帜鲜明地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自由、民主、权利等问题进行辩护,提出“相互教育的自由人联合体”观点,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出“自由人联合体”的概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运用异化劳动理论解释“自由人联合体”的本质特征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4 〕119;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真正的共同体”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下的“联合体”〔3 〕666;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深入分析,再次阐明资本主义社会必将被“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所取代的观点。这一系列的陈述表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价值目标始终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是马克思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处于平等的劳动地位,不再受资本的剥削和压迫,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矛盾冲突的总根源,是实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正义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由于所处的阶段不同,其所实行的分配正义原则不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他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 〕304,因此,这一阶段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只能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提出和实行,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有力地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非正义性;另一方面,可以有力地证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消除了一切不对等的权力支配关系,任何人都是按“同一尺度去计量”其贡献大小的分配原则的正义性。当然,这一分配原则,确切来说,是形式正义和实质非正义的有机结合。说它是形式正义,是因为任何人都是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其贡献大小,而无其他计量标准,这是同为人的平等权利,是正义的。然而,正是“同一尺度去计量”的标准,仍遵循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没有考虑个体之间的能力、智力、体力及家庭负担等各方面的差异,因而导致实质上的非正义。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原则是就现有条件而言的最优分配原则,是一种过渡性原则,最终是要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后,旧的社会分工消失,劳动不再是谋生而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高度发达,且人们的精神境界也大有提高,此时,可以从按劳分配原则过渡到按需分配原则。然而,按需分配原则却遭到了如布坎南、卢克斯等学者的批评,其理由是人类之所以需要分配正义原则是因为分配资源的适度稀缺和自私自利的人性所决定,而在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环境业已消失,或者已经减弱到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重要作用”〔5 〕74,因此任何正义原则,包括按需分配正义原则都不再需要。其实,布坎南、卢克斯等学者的观点是将马克思按需分配原则所需分配的前提误解为所需分配的所得物。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之前,学者所讨论的分配主要是基于所得物的分配而言,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马克思所设想的按需分配,主要是基于“人的自我实现”而言。在马克思看来,每个人的需要都是有差别的,只有实行按需分配才能满足每个人特殊的需要。如果不实行按需分配而是实行按劳分配,用“同一个尺度去计量”不同人的所得,这实际上忽略了人的个性和特殊性,因而实质上是非正义的。按需分配由于是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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