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聘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b2bd1da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f1.png)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律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板块性或区域性律所备选库。
第四条公司推动律所管理工作信息化。
使用单位应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预计工作时间、律师资历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板块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公司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适时搭建板块或区域性律所库;(五)指导和监督板块律所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其律所管理制度。
各级企业制定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本企业分管法律领导(总法律顾问)为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归口管理。
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在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企业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本企业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企业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投资企业律所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所选聘第十条律所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日常法律服务。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5c599fe700abb68a982fbcf.png)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 特聘岗位制度
![深圳市 特聘岗位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d822785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c9.png)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是指深圳市政府为了吸引高层次、高水平人才来深圳工作,设置的一种特殊的岗位制度。
该制度针对特定岗位设立特殊的待遇和福利,以吸引具有专业技能、经验丰富、对深圳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才加入。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的重点是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包括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创业导师等。
这些特聘岗位的聘任一般由深圳市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通过公开招聘、研究、推荐等方式确定。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的具体待遇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薪资福利:特聘岗位享受较高的薪资待遇,通常高于同级别的普通岗位。
2. 住房安排:为特聘人员提供住房补贴或提供住房,以解决他们在深圳的居住问题。
3. 福利保障: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确保特聘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4. 子女教育:为特聘人员的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入学指标、学费补贴等。
5. 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结合特聘人员的研究项目和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深圳市特聘岗位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高层次、高水平人才,推动深圳市经济的创新
发展。
同时,这也是深圳市政府为了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来深圳工作和生活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
![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8a644ba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25.png)
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深圳市司法局2002年7月17)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在深圳市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和鼓励本所执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方便条件。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每人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深圳市注册律师名册》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受指派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律师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援助或委托他人办理该项法律援助事务。
第七条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并将相关案卷材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存档备案。
第八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严禁向受援人或相关人员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进行监督。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随时向律师了解有关情况,律师应将情况及时反映。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法律援助事务的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意见表》,在法律援助事务办结后由受援人填写,反馈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信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02a6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8b.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等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市政府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经社会公开招聘形式初步审查确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权限包括:(一)针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监督动议;(三)参加本市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四)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五)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反映群众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六)承担市政府法制机构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https://img.taocdn.com/s3/m/826a4aa5cc22bcd126ff0caf.png)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4]18号【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8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55c9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24.png)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1995年3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工作的主管机关。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是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第七条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批准机关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须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深圳市员工手册律师草拟版本
![深圳市员工手册律师草拟版本](https://img.taocdn.com/s3/m/9578bb0479563c1ec5da71d4.png)
手册前言本《员工手册》是根据深圳市江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依据公司人事、行政、财务等规章制度而制定的,它能指导你了解任职期间的有关准则和制度,提供你在深圳市江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可享受的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资料。
熟悉了这些内容后,你将对公司运作和管理风格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从而能够让你更快更好地融入到深圳市江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中来。
《员工手册》为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之行为准则。
制定《员工手册》的宗旨,在于营造一个有纪律、有秩序的良好工作环境,以便每一位员工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最佳成绩。
由于公司的发展与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手册中规定的政策变动我们都将及时通知你。
你有不明确的地方,请提出自己的疑问。
我们希望你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来遵循和履行本手册的有关内容。
《员工手册》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江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章入职指引报到须知:行政部是具体负责办理报到手续的职能部门,报到时请您出示以下有效证件原件并留复印件:1、身份证;2、学历证书;3、免冠一寸近照3张。
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部出示相关证明的原证件并留下复印件,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在报到时,行政部门将为你办理以下程序:1、厂证:请写清姓名、职称、岗位及贴有本人照片,并盖有公司行政印章的厂证,方为有效的厂证。
2、厂证不得转让,变买变卖借用或擅自涂改,违者罚款100元。
3、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厂证,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进出大门,门卫有权要求出示厂证(不出示厂证者每次罚款5元)。
5、员工要妥善保管厂证,避免污损或遗失,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告并报到人事管理部门处补办(收工本费5元)。
6、员工离厂必须交回厂证(遗失者拒交纳者罚款100元)。
第二章考勤制度一、打卡规定1、员工上班时间:白班:8:30—12:00 下午13:00—18:00加班18:30开始。
管理人员/员工打卡四次,要加班员工,要打加班卡。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2f8c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f7.png)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1993年3月1日深人发[1993]7号)各区人事局、市政府直属和驻深内联各单位人事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加快特区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步伐,现就调整我市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才引进(一)各区从市外引进人才(含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从市外引进教师,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和计划局共同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按市统一规定的引进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杂志特约撰稿人聘用管理办法 - 深圳市律师协会
![杂志特约撰稿人聘用管理办法 - 深圳市律师协会](https://img.taocdn.com/s3/m/558deb78be23482fb4da4c72.png)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扩大《深圳律师》杂志稿件渠道,提高《深圳律师》杂志的专业性和知名度,《深圳律师》杂志面向全市律师招聘特约撰稿人。
为加强特约撰稿人队伍的管理,树立深圳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撰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2、本会个人会员或我市实习律师;3.、有写作特长并自愿接受《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管理;4、有公益心,关心深圳律师业健康发展,对法律事件有高度敏感性及深刻观察力。
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资料后,经《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审核,聘用为特约撰稿人。
第三条:《深圳律师》杂志与特约撰稿人签署聘用协议,向特约撰稿人颁发聘用证书、《深圳律师》杂志采访证。
第四条:特约撰稿人的聘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可以续聘。
在聘用期限内,如《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认为特约撰稿人不适宜继续担任该项工作,可以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第五条:特约撰稿人的名单在深圳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全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特约撰稿人的采访工作,为特约撰稿人正常采访提供方便。
第六条:特约撰稿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律师执业纪律,本着客观、务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第七条:特约撰稿人的稿件优先录用,按规定标准领取稿酬。
根据采纳稿件的质量情况,《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酌情给特约撰稿人记4—8个培训学分,年终对表现优秀的特约撰稿人给予嘉奖。
第八条:特约撰稿人应积极参与《深圳律师》杂志组稿工作,为《深圳律师》杂志每期出版提供选题,并根据编委会确认的主题撰写稿件。
特约撰稿人每年至少完成3篇稿件的自撰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颁布,自颁布之日生效。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b80eb8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d2.png)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深司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司〔2023〕158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2024年4月2日《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章奖励(补贴)申报、审核和监管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司〔2023〕1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提升我市律师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规范《行动计划》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发布《行动计划》奖励(补贴)申报通知,组织预算编报,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奖励(补贴)经费加强监管。
第三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行动计划》奖励(补贴)申报、奖励(补贴)申报材料收集以及对申报主体申报事项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将申报材料初审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主体为市律协的奖励(补贴)直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发布《行动计划》奖励(补贴)申报通知、完成预算编报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完成《行动计划》有关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43bb3a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46.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深府[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吸引国(境)外高级专家来深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设置及其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高级专家(以下简称国(境)外专家),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请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国(境)外专家。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国(境)外专家。
第四条国(境)外专家依照本办法和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国(境)外专家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共同负担。
寻聘费用由聘用单位负担。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规划、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岗位,聘请国(境)外专家。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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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深圳市执业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规范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一、“执业律师”是指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书,在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
二、“新任执业律师”是指从上一年的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三、“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公历年, 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职业培训或法律专业进修的时间,完成每半天视为4学时。
五、“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是指市律协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代表市律协负责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业务研究和律师协会会员职业培训工作。
六、“业务培训”是旨在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 由市律协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包含其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制订的律师业务培训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举办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等。
七、“律师集中培训”是指执业律师集中两至三天接受培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执业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律师业务的培训等。
八、“深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在线课程”是指本市律师通过登录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观看市律协制作上传的业务培训录像资料而进行的律师培训课程。
第二章业务培训内容及要求第三条培训采用学分积分制度,执业律师每年需参加40学时即累计40学分以上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市律协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出修改本年度的业务培训计划。
第五条职业培训学时认定一、培训计划内课程的学时, 按实际完成的时间认定。
二、律师参加市律协业务培训计划之外的下列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 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三)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会, 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四)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和各全国性专业、专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聘任律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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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律师的管理,保障律师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律师,并且本单位应当及时向律师介绍本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任何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聘任流程第四条律师应当向本单位递交书面的聘任申请,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执业情况、执业经验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本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提交给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获得备案凭证后,可以正式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律师有权在本单位执业,并享有与职业地位相适应的各项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执业、提供法律服务、合作协商等。
第七条律师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法律职业道德,不得违法违纪、违背律师执业规范。
第八条律师有义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有义务向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有义务支付本单位规定的聘任费用,并根据规定上交事务所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经费。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律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进行严格管理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务管理制度,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处理、结案等流程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律师职业培训机制,不定期组织律师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实践案例讨论等,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为律师购买相关的职业责任险,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律师从业中的投诉举报事件,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保障律师执业的正常进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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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年月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提高深圳市执业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技能,规范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一)“执业律师”是指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书,在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
(二)“新任执业律师”是指从上一年的月日至当年月日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三)“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期间,目前指每年月日至月日。
(四)“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法律专业进修的时间,完成每半天视为学时。
(五)“职业培训委员会”是指市律协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代表市律协负责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业务培训”是旨在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由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和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及全部专业委员会)每年制订的律师业务培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举办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等。
(七)“律师集中培训”是指执业律师集中两至三天接受培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执业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律师业务的培训等。
(八)“深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在线课程”是指本市律师通过登录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观看市律协制作上传的业务培训录像资料而进行的律师培训课程。
第二章业务培训内容及要求第三条培训采用学分积分制度,执业律师每年需参加学时即累计学分以上的业务培训。
其中最少应该包括不少于个学分的现场培训积分。
第四条市律协职业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出修改本年度的业务培训计划。
第五条职业培训学时认定一、培训计划内课程的学时,按实际完成的时间认定。
二、律师参加市律协业务培训计划之外的下列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三)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会,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四)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和各全国性专业、专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与流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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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聘任与流动制度
为规范本所执业律师的管理和流动,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凡具有律师(司法)资格,领取了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表现良好的,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聘任为专职律师。
第二条专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每三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合同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第三条被聘任的专职律师除遵守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否则本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四条被聘任的专职律师其报酬和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本所按照法律等相关规定为聘用律师交纳相关保险。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满,律师要求转所的,本所与转所律师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及相关转所手续。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未满,律师要求离所或者本所解聘律师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后,本所应与律师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或者相关的转所手续。
第八条本所不得因个人目的和其他不正但目的,阻止或刁难律师合理流动。
第九条本制度归口部门为法律事务部,补充和修改须经执行主任批准。
第十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设立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199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1997)](https://img.taocdn.com/s3/m/b50442c2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6a.png)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9•【字号】•【施行日期】1997.04.0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议案》。
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二款修改为:“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
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到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向市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书。
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径为注销登录。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联名公告。
”六、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五)项:“资金证明”,第(六)项“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原第(五)项调整为第(七)项。
”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招募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招募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3be2e9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49.png)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招募制度在律师事务所的运作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支持,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和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律所业务的发展。
为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和数量,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完善的招募制度。
本文将从准备招募、选拔流程和事务所待遇三个方面探讨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的招募制度。
一、准备招募1. 招募需求评估在律师事务所拟定招募需求之前,首先需要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类型和数量。
考虑到事务所业务的发展需求和人员配置优化,律师事务所应该明确人员的招募目标。
2. 确定招募岗位及要求根据招募需求,律师事务所需要明确招募的职位和该职位的技能要求。
这样可以让应聘者清楚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招募要求。
3. 编制招募公告在公告中,律师事务所需详细说明招聘职位、岗位职责、技能要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及招聘流程。
公告应公正、准确、明确,以吸引到达招募要求的人才。
二、选拔流程1. 简历筛选收到应聘者的简历后,律师事务所应仿照给予每位应聘者公平的机会,依据其简历和岗位要求进行筛选。
这一步骤可适当使用面试、考核测试等方式来进一步评估应聘者的能力。
2. 个人面试通过面试环节,律师事务所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
面试过程中,要注重考察应聘者的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3. 考核测试根据不同的专业技术要求,律师事务所可以设计一些针对性的测试项目来评估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这有助于确保所招募人员的专业能力达标。
三、事务所待遇1. 薪资待遇律师事务所要提供合理的薪资待遇,以保证人才能够在事务所有竞争力的条件下积极工作。
薪酬应根据应聘者的经验、能力和贡献来确定。
2. 培训发展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培训机会,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这有助于保持人才的竞争力,并提高事务所整体的专业水平。
3. 职业发展路径事务所应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吸纳优秀律师人才的规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吸纳优秀律师人才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9ff7e2902020740bf1e9b00.png)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吸纳优秀律师人才的规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深司[2001]5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1.05.23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废止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吸纳优秀律师人才的规定
(2001年5月23日深司〔2001〕52号)
为了广泛吸纳高素质律师人才,特别是吸纳国外留学回来人员,促进本市律师业的发展,适应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业的实际情况,对申领本市律师执业证和申请设立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加入合伙人作出如下规定: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在本市一
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参加培训,可以申领本市律师执业证。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7dc065f7ec4afe04a1dfe6.png)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6]6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6.11.07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6〕68号2006年11月7日)
为规范我市人才市场活动秩序,建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培育恪守诚信的人才中介服务和人才求职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市场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市场秩序,建立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市、区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市人事系统网站向社会发布。
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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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管理办法(经2009年4月17日第六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扩大《深圳律师》杂志稿件渠道,提高《深圳律师》杂志的专业性和知名度,《深圳律师》杂志面向全市律师招聘特约撰稿人。
为加强特约撰稿人队伍的管理,树立深圳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撰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2、本会个人会员或我市实习律师;
3.、有写作特长并自愿接受《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管理;
4、有公益心,关心深圳律师业健康发展,对法律事件有高度敏感性及深刻观察力。
应聘人员填写相关资料后,经《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审核,聘用为特约撰稿人。
第三条:《深圳律师》杂志与特约撰稿人签署聘用协议,向特约撰稿人颁发聘用证书、《深圳律师》杂志采访证。
第四条:特约撰稿人的聘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可以续聘。
在聘用期限内,如《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认为特约撰稿人不适宜继续担任该项工作,可以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第五条:特约撰稿人的名单在深圳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全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特约撰稿人的采访工作,为特约撰稿人正常采访提供方便。
第六条:特约撰稿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律师执业纪律,本着客观、务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第七条:特约撰稿人的稿件优先录用,按规定标准领取稿酬。
根据采纳稿件的质量情况,《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酌情给特约撰稿人记4—8个培训学分,年终对表现优秀的特约撰稿人给予嘉奖。
第八条:特约撰稿人应积极参与《深圳律师》杂志组稿工作,为《深圳律师》杂志每期出版提供选题,并根据编委会确认的主题撰写稿件。
特约撰稿人每年至少完成3篇稿件的自撰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律师》杂志编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颁布,自颁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