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PPT(25张)

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
为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 1、行政责任 • A、行政处分 • B、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
营业执照。
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 2、民事责任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 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 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 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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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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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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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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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保障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最新law5:第五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教学讲义ppt课件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设置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是不一 致的。而依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1995年2月1日生效的《广告法》优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也作了如下规定:“本法施行前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 、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而以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条之规定。
第一、直接假冒他人商业标示及类商业标示; 第二、 以淡化、弱化他人商业标示及类商业标示 等方式损害他人商誉; 第三、 以自己的产品、服务误导公众; 第四、 针对他人的产品、服务误导公众;
第五、 侵害他人商业秘密。
1.仿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行为
(1) 侵害的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知名商品 是指在相关市场区域内具有一定信誉并为相关市场区域内消费 者所认可的商品。特有的含义是指该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 装潢具有独特性,明显异于其他同类商品。
(3) 特别禁止了三种情况 第一、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 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
第二、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 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目录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2.2 诚实信用原则2.3 公平竞争原则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3.2 商业贿赂3.3 恶意诋毁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4.2 行政裁决4.3 司法救济五、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5.1 案例一:虚假宣传5.2 案例二:商业诽谤5.3 案例三:非法竞争手段参考文献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违反法律、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企图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它保障了经营者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益,防止任何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2.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2.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强调竞争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垄断、恶意诋毁等手段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以虚假事实、虚假效果等误导性内容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3.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3.3 恶意诋毁恶意诋毁是指对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商誉进行有意诋毁、贬低的行为。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在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经营者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 定的起因、背景和对社会经 济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 2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为
行为
行为
明确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谋 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这些 行为对商业环境的影响。
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秩序 和公平竞争
阐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以及该法在促 进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加强法律宣传和维权意识的提高
强调加强法律宣传和提高公众对维权意识的重 要性,鼓励大家拥护该法并积极参与维护自身 权益。
司法惩罚和罚款
概述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司法惩罚和相应的罚款 责任。
注意事项
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引导大家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2 防和维护自身商业权益
提供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维护自身商业权益的建议和方法。
3 如何维权
提供维权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帮助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人们。
结论
垃圾电话、短信等骚扰行为
介绍垃圾电话、短信等骚扰行为的影响,以及 法律对这些行为的规范。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详细解释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以及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恢复商业信誉
阐述商业信誉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 恢复受损的商业信誉。
停止侵权行为
说明侵权行为后续处理措施,包括停止和阻止 进一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及对他人商业信誉造成 的潜在伤害,并解释其对 商业关系的影响。
分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行为,详细说明对商业活 动的不良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PPT培训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的义务
•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障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此义务包括3个方面: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
②警示说明义务,指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 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 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 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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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 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 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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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
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所作的 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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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 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 道德。
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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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有7种 情形: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 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 他销售者追偿。
虚假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内容提出的询问,经 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PPT88页).pptx

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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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 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 消费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 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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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专家表示,如果此次恶性营销风波继续发展下去,可
能会不断曝出新情况,牵进更多的企业,影响乳业的健康
发展…
由圣元“早熟门”牵出的连环恶意销事件令人震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企业间的恶意营
销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只要是存在竞争的行
业,企业大都会通过打击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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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奶粉反垄断调查扩至国产品牌
2013年07月09日 12:19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林媛媛
发改委针对奶粉行业的反垄断调查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延伸到了奶粉原料供应商和国产奶粉品牌。反垄断局 正在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富仕 兰(美素佳儿)等奶粉企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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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行 为或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表示手段,使自己商品或 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的 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 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 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表示。
公安县有一个统计,烟草方面的税收有2200万,财政收 入三亿五千万,烟草占到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七八,这 个比例远远达不到全国的10%左右平均水平。
公安县是一个长江的泄洪区,本地的工业不太发达,农 业税取消以后,所以它征税的突破点不太多,所以最 后把眼光最后就落到了烟草这个事情。
课堂测验
【多选题】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B违背交易相对的人的意愿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
一年后,农贸市场换了新的管理者,他们认为老田的做法 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因此又在市场上加了两个卖 豆腐的摊位。老田以市场违约为由,将市场起诉到法庭。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市场里只有一 家卖豆腐的确实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没有支持老田的 诉讼请求。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要求市场方按合同要 求不再另设其它的豆制品摊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 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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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
• 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以下几种行为:
• 第一在商品上使用根本不存在的名优产品标志 的行为
• 指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名优标志根本不存 在,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 费者也是一种莫大的欺骗行为.
• 第二在未获得名优标志的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的行为
• 第三进行商业混淆行为的主体从主观上来说是 故意的.即故意进行商业混淆行为,目的是使自己 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相混淆,从而 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取得经济上的利益.
• 第四商业混同行为侵犯的客体(标的)是他人的商 品或服务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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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混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或其他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和服 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相混淆,从而导致或足以 导致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使主体接受 其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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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混淆行为有以下特征
• 第一商业混淆行为的主体
• 第二进行商业混同行为的主体的行为体现为假 冒或模仿特定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名优标志指的经行政机关.民间组织.消费者评选,经Βιβλιοθήκη 者的商品或服务达到名优水平,由评选
者颁布的证明其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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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伪造或 假冒认证标志行为
• ①在未经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 ②在产品上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的行为 • ③认证被取消后,继续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 ④篡改.变造认证标志图案加以使用的行为 • 其他伪造及假冒认证标志的行为
经济法课件5-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回扣、佣金、提成等。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 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 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 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盗窃、胁迫、利诱等手段 获取商业秘密,披露或使用商 业秘密等。
经济法课件5-反不 正当竞争法
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与监管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分析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反对不正当 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案例三: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例分析
总结词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 或其他好处的方式,影响交易对方的判 断或决策,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 为。
VS
详细描述
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给予对方公司负责 人高额回扣,以获得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 采购条件,这种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THANK YOU
感谢观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损害了 被侵犯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市 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低价倾销行为
01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 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的行为。
02
低价倾销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 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 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有奖销售行为
具有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其调整对象是不 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 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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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 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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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 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2002年至2003年6月,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 电子有限公司购入“步步高”牌电子产品计4329166元, 向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入“厦新”牌电 子产品计3179717元。期间,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 “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 分别收受上述两公司支付的费用138109元、79600元,合 计217709元。上述收入均系虚构,且未如实入帐。杭州市 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假借“赞助费”、“返利款”、“促销 费”、“场地费”等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商业 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514.18元、罚款15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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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鲁豫与“诺亚舟学习机”
代言语录:“门门高分上名校;内容好,成 绩当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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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回应:陈鲁豫的助手王小姐:“这些事都是在合约 之后,和鲁豫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在做代言之前, 确认过产品的质量,而且他们厂商也的确有国家颁布的 合格证书,至于广告用语的宣传词上有什么问题,那是 他们广告创意的问题,不能责怪鲁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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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广告
(1)概念。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 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 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 误解的程度。
(2)危害性: ①违反商业道德,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②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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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 高法律的威慑力。
执法实践创新
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提高执法的整体效果。
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例如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
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 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 当事人、查阅文件资料、现场
勘查等。
立案审查
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
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 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 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营业执照等。
执行与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执 法机构将依法执行,并对执行
等。
虚假宣传的认定需要考虑宣传内 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程度、宣传 手段的合法性、宣传行为的持续
性等因素。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 易机会或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 方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财物
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类型包括:给予回扣 、提供旅游、娱乐等好处。
商业贿赂的认定需要考虑贿赂行 为的隐蔽性、贿赂金额的大小、 贿赂行为与交易的关联度等因素
国际公约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 为各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国际合作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
各国通过定期交换信息,了解其他国家的竞争政策和执法动态,以便更好地协调 行动。
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可以联合开展执法,共同打击不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24页)

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 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
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
• 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
程公司,行为违法 • 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
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 (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 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构
• 立法目的 •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欺骗性交易 、 • 商业贿赂、 • 虚假宣传 • 侵犯商业秘密、 • 低价倾销 、 • 不正当有奖销售、 • 诋毁商誉 • 监督检查(部门 、职权) •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2、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看, • 反垄断法自成体系,单独立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可单独立法, • 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
责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 律渊源
3、从性质上看, • 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
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 区别与联系
•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 • 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 • 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 属于竞争的范畴。
• 垄断行为从本质上看,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 • 是竞争的对立物 • 是消除竞争,与竞争水火不容。
成都电信局工程公司收受回扣案
反不正当竞争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

(一)市场混淆行为第5条
• 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 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 费者误认的行为。丑粮液-五粮液和大白免-
犬白兔.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 3、名称混同 • 4、虚假表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同一 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
(五)虚假宣传行为
第9条
1、行为主体——生产或服务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其他 经营者(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代言人规定) 2、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3、行为人客观方面 (1)对商品与服务做欺骗性、误导性的宣传 (2)利用广告、其他宣传方法
相关法律规定——《广告法》
《新广告法》第十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 是依法取得的除外; 关于极限用语,通常分为四种情况来看: 1.绝对禁止使用:所有主观的最高级别形容词均绝对禁 止使用;客观上无法证明或证伪的极限形容词禁止使用。 示例如下: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美、最优秀、最 先进、最时尚、最受欢迎、顶尖、终极、极致、万能、 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 无前例、世界领先品质、填补国内空白等。 2.相对禁止使用:在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但无法 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不得使用。 示例如下:第一、顶级、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 多、最早、最先、金牌、冠军、王牌、独家、全球首发、 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等。 3.相对禁止的例外:在限定范围且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的 情况下,由绝对用语变为相对用语时可以使用。 示例如下:某新款产品“第一”次发布、某款车的“顶级”配 置型号、某网站某月销量“最高”产品、某公司“最新”推出 产品、某楼盘“最大”户型、某鞋型“最小”尺码、某款特定 型号的手机在独家平台上“全网首发”、某产品在某范围内 的“独家”代理等。 4.依法取得的除外:禁止情形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及其它组织、个人的姓名、名称或荣誉性称号中本身含 有极限用语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兰“超级” 联赛、奥运会“金牌”获得者、某空军“王牌”飞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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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 CHARACTERISTICS OF TRADE SECRET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 悉
保密性
一定的保密措施
经济性: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实用性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Uniform TS Act
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 指如果对于可通过此 类信息获得经济利益 的群体来说,信息是 保密的是不公开的, 该信息便可以认定为 具有秘密性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 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 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 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的商品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 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 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 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 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 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①必须超过5000才违法;②必须来自一张奖券; ③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 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 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 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 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 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 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 的行为。 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 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提示】 1.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2.第三人善意免责。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 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 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 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 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第五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讲框架
竞争的概念与特点
竞争概念:
两个以上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生产经营者,为争取利益 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 机会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竞争特征:
主体特点 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优胜劣汰为结果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一元模式 二元模式 交叉模式
混淆行为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讨论: 包装 V. 名称 TIFFANY
讨论:波尔多???
商业贿赂行为
涵义: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 方有关人员或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务或其 他好处的行为。
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 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 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 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 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提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 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 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Info. not in continuous Use = has economic value
信息即使不被使用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Info. not yet in use = has economic value
信息即使不被积极利用而是消极利用也可以成为商业 秘密
Info. not in positive Use = has economic value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提示】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 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课堂讨论: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
依据所给材料,分析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的深层原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信息即使不用于商务实践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Info. not in use in a business = has economic value
信息即使不能使权利人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只要可 以产生独立的经济价值,仍然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Info. not giபைடு நூலகம்e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 has economic value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 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 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 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 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分类 THE TYPES OF TRADE SECRET
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专利法的保护
经营秘密 管理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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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作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该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是潜在的还是实在的?这种经济利益是 独立存在的还是可以依附于其他信息或实物存在的?
商业贿赂行为
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
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 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 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 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 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 亦不构成该行为。
这种商业秘密是否必须被权利人积极使用以创造经济 价值?是否阻止该信息使用,即消极使用而创造相应 的经济价值的信息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呢?
是否只有给权利人带来商业上的竞争优势的信息才被 考虑为商业秘密?
……
独立经济价值 INDEPENDENT ECONOMIC VALUE
信息即使不被连续使用仍然可以成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