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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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话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嘿,朋友!今天咱来聊聊孟德斯鸠的那本《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啊,那可是相当厉害!孟德斯鸠这老爷子在书里就像个智慧的小精灵,到处蹦跶着给咱们讲法的那些事儿。

他说啊,法律可不只是一堆条文,那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精神呢!你想想,要是法律都乱七八糟没个准头,那咱老百姓不就抓瞎了嘛。

他强调说不同的地方要有不同的法律,就好像不同的人得穿不同尺码的衣服一样,合身才舒服呀!比如在一个草原上,和在一个大城市里,那法律能一样吗?肯定不能啊!他还特别提到了权力的制衡,就像玩跷跷板一样,这边重了那边就得起来点,不然就失衡啦!孟德斯鸠说权力不能都集中在一块儿,不然那可就容易出乱子,得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大家才能相安无事。

我就想啊,这老爷子太有远见了,这不就是怕有人权力太大无法无天嘛!这本书里还有很多有趣的观点呢。

比如他说地理环境也会影响法律,北方冷,南方热,人的性格都不一样,法律自然也得有点差别。

嘿,听着还挺有道理!有时候我就琢磨,难怪咱这地方的法律是这样,原来是有这些个原因呢!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感觉自己好像突然懂了好多。

以前觉得法律就是那些干巴巴的条文,现在才发现背后有这么多门道。

孟德斯鸠就像个法律界的大侠,带着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闯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丰富多彩。

总的来说啊,这本书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它不光是一本讲法律的书,更是一本让我们思考社会、思考人性的书。

它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们对法律这个神秘世界的大门。

如果你还没读过,那可得赶紧去看看,说不定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呢!孟德斯鸠老爷子在书里等着给你传授他的智慧呢,哈哈!。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精神,是一种社会共识,是一种道德行为指南。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消除社会混乱,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以普遍的原则来规范行为,并以公正、公平、公平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他认为,法律应该包含精神上的因素,以便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私心行事。

孟德斯鸠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包含现实的因素,而且应该包含精神的因素,以此来促进社会的秩序和和谐。

他的观点也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总之,孟德斯鸠主张将精神因素纳入法律体系,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他的观点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浅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浅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浅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摘要:《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本文主要是以我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分析。

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

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

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

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杰作,该书深
入剖析了法律与政体、权力、自由、气候、土壤、民族习惯、人口、贸易、货币、民事制度以及国家重大事件等多个方面的复杂关系。

作为一部跨越多个领域的鸿篇巨制,其深度和广度都令人叹服。

首先,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政治哲学
中的一项重大创新。

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这一理论不仅为后来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对法律的理解十分深刻。

他认为,法律不仅
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更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他强调,法律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简单地服从于某个人的意志或利益。

这种对法律的理性和客观的理解,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孟德斯鸠在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地理环境对法律和政治
制度的影响。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这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核心思想。

虽然这一观点在今天看来可能有些过于简单和片面,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观点,更重要的是,它启发了我们对于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

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里,我们仍然可以从这本书中汲取智慧和启示,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撑。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和对后人的启示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和对后人的启示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总结。

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他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而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孟德斯鸠的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一、《论法的精神》的简介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着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此书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研究法并不是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在法律之外,从政治、历史、文化、宗教、哲学、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为世人勾画出了一幅别具一格的法文化长卷,而我在读书的过程中也确实被其理论深度所折服。

二、《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此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部分:(一)介绍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君主政体的特点虽然是君主一人专制,但是却有固定和明确的法律,而所谓的共和政体,它是国家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把握最高机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有法可依,是法治的。

其次,对于立法权利的归属问题上,政体的性质起着绝对的影响。

在执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中,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意识和规律,那就是国家的人民可以指定本国的法律法规。

而在贵族制的政体下,只有少数的上层阶级和君主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而在所谓的专制体制下,没有立法权这样的权利存在。

可见,政体对于立法权利的影响之大。

另外,对于制定法律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法律内容的增减和繁简等,政体也存在影响。

(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一、孟德斯鸠的原初动机:法的形而上学生活于17 世纪和18 世纪交汇时期的孟德斯鸠深受柏拉图理性论影响。

他说:柏拉图感谢天,使他出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

我也感谢天,使我出生在我生活所寄托的政府之下,并且感谢它,要我服从那些它所叫我爱戴的人们。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

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这些原则引伸出来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等等。

尽管孟德斯鸠声言: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

但他又承认:我们越思考到细节,便会越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定性。

显然,他发现的原则的确定性的唯一途径是他的思考理性的思考。

因此,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的原初动机,是要为所有各国建立共同的法律原则,即为所有的立法者立法。

事实上,源于其研究方法的偏颇,他只能是在法哲学领域制造出另一个形而上学以原则为最高抽象物的形而上学,和孔子的仁、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里,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所有理性论者们的认识论谬误。

尽管孟德斯鸠抱着使每个人爱他的责任、爱他的君主、爱他的祖国、爱他的法律的话,使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政府、每一个岗位,都更好地感觉到自己是幸福的话;那我便是所有人们当中最快乐的人了的善良愿望从事《论法的精神》的写作,但是,在科学的最终审判面前,其原初动机仍然难以摆脱抽象的、片面的和泛化的先验论性质。

至于《论法的精神》在历史上所产生的影响,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迎合当时资产阶级政治谋求和经济利益需要。

二、《论法的精神》的精神:我的原则受制于其理性论的认识论限制,《论法的精神》的精神被孟德斯鸠隐喻地定义为我的原则。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引言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法意》中提出了法精神的概念。

法精神是指一种超越具体法律条文的普遍原则和价值观,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一、法精神的内涵;二、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三、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

二、法精神的内涵1. 法律平等孟德斯鸠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在同样的条件下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就是所谓的“平等 before the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法治原则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必须以一系列固定而公正的规则为基础来管理其公民。

这些规则必须由明确而公正地执行者执行,并且适用于所有人。

这就是所谓的“rule of la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依法治国”。

3. 人权保障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必须确保人们在言论、信仰、组织和行动方面享有自由,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迫害。

这就是所谓的“human rights”,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权”。

三、法精神与民主政治的关系1. 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孟德斯鸠认为,法精神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因为只有在一个以法律为基础并且遵守法律原则的社会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社会,那么少数人可能会掌握权力并压制多数人。

2. 法治与民主相辅相成孟德斯鸠认为,法治和民主应该相辅相成。

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他们应该有机会参与制定和修改法律。

同时,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中,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并且不得违反它们。

四、当今中国如何发扬法精神1. 加强法治建设中国正在加强法治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并且加强了司法体系的建设。

这些措施是发扬法精神的重要步骤。

2. 推动司法改革中国正在推动司法改革,包括提高审判公正性、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介绍如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中提出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的本质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变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普遍的
道德和自然法则,而不应该仅仅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因此,法律应该超越特定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的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法律应该符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习俗和传统。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当地的
社会和文化习俗,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仰和认可。

他主张应该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寻求相似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法律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代表了人民
的利益和普遍的道德原则。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案件,防止政治和个人的干扰。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变性,要求法律符合当地的文化和传统,同时要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些原则至今仍然是现代法学和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之浅析———对《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解读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之浅析———对《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解读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之浅析———对《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解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形成的背景任何思想观点都不是无源之水,都有其自身形成发展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亦是如此。

孟德斯鸠潜心多年,汲取了前人和同时代学者的大量的思想精华,从而形成了其自身的思想体系。

他的哲学思想既受到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经验主义的影响,同时也带有笛卡尔理性论以及莱布尼茨的自然神论的色彩。

培根的经验主义强调一切知识来源于对客观世界的感觉,而不是来源于头脑里固有的东西,经验主义需要对外界的每一个经验中的特殊的、个别的事物进行归纳,最后得出一个普遍的道理。

孟德斯鸠就是通过观察不同地域条件下人定法的形式来总结出法的一般规律的,进而构建出其自然地理学说的。

笛卡尔认为,人类是精神和物质的二元结合,并且人的原始情绪总是同一定的对象相关联。

孟德斯鸠也从法这种“外在物质”中找到了指向人类精神的索引。

此外,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还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于17、18 世纪之交,此时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主义制度已经逐步从发展的顶端走向崩溃,但统治阶级并没有认识到危机的本质,仍然大举扩张,这使得民生更加凋敝,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向。

与此同时,工业革命在法国兴起,资产阶级逐渐在经济活动中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但正在壮大的资产阶级亟须理论上的引导和支持,以便他们在政治活动中得到相应的话语权。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孟德斯鸠希望用自己的智慧从神学以外的角度为国家建立更合理的秩序提供良策。

此外,这一时期的自然科学突飞猛进,大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整个社会洋溢着崇尚理性、确信社会进步的乐观主义精神。

人们开始关注自然科学,相信只要不再屈服于神,而是面向自然、征服自然,就能从愚昧和迷信中解放出来,获得巨大的力量,推动社会前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介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法政论》(The Spirit of the Laws)对法治和立宪制的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提倡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对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权力分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分立的追求上。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隔,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用和专制。

他将政治权力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国家决策的过程。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中,行政权力应该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力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机构行使,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法决策。

他强调立法权力应当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权力应当负责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益,并有效地制约行政和立法的滥用。

权力制约与平衡除了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还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认为,政治体系中的不同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权力制约孟德斯鸠主张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来限制不同权力机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裁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

这种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确保政府稳定和社会公正的关键。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平衡,互补而不是相互对立。

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相互制衡,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是18世纪上半叶出生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古老的经典著作之一,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最深远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学说,他主张权利分立权力制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早在之前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以及马基雅佛利都提出过类似“分权”的主张,这些虽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是为后来的分权学说提供了条件。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1]。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孟德斯鸠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是由国家权力划分和国家权力制约相互联系的理论部分组成。

在国家权力划分的理论问题上,孟德吸收了洛克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思想观点和思维方法。

孟德斯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二、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衡。

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引言孟德斯鸠(Montesquieu),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于18世纪提出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理论,该理论对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总结为分权、约束和平衡原则。

本文将会详细探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包括其主要思想和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分权原则分权是孟德斯鸠论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部门中,以避免权力集中和滥用。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即执法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担任,相互制衡。

这种分权的体系可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分权的原则得到了广泛应用。

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

例如,在议会制度下的国家,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构负责裁决争议。

这种分权的体系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和维护民主的正常运行。

约束原则约束是孟德斯鸠论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他提出了权力制衡的概念,不同权力应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以防止某一权力过度扩张。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约束的原则被广泛应用。

宪法成为对政府行为的最高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

而且,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政府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

此外,司法独立也是约束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

司法机构可以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平衡原则平衡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第三个核心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在不同的机构之间保持平衡,以防止某一机构过度扩张权力,导致权力滥用。

他提出了制度平衡的思想,即通过不同的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来维护政府的稳定和公正。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平衡的原则被广泛应用。

例如,在议会制度下的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相互平衡,相互制约。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独立机构,如反腐败机构、人权机构等,来确保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

《论法的精神》摘要及评论

《论法的精神》摘要及评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010-3-15《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全书共六卷31章,体系完整,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

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他认为:法律与地理、气候、土壤、政制、宗教、风俗、贸易、习惯、商业等都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万物都遵循一定的法。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

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

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1. 了解孟德斯鸠好啦,咱们今天聊聊这位大名鼎鼎的孟德斯鸠。

说到他,大家可能会想,“这位老兄到底是谁?”其实,他可是个厉害人物,活跃在18世纪的法国。

孟德斯鸠是个法学家、政治家,更是个思想家。

他的书《论法的精神》简直就是一部思想宝藏,里面的观点至今都能让我们拍案叫绝。

总之,孟德斯鸠就是那个能让你恍若在阅读一部悬疑小说,竟然还没打瞌睡的家伙。

2. 法律与社会2.1 法律的精神咱们先说说法律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可不是凭空而来的,它得和社会的历史、文化、风俗相挂钩。

他说“法律是每个国家的灵魂”,听起来是不是很酷?这意味着,想要理解法律,就得先理解这个国家的人民、风俗和环境。

就像你想知道为什么大家喜欢吃辣条,首先得明白这地方的饮食文化。

2.2 社会形态的重要性接下来,他提到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社会形态。

他区分了不同的政体,比如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

每种政体都适合不同的国家和社会。

在孟德斯鸠眼中,法律的制定也得根据这些因素来调整,不能“一刀切”。

就像穿衣服,冬天你不能穿短裤,夏天也别披着大棉袄,不然就尴尬了。

所以,法律要灵活,得因地制宜,这才是真正的聪明。

3. 三权分立3.1 三权分立的魅力说到孟德斯鸠,不能不提他的三权分立理论。

这个理论简直像是个“法律界的四叶草”,幸运又神奇。

他认为,相关部门应该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开,这样才能互相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包揽了所有的权力,那绝对是“权力的暴徒”啊,哪儿能给老百姓留活路呢?3.2 权力的制衡而且,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之间的制衡,哪一个部门都不能太过分,得保持一个平衡。

就好比打麻将,谁都不想被“胡”的人掌控一切,不然那游戏就没意思了。

权力之间要像朋友一样,相互制约,才能让国家运转得更顺畅。

这样老百姓才能有个好日子,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听到这儿,是不是觉得孟德斯鸠真的很有远见呢?4. 文化与法律的关系4.1 文化的影响力然后,咱们再聊聊文化的影响。

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简评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摘要】作为孟德斯鸠政治法律方面代表作三部曲之一的《论法的精神》,在法学界和政治学界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无论是从题目还是从其内容而言,孟德斯鸠都是围绕“法”这一词而展开具体的讨论。

孟德斯鸠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关键词】精神关系自由三权分立一.法的概念、精神孟德斯鸠在不同层次上使用“法”这一概念。

在广义上,“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的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热泪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1】这种广义上的法近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则的总和。

第二层次上即中义上使用的“法”是指人类社会规则,包括宗教、道德、习惯和法律。

在第三层次上即狭义上使用的“法”的概念即人定法,人所制定的法。

这不同层次的“法”的使用体现了孟德斯鸠对“法”认识的深刻。

不同层次上的法精神又是什么呢?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就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法律与整体的性质与原则有关,也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与气候有关,与土地的质量、外貌、面积有关,与生活方式有关,与政治所能容忍的的自由的程度有关,与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有关。

与别的法律有关,与法律的来源有关,与立法者的目的有关,与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

“这些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2】也就是说,法的精神外在在于立法者,立法者有义务去遵循而无法改变它。

另外,法的精神又是个关系的概念,存在于法与外在事物的关系之中。

还存在于法律的相互关系之中。

二.法律与自由法律与自由业是孟德斯鸠这部巨著中的重要部分。

孟德斯鸠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社会目标。

他把自由分成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上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我觉得这一点在现今的民法上体现的最为明显。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评价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评价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评价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经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该书的评价:
1. 思想基础: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观点,这些思想和观点成为了后来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例如,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平衡的目的。

这一思想对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历史地位:作为一部政治哲学和法学经典,《论法的精神》在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产生了影响,而且对整个世界法律和政治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理论价值:该书的理论价值也非常高。

孟德斯鸠在书中对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深刻的思想和观点,为后来的政治哲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重要价值的经典著作,它不仅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整个世界法律和政治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书评

四、立法和土壤及谋生方式的关系
不同的土壤结构,间接地导致不同性质的政制和法律形式。土地优良自然令人们 产生对土地的依赖性,乡村的人们农耕繁忙,而不太关心自由,他们只想要太平,一 切政体对他们都是一样的;加之肥沃的土地常常是平原,无法同强敌对抗,只有向强者 屈服。所以,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专制政体。相反,土地不太肥沃的国 家则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以为政制上的补偿。贫瘠的土地常在多山地区,这 类国家易守难攻,不易被征服,有利于自由精神的生长;加之人民的生活艰难,必须辛 勤劳动、团结合作才能得以生存,因此更有可能采行温和的政体和制定宽和的法律。 土地的差异造成人们谋生方式的不同。“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 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 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 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5]开 化程度较低的民族除了暴力性冲突产生的不公以外,几乎不知道其他种类的不公道, 所以政治性协议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无需耕作的民族居无定所,但发生的纠纷 依然会很多,他们为荒地争吵、为牧畜和奴隶抢夺,但是毕竟他们没有太多用来分配 的土地和财产,所以他们更多地依照国际法而不是民事法规去解决争端。无需耕作的 民族因为不必附着在土地上而能够享有更大的自由,“人的自由”便产生了“公民的 自由”,而有限的财产必然带来更多的平等,他们只给首领很适中的权力,这就必然 生成宽和的法律和政制。
孟德斯鸠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
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 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 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 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 作用.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 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 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 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3.“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 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4、《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 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 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 无理的刑罚。 5、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 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 6、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 竭力反对奴隶制

浅谈《论法的精神》

浅谈《论法的精神》

对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个人觉得这本书比较深奥,我看得也很纠结。

书有六卷,分别为论法律与政体,论法律与政治权利,论法律与地理环境,论法律与商业、人口,论法律与宗教,论民法的起源、变革及法律的制定方式。

对于这六卷,有很多我还是有些一知半解,只是在看法律与商业时略有些感悟。

孟德斯鸠笔下所写:哪里有令人愉悦的风俗,哪里就有商业,而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令人愉悦的风俗。

诚然,商业的本质应该就是一种物品交换,使拥有不同文明的人之间有了交集,便利了彼此的生活,也传播着彼此的文化。

正如孟德斯鸠在谈及商业的精神时所说:商业的自然结局是和平。

两个国家之间相互通商,那它们就是相互依存,一方买一方卖,并都从其中获得利益。

两国的和睦关系建立在相互需求的基础上。

商业精神让人产生了十分精确和公道的概念。

对此孟德斯鸠解释道:这种观念一方面与掠夺式的观念水火不容,另一方面也同也与某些美德不同。

的确,商业的出现,强化了“交换”,是有效的减少了掠夺,使人类逐渐丢掉野蛮,走向文明。

不过,受商业的影响,有时人们的行为和道德品质都成了交易品,甚至可能连人道主义精神所要求的最细微的事情都是为了赚钱。

商业跟国家政体有一定关系。

世界上的政体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对于政体对商业的影响,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君主制的政体下的商业以满足奢侈生活为主要目的;在多人统治的政体下,商业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共和国的商人重视全球的国家,将从一个国家获得的商品推销到另外一个需要它的国家。

之所以会有这般差别,还要归根到商业本质上去。

通俗来说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机制;君主政体是一个人统治国家。

于是在共和国家商业涉及全体人民利益,而君主制国家,商业涉及的只是君主,其目的自然会演变成满足奢侈生活。

随着商业的发展,渐渐出现了以信用为担保的银行,发行了新的价值种类钞票。

当然,这对于此事经济型贸易的国家是非常有利的,但却不适合此事奢侈型贸易的国家。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理论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

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

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

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

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

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

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3.“地理”说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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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摘要:《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本文主要是以我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分析。

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

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

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

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
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

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

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

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

”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

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

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

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

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

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

若某些人口才雄辩,在公开演讲中能激起人们的情感,使之产生共鸣,那
么,此人被选为官吏的可能性很大。

至于君主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首先来阐述下君主政体的性质:即由一个人依靠基本原则和法律治理国家。

但是,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就在,专制政体的最高权力人能依靠自己的意志随意治理国家而不需要遵循某种原则或法律。

所以,在君主政体的国家中,最高权力人是被束缚的。

这些束缚来自基本法律,而使这些法律生效则要依靠一些“中间力量”,即贵族。

另外,还需要除中间力量之外其他机构来颁布法律以及维护它,包括在人民遗忘的时候提醒他们还存在这这样一部法律。

这些机构不能是贵族,而是其他政治团体。

最后孟德斯鸠坦然地说道,在专制国家里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

他的意志变化多端,法律也不能固定下来。

二、气候与法律的关系
将法律与当地气候条件联系起来,在历史上是很少见得。

因为法律是由人创造的事物,它会随着人类的习惯和思维的改变而改变。

所以,学者大多研究人类对于法律的影响。

孟德斯鸠在书中将生活在寒冷与炎热地区的人做比较,并且运用了生物学上的知识来分析两种不同环境所造就的人之性格和感情。

最后得出结论,“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他们或者是沉湎于一种在闺房中萌发而又永久平静下来的爱情,要不然就是追求另一种爱情,它给妇女很大的自主权,因而带来许多麻烦。

在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健康魁梧,但显得迟钝,这里的人可以从一切能够振作精神的活动中找到乐趣,例如打猎、旅游、打仗和饮酒。

你会在北方的气候条件下发现那里人民很少有什么邪恶而是有道德、待人诚恳坦率。

当你走近南方国家的时候,你会感觉到自己远离了道德的界线,在那里,强烈的情欲引起了各种犯罪,每个人都企图占别人的一切便宜来满足自己的情欲。

在气候温暖的国家,你会看到那里的人举止风度、道德风尚时好时坏,很不稳定。

因为气候变化不定,就不能使他们的行为保持不变。


寒冷、炎热和温暖这三种气候条件使当地人民有不同的性格。


如居住在炎热地带的人民因为某些原因很容易犯罪。

这时,立法者就要针对人民因气候而产生的不利性格进行约束。

在此,孟德斯鸠赞扬了中国的良好风尚。

因为炎热的中国南方会让人喜欢静止厌恶行动,所以统治者在法律和政治方面都规定人民不能静止,比如,在清朝,朝廷规定每个在十五至五十五岁的男性必须免费为政府提供一个月的体力劳动,即徭役;皇帝每年也要象征性地做些苦活来号召百姓积极劳动。

然而,印度的立法者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他们的法律没有抵抗气候所带来的缺陷,只是一味的懒惰。

这样,一旦人民接受并习惯这种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没有好处。

再对气候对于法律的影响进行更加具体的研究,孟德斯鸠举出几个历史上出现过的实例。

因为天气的原因,穆罕默德和迦太基人都有严禁酗酒的规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因为在炎热的地区,人的新陈代谢非常旺盛,汗液排泄得比较快,所以他们只需喝水而不用喝酒。

当喝酒的现象不经常出现,若有人突然酗酒就必然会遭受非议。

另外,还有法律与气候疾病的影响等等。

三、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这里所说的“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是指人民的信仰、性情、财富和风俗习惯所能容忍或者适应的程度。

人民受执政准则、典范、风俗、习惯支配,由此形成了一般精神。

所以,立法必须依据这个一般精神。

在不违背原则的条件下,遵循一般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

因为只有自由地处理事务,并顺从自然才能把事情干好。

假如以法律的名义强行改变人们的一般性格会让所有人感到手足无措。

人们会对以往的自由感到怀念并且暗地里恢复自己的一些习惯。

所以,想要用政法律来干涉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不可行的,反而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因为政府或者法律越禁止某些东西,人们对某些东西的渴望越是强烈。

最终可能导致法律甚至国家的覆灭。

而这些小缺陷只是涉及到道德和礼仪方面。

对于道德和礼仪,孟德斯鸠强烈建议严禁用法律去干涉。

以孟德斯鸠的理解是:“法律规定公民的行为,道德规定人的行为,而礼仪
是外在的表现”;道德指导人们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法律则直接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

道德毕竟不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也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经过长时间实践由人民自己规定的。

若个体违反道德准则,他不会被强制接受某些惩罚,只会招来唾弃的目光。

德国的福利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个人可以不工作就能悠闲地生活,但是如果他周围的人都在辛勤工作并对他嗤之以鼻,除非他没有羞耻,不然肯定乖乖地干活去了。

道德的奇妙不可言喻。

《论法的精神》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孟德斯鸠对于法律之产生的思考也是另辟蹊径,加入了自然因素和一般精神等影响。

但限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他仅仅意识到封建主义必然会被资本主义替代。

没有意识到法律会再次发生变化。

所以,应该以批判的眼光对待,剔其糟粕,取其精华。

吸取西方法律的积极思想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国早日进入法治社会。

安顺在职研究生班:张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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