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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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公司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华为公司基本法》及《华为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市场、外协及各类合同管理和投资管理;
(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内部调动和辞职时都须接受离任审计。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适用范围,以各大系统的离任审计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针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确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的第一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独立审计机构实施。
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各大系统主管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它内部管理部门负责,离任审计意见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六条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各方面专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经审计总监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第七条工作职权
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和财产。
(二)经干部部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根据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领导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离任审计的内容及审计分工
第八条审计内容
(一)对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以及各片区、办事处、国内合资合作厂、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境外合资企业等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的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1、所负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
(1)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3)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
(4)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4、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其他负有经济及项目合作责任的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
的内容包括:
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
(1)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3)对外合作中的投资管理情况:如经济方面和文档等方面的管理。这些合作包括顾问合作项目和技术合作等。
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期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计划);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
(3)商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5)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3、离职人员要签署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
4、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第九条审计分工
上述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审计责任人分工负责制。分工原则如下:
(一)经济内容: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的指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