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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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颁布的《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沪教党[1999]158号)及三个配套文件实施十年来,对规范本市中小学校的管理体制、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地适应上海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中小学校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九届市委九次全会等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对本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要有利于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

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沪府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日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确保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规范校服采购管理(一)各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确定穿着校服的,应当制定校服穿着制度。

学校应当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

(责任部门:市教委)(二)学校应当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本市统一的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

同时,应当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区县教育部门备案。

本市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工商局)(三)接受学校选择的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凭校服采购合同,主动向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报。

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

(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四)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采购校服的监督管理,规范校服采购程序。

(责任部门:市教委)二、完善校服价格管理(五)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由学校代办校服的价格区间。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范文(3篇)第1篇: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推动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一、学校行政人员情况:按照我校目前干部职数,学校校长1人(兼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2人(其中1人兼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4名。

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尚需增加4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职数。

就干部储备情况,现有中层后备干部4名。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二、选拔任用条件:中层干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含5年)教龄,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名列前茅,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教师。

初任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办公室、政教处行政干部须由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中层干部必须是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从中层后备干部和有在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经历的人员中产生,特殊情况须提请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我校此次拟任中层干部职数:中层干部4名。

政教处主任1名,政教处副主任1名,教科室主任1名,教务副主任1名。

四、选拔任用程序(一)动议1、由学校党组织根据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学校党组织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组织我校党政干部学习《成都市郫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我校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研判,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酝酿,形成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党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学校填写《动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把关意见表》。

(二)民主推荐待区教育局党委审批同意我校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后,开始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考察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3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3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3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精神,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的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6号)。

经学校申报、区县推荐和专家评审,现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中心小学等10所学校为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兵示范校(见附件1),上海市建平中学等107所学校为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见附件2)。

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是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希望各示范学校不断开拓创新,强化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内涵建设,在全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依法治校工作,通过发挥“示范校”的辐射效应,切实提高广大中小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水平,增强学校校长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创建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附件:1.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兵示范校名单2.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上海市育委员会2015年8月13日附件1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兵示范校名单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中心小学黄浦区:上海市格致中学静安区:上海市市西中学徐汇区:上海市中国中学长宁区: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普陀区:上海市桃浦中学闸北区:上海市回民中学虹口区:上海市北郊高级中学闵行区:闵行区北桥中学金山区:金山区罗星幼儿园附件2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浦东新区:上海市建平中学上海市南汇第二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市浦东新区龚路中心小学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进才实验中学上海市进才中学北校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中心小学上海市川沙中学上海市浦东新区园西小学上海市浦东新区南门幼儿园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实验小学杨思中学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周浦中学上海市澧溪中学黄浦区:上海市五爱高级中学上海市大同初级中学上海市卢湾中学上海市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上海市黄浦区卢湾第一中心小学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附属学校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小学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静安区威海路幼儿园徐汇区:徐汇区宛南实验幼儿园徐汇区高安路第一小学徐汇区上海实验学校附属小学上海市南洋中学上海市第二初级中学长宁区:上海“儿童世界基金会”长宁幼儿园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第一小学上海市延安初级中学上海市泸定中学上海市长宁区初级职业技术学校普陀区: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上海市中远实验学校华东师范大学第四附属中学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第一小学上海市实验幼儿园闸北区:上海市闸北区实验幼儿园上海市闸北区第一中心小学上海市风华初级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上海行健职业学院虹口区:上海市钟山高级中学上海市南湖职校第二分校上海市虹口实验学校上海市长青学校上海市虹口区广灵路小学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新跃双语幼稚园上海市同济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同济大学实验学校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杨浦区国和小学上海市同济第二初级中学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陈伯吹实验幼儿园上海市宝山区和衷小学上海市宝山区实验小学上海市宝山实验学校上海民办和衷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市宝山区求真中学上海市月浦实验学校(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大学附属中学上海市吴淞中学闵行区:闵行区虹鹿幼儿园闵行实验小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闵行区浦江第一小学闵行区七宝明强小学闵行平南小学闵行区莘松中学闵行区莘光学校闵行区七宝中学嘉定区:嘉定区疁城实验学校嘉定区中光高级中学上海市嘉定一中(标兵示范校提名奖)嘉定区迎园中学嘉定区南翔小学嘉定区封浜小学金山区:上海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上海市蒙山中学上海市廊下中学上海市亭新中学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松江区:松江区谷阳幼儿园松江区新桥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松江一中上海市松江区洞泾学校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小学上海市松江区第六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实验小学上海市朱家角中学上海市青浦佳佳幼儿园上海市青浦区实验中学上海市青浦区东方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上海市青浦区白鹤幼儿园奉贤区:奉贤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奉贤区曙光中学奉贤区实验中学奉贤区教院附小奉贤区四团小学奉贤区解放路幼儿园崇明县:上海市工程技术管理学校崇明县崇明中学崇明县实验中学(标兵示范校提名奖)崇明县实验小学崇明县长兴小学崇明县实验幼儿园——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沪教委法[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现将2010年6月之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本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执行。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8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17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1〕27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沪府发〔2003〕7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2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3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7号)7.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7号)二、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3〕94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不要将中小学教师列入公开招聘对象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4〕10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卫办、市工农教育委员会制订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5〕64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劳动局、税务局、教育局关于加快解决残疾人劳动、生活、教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20号)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高等学校收费走读毕业生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82〕67号)2.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高教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本市职工带工资参加党校及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发〔1985〕96号)(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原半工(农)半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学历、工资等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办发〔1984〕4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2020年第7期 第36卷 (总第475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No.7,2020Vol.36Total No.475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刘跃升(长春市宽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人员结构单一、教学内容不够系统、教学目的狭隘、教学 形式单调、课时安排不够规范、校内外力量缺少有效整合、教学效果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拓宽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聘任渠道,加快建立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探索建立巡讲制。

此外,还应加强顶层设计,协调、沟通各相关部门,加大 经费投入,完善考评机制。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法治副校长(辅导员)doi : 10.16083/ki. 1671 -1580.2020.07.005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1580(2020)07—0025—04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 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 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 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目标内容、实施途径、保障 措施等方面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提 出“完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进一步明确职 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广大基层中小学,认真贯 彻落实相关的政策要求,在开展好学校法治教育的 同时,还在社会上聘请了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共同 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

笔者由于工作的关系,有机会参加了许多学校 开展的法治教育活动,有幸与各校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接触交流,在看到他们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做 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的同时,也发现了这项工作 在实际推进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闵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中职校)、各相关部门:现将《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闵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22年3月10日闵行区教育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部、国务院教育督导办有关工作要求,按照“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有效防治学生欺凌,为建设阳光安全校园、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基本原则。

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

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治理对象本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四、机构职责成立闵行区教育局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组长:何美龙副组长:朱军何曙光组员:连军(局办公室主任)敖忠明(法制科科长)俞伟珏(人事科科长)隋明(职终教科科长)马卫锋(普教二科科长)郁婵娴(普教一科副科长)周硕青(安全中心主任)朱美红(信访办主任)下设办公室:法制科联系人:法制科秦雯64880352督导室沈晓红54323539具体职责组长:全面负责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尊敬的领导、老师们:
大家好!我是XX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

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我在这一职务上的工作情况。

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法制教育是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在校内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法制教育活动。

我成立了学校法制教育团队,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并组织教师开展多形式的法制教育课程。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讲座、法律援助活动等,鼓励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二、加强法治宣传
为了提高学生对法治的认识,我主持策划了一系列的法治宣传活动。

我组织学生参观法庭、公安局等法律机构,让他们亲身感受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同时,我还利用学校广播、家委会、校园电视台等渠道,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

三、解决学生法律问题
四、法律安全教育
为了加强学生的法律安全教育,我在学校广泛组织开展了校园安全周活动。

我们邀请了公安部门的专家进行法律安全教育讲座,对学生进行预防欺凌、避免网络诈骗、加强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此外,我还组织了校园巡逻队,加强校园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生的校园生活环境安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法制副校长工作,推动法制教育在学校的发展,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谢谢大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8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8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81号)各区县教育局:随着上海市中小学第二期课程改革的推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有了较大改善,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与本市课程改革要求和教育现代化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课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提高认识,确立实验教学的育人功能和价值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深入实施课程标准、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途径。

实验教学的过程是学生探索求知、体验创新的过程,是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科学探究能力和科学精神的过程,对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潜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教学模式的根本改变,实现基础教育转型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二)协同合作,发挥专业部门的引领作用实验教学工作不仅涉及实验室场地、设施、仪器设备配备等硬件建设,也包括实验教学的研究与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评价与考核等制度建设。

市和区县教研、装备、师训、考试等机构(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在加强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制定实验教学评价体系,落实学生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做好学科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协同合作,切实保障本市中小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实验教学工作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创设必要的教学条件,制定具体的实验教学计划,建立严明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按照课程标准开足、开好实验课,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校等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开展法治教育。

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组织法治实践教育,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

(二)保护学生权益。

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指导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教育。

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四)参与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

---------------------------------------------------------------最新资料推荐------------------------------------------------------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党委、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的管理体制,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对本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学校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行依法治校,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维护教职工、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发展。

三、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管理1 / 3学校的责任。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应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校长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校长应主动争取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支持和监督,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四、校长的任命应在民主推荐(自荐)的基础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听取学校党组织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任命(聘任)。

副校长一般由校长在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学校党组织提出意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任命(聘任)。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3篇)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3篇)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是学校中负责法制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其具体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负责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管理与领导工作,特别是法制方面的工作。

2. 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制定: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法制教育的要求,制定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师资培训与管理: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教师的法制培训,帮助教师提高法制教育水平,确保教师能够正确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4. 学生法制教育: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组织制定学生法制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指导学生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5. 法律服务和维权: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负责提供学校内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处理学校的法律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 学校法规管理: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负责学校法规的制定、修订和管理,确保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7. 领导与协调: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需要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协调各方面资源,共同推进学校的法制工作。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的确立和落实,将有助于保障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学校的法律素质,推动学校的全面发展。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2)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是指在学校中负责法制建设、法制教育以及法律事务处理工作的副校长。

法制副校长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一位副校长担任,其职责是协助校长完善学校的法制建设,推进法制教育,维护学校的法律权益。

本文将从法制副校长的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职责1. 组织和协调学校法制建设工作。

法制副校长应牵头组织和协调学校的法制建设工作,制定年度法制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推进法制教育。

法制副校长负责制定法制教育课程内容和教学安排,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指导教师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教委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沪教委法〔2011〕12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6月1日前由市教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本次清理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宣布失效的29件,决定废止的11件,共计175件。

特此通告。

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上海市教委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计135件)1.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政〔1991〕8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实行新标准工时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199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改变考试方法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4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乱招生乱办班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6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1995〕67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普通高校师生参加各项传销活动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68号)7.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人〔1996〕53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和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师〔1997〕1号)10.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营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托〔1997〕2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帮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3号)12.本市普教系统干部、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分核定意见(沪教委师〔1997〕3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14号)14.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7〕7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1998〕4号)17.上海市盲、聋、弱智幼儿学前班办班基本要求(沪教委托〔1998〕8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办〔1998〕15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学校创建合格退休教工之家的若干意见(沪教委人〔1998〕33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55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法〔1999〕01号)22.关于在本市普通幼儿园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1999〕5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9〕2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1999〕119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沪语委〔2000〕6号)27.托儿所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沪教委托〔2000〕6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促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0〕7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00〕13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教师(保育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沪语委〔2000〕15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语〔2001〕7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服药和推销保健品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体〔2001〕29号)3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2001〕48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2〕2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3〕1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试行《上海市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6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后〔2003〕11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3〕14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3〕2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37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99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4〕2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站规定》(沪教语委〔2004〕3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5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9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保〔2004〕12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30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40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4〕41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6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5号)61.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6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对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66.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6号)67.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6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中等学校考试收费及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7号)7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7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65号)7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100号)7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7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5号)75.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7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青〔2006〕17号)7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7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1号)79.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8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46号)8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8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8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8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8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86.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号)87.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8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8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等级考试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8号)9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2007〕10号)91.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07〕12号)9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21号)9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24号)9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9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25号)9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9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37号)9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9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1号)10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58号)10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3号)10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10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1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08〕18号)10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教委终〔2008〕19号)10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10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56号)1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1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网络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59号)1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7号)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1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124号)1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117.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6号)1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1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的通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9号)1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1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1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1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1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126.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1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128.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3号)1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90号)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1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1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13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1号)1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1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附件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29件)1.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幼字〔1994〕2号)2.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沪教幼字〔1994〕2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份修订)》的通知(沪教委基〔1995〕第05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5〕第32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部分听力残疾教育学校跨区、县招生的暂行规定(沪教委基〔1995〕第33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43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培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优秀初中生运动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1996〕第14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成〔1996〕第17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筹)实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方案(暂行)》的通知(沪教委高〔1996〕第2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6〕72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8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1998〕1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师〔1998〕43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类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4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19.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1999〕61号)。

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用与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用与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用与管理规定一、引言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构建和谐校园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治副校长作为推进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的重要力量,其聘用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显得尤为重要。

二、聘用规定(一)任职条件1、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与学生、教师和家长进行有效的交流。

3、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4、有从事法律工作或法治教育的经验者优先。

(二)聘用程序1、学校根据自身需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法治副校长聘用申请。

2、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任职条件筛选合适的人选。

3、学校与拟聘用的法治副校长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期限法治副校长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具体年限,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学校需求决定是否续聘。

三、工作职责(一)开展法治教育1、制定法治教育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2、协助学校开设法治课程,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

(二)参与学校管理1、协助学校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等。

(三)维护师生权益1、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解决法律问题。

2、协助学校处理涉及师生权益的纠纷,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社会资源1、协调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为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2、整合社会法治教育资源,丰富学校法治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四、管理规定(一)工作制度1、法治副校长应定期到校工作,每月不少于具体次数。

2、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开展法治教育、参与学校管理等工作情况。

(二)培训与考核1、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法治副校长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学校章程参考文本附个学校完整章程修订稿

学校章程参考文本附个学校完整章程修订稿

学校章程参考文本附个学校完整章程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上海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吸收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供各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参考。

二、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旨在为本市中小学校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

各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可以借鉴参考文本中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形成有时代特点,有本校特色的章程。

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各学校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可根据实际,结合学校发展,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的内容,适当调整章、节、条、款、项的顺序。

四、中小学校制定或者修订章程,要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和社会的意见,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发展的过程,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新设立的中小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中小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参考文本。

六、【】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依据或要求。

两者仅作学校制定或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

(学校全称)章程序言(说明:本部分可自主确定,简叙学校发展沿革、办学理念、学校文化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章程是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司函〔2020〕211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吴健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代表建议收悉,在上次答复时列为“计划解决”。

经进一步跟踪办理,现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的问题1.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上海市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在加强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同时,加强本单位内部普法工作。

同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大对社会面的普法工作。

2.完善体制机制。

注重建章立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健全完善了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用法制度,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市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有效落实,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成为学习的重要内容。

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市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印发《中共上海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16个区全面建立区委法律顾问制度。

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明确学法用法的对象、内容和措施,为落实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供制度保障。

注重法治实践,积极推动落实全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庭审活动全覆盖。

制定出台《关于推动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通过采取法院现场旁听和网上观看庭审视频等形式,组织开展本市各级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活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确保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旁听庭审活动。

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保定中心校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一、我校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一)聘任情况根据教育局的要求和学校工作的需要,我校于2023年9月聘请了星堡镇派出所副所长郭飞担任法治副校长,聘期至2024年8月31日。

(二)工作职责法治副校长主要负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法治教育计划;定期为学生开设法治教育课程;组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欺凌、学生违法犯罪等问题。

(三)履职情况自聘任以来,法治副校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法治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在法治教育课程中,通过生动的案例和互动式教学,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在预防校园欺凌中,积极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虽然法治副校长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但在面对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可能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二)工作时间和精力有限法治副校长通常还担任着其他工作,时间和精力有限,可能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校的法治教育工作中。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一)加强培训和学习定期组织法治副校长以及学校领导参加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优化工作机制合理安排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学校法治教育工作。

四、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副校长建设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或意见(一)建立健全法治副校长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确保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加强对法治副校长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三)鼓励法治副校长与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家长和社区合作,形成法治教育的合力,共同推动学校法治建设。

(四)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交流平台,促进各学校之间的经验分享和合作,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

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

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一、为加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旗各学校均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二、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事业,具有较强责任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旗综治委、司法局组织政法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教育部门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后,由教育局或学校聘任。

兼职法制副校长任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但参与学校关于学校法制、德育教育的论证和决策。

四、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五、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针对学生不良行为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

六、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侵扰校园的事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和指导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七、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八、司法局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九、教育局要把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和落实好“五五”。

普法规划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同时将他们反馈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受奖的依据。

十一、学校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应事先与兼职副校长协调并及时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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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切实推进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为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是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选聘、派出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学校及法治副校长派出单位参与的方式进行。

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齐抓共管,负责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统筹指导。

(二)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法治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治副校长的选聘、审核、培养、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四)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派出单位提供符合资质的法治副校长人选,并督促、指导和支持法治副校长有序开展工作。

(五)学校为法治副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

法治副校长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学校和派出单位的联合管理。

第二章法治副校长的选聘
第四条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具有志愿服务和奉献精神,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历,从事政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了解教育教学规律。

(三)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政法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学历可高中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法治副校长按照聘任协议约定的职责和范围履职,主要参与以下依法治校工作: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健全社会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

根据治安形势变化,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法治副校长每年在任职学校应当组织落实一般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

(二)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督促学校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入职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制度机制。

(三)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依法治校、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四)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提出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五)参与学校纠纷协商机制,主持或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参与学生欺凌治理和罪错学生教育矫治等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防治学生欺凌的训诫职能及教育任务。

(六)依法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加强对涉案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

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七)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的完善。

(八)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及青少年法治宣传工作。

第六条本市中小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

对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名以上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人兼任2至3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第七条区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区内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派出单位,明确本区符合任职条件的法治副校长人员总名单。

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区内学校、明确法治副校长的人员需求,会同区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各区法治副校长推荐名单。

学校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法治副校长由学校与推荐名单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经聘任后的法治副校长花名册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自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法治副校长由学校聘任,订立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法治副校长聘书和聘任协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规范格式及主要内容。

第九条法治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已聘任法治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根据本意见规定开展对法治副校长的考核后认定法治副校长不能胜任的,可以予以解除聘任协议,由学校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予以调整。

第三章法治副校长的管理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形成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并签订相关协议,制度化保障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主动介绍校园的有关情况,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第十一条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治副校长业务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

各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法治副校长集体备课、教案研讨、公开课观摩等新型培训模式,提高法治副校长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由所在学校以年度为单位为法治副校长作出工作评价鉴定,并将结果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

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区内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三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向派出单位建议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单位、学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五年普法总结中予以参考,作为表彰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法治副校长在学校履职的工作经费由学校保障。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副校长的培训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意见所适用的中小学校,包含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的法治副校长聘任及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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