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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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事实的,这也是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2、书证的实质在于其所承载的内容所反映
的思想或者观点,这些内容是通过文字、图形、 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 达,其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且能够为 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3、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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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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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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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 是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据规则》第69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 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 据与证明
1
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明 确规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诉理论上认为证据是指:能证 明案件情况的、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并认定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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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律瑕疵(3篇)

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律瑕疵(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审案件审理是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瑕疵,这些瑕疵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可能导致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审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瑕疵。

一、事实认定瑕疵1. 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

然而,由于部分一审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谨,导致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具体表现为:(1)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不严,导致证据被采信但与案件无关;(2)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失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未进行充分质证,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部分一审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未能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要求,导致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

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于简单化,未能充分考虑案件背景、法律关系等因素;(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程序瑕疵1. 违反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一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具体表现为:(1)未依法组成合议庭;(2)未依法进行回避;(3)未依法进行公开审判;(4)未依法进行庭审调查、辩论、调解等环节。

2. 违反证据规则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具体表现为:(1)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2)未依法进行证据交换;(3)未依法进行证据质证。

三、法律适用瑕疵1. 法律适用错误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等原因,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具体表现为:(1)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2)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3)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2. 法律适用不一致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5.13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5.13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4)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规则:
①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②补强证据规则 ③最佳证据规则 ④优势证据规则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 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 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作出裁判。”
一定的联系。
3.合法性 ①含义: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
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②内容 第一,证据主体合法; 第二,证据形式合法; 第三,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第四,证据程序合法
(三)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证据能力 (1)概: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
案例
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 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 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 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 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 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 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主讲人:熊云辉
一、民事证据概述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 1.区分说:将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材料区别
开来 ①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
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 据。 ②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 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 各种材料。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新版2011)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新版2011)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1.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不变期间:是指一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

4.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5.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7.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是指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当事人。

8.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9.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

10.执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情形。

1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需提供的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和掌握民诉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诉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充分。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不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并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可能搜集和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明。

再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存在违法或无效的证据。

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采纳并对案件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能够让法院相信并接受当事人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确保证据能够对案件产生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民诉证明标准的要求,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和说服力,从而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的保障。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依照民诉证明标准来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合法。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最新整理)第07章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最新整理)第07章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言词证据应当主要运用询问或录音、录 像的方法;收集实物证据则主要采用勘验、搜查、扣押、查 封、冻结等方法。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都应当通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在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辨明两种证
据的不同特征。对于言词证据应主要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
存在使证据失实的主客观因素。对于实物证据,应着重审查
(4)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所得 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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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把证据分为本证 与反证。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 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一 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旨在推翻 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确信 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以动摇 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
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 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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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特征:
(1)书证是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 事实,此为书证的最主要特征。
(2)书证记载的思想内容明确,容易被常人所 理解,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易于 长期保存,即使被伪造、篡改,也容易被发现。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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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出示书证的复制件: (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 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 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 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 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 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 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 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②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


(三)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 系有关,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可能性; 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 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 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 笔录。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1、71、72、73条之规定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1、71、72、73条之规定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61、71、72、73条之规定摘要:我国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的作证方式,30年来经历了由单一化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使法官在其中作出选择。

依学理分析,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可分为单向叙事、双向交流、多向交流三种类型,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接近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的选择应有一定顺序,根据证人作证条件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按照最接近直接言词的规则确定证人在不出庭情况下的具体作证方式。

关键词:不出庭证人特殊作证方式;新《民事诉讼法》;法官裁量中正文:证人不出庭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分析,证人出庭问题有必然性,其解决结果可能永远无法达到法律学人期望的理想状态。

然则,将证人出庭与不出庭采取对立性思维,对不出庭的特殊作证方式未从理论上深入探究,相关程序构思粗疏,制度应用就会失去应有的弹性。

就本文而言,证人特殊作证方式是指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接受询问的替补性方案。

随着现代技术发展和司法经验积累,证人特殊作证方式不断增多,必然使法官面临机能、成本各异的具体作证手段选择问题。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多种证人特殊作证方式,如何判断每一种方式在事实审理中的价值,如何从证人特殊作证方式系统功能最优化的视角进行科学设计,以使案件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追求,都需要对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理解。

通过类型化思考,确定相应的选择规则,方能使不同作证手段在立法上衔接有序,实现各方诉讼主体或者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证人证据(1)、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它具有以下作用:1、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件一旦发生就成为过去,我们无法让时间倒转。

唯一有效和可能的手段就是通过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在法律上以证据材料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对这些证据材料通过严格的程序筛选,获得了有用的证据,并通过这些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案件事实得以重构。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

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而证据的标准则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关键之一。

那么,民诉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另一种是特殊证明标准。

一般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而特殊证明标准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特殊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于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可以对其不予支持。

再者,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标准,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违约和损失,而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损失没有发生。

这种特殊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民诉证明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一旦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取得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不合法证据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种情形:(⼀)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

如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如果由⽆民事⾏为能⼒的未成年⼈或精神病⼈作证⼈提供证⾔,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为⾮法证据。

(⼆)取证程序不合法。

如以暴⼒、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法⽅法收集证据,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成为⾮法证据。

(三)内容不合法。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或与案件⽆内在联系、⽆证明⼒的事实材料,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意义⽽为⾮法证据。

(四)表现形式不合法。

民诉法第63条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证⾔、当事⼈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是为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

证据的这⼀形式特征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不可能成为证据的表现形式。

另外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当事⼈⽆须取证的情况“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基本举证原则。

但是,这并不是说⼀切事实都要举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9条规定了免除当事⼈举证的范围,具体包括六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是指⼀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经验的普通⼈都知道的事实;(⼆)⾃然规律及定理。

⼀些⾃然规律及定理⼴为⼈知,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部分,因⽽不必举证证明;有的虽然不具有共知性,但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其客观存在性及真实性不致有误,所以同样不必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事实。

如某⼀事实存在时,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就会合乎逻辑地引起另⼀事实的发⽣;(四)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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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 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 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对某一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 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即能 够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证 据。
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 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 供的证据。
3、张老汉的邻居王大婶晚上到张老 汉家串门,发现炕上放着一台刚拆封的 海尔空调,但箱子已经破损了。张老汉 说空调是刚在村里的供销社买的,运回 来途中不慎摔到了地上。
4、供销社售货员小刘说,当天并没 有卖出过空调。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 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 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 联系,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 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 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某天下午4点左右,一辆货车装载了一车 海尔空调运往某县商场。在路经七台村时, 由于道路崎岖不平,货车产生剧烈颠簸,一 台带包装的空调掉下车来。司机当时并未察 觉,到达县城之后才发现,记起七台村一带 的道路不平,于是第二天返回寻找。
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 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直接 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 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
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点在于:

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的流程(3篇)

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的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的流程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详细阐述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的流程。

二、立案1. 立案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程序(1)提交诉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立案通知: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三、审理1.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审判人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审判人员。

(2)公告开庭: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公告案件审理时间和地点。

(3)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 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审判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

(2)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3)陈述判决理由:审判人员陈述判决理由。

3. 休庭评议审判人员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判决意见。

四、判决1. 判决形式(1)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正式文书。

(2)裁定书: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定的正式文书。

2. 判决生效(1)上诉期: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生效: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无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判决生效。

五、执行1. 执行条件(1)判决书、裁定书已生效;(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3)执行标的物明确。

2018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 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知识点详解】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真实性。

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或想象的、虚构的。

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记录,真实地表现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纠纷发生和变化的过程。

2.关联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在理解关联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联性具有多样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间接的联系;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在国外,关联性被学者们区分为逻辑上的关联和法律上的关联。

逻辑上的关联,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前因后果关系,也就是有事实上的关联。

法律上的关联,是指法律对证据的立证价值的判断。

在很多情况下,证据在事实上有关联,但却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 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者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第402 条规定,所有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均可采纳,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 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97 页。

](2)关联性具有客观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真实的联系,不是主观想象的、虚假的联系。

(3)关联性的有无及大小,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3.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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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法律文书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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