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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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国有土地出让预算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130份)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

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

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平衡和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

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监督

管理。

区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由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纳入财政基金预

算,由区政府依法向区人大报告。

第六条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落实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负责土地储备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审和资金核算,负责土地储备成本的控制等工作。

第七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和财力投资储备项目资金计划安排工作;

涉及前期开发包干的,负责审定包干价格等工作。

第八条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廉租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等工作。

第九条浦东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新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审计工作。

第十条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包括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区级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区管委会)负责临港产业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区级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临港产业范围内土地出让区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镇政府负责镇城范围内除开发区(园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项目编报和资金平衡;负责各镇土地出让所得收入的决算工作,并向镇人大报告;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上海市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浦东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江办),即上海浦东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负责黄浦江沿岸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负责所辖区域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可安排额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项目的法律主体。在开发过程中可由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土地前期开发和资金的筹措。

责任主体按照地块所在区域和出资方式分为三类,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

第三章收入范围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担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用);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照上海市征地动拆迁办法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支付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

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

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

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

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项目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

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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