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浦府[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7]112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监察委、人事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街镇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街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功能区域和街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性资金范围街镇财政性资金主要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一)预算内资金。
依据财政管理体制,由新区财政结返的预算内财力资金。
主要包括当年预返财力、转移支付财力、上年财力清算款和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外资金。
街镇依法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征收的各类附加收入、统筹(自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新区政府各部门(功能区域)及其他单位拨入、返还的各项专项资金等。
(三)其他资金。
街镇获得的各类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各类利息收入和捐赠资金、纳入街镇管理的其他资金等。
二、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严禁将财政性资金转移给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严禁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浦府办[201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办〔2012〕7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统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收支预算管理。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计划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支出审核、监督管理。
第六条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整理复垦及占补平衡指标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浦府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3日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负责收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浦府[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7]15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推进绩效预算改革,提高财力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浦东新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浦府〔2006〕53号)精神,结合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规定程序,采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相关标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效果、效益和效率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范围为新区财力安排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概算);(二)项目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工程合同文本;(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四)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五)工程审价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与新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组织重点抽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实现评价、建设管理评价和效益影响评价。
(一)目标实现评价是对立项文件中计划目标实现情况作出的评价;(二)建设管理评价是对项目实际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前期工作)作出的评价;(三)效益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建成后的功能使用、效益情况作出的评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浦府[2007]149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7]1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绩效预算改革,提高依法、民主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全过程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财政预算编制前,有关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思路和财经形势等,应当听取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财政预算编制时,有关预算收支框架和重点支出安排等情况,应当及时动态地向区人大、区政协汇报、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功能区域(含街道)预算编制工作,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传达区人大、区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财政预算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支全貌。
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等财政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含功能区域预算、街道预算,下同)。
第七条财政预算应细化至主要收支事项,凡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包括基建投资项目),应当在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草案中具体反映;“其他支出”科目预算,应当细化至具体支出事项。
部门预算应当细化至具体支出事项,凡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当在提交区人代会的预算中具体反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2•【字号】浦府[2004]158号•【施行日期】200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4]158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财政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不断健全新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代建制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重要意义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委托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成本,减少投资损失,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已将代建制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浦东新区作为全国经济开发区,承担着巨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任务,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的要求,在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
因此,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制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强化监管与考核,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代建行为,共同推进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规范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浦府综改[2007]3号•【施行日期】200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综改〔2007〕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效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新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等三部门制订的浦东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等三部门制订的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全科医师家庭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浦府办[2010]78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等三部门制订的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全科医师家庭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办〔2010〕7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全科医师家庭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全科医师家庭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转变服务模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浦东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浦东新区部分地区试点“全科医师联家庭、全科团队入社区”新模式,为居民提供连续、基本、综合和个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扩大全科团队服务内涵,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最终实现区内居民的健康管理,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现象。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自愿签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积极引导试点地区居民自愿签约,形成社区卫生契约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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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浦府[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10〕7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浦东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Ο一Ο年三月十八日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正确处置撤制村、队(组)的集体资产,根据《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处置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和维护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挪用、平调和私分。
在依法处置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
第五条撤制村、队(组)所在镇应当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排原则)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7•【字号】浦府[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3]1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经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权经营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库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为促进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各类基金(专项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2•【字号】浦府〔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4〕74号为进一步推进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各镇政府、陆家嘴(集团)公司、外高桥(集团)公司、金桥(集团)公司、张江(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现代产业园开发公司作为具体负责新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责任单位。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一)工业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工业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动迁商品房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动迁商品房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0•【字号】浦府[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3]2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二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所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费用抵扣、资产划转、调拨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计、评估、报批、交易或移交。
国有产权发生纠纷和权属不清晰的,须按《上海市产权界定办法》进行产权界定。
第四条不实资产核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产权转让的,由投资主体(代行投资主体的委、办、局,以下简称“委、办、局”)将拟申报的不实资产核销、费用抵扣、产权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在该单位以公告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审批的必备材料。
第五条改制企业户数多、管理基础较好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按照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国资产200232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不实资产核销计划,向新区国资管理部门提出不实资产核销、改制企业转让价格、费用抵扣专项授权的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浦府[2005]277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7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依法科学理财,增强财政预算管理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总预算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区财政总预算,并组织开展全区预算编制工作。
总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功能区域预算、街镇预算组成。
各级预算的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国资经营预算、政府专项基金(资金)预算、土地储备收支预算、其他收支预算等。
新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各委办局预算建议数及功能区域、街镇预算情况等,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年度预算草案在充分征求区人大意见后,正式提交区人代会审议批准。
(二)功能区域预算功能区域管委会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编制本区域财政预算,并管理、指导所辖街镇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功能区域财政预算由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汇编财政总预算。
功能区域管委会汇总街镇预算,形成功能区域财政总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三)街镇预算街镇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浦府[2007]147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7]14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管理,深化绩效预算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浦府〔2005〕277号)、《浦东新区绩效预算改革试点方案》(浦府〔2006〕53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绩效预算管理,是指在新区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全过程中,对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基金(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实施绩效预算管理。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实施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新区各级部门预算应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部门职责和区域实际,围绕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和相关工作任务编制。
其中人员和公用经费,按照机构编制及规定标准编制部门预算。
新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注重财政支出成本核算。
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时,除按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外,应当同时报送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
部门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与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相对应,并按轻重缓急程序列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街镇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街镇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浦府[2003]132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街镇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03]132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街镇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浦东新区街镇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区“十五”街镇财政体制实行两年多来,调动了各街镇当家理财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了街镇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为街镇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当前街镇招商引资现状与存在问题(一)招商引资企业模式和户管确认日趋复杂。
街镇范围内跨区域投资项目(如商品房、外资连锁超市、“飞地”企业等)的户管界定和财力分配体制须进一步明确。
(二)街镇招商引资政策缺乏统一和规范性,个别街镇片面强调本地区利益,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盲目竞争,造成财力流失和企业户管无序流动。
(三)部分引进企业缺乏稳定性、长期性。
企业中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增多,企业以享受政策为目的,一旦政策到期就迁出,缺乏促使其落地生根、长期发展的机制。
二、有关政策意见为进一步调动街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创造良好有序的政策环境,引导街镇招商引资朝着规范、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现就街镇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提高新区整体竞争优势为前提,进一步加强区与街镇、镇与街道的联动,增强各街镇的全局意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水平。
1、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大力引进符合新区总体发展要求的企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浦府办[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的通知(浦府办〔2010〕6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区金融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推进力度,帮助新区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取发展资金,做大做强,特制定建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重点突出、分类推进”的原则,各部门形成合力,加速新区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重点推动新区“九高”(九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四新”(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和新商业模式)企业上市,扩大新区企业影响,促进浦东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主要职能(一)提供政府行政协调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市中遇到的困难;(二)挖掘和梳理新区上市后备资源,形成新区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三)开展上市宣传和企业培育工作,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推进一批新区企业在国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国内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上市(或挂牌);推进一批企业在上海市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推进一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四、推进机制(一)组织架构建立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浦府[2005]24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5]24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建设局、计划局、审计局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2004〕25号)、《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收购补偿、土地整理等专项资金支出和储备土地出让后收取的出让金、前期开发收入及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收入等专项资金收入。
第三条(实施原则)储备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效率、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负责土地储备资金计划编制、执行和资金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资金来源)(一)新区财力投资的土地储备建设资金(含政府信贷);(二)储备中心或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土控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筹集的储备资金;(三)储备土地出让后取得的出让收入;(四)储备土地(包括带征地)临时利用收入;(五)按规定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使用范围)(一)支付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二)储备土地的征地动拆迁费用;(三)储备土地整理费用;(四)储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规划编制、勘测定界、评估、信息发布等有关费用;(五)储备中心或土控公司为储备项目发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六)土地储备中发生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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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主题词:国有土地出让预算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共印130份)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平衡和征收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
区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由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由区政府依法向区人大报告。
第六条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落实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负责土地储备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审和资金核算,负责土地储备成本的控制等工作。
第七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和财力投资储备项目资金计划安排工作;涉及前期开发包干的,负责审定包干价格等工作。
第八条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廉租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等工作。
第九条浦东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新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审计工作。
第十条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包括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区级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区管委会)负责临港产业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区级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临港产业范围内土地出让区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镇政府负责镇城范围内除开发区(园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项目编报和资金平衡;负责各镇土地出让所得收入的决算工作,并向镇人大报告;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上海市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浦东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江办),即上海浦东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负责黄浦江沿岸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负责所辖区域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可安排额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项目的法律主体。
在开发过程中可由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土地前期开发和资金的筹措。
责任主体按照地块所在区域和出资方式分为三类,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
第三章收入范围第十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担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用);(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照上海市征地动拆迁办法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项目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
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
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6〕118号)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第十六条浦东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中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必要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财政局会规土局及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浦江办、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参考新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地价水平等,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支出预算按以下资料编制:(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二)土地成本及相关费用的测算依据和标准;(三)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局对各部门会同编制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旅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局按预算、国库管理的要求,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按照第六章的资金结算方式,按地块、分主体办理资金结算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预算单位应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不符合上述使用范围的不得支用。
第二十二条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成本的审计情况,六类经营性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予以预拨,工业和配套商品房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予以预拨。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完成后2个月内应送审计局进行审计。
发生的审计费用相应列入土地成本。
送审时间不迟于土地出让时间,储备中心将责任主体是否送审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规土局应将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政局,财政局将土地出让入库情况及时告知规土局。
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和要求,每季度末将报表报财政局、规土局,经财政局会规土局等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相关部门。
第六章资金结算第二十七条按用地性质将出让地块分为工业用地、配套商品用房地和六类经营性用地三类。
第二十八条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区得收入),按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后,其余均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结算给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配套商品房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以下方式结算:(一)区得收入分为15%部分和70%部分;(二)15%部分提取三项费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在区和镇之间按5:5比例分配;(三)70%部分全部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结算给责任主体;第三十条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六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以下方式结算(一)区得收入分为15%部分和70%部分;(二)15%部分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出让地块属于镇域或开发区范围内的在和镇或开发区管委会之间按5:5比例分成;(三)70%部分提取三项费用后,按审计后的成本最多不超过剩余部分结算给责任主体前期开发成本,其余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作为纯收益;(四)区级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之间分配比例为8:2,其中区得纯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纳入土地储备基金专户,由储备中心用于土地储备项目滚动开发;开发区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和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分配比例为4:2:4;镇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之间分配比例为4:6.第三十一条综合保税区、临港产业区、临港新城主城区、黄浦江两岸开发核心区中心段区域等出让土地所取得的区得收入中,提取三项费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工业用地不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其余由相应责任主体在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