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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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那的神权政治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年)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经院哲学的极大成者。《神学大全》是他论述神学思想最重要、最系统的著作,内容涉及社会、宗教、政治各方面,是一部经院哲学的百科全书。他所建立的系统的、完整的神学体系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他本人被基督教会奉为圣人,有“神学界之王”之称。
阿奎那正处于教会和反教会力量激烈斗争的时期。当时的封建教会的统治遭到市民、农民和王权的共同反对。在日益发展的神学异端思想和阿威洛伊—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思潮的冲击下,基督教神学的权威发生了危机。因此,阿奎那提出了系统的的神学思想。
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是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其核心是论证教权高于王权。首先是从调和信仰与理性的矛盾方面来论证,阿奎那和奥古斯丁等人不同,他并不是一概地反对、排斥人的理性作用,而是将人看作理性的动物。人不仅像动物、自然物一样有倾向感性对象的活动,而且有倾向过良善的道德生活的欲求,这种欲求的最高目的是达到至善。然而,阿奎那却又将人和人的理性看作是上帝的创造物。他把人的道德活动的根本动因归结为上帝的理性,而道德活动的终极目标所要达到的最高的善,也就是上帝。另外,阿奎那认为人的真正的幸福不是肉体和感情的快乐,而是在道德上达到最高的善,这个目的理性是达不到的,理性只能引导人们认识上帝的存在。因此,要达到最高的善,也就只能靠对上帝的爱和信仰。由此可见,阿奎那承认了人的理性作用,但最终仍要求理性服从信仰,为信仰服务。
其次是从法的角度论证,强调教会法高于王法。按照阿奎那的理解,天地间有四种类型的法: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一切法的来源。自然法是上帝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人法是统治者颁布的法律。神法即教会法,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法律。人法和自然法都要服从永恒法,同时人法要服从自然法。此外,人法还必须接受神法的指导。这是因为人类理性无法达到道德活动的终极目标,并且人法是靠人的判断制定的,可靠性不强。人法只能规定人的外在行为,其内心活动是无法规定的,也无法禁止一切恶行。由此推论,国家必须服从教会,国王必须服从教皇。
在坚持教权高于王权的前提下,阿奎那承认并论证了世俗国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他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人是社会的或政治的动物”。人的生活需要分工互助,因此,人在本性上注定要过集体的和社会的生活。但是,人都是
自私的,每个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为了把人们团结在一起,维护共同的幸福,就需要共同的治理原则、公共的控制机构,即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的权力机构。所以,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共同的幸福,而辛福生活是按道德原则生活,即国家的目的是“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
阿奎那认为,既然国家的目的是过有德行的生活,而德行的生活首要条件是社会团结一致,就需要有管理人群使之团结的政治权利。进而他提出政体理论,把政体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大类,有根据统治者的人数将其分为六种,即正义政体中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非正义政体中的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在合乎正义的三种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然而,阿奎那并不是要建立纯粹的君主专制政体。由一个国王执掌政权的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同样地,由一个暴君执掌政权的政体是最坏的政体。所以,必须采取各种防御措施,使得提供给社会的统治者不致成为暴君。因此他提出大家都应当在某些方面参与政治;并且一个国家的君主必须是德行高超的人,手下参与政治的一些人也要有德行。
阿奎那的上述思想在其逝世后,在教会内引起激烈的批评。直到50年后,他的学说才被教会公认为正确的理论。 19世纪末,天主教教会在新托马斯主义—即在从神学文献中取得的、经过修正租革新的阿奎那哲学的旗帜下进入了帝国主义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