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管理办法

社保管理办法
社保管理办法

社保管理办法(暂行)

1.目的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 公司全体正式职工。

2.2 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3.参保程序

3.1 实习大学生、全体行政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在入职满三个月后(期满时间需在当月22日之前);一线员工在入职满六个月后(期满时间需在当月22日之前),次月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若期满时间超过当月22日,则公司将在下一个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3.2 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需填写新参保人员信息表,同时向人力资源科提供本人两张半年内一寸免冠彩色寸照、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张。

3.3 人力资源科于每月20日(10日)汇总次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参保人员信息,将相关报表报送至XXXX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若因员工个人原因在19日(9日)17:30前未能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科交齐相关资料的人员将转至下一月办理保险手续。延迟办理期间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3.4 员工于15日(含)前离职的,人力资源科于当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15日(不含)后离职的则于离职次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3.5 社保由公司统一缴费,每月与XXXX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次月缴

费金额后,养老保险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形式,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次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4.参保种类

共设三类,分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5.社会保险的享受及办理程序

5.1 养老保险

5.1.1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由公司办理完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1.2 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退休时上一年员工所在地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5.1.3 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5.2 医疗保险

5.2.1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XXXX城市规定,报销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5.2.2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5.3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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