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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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2.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3.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4.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5.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6.辨认:7.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8.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9.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0.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1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12.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13.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14.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18.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小抄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小抄   名词解释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

1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制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是指以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他又可以被称为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的主义。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公安机关的性质相同。

5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6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7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有某种罪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8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9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审判权在诉讼中居于最高地位,因为他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果。

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检察官行使。

10检查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利。

检察权只能有人民检察院行使。

1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

12特赦是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种赦免制度。

13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14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5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6犯罪地从狭义角对来看,犯罪地就是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周瑶行为的实施地或完成地。

从广义角对来看,犯罪地则还应包括犯罪地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的其他地区,如盗窃案件的各个销赃地等。

17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8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现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3.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划分。

4.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不得参加处理该案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所采取的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6.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7.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限制器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9.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的申请,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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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下面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1. 刑事诉讼:指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公诉,以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刑事法律纪律的一种诉讼程序。

2. 刑事案件:刑法规定的被解释为犯罪的行为,并由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案件。

3. 犯罪嫌疑人:指刑事案件中被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4. 公诉机关:指掌握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追究犯罪行为的公诉权。

5. 受害人:指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国家利益。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特定权益和地位。

6. 鉴定:指专门机构或鉴定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刑事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专业问题等进行科学鉴定、评估,形成的证明文件。

7. 预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审查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机关进行的审查,分为常规预审和简易判决。

8. 逮捕: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人身进行限制,并将其移交给刑事机关的强制措施。

9. 取保候审:指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审判机关决定取得保释人或者担保人的保证,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暂时不入押。

10. 审判:指由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判决。

11. 上诉:指一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请求变更、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12. 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可与刑事诉讼同时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的稳定。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贪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广义(法院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2、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5、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6、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被害人。

7、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8、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

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赞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3、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有责任机关团体代表。

)14、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15、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国家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任课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判例总称。

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

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回避: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辩护: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证明: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认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国家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平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展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标准。

司法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公权力是独立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组织的干预;二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进展司法活动,应当充分表达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弹劾式诉讼:也叫控告式诉讼,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案件。

纠问式诉讼:也叫审问式诉讼,是指审判机关针对犯罪案件,根据其职权主动进展追究和审判。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一定诉讼职能,为某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诉讼行为,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陪审制度: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就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XXX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诉讼证据是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简答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简答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4.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则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

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又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8.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照管辖的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9.侦查:是指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部分,为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审判:原告、被告或者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

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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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3.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除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根据刑诉法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其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6.预审: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进一步搜集证据、核实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终结侦查的一项活动。

7.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检法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该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

(2)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3)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4)地区管辖:是指统计人民法院之家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5)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6)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已经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解决的是那些案件有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法院审判的问题。

8.回避: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它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定回避9.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0.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11.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12.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设立专门的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

13.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是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检法都有权决定并且都有权执行。

(2)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在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5)逮捕:是指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剥夺其人身自由,较长时间得羁押在看守所内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有人民法院决定,有公安机关执行。

1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5、期间: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16、送达:是指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留置送达:是指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将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17、证据: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的用来证明本方主张的东西,包括陈述、文书和实物。

18、立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专门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只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9、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2)讯问证人、被害人:讯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在手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3)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勘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的检查。

人身检查应有侦查人员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5)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6)查封、扣押书证、物证:是指侦查机关强行扣押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7)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

(8)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9)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10)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发布。

(11)技术侦查措施:20、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21、中止侦查: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22、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缘由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23、起诉: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改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诉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

自诉是指由公民个人,通常是刑事犯罪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24、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对起诉主张和支持起诉的证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25、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6、中止审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27、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主张进行审理的活动。

提起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还要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要求提起公诉。

28、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

29、两审终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抗诉。

上一级法院就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再按抗诉程序提出抗诉。

29、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30、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31、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合议庭或者独任庭通过开庭的方式,有审判长主持,对控辩双方的举证和主张,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32、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人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3、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的,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34、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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