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缺陷

合集下载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

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缺陷性。

本文将探讨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的关系,并提出一些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定义法律规定的缺陷性是指法律的规定中存在的不完善、不明确或不合理的地方。

这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法律规定的不公平、不合理或不可行,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可以由多种原因造成。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种情况和利益的平衡,因此难免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的地方。

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因此可能无法完全预测和解决所有问题。

此外,某些法律规定可能是出于政治或经济原因,而不是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虑,这也可能导致法律规定的缺陷性。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对“执行难”造成了重要影响。

首先,缺陷的法律规定可能无法清晰地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当事人难以全面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执行难。

其次,缺陷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漏洞,被人为地利用或滥用,从而导致执行难。

再次,缺陷的法律规定可能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无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执行难。

解决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问题完善法律制定过程为了解决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问题,我们可以从完善法律制定过程入手。

首先,政府和立法机关需要更加重视法律的质量,加强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政府和立法机关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倾听民意,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最后,政府和立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律的修订和更新工作,及时纠正和改进法律规定的缺陷,保持法律的适应性和创新性。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减少执行难的发生,我们可以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

法律规则的缺陷分析与修补方法

法律规则的缺陷分析与修补方法

法律规则的缺陷分析与修补方法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规则起着维护秩序、保障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法律规则中常常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的执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因此,对于法律规则的缺陷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修补方法,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关键之一。

一、缺陷的产生原因法律规则的缺陷产生源于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则的制定常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立法机关的讨论和通过等等。

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法律规则的制定偏离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其次,社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导致法律规则无法及时适应新的社会情况。

此外,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往往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导致规则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漏洞和瑕疵。

二、缺陷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的缺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方面,法律规则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导致执行者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其具体含义。

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导致执行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陷入困境。

此外,法律规则还可能存在过时的问题,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法律规则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公正的现象。

三、修补方法的探讨针对法律规则的缺陷,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修补。

首先,对于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补充性法规或司法解释来明确其具体含义。

这样可以使执行者在实践中更加准确地把握规则的要求,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问题。

其次,对于存在冲突和矛盾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修订和统一来解决。

立法机关可以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消除冲突之处,或者通过提供明确的优先顺序来解决矛盾。

此外,对于过时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废止或修订来使之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规则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除了以上的方法,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吸取其成功的做法。

例如,可以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了解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类似问题的。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经济学院公共管理123班贾星南一、绪论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源远流长,但是如果按法治社会的形成时间来计算,中国只能算是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仅一个世纪之久,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至今仅仅六十年之久。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曾导致了许多问题甚至灾难的发生,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去改善。

二、问题1、法律系统不健全法律系统的不健全,与我国法律完善的时间有关系。

截止2011年,我国共颁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件、经济法51件、社会法13件。

但仅靠这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和限制我们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生活在以飞速向前发展,一旦法律条例颁布的速度赶不上生活发展的速度,就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2006年的“熊猫烧香”蠕虫病毒传播事件为例,这种病毒让国家和企业的损失高大百亿,但由于我国当时在网络方面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法院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合理的判决。

2、法律执行易受舆论和道德影响60年代,文化大革命让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遭到可怕的践踏,也凸现出中国千百年来封建残余,即“人治统治”所带来的危害。

而进入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防止“文革”现象的反复,这里的反复并不是单单指这种混乱现象,而指的是目无法纪或轻视法纪的行为。

法制体系的完整,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法律的强硬上。

俗话说的好,法理无情,但在当下的社会,法外容“舆”的现象却频频发生。

以药家鑫事件为例,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案情的进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为情节的恶劣和舆论呼声的高涨,即便向公安自首的药家鑫依然逃脱不了死刑的制裁,正是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导向的引导,将药家鑫至于死地。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环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要看看这杆秤是否能符合大众舆论的渴望。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尽管法律旨在提供一套规则和标准以解决争议和纠纷,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重大的缺陷。

本文将对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能的改进方案。

1. 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法律文本往往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语言,导致大部分公民难以理解其真正含义和适用范围。

由于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很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复杂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法律文本应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并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

此外,应该提供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2.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律的解释通常由法官、法学家和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

然而,由于法律文本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不同的专业人士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这导致了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使得公众对法律真正含义的理解产生困惑。

改进方案:为了减少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可以建立独立的、权威的法律解释机构,由该机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并提供权威性的法律指导。

此外,加强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解释能力,也是减少主观性的重要途径。

3. 衡平原则的不确定性衡平原则是法律解释中常用的原则之一,用于判断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决策是否公正合理。

然而,由于衡平原则的模糊性和主观性,不同的法官和法学家往往会基于个人观点和价值判断进行权衡和决策,导致衡平原则的应用不确定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衡平原则的确定性,可以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判断准则,以规范其应用和权衡过程。

此外,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推动对衡平原则的研究和深化,以提供更统一和具体化的指导。

4. 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是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演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法律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从而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新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例如,在互联网和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的背景下,电子垃圾的处理、数据中心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等问题成为了新的挑战。

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未能及时跟上这些新变化,导致在应对这些新兴环境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规范措施。

其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时不够强。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量化标准。

这使得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法律,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比如,对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简单规定了上限值,但对于如何监测、计算以及违规后的具体处罚方式等,没有详细的说明,容易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再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地域和行业之间存在不平衡。

不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导致在一些地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而在另一些地区又可能过于宽松。

同样,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特点各不相同,但法律在对各行业的规范上可能存在一刀切的情况,没有做到精准施策,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另外,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也存在不足。

对于一些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可能不够严厉,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一些企业可能会认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从而选择违法排污或破坏环境。

同时,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不够完善,往往难以让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和补偿,也无法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还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不够顺畅。

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需要不同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和协调。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环境、规范人类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到各个领域和层面。

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全面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的处理、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环境风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还处于空白或者不够完善的状态。

这就导致在应对这些新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其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尽管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执法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执法资源有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足,使得监管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和深入。

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可能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严格性。

有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再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责任界定方面有时不够清晰。

当环境问题发生时,确定责任主体往往存在困难。

例如,在一些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多个污染源可能同时存在,如何准确划分各个污染源的责任比例,法律规定可能不够明确。

这不仅给执法带来了难度,也可能让一些责任主体逃脱应有的惩罚。

另外,法律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现有的处罚措施可能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一些企业可能会权衡违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如果违法成本过低,他们可能会选择冒险违法排污,而不是投入资金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不够顺畅。

环境问题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密切相关。

然而,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衔接不畅的情况。

这就导致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法律之间的矛盾会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因法律缺陷误判的案件(3篇)

因法律缺陷误判的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中,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严谨性和完备性至关重要。

然而,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有时法律缺陷会导致冤案的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因法律缺陷导致的误判案件,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完善和司法公正的重视。

案件背景2005年,河南省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被杀害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因与王某有经济纠纷,且案发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因此被警方列为重点嫌疑人。

侦破过程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大量证据,包括张某的指纹、脚印、DNA等。

然而,由于当时的DNA鉴定技术尚未成熟,警方无法准确判断指纹、脚印等痕迹是否属于张某。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方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其辩解存在疑点,因此判处张某无期徒刑。

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但仍然维持了原判。

冤案发生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的冤情逐渐被揭开。

2015年,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中,通过DNA比对技术,发现张某的DNA与王某案发现场的DNA不匹配。

这一发现让张某终于洗清了冤屈。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在张某被羁押期间,警方曾将张某的指纹、脚印、DNA等证据与案发现场的痕迹进行了比对。

但由于当时的DNA鉴定技术有限,警方无法准确判断张某是否为凶手。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张某被误判为凶手,并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缺陷分析这起冤案的发生,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法律缺陷:1. DNA鉴定技术不成熟:在张某被羁押期间,DNA鉴定技术尚未成熟,警方无法准确判断指纹、脚印等痕迹是否属于张某。

2.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在收集证据时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未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导致证据出现瑕疵。

3. 法律程序不完善: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

4. 辩护权受限:张某在审理过程中,辩护权受限,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缺陷法律很重要、很有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更不是包治一切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这是因为: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视同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要求对所有人,不分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富多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如果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这样做的好处是,至少从形式上彻底否定了等级特权,同时也可以防止执法者肆意妄为、循私枉法,但其缺陷在于,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和“统一”,往往会掩盖具体案件以及行为人的差异性,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例如,张三好逸恶劳,将他人千辛万苦积攒下来给家人治病的1万块救命钱盗走,延误了病人治病;李四为生活所迫误入歧途,潜入他人办公场所,将某官员收取的贿赂款1万元盗走。

在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处理时,依照法律规定,张三、李四的行为同属盗窃行为,行为性质上一致,数额上相同,这两起案件就属于“类似情况”,应该“类似处理”,都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范围内量刑。

至于这两起案件在行为人人格特征、行为动机以及被盗对象、后果上存在的一系列显著差异,无论是在制定还是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都没有办法面面俱到,全部兼顾。

又比如,法律规定受贿超过5000元的构成受贿罪,假如某官员受贿的金额恰好是人民币4999元,那么他的行为就只是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仅仅1元钱的差别,但处理结果却存在天壤之别,这种不公平现象也是由于法律的统一性造成的。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朝令夕改一直是法律和法治社会最大的忌讳之一。

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当重要而且必要的,只有稳定,人们才有可能充分了解它,才能够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工具,无可否认地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这些缺陷不仅会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平和不完善,还会限制法律在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上的有效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的一些常见缺陷,并试图提出对策来改进法律制度。

首先,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完全统一和普适的法律难以制定。

一项法律可能对某些人或群体产生不合理的影响,而对其他人或群体则不够严厉。

此外,法律面临的问题也会随着科技和社会变革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导致旧有法律的矛盾或不适用。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灵活的法律制度和制定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应该加强与专业机构和公众对话的机会,以便将各方的声音和建议纳入法律制定的过程中。

其次,法律的执行存在缺陷。

尽管制定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或存在腐败问题,这些法律的效果却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一些违法行为经常逍遥法外,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安全感。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强调执法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变得尤为重要。

应该通过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并加强监督和问责制度,以确保执法机构能够履行其职责并保障正义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的复杂性和沟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缺陷。

法律文件通常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这使得大部分人难以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

这种法律晦涩难懂的问题导致了很多人对法律产生误解或被漏洞所利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简化法律语言,使其更易于理解。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公众对法律的解释和教育,以及加强法律顾问的角色,使普通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此外,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这种过度集中权力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限制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一些法律可能违背人权和民主原则,使个人难以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应该加强司法独立性,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公平对待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公民参与的机会,确保他们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能够表达自己的声音并获得公正对待。

当代法律缺陷的案例(3篇)

当代法律缺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法律缺陷依然存在。

本文以“小悦悦事件”为例,分析当代法律缺陷,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事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发生一起儿童被碾压事件。

年仅两岁的小悦悦在街头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周围多名路人目睹了这一惨剧,但无人施救。

事后,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道德沦丧、社会冷漠等问题。

三、法律缺陷分析1. 侵权责任法缺陷(1)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然而,对于小悦悦事件中,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面包车司机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责任较为明确;但对于周围目睹事件的路人,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2)赔偿标准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受害者家属难以获得合理赔偿。

2. 公共安全法规缺陷(1)交通安全法规不完善。

小悦悦事件暴露出我国交通安全法规的漏洞。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车辆等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较为严格,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

小悦悦事件中,周围多名路人目睹了惨剧,但无人施救。

这反映出我国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如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

3. 道德教育缺陷(1)家庭教育缺失。

小悦悦事件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长在关注孩子学业的同时,也应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使其具备基本的社会责任感。

(2)社会道德教育不足。

我国社会道德教育体系尚不完善,导致部分人道德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

四、结论“小悦悦事件”暴露出我国当代法律在侵权责任法、公共安全法规和道德教育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侵权责任法,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近年来,儿童性虐待事件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对预防和打击儿童性虐待的呼声日益高涨。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将就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的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儿童性虐待立法缺陷1. 法律条文不明确现行法律尚未对儿童性虐待概念做出明确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法律适用范围,把握认定标准。

本应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却成为了强奸、猥亵等罪名的补充,对于性虐待儿童的行为惩罚不力,没有形成有效震慑。

2. 惩罚力度不足儿童性虐待罪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重侵害,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威慑力不足。

以强奸罪为例,被害人未满14周岁或精神障碍不能抗拒者最低处罚仅为3年有期徒刑,完全不能满足消除社会公众对儿童性虐待危害的安全感需求。

同时,矫正性措施也不够完善,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和帮助不够。

3. 预防机制不完善我国当前的儿童性虐待防治体系存在明显不足。

一方面,缺乏科学、有序、有效的机构和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媒体的宏观监督与引导偏多,而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不足。

此外,大众关注度不够高,难度是也影响了各界对预防儿童性虐待问题的投入和实际效果。

二、完善建议针对“儿童性虐待”这一概念,应立法予以明确,并将其纳入刑法或民法中,明确相关罪名与处罚对于性侵儿童的侵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完善现有性侵相关法律,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多个层级的量刑制度。

同时应完善矫正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加强心理咨询和帮助。

2. 加强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应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学校、家庭和公益组织等,向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和教师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普及儿童性虐待知识、教育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并加大宣传力度。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络平台、娱乐场所等场所的监管,加密预防的依据。

3. 加强社会共治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于儿童性虐待的举报、揭发、监管和制止,将人人参与的思想贯彻到实践中去,用社会共治为孩子们创造安全的环境。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以下是其中的十九个例子:1.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虽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力度仍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 合同期限限制过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0年,这样的限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流动性和发展空间。

3. 过于灵活的岗位设置:《劳动合同法》对岗位设置的灵活性过大,容易被用来变相解雇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4. 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劳动合同法》对违约赔偿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容易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大。

5.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有劳动关系的公民及机构,未充分覆盖所有劳动者。

6.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如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7. 公共利益条款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劳动者在面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冲突时无法得到保障。

8. 解雇程序不够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雇程序的规范性较低,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解雇现象发生。

9. 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在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方面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在此类关系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0. 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底线保护不够,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11. 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违约成本过大而不敢雇佣员工。

12. 法律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导致有些企业和雇主对劳动法的规定不予以重视。

13. 对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特殊工种等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争议频发。

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应该承认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只要人类的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足够高的水平,法律就会存在,我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论述的。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现在都是以法律治国,在国内我们称为“以法治国”,这在现在效果是非常好的,但法律有其自身不能避免的缺陷,也就是说是其本质的与生俱来的缺陷,不会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消失。

本文正是想从这个角度分析一下法律,希望能有些意义。

讨论“法”,就避免不了“德”与“情”,对于前者我们经常讨论和听到的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优缺点分析,而对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二者良好统一的过程;而后者往往是前两者统一的矛盾和难点所在。

也正是从这本人以为这三者是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统一的,这是本文开头的前提决定的。

人是有七情六欲,如果人本身的素质不提高到一定程度对这些因素加以理性的控制(或者当人的素质提高后,这并不是一种控制,而就是人高素质的一个内容),那么通常情况下它不会爆发,但在一定条件下它肯定会爆发,因为人有七情六欲,国家社会的管理就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否则如果制定一些法令严加限制,就会有反社会的因素出现。

如果不制定法令加以限制,同样会陷入伦理危机与社会混乱,如果制定合理的法令对其中一些加以限制,因为这方面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界限,而法律条文是必需这个界限的,这样就有一些进不了条文中,这些没有进入条文的行为就会有人尝试,通常情况下这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但一方面前面说的“控制”不够,迟早就会出问题,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有这种尝试行为的出现就是一种社会的不和谐的因素,就不是良好的社会理想的实现,那么法律的目的就没实现。

全文的结论也就是:法律不能带给我们一个理想的社会,当然法律是可以带给我们一个盛世的(不过在这个盛世里是有一些非理想的因素的)。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除了现代科技给以人类带来的方便,以往的盛世并不逊色于现在。

唐朝的盛世依然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现在的盛世同样有其问题的存在。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四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四

川一、引言民事执行是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强制力量,是执行法律裁判结果的过程。

民事执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修复市场秩序重要的手段。

有效的民事执行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砝码。

本文将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

二、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现状1.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在我国,审判与执行阶段进行的单位不同,在法律欠缺配套机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审有判决、二审有维持、但实际上得不到具体执行的现象。

长时间的待执行状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消耗了社会资源,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发展,是我国民事执行存在的一大问题。

2.执行机构与执行对象我国民事执行过程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专业性,主要由法院执行部门承担。

然而这些法院执行部门通常缺乏执行经验、执行能力不足、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难以高效地完成执行任务。

此外,客观的执行条件如无固定执行期限、执行时常涉及多个地区、执行成本较高等也对民事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3.法律意识在我国普遍法治的背景下,法律意识的普及也逐渐提升。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群体对法律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降低执行效率,也会对整个社会形成负面影响。

三、改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方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增强审判、执行互动性,让审判与执行更加贴近,让法律学者参与建设,制定特别的执行标准和规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执行成本。

2.民事执行机构职责重构通过建立专业的执行机构,如民事执行部门,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品质。

还可以引入市场化人才,为执行案件提供特殊的解决方案。

3.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普及不仅需要法律机构、媒体等的宣传,还需要民众自觉的参与和行动,特别是要引起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意识,避免损害自身权益和法律制度的作用。

法律之弊端及弥补

法律之弊端及弥补

浅析法律之弊端及弥补摘要:法治理念决定了法律具有普遍性与确定性的特点,然其特点又致法律具有了诸多弊端,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如预期的效果。

纵然法律带有这些弊端,但法治社会依旧是迄今为止最为优越的社会制度。

故应在发现弊端后予以弥补,以使法之作用达到最好的发挥,进而有效保障社会秩序。

关键词:法律;确定性;普遍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名言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信奉,其对法治社会亦有经典之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①。

在这里法治是基于法律的良好制定,然法律本身却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使得法治社会并非如当初设想的如此完美。

其弊端来源于法律本身或其运用过程,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探究到各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空白。

而法治终究是到目前为止最为优越的制度,故在发现法律弊端之后应采取有效途径以解决之。

一、法律的特点分析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②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其对于自由的意义。

其法律自身的特点即确定性和普遍性。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关系,法律具有此特点故其具有预测性作用,人们在行为之前就可依据法律而预料自己的行为后果。

这就要求法律制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可以起到其指引作用。

法律的确定性还意味着法律但凡制定出来,就不可随便更改。

“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③。

这是对法律具有确定性特点以及原因的经典阐述。

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所谓普遍性是指法律对社会各领域的社会关系分为各个种类来进行调整,而并不是做个别的调整;法律所适用的对象也并非是个人或某件事情,而是适用于一般的人或事,就如卢梭所言“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④。

自然法存在的三大缺陷

自然法存在的三大缺陷

自然法存在的三大缺陷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主张法律的基础来自于自然而非人为的制定。

尽管自
然法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和吸引力,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这三大缺陷主要包括:
缺乏普世共识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自然,认为有些价值、道德或法律规则是普世
共识的。

然而,在实际社会中,人们对什么是自然法的普世价值和规则存在分歧。

不同文化、宗教和价值观念之间的差异导致了无法达成一致的普世共识。

因此,自然法在实践中难以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缺乏可操作性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基础是自然法则。

然而,如何确定这些自然法则是一个较为
困难的问题。

不同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真正内涵和具体规则存在不同理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来确定自然法则。

这导致了自然法在实践中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难以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缺乏权威性
自然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其作为绝对真理和正义的理论基础。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权威往往来自于政府和社会共识。

自然法作为一种超越人类制定和改变的法律理论,在现实社会中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实践性。

缺乏权威性意味着自然法很难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被具体应用和实施。

综上所述,自然法虽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吸引力和合理性,但在实际实践中存
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普世共识、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是自然法面临的三大挑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

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酒店业也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随着酒店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得到完善,但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酒店业的发展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缺陷。

本文将探讨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一、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缺陷1.法律框架不够完善我国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对丰富,但是整个行业的法律框架并不是非常完善。

虽然有酒店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未能充分覆盖酒店行业的各个环节,也无法完全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这使得酒店经营中的很多问题很难得到有效地解决。

2.合同约定不合理在酒店行业中,消费者与酒店的合同中存在一些约定不合理的情况。

例如,在酒店的合同条款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如一些自行免责条款、价格一旦付款不予退还、损害赔偿标准不合理等等。

这些条款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监管不足目前,我国对酒店行业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强大,行业内存在一些不法商家乘机谋取暴利的问题。

例如,一些酒店屡次违反规定,甚至存在设立不符合标准的客房等问题。

而监管部门的惩处力度不够,这些不良商家未能得到有效地打压。

4.安全保障不完善酒店作为人在离家出行时的栖息地,安全保障是其发展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许多酒店并没有充分考虑安全保障的问题。

例如,酒店安全出口的设置不规范、消防设备使用不当、酒店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入住体验,导致酒店的经营水平低下。

二、完善我国酒店发展的法律办法1.加强法律框架的完善针对酒店行业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可以加大法制建设和立法力度,进一步完善酒店法律法规,细化对酒店行业各个环节的规范。

同时,领导还应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酒店行业中的不法商家和违法行为。

2.改善合同约定领导可以出台相应的规定,在酒店与消费者的合同中增加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例如对于价格支付的规定、服务质量的规范等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段落来自于
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都有正规所有权制度,问题在于,大多数公民都不可能从这一制度中获益,他们被费尔南德·布罗代尔所说的“钟罩”挡在外面。

在过去的西方国家,这种看不见的权利结构,成为资本主义一种特殊的保护伞,它只为社会的极少数人服务。

我们在第2章已经看到,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带着资产进人不合法领域,只有在那里,他们才能够生活下去并开展经营,可是,他们却始终不能把他们的资产转化为资本。

在我们能够打破这座“钟罩”之前,我们必须明白,我们并不是首先进行这种尝试的人。

我们将在本章看到,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过去180年里曾做过努力,试图将所有权制度向穷人开放。

它们为什么会失败呢?原因是,它们所进行的实践,通常是基于5种基本的错误观念:
进入不合法领域或从事地下经济的人的目的,只是为了逃进级税。

人们拥有的房地产资源并不是合法的,因为它们没有进行过正规的浏圣、划分和登记。

在所有权方面,只要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就可以满足实际玄要,而且,政府完全不必考虑人们遵守这种法律的代价。

现存的不合法协议或“社会契约”.没有多少价值。

在缺乏高度政治领导权的前提下,你仍然可以轻易改变人们保存和使用资产的方式(不管他们采取的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方式)。

在这些国家当中,通常有50%一80%的人,都在从事地下经济。

有人认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逃税,但这种看法并不完全正确。

大多数人进人不合法领域,并非因为这一领域是逃税的避难所,而在于现行法律不管看上去多么吸引人,其实完全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或愿望。

在秘鲁,我的团队为那些不合法的小企业者进人合法制度,设计出了一种登记方案.大约有27.6万不合法创业者,在我们创立的新的登记处自愿登记(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当时我们没有做出减税的许诺,而他们的“地下经济”原本无须缴税)a4年以后,昔口的不合法企业产生的税金总额,达到了12亿美元。

我们获得了成功,原因在于我们修改了公司法和所有权法,适应了原本习惯于不合法原则的那些创业者的需要。

我们也大幅度削减了文赎主义可能导致的成本,以接纳更多的不合法企业的加人。

这不意味着人们不关心他们的缴税账单,不合法生产者和商店店主,都有基本的算术常识,而且,确切地说,他们在从业过程中善于权衡收支状况,甚至连蝇头小利都会计较,他们会精确到美分而不是美元。

他们最清楚利弊得失,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确保合法经营的成本低于不合法经营的成本,我们需要让他们的所有权文件合法化,而且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让他们了解这一方案带给他们的好处,然后,我们就可以看到,数十万创业者如何兴高采烈走出了地下经济。

大多数人错误地以为,地下经营可以节省成本,殊不知由于缺少理想的所有权法律,而且不得不背养行政当局开展经营,不合法企业经受了沉重的负担。

不合法生产者没有被纳人正规制度,因此就不可能通过出售股票吸引投资商。

他们甚至因为不具备合法地址,所以无法获得低利率的正规贷款。

他们无法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得到保险合同,这使他们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唯一的“保险措施”.是他们的邻居和亲友提供的有限的支持,或者是通过为当地的恶棍或黑手党提供保护费而获取的“保护”。

而且,因为害怕被政府部门发现,或是为了逃避某些官员的勒索和敲诈,不合法经营者总是处在恐惧中,他们被迫把生产项目和生产范围进行分割和细化,分摊在多个地区,这样一来,就很难形成更有价值的规模经济。

在秘鲁,不合法领域总体收入的15%,都要用于各种形式的贿赂,其中包括提供所谓“免费的样品”和特殊的“商业礼品”.也有大量的现金。

地下经济经营者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逃避警察的1W逐和缉捕。

他们不可能公开为产品做广告,以建立更大的客户群;他们也不可能通过正规途径,以较低的成本把商品运送到顾客手中。

在我们调查和研究的国家里.我们都发现了这样的事实:从事不合法经营需要承担的成本和压力,使经营者为他们逃避缴税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补偿”。

不管你在“钟W!”的内部还是外面,都会被课以某种“税款”,可以说,你停留在“钟罩”外面的代价,就是你不具有合法性,并将为此承担更大的成本。

大多数人另一个主要的误解是,除非以发达的地理信息和科技手段进行测量、规划和记录,不然。

房地产就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予以登记,这充其址只说对了一部分。

欧洲人和美国人早在计算机和地理信息系统问世的几十年之前,就一直试图把所有的房地产资源进行登记。

我们在上一章看到,在整个19世纪,美国在测量新出现的定居地这一任务方面,比所有权制度的实现落后了许多年。

在日本,我查阅了所有登记办公室保留的文件,了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改革家如何使用17世纪江户时代的地图图纸。

对某些土地资产进行登记,而在三四个世纪以后,航空摄影和全球定位系统才开始出现。

这并不意味着,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和地理信息技术.对于政府将所有权向穷人开放没有太多的价值和作用,我想强调的是,在整个第三世界国家,普遍存在的投资不足,不正规的定居现象和非法建筑物,并不是缺乏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绘图技术而导致的。

布罗代尔所谓的“钟罩”,不是由税款、地图和计算机形成的,它是由法律产生的结果。

发展中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的大多数人,无法使用当前的正规所有权制度去创造资本,这是一种糟糕的法律和行政制度导致的结果。

在这座“钟罩”的内部是少数精英团体,他们使用从西方借来的法律,牢牢掌握他们自己的财产权。

而对于“钟罩”之外的大多数人而言,他们只能借助各种形式的不合法协议,来使用和保护他们的财产。

这些不合法协议分布广泛,而且是以不合法经背者和创业者内部协商而达成的非正规“法律”,这些地方性社会契约,反映了人们对保留财产的方式.以及财产所有者相互关系的整体性认识。

创造一个国家的所有权社会契约.可以反映出人们的心理特征和社会认知—信仰、愿望、目标、习惯、原则,它们被融人这些地方性社会契约中,然后借助于专业法律这一工具,合并为一种正规的国家性社会契约,这就是西方国家在多年以前取得的成就。

需要理解的一个关键概念是,所有权不是一种实物,’它既不可以被拍照,也不能够制作成一幅地图。

所有权不是财产的主要特性,而是对于资产形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表述。

法律
是一种确认、固定和实现资本的工具,在西方国家.法律更加关注的不是如何表述建筑或房地产的物理特性,而是提供一种程序或原则,使全社会能够从这些资产中提取潜在的附加值。

所有权不是资产本身,而是人们之间围绕财产的保存、使用和交换而达成的共识。

今天,大多数西方以外的国家所面临的挑战,并不是把国家的所有1..地和建筑物置于同一幅地图中(过去可能做过这样的工作,但毫无效果可言),而是把“钟罩”内部的正规法律体系,与“钟罩”外部的不合法原则统一起来。

不管进行多少次测量和绘图,都不可能最终完成这一任务。

无论如何使用计算机进行处理,都不能够把资产转化成一种合理的形式,使之进人扩大化市场并成为资本。

我们在第3章已经看到,资产本身对于社会模式不会产生影响,它们不会诱发人们产生创造资本的动机,它们没有使人们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职责,也并未使合同变得更有效力,而且具有强制性。

仅仅依靠自身的特性而运转,资产就是“不可替代”的,换句话说,它们不能够通过分割、组合和调用而进人交易过程。

资产的所有这些特性,都来自于现代所有权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够将资产的经济潜力分离出来,并使之得到确认。

法律可以使资产从物质状态本身产生出一种价值,法律能够使人们发现和实现资产的潜力。

正是法律具有的作用,才能够使资产进人经济和投资的循环状态。

资产只有以合法所有权文件的形式进行表述,才能够获得创造剩余价值的力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