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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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最新安全评价通则

最新安全评价通则
3.5
安全评价机构
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3.6
安全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经从业登记后,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3.7
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与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建立了法定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四险”的安全评价人员。
3.8
安全评价技术文件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过程中搜集、使用、撰写、制作、出具的各类介质、各种形式的材料。
4.2 职责
4.2.1政府职责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安全评价的开展实施监督;
——统筹规划、合理有序地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许可管理;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对安全评价人员实施从业登记和继续教育的管理。
b)各级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4
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区域运行管理的安全风险状况、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评价,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安全现状评价可针对一个完整的独立系统、区域,也可针对特定或局部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某一场所进行。
6 过程控制
7 标准体系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的基础上,综合了《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和《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的有关内容制定的。标准对有关安全评价的工作规则以及安全评价技术内容、程序、基本要求及标准体系做出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安全监管局起草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24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在信封注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求意见”),邮政编码100053。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3月5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特种设备、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2021年12月9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称食品平安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规范从事消费运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平安风险,防止和增加食品平安危害,保证食品平安。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担任研讨部署、统筹指点全国食品平安任务,拟定国度食品平安战略,提出食品平安严重政策措施,剖析处置食品平安严重效果,催促落实食品平安责任。

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承当委员会的日常任务,组织制定国度食品平安规划,协调处置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范制定和执行中的严重效果,催促反省国度食品平安严重决策部署落实状况,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食品平安职责状况停止评议考核,指点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处置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负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体制机制,增强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和管理才干树立,保证食品平安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作的区域性食品平安风险和严重食品平安事故承当责任。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平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由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状况,在乡镇或许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实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本区域的食品平安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食品平安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展开监视管理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树立食品平安协管员或许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平安任务。

第七条国度将食品平安知识归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平安迷信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平安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11。

请在信封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2年11月30日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xxxx—xxxx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考核办法 (1)4 安全生产技术理论考试要点 (2)5 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4)6 再培训考核内容 (5)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考虑了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以及人员素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办法和内容,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办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开采铀、钍矿产的矿山;开采水气矿产的矿山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床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金属非金属矿山metal-nonmetal mine是指开采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的矿山。

2.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safety manager in metal-nonmetal mine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3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stone pit是指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最新)

Section Ⅰ Use of EnglishDirections:Read the following text. Choose the best word(s) for each numbered blank and mark A, B, C or D on ANSWER SHEET 1. (10 points)There is growing interest in East Japan Railway Co. ltd., one of the six companies, created out of the privatized national railway system. In an industry lacking exciting growth__1__, its plan to use real-estate assets in and around train stations__2__is drawing interest. In a plan called “Station Renaissance” that it__3__in November, JR East said that it would__4__using its commercial spaces for shops and restaurants, extending them to__5__more suitable for the information age. It wants train stations as pick-up__6__for such goods as books, flowers and groceries__7__over the Internet. In a country where city__8__depend heavily on trains__9__commuting, about 16 million people a day go to its train stations anyway, the company __10__. So, picking up commodities at train stations__11__consumers extra travel and missed home deliveries. JR East already has been using its station__12__stores for this purpose, but it plans to create__13__spaces for the delivery of Internet goods. The company also plans to introduce __14__cards—known in Japan as IC cards because they use integrated circuit for__15__information__16__ train tickets and commuter passes__17__the magnetic ones used today, integrating them into a/an __18__pass. This will save the company money,because__19__for IC cards are much less expensive than magnetic systems. Increased use of IC cards shouldalso__20__the space needed for ticket vending. 1.[A]perspectives [B]outlooks [C]prospects [D]spectacles 2.[A]creatively [B]originally [C]authentically [D]initially 3.[A]displayed [B]demonstrated [C]embarked [D]unveiled 4.[A]go beyond [B]set out [C]come around [D]spread over 5.[A]applications [B]enterprises [C]functions [D]performances 6.[A]districts [B]vicinities [C]resorts [D]locations 7.[A]acquired[B]purchased [C]presided [D]attained 8.[A]lodgers [B]tenants [C]dwellers [D]boarders 9.[A]for [B]in [C]of [D]as 10.[A]figures [B]exhibits [C]convinces [D]speculates 11.[A]deprives[B]retrieves [C]spares [D]exempts 12.[A]conjunction [B]convenience [C]department [D]ornament 13.[A]delegated [B]designated [C]devoted [D]dedicated 14.[A]clever [B]smart [C]ingenious[D]intelligent 15.[A]checking [B]gathering [C]holding [D]accommodating 16.[A]as [B]for [C]with [D]of 17.[A]but for [B]as well as [C]instead of [D]more than 18.[A]unique [B]single [C]unitary[D]only 19.[A]devices [B]instruments [C]readers [D]examiners 20.[A]reduce [B]narrow [C]dwarf [D]shrink答案1.C 2.A 3.D 4.A 5.C 6.D 7.B 8.C 9.A 10.A 11.C 12.B 13.D 14.B 15.C 16.A 17.C 18.B 19.C 20.A总体分析本⽂介绍了东⽇本铁路公司引⼈关注的新计划。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的有关要求,总局研究中心与中国煤炭工业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组成课题组,开展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一、编制的必要性2003年,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煤矿安全监察局也出台了《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颁布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AQ1095-2014)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AQ1096-2014)于2014年颁布实施,但是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有关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配合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项目课题组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及有关规定为依据,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科学严谨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在对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现状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资料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的基础上,通过赴山西、内蒙古进行了实地调研,两次召集有关专家开会研究,完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由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和载体等7章和附录组成。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Ⅱ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基础管理 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 75.2 地质. 75.3 测量. 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 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46.5防灭火. 276.6 防治水. 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16.8 运输和提升. 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 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 647.2 采剥. 647.3 运输. 687.4 排土. 707.5 滑坡防治. 707.6防治水、防灭火. 717.7电气. 727.8设备检修. 778职业危害788.1管理和监测. 788.2 健康监护. 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概述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概述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概述第一节名词解释一、安全生产中,迪帅窆燕迎阻犯接扯措施,U{RI'J]!ffigJ)UULSllt&#*A,{%liP/[FZaqffiSlJ:篾丛咀Ha鱼的相关活剪。

“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二、事故与生产安全革故9建然建务妁、适蔓Δ3夏逛墓奏的,并迫使走。

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地点、后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许多种,如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质量事故、民航事故、爆炸事故、化学事故、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责任事故、自然事故、轻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等。

《安全生产法》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工伤事故按照起因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事故。

工伤事故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数低于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我国轻伤计算起点为损失1个工作日。

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伤害程度最严重者的伤害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目的失能伤害。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 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 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职责
第一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 责任主体。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和其他负 责人职责。(职责在第十四条共有八个方 面)
印发各地、省人大代表、各部门和 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 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 见。赴各地进行立法调研;赴外省考 察;还在杭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 家的意见。此外,还参加了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
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省有关 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 委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其他各方面的意 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7 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 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定稿。
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各单位安全文化建设职责
第一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 化建设。第二款强调新闻、出版、广播、 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 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义务。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安全科技的研究、 推广和应用。对先进表彰和奖励。
一是争取阶段。2019年省安全监管局 升格独立运作后,局领导十分重视立法 工作。11月4日,省安全监管局正式向省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浙江省安全 生产条例》的立法计划,要求列入2019 年一类立法项目。
12月6日,省安全监管局又专门向省 人大常委会打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求。 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叶荣宝副主任 会同省人大财经委专门听取省安全监管 局对《条例》立法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 在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关心、 支持下,2019年12月31日,省人大常委 会决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列入 2019年一类立法项目,作为当年13个立 法项目之一。

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是什么

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是什么

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是什么?来源:作者: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特点和作用1.性质《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最重要的法规,安既具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又具有安全技术的内容。

《宽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在煤矿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

全国国有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地质、计划、设计、基建、生产、制造、供应、财务、劳资、干部、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2.特点(1)强制性。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要视情节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对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要进一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科学性。

《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的各种行为作出了规定。

(3)规范性。

《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煤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安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

(4)稳定性。

《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

经应用一段时间后,经过一定程序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改。

3.作用(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煤矿安全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3)《煤矿安全规程》同其它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三)法的本质 ➢ 意志内容的一致性 ➢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四)法的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关于地域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关于时间的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的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法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 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P17
标准化法
相关 法律
《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 律
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公 约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和与安全生 产直接有关的其他行政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
有关安全生 产的行业标 准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于的安全生产 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 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 产技术规范。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 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法的体系。 法的适用。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 部 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精编版】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精编版】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需要,对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统筹布局,积极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安全生产教育警示基地、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建设,并与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需要,及时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国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国家对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审批、监督考核等方面,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重点协助做好辖区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最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最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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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审批、监督考核等方面,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法由一个部门负责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需要,对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统筹布局,积极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安全生产教育警示基地、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建设,并与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需要,及时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鼓励科研单位和协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国家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员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国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国家对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培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形成零违章、零偏差操作安全行为习惯,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如下:(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九)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岗位操作规程;(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单位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四)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五)配合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提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议;(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措施;(三)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的支出;(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支出;(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措施的支出;(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其维护、保养的支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规模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具体评定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前款规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办法。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水平。

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逐步配备或者聘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不具备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或者其他需要开展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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