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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9.05•【字号】沪劳技发[1996]76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1996]76号)为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市劳动局颁发的《岗位技能规范》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赴境外就业和各类劳务输出人员。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五)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学、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级各类培训院校及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生(培训期一年以上),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六年以上(含六年),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征收,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技术性工作,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二条【行业鉴定机构管理权限】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聘任】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一到三年。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任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和解聘。
第六章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鉴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发考评人员资格考核题库,组织示范性考评人员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地方鉴定机构管理权限】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项目经费。
考评人员资格复核合格者,可免原考评职业(工种)的任职资格培训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派遣】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从已经签订聘约的考评人员中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能连续三次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其它承担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从事考评。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D
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义务】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配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务提升义务】 考评人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积极参加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和研究,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但依据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结果,可按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负责指导全省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部(省)属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驻宁机构开展评价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县(区、市)开展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评价机构(含驻当地部省属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1994年12月28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真做好铁道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统称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铁道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职责(一)铁道中劳动工资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订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2、拟定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3、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4、负责组建和管理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5、负责审核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6、负责铁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并对考评员实行综合管理;7、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8、对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9、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2、负责向铁道部劳动工资司申报本管区或本系统需要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3、管理本管区或本公司技师资格考评和技术等级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4、负责本管区或本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5、承担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安排的或地方铁路部门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细则(试行)》389Rq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陕西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规则在全省的组织实施。

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规则在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规则的实施受省劳动厅及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条件,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件执行。

第七条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省劳动厅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审查建立鉴定所、站的可行性;(二)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提出的鉴定所、站基本要求,对鉴定所、站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允许其承担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

第八条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劳动部及省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建立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批后同意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含授权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印章、标牌。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并给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和中央企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六)负责审核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三)组织制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四)制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

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

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4.12.01•【字号】新劳培字[1994]352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新劳培字〔1994〕35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疆武警总队、边防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经劳动部审批,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试行情况、问题及经验及时报送我厅。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1、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工;2、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其它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3、学徒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人员;4、从事技能性工作的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5、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人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技术性工作,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神东煤炭集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适应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神华集团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神华集团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业务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估和认定,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员工进行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定。

第三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和公司特有工种《职业技术等级标准》.第四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由神东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管理,员工个人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公司不予承认。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神华神东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是由神华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申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第八条鉴定站下设职业技能鉴定科,配备专职人员。

鉴定站聘用若干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兼职为主).第九条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在指导中心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鉴定站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其基本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落实指导中心的工作要求,参加指导中心组织的业务活动;(二)负责公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参与组织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评审工作;(三)负责拟订鉴定实施办法、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四)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技能鉴定场所、设施、设备的建设及管理;(五)协同教育培训中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六)在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公司鉴定工种的鉴定标准及配套教材、试题库的开发建设等工作;(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工作;(八)负责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工作;(九)在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负责本单位考评员管理工作;(十)参与本单位的职工技能等级管理工作。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7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苏劳社鉴〔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及省有关单位在组织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中,必须由高级考评员担任考核鉴定工作。

各地及省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推荐具备相应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考评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相应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证卡,作为考评人员实施考评的必要凭证。

二、各地要加强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严格实行考评人员聘任制。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签定聘约(见附件一),并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和建立考核档案。

三、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省考评人员队伍状况,各市和省有关单位要在近期对考评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普查,于8月1日前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二)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省中心将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纳入全省考评人员队伍库并在省中心网站查询。

联系人:赵卓,电话:025-********,E-mail:*********。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湘劳社政字[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各项政策规定和程序标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体系,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所辖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下同)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包括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和鉴定活动现场督考两种形式。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省或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是一种行政性质量督导。

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5.05.18•【文号】劳部发[1995]235号•【施行日期】1995.05.18•【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劳部发〔1995〕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局:为提高军队技术兵专业技能水平,在军队逐步实行技术兵队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这对增强部队战斗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和总参谋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工作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

军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技术兵深刻认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二、为加强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劳动部和总参谋部成立“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这项工作执行指导和协调(委员会组成名单附后)。

三、军队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兵各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包括考评员工作守则、鉴定规程、考场规则等有关规章,并经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新举措,政府性强,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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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烟草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烟草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深入发展,作好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烟草职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烟草行业特有工种的技术等级的考核和烟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烟草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制订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组建和管理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专家委员会;
5.负责审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7.审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职业技能开发批准后实施;
8.负责管理和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9.负责对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10.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第四条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制订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与标准,负责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核工作;
3.参与制定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试题库;
4.制定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5.指导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7.参与推动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或集团公司劳动工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省、本企业及集团公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省、本企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本省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也可与他省合并建站),向国家局人事劳动司申请建立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
3.管理本省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及负责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4.承担国家局人事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机构。

建立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2.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3.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意见,由烟草鉴定指导中心对其建站进行条件审查,报国家局人事劳动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条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试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

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必须从国家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工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试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

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组织进行;
6.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7.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以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家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当地财政、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
8.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国家局人事劳动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职业技术理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等级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鉴定考评员由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局人事劳动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就要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对职业技能上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烟草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2.烟草企业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4.烟草企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
5.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申报条件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

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如下要求执行: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技术等级水平,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并取得毕(结)证书,或经劳资部
门统一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毕业可根据招收对象,确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取得国家、国家局(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国家局、省级局(公司)批准,可进行高一级技术等级鉴定;
7.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国家局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申报上一技术等级资格或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全国烟草行业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术合格证书》。

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术水平的凭证。

是求职、任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

评估工作由国家局人事劳动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

评估主要内容是: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

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国家局将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经国家局人事劳动司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人员,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九条对违反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国家局人事劳动司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局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劳动部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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