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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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烟草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深入发展,作好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烟草职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烟草行业特有工种的技术等级的考核和烟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烟草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制订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组建和管理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专家委员会;
5.负责审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7.审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职业技能开发批准后实施;
8.负责管理和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9.负责对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10.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第四条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制订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与标准,负责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核工作;
3.参与制定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试题库;
4.制定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5.指导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7.参与推动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或集团公司劳动工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省、本企业及集团公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省、本企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本省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也可与他省合并建站),向国家局人事劳动司申请建立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
3.管理本省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及负责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4.承担国家局人事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机构。建立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2.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3.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意见,由烟草鉴定指导中心对其建站进行条件审查,报国家局人事劳动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条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试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必须从国家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工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试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组织进行;
6.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7.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以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家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当地财政、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
8.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国家局人事劳动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职业技术理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等级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鉴定考评员由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局人事劳动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就要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上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烟草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2.烟草企业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4.烟草企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
5.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申报条件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如下要求执行: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技术等级水平,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并取得毕(结)证书,或经劳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