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65bb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f3.png)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fc32c613c1ec5da51e27005.png)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篇一: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第九条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7cc05ca417866fb84a8e7e.png)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央企绩效考核办法
![央企绩效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cf2c7451e79b89690226a3.png)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d10e58d90c69ec3d4bb7530.png)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ecd7a76daef5ef7bb0d3c26.png)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7cc05ca417866fb84a8e7e.png)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72d3f2960590c69ec376ab.png)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06年4月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4a34d5ee2bd960590c677c7.png)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9124103fc4ffe473368ab93.png)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5bc1a2eccbff121dd368320.png)
水平 。 确 引导企业经营 行 为 , 据 正 根 《 业国有 资, 企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和 国 家 有 关规 定 。 定 本 办 法 。 制 第二 条 奉 办 法 所 称 综 合 绩 效 评 价 , 指 以投 入 产 出 分 析 为 基 是
( ) 、 债 务风 险 分析 与评 三 企 判 主 要 通 过 债 务 钮 担 水 平 、 产 负 资
柯 效
南 财 务 缋 效 定 摄 价 徊 管 嘬绩 效
定 性 评 价 邮 分 组 成 ,
发 挥 埘 企 业 的 全
判 、 删 断 管
行 为引导 作 用 , 胜 综 合绩 寅评 丌 殳 价 工 作 应 当 以 经 会 1 机 构 审 }介 计 后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为 基 础 授 规 定 不 进 行 社 会 巾 介 机 构 审 T勺 业 , 综 合 绩 放 评 价 上 作 自 其 以 经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届 的
绩 效 评 价 。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水 。
( ) 腱 性 原 则 氽 业 综 合 绩 四 效 评 价 应 当 庄 综 合 反 映 企 业 年 度
财 务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客 观 分 析 企 业 年 度 之 间 的 增 长 状 况
及 发 展 水 平 , 学 删 企 业 的 未 来 科 喂 胄 ] 邑
第 八 条 财 务绩 , 定 量 评 价 放 避指 对 企业 一 期 rJ 盈 利 能 力 、 定 日的 储 产 厩 、 务 风 险 和l 营 增 长 叫 债 经
个 方 进 行 定 对 比 分 析 l 1 J 乖评 【 ( ) 业 盘 利能 力 分析 余
国务 院 国有 资产监 督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26a73c0b4e767f5acfce93.png)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3f0a12964bcf84b9d57b78.png)
( 发 展性 原 则 。企 业综 合 绩 效 评 价应 当在 四)
维普资讯
部 门文 件
与综合评判。 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 , 参考管理绩 第十 一 条 管理 绩 效 定性 评 价 指 标 包括 企 业 效定 性评 价标 准 , 确定 分值 。 发展 战略 的确 立与 执行 、 营决 策 、 展创 新 、 险 经 发 风 第 二 十 一条 对 企业 任 期 财 务绩 效 定 量 评 价 控制 、 基础管理、 人力资源 、 行业影响、 社会贡献 等 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 , 运用各年度 方面。 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 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 , 第十 二 条 企 业 财 务 绩效 定 量 评 价 指标 和 管 并运 用算 术平 均法 计 算 出企 业 任 期 财 务 绩效 定 量 理 绩效 定性 评价 指 标 构 成 企业 综 合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评 价 分数 。
维普资讯
பைடு நூலகம்
部门文件
4 3
中央企 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 , 科 第一 条 为加 强 对 国务 院 国有 资 产 监 督 管理 客 观分 析企 业年 度之 间的增长 状 况及发 展 水平 , 学 预测企 业 的未来 发 展 能力 。 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国资委 ) 行 出资人职责 企业 履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 ( 以下简称企业 ) 的财务监督 , 范企业 综合绩效 规 并对企业 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 评价工作 , 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 营质量 , 促进提高 合绩效评价工作 , 资本回报水平 , 正确 引导企业经营行 为, 根据《 企 指 导和 监督 。 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 章 评价 内容 与评 价指 标 制定 本 办法 。 第 二条 本 办法所 称 综合 绩效 评价 , 指 以投 是 第七 条 企 业综 合 绩 效 评 价 由财 务 绩 效定 量 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 , 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 评 价 和管 理绩 效定 性评 价两 部分组 成 。 第八 条 财务 绩 效 定 量评 价 是 指 对 企业 一 定 系 , 照 相应行 业 评 价 标 准 , 企 业 特 定 经 营 期 间 对 对 资产 质 量 、 务 风 险 和经 营 增 长 债 的盈 利能力 、 产质 量 、 资 债务 风 险 、 营增 长 以及管 期 间 的盈利 能力 、 经 四个方 面进行 定 量对 比分 析 和评判 。 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 ) 一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 第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 成本 费用 控 制水 平和 经 营现金 流 计 及财 务监 督工 作需 要 , 为任期 绩效 评价 和年 度 及 资产报 酬水 平 、 分 量状 况 等方 面 的财务 指标 , 合反 映企 业 的投入 产 综 绩 效评 价 。 ( ) 期绩 效评 价是 指对 企 业 负 责人 任 职 期 出水 平 以及盈 利质 量 和现金 保 障状 况 。 一 任 间的经 营成果 及 管理状 况 进行综 合 评判 。 ( 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 判主要通过资产 二) ( ) 二 年度 绩效 评 价是 指 对 企 业 一个 会 计 年 度 周转速度 、 资产运行状态 、 资产结构 以及资产有效 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 综合反映企业所 占用经济资 源 的利 用 效率 、 资产 管理 水 平与 资产 的安 全性 。 第 四条 为确 保综 合绩 效评 价 工作 的 客观 、 公 ( 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 三) 正与公 平 , 有效 发 挥 对 企 业 的全 面评 判 、 管理 诊 断 资产负债结构 、 或有负债情况 、 现金偿债 和行 为引导 作 用 , 展综 合绩 效评 价 工作 应 当 以经 负担水平 、 开 能力等 方 面 的 财 务 指 标 , 合 反 映 企 业 的债 务 水 综 社 会 中介机 构 审计 后 的财务会 计 报告 为基 础 。 按 规定 不进 行社 会 中介机 构 审计 的企 业 , 综 平 、 其 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 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 四) 合绩效评价工作 以经企业 内部审计机 构审计后 的 财 务会 计报 告 为基础 。 增 长 、 本积 累 、 益 变化 以及 技 术 投 入 等 方 面 的 资 效 财务 指 标 , 反 映企 业 的经营增 长 水平 及发 展后 综合 第五条 开 展 企 业综 合 绩 效 评 价 工作 应 当遵 劲。 ’ 循 以下 原则 : ( ) 面性 原则 。企 业 综 合 绩效 评 价 应 当通 一 全 第九 条 财务 绩 效 定 量评 价指 标 依 据 各项 指 过 建立综 合 的指标 体 系 , 影 响企业 绩效 水 平 的各 标 的功能作用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 对 种 因素进 行 多层次 、 角度 的分 析 和综合 评判 。 多 ( ) 本指 标反 映 企业 一 定 期 间 财务 绩 效 的 一 基 ( ) 二 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 当充 主要方 面 , 并得 出企 业财 务绩 效定 量评 价 的基 本结 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 , 依据统一测算 的、 同一 果 。 期 间的 国内行业 标 准或 者 国际行 业标 准 , 客观 公正 ( ) 正指标 是 根 据财 务 指 标 的差 异 性 和互 二 修 地评 判企业 经 营成果 及 管理状 况 。 补性 , 对基本 指 标 的评 价 结果作 进 一步 的补 充 和矫 ( ) 益性 原则 。企 业综 合 绩 效 评 价应 当 以 正 。 三 效 第 十条 管 理 绩 效定 性 评 价 是指 在 企 业 财务 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 运用投入产 出分析基本 绩效定量评价 的基 础上 , 通过采取专 家评议 的方 方法 , 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 式 , 企业 一定 期 间 的经 营 管理水 平 进行定 性 分析 对 水平。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ffe735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85.png)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发布日期】2012-12-29【生效日期】2013-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最新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b424c63bceb19e8b9f6ba7f.png)
最新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第九条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精编版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3ea6db12f242336c1eb95eea.png)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央企绩效考核办法
![央企绩效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cf2c7451e79b89690226a3.png)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e223e25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9.png)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中央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为了确保其经营管理的效益和透明度,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促进中央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增加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二、评价指标和方法(一)评价指标根据中央企业的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一系列评价指标。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等。
经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投资回报率等;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就业创造、稳定贡献等;环境效益指标主要包括资源利用率、环保措施等。
(二)评价方法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央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定量评价主要基于各项指标的数据统计和分析,通过比较数据与目标值之间的差距来评估绩效水平;定性评价则引入专家评审和员工满意度调查等方法,从多个角度综合评估中央企业的绩效。
三、绩效评价程序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程序,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指标评估、绩效报告等环节。
(一)数据收集为了评价中央企业的绩效,需要收集和整理各项评价指标的相关数据。
数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内部报表和财务报表等途径进行,也可以借助信息系统进行自动化采集。
(二)数据分析在获取数据后,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包括数据清洗、数据挖掘、数据整合等过程。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对中央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和比较,为后续的指标评估提供支持。
(三)指标评估指标评估是绩效评价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比较实际绩效与设定目标之间的差距来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提供给中央企业的领导层和相关部门,作为管理决策和优化措施的依据。
(四)绩效报告绩效报告是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成果之一。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发布绩效报告,向内部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者通报中央企业的绩效情况,提供参考和借鉴。
国资委令14号:国资委负责人就《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资委令14号:国资委负责人就《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8d5d9fe233d4b14e84246800.png)
国资委负责人就《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答:开展企业绩效评价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普遍做法,只是方法不尽相同。
三年前国资委成立时,国务院在“三定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要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开展所出资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经过三年的实践,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日益完善。
但是对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力度依然不够,一些企业只重视当期利润目标,忽视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培养,短期行为比较严重。
为了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引导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全面评判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质量,诊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正确经营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
问:《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有什么特点?答:《暂行办法》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的,所规定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具有综合评判、分析诊断和行为引导三大功能,充分体现了全面性、综合性与客观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分析出资人资本的回报水平和盈利质量,这是出资人资本属性的内在规定。
二是多角度综合评价,其中:财务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以综合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对管理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战略执行能力、经营决策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八个方面,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评价体系将企业经营绩效分为财务绩效和管理绩效两个方面,分别设置定量财务指标和定性评议指标予以反映,以克服单纯定量评价的不足。
四是运用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包括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这一方面可以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寻找自身差距,并向国内、国际先进标准看齐。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3c26a4d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63.png)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7【实施日期】2006.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六年四月七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ode":"SignatureDoesNotMatch","message":"The request signature we calculated does not match the signature you provided. Check your Secret Access Key and signing method. Consult the service documentation for details.","requestId":"a64e494c-f4c1-49ef-bc55-4f69e086e053"}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
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