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法律法规全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矿山开采、矿山环境治理等活动。
第二章矿山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三条矿山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第三章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在矿山开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改建、扩建、停产、关闭等各个阶段,应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背景和规划、环境质量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第七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建立和维护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确保矿山的环境治理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定期检测、监测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修复和更新改造。
第五章矿山环境监测第九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对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
第十条矿山环境监测应包括水质监测、大气监测、土壤监测、噪音监测等内容,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章矿山环境修复第十一条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应进行矿山环境修复,还原矿山地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矿山环境修复应包括水土保持、植被恢复、水体和土壤的修复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单位必须遵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
矿产资源管理法汇总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汇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知识。
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归属、获取、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区划定、矿产资源勘查与评审、矿业权管理、矿业权转让等等。
该法的实施旨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利益。
二、《矿产资源税法》《矿产资源税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税收领域的主要法规。
该法针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活动征收资源税。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和节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该法旨在通过资源税的征收,合理调节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关系,鼓励节约能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矿业权管理条例》《矿业权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业权的管理和行使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取和变更手续、矿业权的行使和保护、矿业权转让和终止、矿业权的出让和承包以及矿业权纠纷的处理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秩序和可持续利用。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确保矿业生产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五、《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是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勘查权的取得和行使、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认定和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矿产资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宝贵的财富,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以下是该法律的摘录,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出土于地表、地下、海底及其他地质空间中的固态、液态、气态的矿物或者具有矿用价值的其他自然物质。
第三条国家占有并实行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将矿产资源范围、数量、矿种和储量等因素作为划分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获得采矿权或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许可。
第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矿区开发的经济补偿、生态修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具体实施。
第九条国家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审批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权、采矿权在依法获得的范围内,是合法的权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权、采矿权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转让、租赁或者抵押。
第十三条矿区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矿区的开发和利用所需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员工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保护第十五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矿产资源的保存和数量。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矿产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遏制恶性开发利用行为,降低矿产资源的损耗和浪费。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矿产资源按照其归属方式分为国有矿产资源和非国有矿产资源。
第三条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矿产资源进行非法采集、挖掘等行为。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的科技创新和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矿产资源权属第五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国有矿产资源实行所有权。
第六条国有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划归地方所有,由地方依法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非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具有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所有,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和约束。
第八条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取得非国有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章:矿产资源管理第九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国家的经济战略需求和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的盈利权属于其开发利用者,但需履行相应的税费和社会责任。
第四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禁止无序采集、破坏矿产资源等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的保护研究和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储量的探测和评估水平。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源利用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矿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矿业产业,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发挥矿业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的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一、总则1.1 本法依法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矿业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矿产资源的探矿、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守本法,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保护环境,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1.3 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业权的法定权益,禁止侵占、擅自开采、破坏、污染矿产资源。
1.4 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管理2.1 矿产资源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制,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实行产权清晰、权利明确、依法有序的原则。
2.2 矿业权分为勘查权、采矿权,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配置。
2.3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有偿使用和投资经营的方式。
2.4 矿区范围内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三、矿产资源权属3.1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法设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
3.2 矿业权由国家依法授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3.3 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租赁,但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矿业权的获取和保护4.1 矿业权的获取依法进行公示,并且公开透明,保障潜在的矿业权人的申请权利。
4.2 矿业权的保护由国家法律和政策保障,保护矿业权人的勘查、开发活动。
4.3 矿业权的到期终止,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5.1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合理、高效的开发方式。
5.2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开发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标准。
5.3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需合理规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采、侵占矿产资源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收藏!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汇总!
收藏!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汇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汇总一:矿产资源概述1.1 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地下储存的矿石、矿体和其他矿物团块或晶体的总称,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以及能源矿等。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方式。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和政策等。
二:矿产资源的审批与管理2.1 矿产资源审批的程序与要求矿产资源的审批分为准备阶段审批和开采阶段审批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审批包括勘查许可和矿业权评估,开采阶段审批包括矿业权人选定、矿业权登记和矿业权终止三个环节。
2.2 矿业权的管理与转让矿业权的管理包括矿业权登记、矿业权终止、矿业权保护等内容,矿业权的转让包括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
三: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与治理3.1 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减小对环境的破坏,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3.2 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治理与修复矿产资源开采后,对环境进行治理与修复是必不可少的,包括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壤改良、水质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矿产资源谈判与合同管理4.1 矿产资源谈判的原则和程序矿产资源谈判是指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与矿业权人之间就矿业权的划分、利益分配、合作模式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
4.2 矿产资源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矿产资源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合同的签订与管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五:矿产资源的税收管理5.1 矿产资源税收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矿产资源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稳定原则,政策主要包括资源税、地方矿产资源税、增值税等。
5.2 矿产资源税收的计算和缴纳矿产资源税收的计算和缴纳涉及到税率、计税依据、属地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矿业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矿业法律法规是指对矿业开采、利用和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
矿业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职工权益等方面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和约束。
本文将以矿业法律法规为主题,探讨其在矿业领域的应用和影响。
正文内容:一、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1.矿产资源产权制度a.矿产资源所有权b.矿业权授予与管理c.投资者权益保护2.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制度a.矿业权审批与登记b.矿山规划和设计c.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3.矿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a.安全生产责任与制度建设b.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c.事故应急管理与救援二、矿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矿山环境评价与管控制度a.矿山环境影响评价b.矿山环境保护规划c.矿山环境监测与修复2.矿山水资源管理制度a.矿山用水和排水管理b.矿山水资源利用与保护c.矿山水污染治理和防治3.矿山土地资源管理制度a.矿山土地征收与补偿b.矿区土地利用与保护c.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三、矿业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1.矿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a.矿工劳动条件与待遇b.矿工职业健康与安全c.矿工福利与社会保障2.矿业企业工会组织法律法规a.工会组织设立与运作b.工会权益保护与维权c.劳资关系协调与谈判3.矿业劳动纠纷解决机制a.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b.劳动争议诉讼与裁决c.劳动争议仲裁结果执行四、矿业税收法律法规1.矿业资源税收制度a.矿产资源税种与税率b.税收征收与管理c.税收优惠与政策支持2.矿业企业所得税制度a.税收减免与优惠政策b.跨地区矿业企业税收调整c.税收风险防范与处理3.矿业税收合规管理制度a.税务信息报送与审查b.税务风险防范与内控c.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五、矿业国际合作法律法规1.矿业国际合作政策a.外国矿业投资准入与管理b.矿业国际合作机制与平台c.矿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2.矿业出口与进口管理制度a.矿产品出口税收管理b.矿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c.矿产品出口配额与管理3.矿业技术和人才国际合作a.矿业技术引进与转化b.矿业人才培养与交流c.矿业科研与技术合作总结:矿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矿业产业健康发展、保护矿工权益、维护环境可持续与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地质矿产政策法规
地质矿产政策法规
地质矿产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为规范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在中国,地质矿产政策法规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法律,规定了矿产资源的
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申请、审批、登记程
序和要求。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许可条件、程序及开采过程中的权
利义务等事项。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旨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矿山企业在
开采前后应履行的地质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然主要关注土地管理,但也涉及到了与地质勘查、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土地使用、复垦等内容。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针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制定了预防、监测、应
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7.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矿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我国在地质矿产领域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作为矿产资源法的补充。
开采期限 即采矿权的期限,根据矿山服务 年限确定,一般地,大型矿山应不超过30年, 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5年。
开采矿种 ----指主要开采的矿产名称,具有综合利 用价值的矿种是开采矿种的副产品。
开采方法-----包括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法。 不同开采方法直接影响采矿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 影响矿山成本和效益。
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使用矿 产资源须经国家批准。 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保护和合理 利用矿产资源。 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依法获得相应收益。 处分:是指国家依法决定矿业权的设立和终止。
所有权的主要体现 国家对矿产开采范围、方法、矿种、标准、用 途、销售等的规定; 国家对矿产开采年限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由国家有关主管行政机关监 督管理; 国家对采矿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费; 国家拥有对矿产资源的最后处置权。 所有权益实现的途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即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所有者 --国 家缴纳资源补偿费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
第五条【勘查许可】勘查矿产资源,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勘查许可。
第六条【勘查登记】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十三条【信用评价】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六十四条【应急预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应急保障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十五条【技术标准】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技术标准,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试点示范】国家开展矿产资源智能化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试点示范,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AI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为全文的五分之四内容,遵循您的要求,不包含任何与正文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智能技术应用】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条【数据共享】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防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第三十六条【资源税】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开采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法律法规矿产资源开采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开采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探讨。
一、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之前,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采许可证。
该制度确保了矿产资源的合法利用,防止了盲目开采和滥用矿产资源的现象。
二、矿产资源勘查盈利机制改革为了激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盈利机制进行了改革。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明确资源税收政策和勘查费用补偿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投入勘查活动。
这一改革促进了矿产资源勘查的深入开展,提高了矿产资源勘查效率。
三、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法》是矿产资源开采领域的中央法律,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矿山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此外,各级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了矿山安全监管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了矿难事故的发生。
四、矿业权登记制度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产权,我国建立了矿业权登记制度。
根据《矿业权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享有矿业权之前,必须进行矿业权登记。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矿业权纠纷的发生。
五、环境保护措施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资源,例如《环境保护法》、《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六、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例如,《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管理办法》等。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1. 矿产资源的定义矿产资源是指地下、地表或海洋中含有经济价值的矿物、岩石、矿石等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作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其主要作用包括: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权的管理,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保护矿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维护矿产资源产权的稳定性;规范矿产资源的探测、开采、加工和利用等活动,确保资源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3. 中国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中国的基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于1986年颁布实施,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权利的确权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对于矿产资源的探矿、开采、勘探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定了矿业权的取得和行使、矿区划定和使用、矿产资源开发权的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重要内容。
3.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中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矿产资源税法》、《矿山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和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4.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特点4.1 确权保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确保矿产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4.2 资源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规范,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4.3 监管和处罚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管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5.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现状和展望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严厉、违法行为难以查处等。
矿业法律法规
矿业法律法规矿业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矿业活动,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矿业是指对土壤、矿石、矿砂、矿藏、矿物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矿产资源,鼓励开展科学、安全、环保的矿业勘探开发活动,加强矿业行业的监管与管理,提高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矿业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国家制定矿业发展规划,统一矿业管理标准,加强矿坑和矿山安全监测。
第二章矿业权第六条矿业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的以矿产资源为对象的开采权。
第七条矿业权按照范围和区域划分为矿业权区和矿业权区域。
第八条申请矿业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技术条件;(2)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明确的计划和方案。
第九条矿业权的转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矿业权的保护与管理由国家矿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矿业主管部门有权对矿业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探应当依法进行,勘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应当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加强矿井和露天矿山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第四章矿业环境保护第十四条矿业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以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矿业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六条矿业企业应当定期监测矿区周边环境,记录和报告相关数据,并负有消除环境污染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撤销矿业权等处罚。
第十八条矿业企业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1)矿业发展规划;(2)矿业权申请表;(3)矿业权转让合同;(4)矿产资源勘探报告;(5)矿山安全监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的资源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的资源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的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按其性质分为固体矿产资源、液体矿产资源和气体矿产资源。
第四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前提下,国有矿产资源可以依法收益、转让、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实现增值。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保护优先,提高综合效益、保证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利用,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性要求。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包括地质勘查、测量和调查。
第八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进行详细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勘查、地质测量和地质调查。
第九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要进行合理安排,提供充足的经费和技术支持,确保勘查结果真实可信。
第十条对于已发现的矿产资源,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储量申报,经批准后取得矿业权。
第十一条国家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和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科学开采、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三)合理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四)依法保护和利用传统矿产资源;(五)实行节约性矿产资源适度开采制度。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和科技创新。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的管理由国家按照分级负责制原则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下面是该法的部分摘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遵循基本国策,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资源供给和环境安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用水平和效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采、提取、加工、利用矿产资源以及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国家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资源量、质量和分布,制定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矿产资源开发战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人口、国土利用和规划建设相协调的长远规划。
第四条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产出权,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依法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加强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权属第五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权属不得非法侵犯,禁止侵占、侵权和恶意竞夺矿产资源权属。
第六条矿产资源权由国家出让或者依法划归或者部分退还或者全部退还。
矿产资源权归属于出让地区或者归属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征收、划拨、退还等方式,但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擅自提取、非法经营矿产资源。
第八条国家按照对矿产资源的特点、勘查成果、开采工艺等因素,划定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封闭开放区域,分区管理。
第九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权属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权属登记的内容、办法由国家规定。
第十条矿产资源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勘查机构和开发企业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评价,采用综合方法对矿产资源潜力进行评价、划双方权属和规划。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评价应当具有科学性、准确性,以科学勘探手段依法确定矿产资源勘探评价结果。
矿产资源评价报告应当公开。
第十三条国家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制定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范,推行勘查成果的科学技术评价和确认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
(1991年7月11日国务院国发37号)
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
(1993年1月20日地函11号)
关于<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
(1991年8月22日地发200号)
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
(1995年3月29日煤炭工业部)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169号发布)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9日煤炭工业部)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发33号)
国务院关于利用境外资金开采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问题的批复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8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9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1995年6月14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25号)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3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9年6月26日地质矿产部令第5号)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9日地函192号)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1993年7月19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
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2月19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1号)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991年9月3日地矿部第14号令)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17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64号)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全集中华人民共和Fra bibliotek《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财法字第43号)
(1990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1993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131号发布)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168号发布)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1994年4月23日财政部、地质矿产部、财预字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发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10月25日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227号)
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理的通知
(1996年8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83号)
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8日地质矿产部地发92号)
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1994年9月30日冶金工业部、地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冶黄字第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