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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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2005年8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市区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在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是指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行为,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及道路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该路段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三)距设置点300米范围内没有道路停车泊位、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四)不影响其它市政设施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三章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

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依法设立、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报告和收费评估等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和拒绝缴纳违法收费。

第二章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设立及其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二)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三)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具有以下依据之一:(一)法律;(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2017年,本市出台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规定,明年起,住宅小区的停车费全面放开,不再由政府统一定价,但是物业或停车企业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得到多数业主同意。

下面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摩托车停放管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含建筑物规划红线内向社会开放使用的临街空地)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车”)停放点管理。

“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两车”停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的执法检查,查处擅自设置停放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辖区“两车”停放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并组织施划相应的停放标志标线;(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两车”停放点招投标工作;(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两车”停放点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两车”停放点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两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代管点、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其他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二)在主次干道施划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三)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

第六条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停车标志标线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后投入使用,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明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榕政办〔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福州市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两级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城区和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制定。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福州市是一座现代化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题也
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保障市民的停车权益,福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有一个明确的指导。

首先,对于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福州市规定了不同区域的收费标准。

在市
中心繁华地段,停车费用相对较高,一般按照每小时收费来计算,而在郊区或者低密度商业区,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福州市还规定了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比如工作日和节假日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对于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福州市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
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服务设施来确定。

例如,在市中心地段或者商业中心地带的停车场,由于土地成本高和服务设施完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在郊区或者低密度商业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特殊车辆的收费标准,福州市也有相关规定。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环保车辆或者公务车辆,福州市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免费停车待遇。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特殊群体的停车权益,体现了城市的人文关怀。

最后,福州市政府还规定了停车场收费的监管机制。

一方面,加强对停车场收
费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另一方面,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让市民和游客有一个监督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福州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合理的、透明的,旨在保障市民和游客
的停车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秩序,让城市更加宜居、便利。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州市停车场的管理秩序,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维护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所有的停车场的管理,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等。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依法公正、高效、透明,为停车场提供便捷、安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与服务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规定合理布局,确保停车位的供需平衡。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标识,包括入口标识、出口标识、停车位标识等,以便车主准确找到停车位。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停车场道闸、视频监控、计费系统等,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管理效率。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以便停车场了解。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及时清理维护,保持整洁干净的环境,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和保养。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歧视任何车主。

第十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热情周到地为车主提供停车指引和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乱收费、索贿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理。

违规停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他人停车位、停车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逾期不缴纳停车费等。

第十四条违规停车行为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处理措施,以警示其他车主。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随意针对某一特定车主进行违规处理,应当保证违规处理的公正与公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设立停车场或者未按规定经营停车场的,依法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罚款。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4月30以人民政府44号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行政管理,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市建设、工商行政、价格、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投资者可以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对停车场建设予以规划指导。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有效管理福州市的停车场,方便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福州市政府出台了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停车场划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首先对停车场进行了划分,根据地理位置和车位数量的不同,将其分为市区内、市区外和郊区三个区域。

市区内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市中心区域的商业和居民区,便于市民出行和购物。

市区外的停车场则分布在市郊区域,提供便利的停车场所给远郊居民和游客。

郊区的停车场则主要服务于郊区的工业园区和市场。

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首先,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和环保标准,同时要满足消防安全和交通便利的要求。

其次,停车场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设置停车场管理员、配备监控设备以及制定停车费用和收费方式。

福州市政府将加大对停车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三、停车费用和收费方式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费用和收费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首先,停车场应该明示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其次,停车场的收费方式应该多样化,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宝等。

同时,为了方便市民停车和支付,福州市政府将推行电子支付系统,提供更加便捷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四、违规停车处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还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了明确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离和罚款处理。

对于长时间占用车位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停车的车辆,可以进行拖车处理。

同时,福州市政府将加强对违规停车的监管力度,提高停车场的执法效率。

五、停车场服务质量提升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停车场服务质量的提升要求。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该提供礼貌和高效的服务,为停车的车主提供帮助和引导。

同时,停车场应该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包括卫生设施、充电桩等,以满足不同车主的需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7-14执行日期:2000-9-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榕政综〔2017〕1721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榕政综〔2017〕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1日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2017年福建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闽政〔2017〕14号)要求,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的举措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放管服”改革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服务保障作用,现就2017年福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点: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进“两单合一”,完善清单管理。

全面实现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管理,在完成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编制的基础上,推进市、县、乡三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

制定出台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政府部门职责的精细化管理,确保权责一致。

深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责清单公开工作。

各级各部门的权责清单,除涉密事项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过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布、开设反馈意见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过程、评价放权效果。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法制办,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0月底前完成(二)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减权放权。

进一步精减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进一步深化企业设立、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改革。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极以上地主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篇1:《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单位的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七条以下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三)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四)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五)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停车场;(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1. 引言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福州市内各类停车场的管理与运营,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停车秩序,有效缓解停车难题。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停车场分类福州市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两类。

2.1 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市民和机动车所有者。

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设置,提供足够的停车位数量,并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

2.2 私人停车场私人停车场指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停车场业主和其它指定人员。

私人停车场的管理要求和服务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停车场经营与管理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涉及以下方面:3.1 停车场设施停车场应具备以下设施:- 表明出入口和停车位数量的明显标示- 车位划线和编号- 视频监控系统- 路灯等照明设备- 交通指示牌和标志3.2 停车场收费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功能,收费标准应合理和公正,以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

停车场收费应公示,并提供票据和发票。

3.3 停车位管理停车场应采取合理的停车位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合理的停车时间限制- 提供部分停车位给残疾人和特殊车辆- 遵守环保要求,设置绿化带或绿化停车位3.4 停车场安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安装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监控摄像头- 增加安全巡逻和监督频率- 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配备消防设备4. 违规处罚和申诉针对停车场违规行为,福州市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申诉机制。

4.1 违规行为停车场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违规停车- 占用他人停车位- 破坏停车场设施- 拒不缴纳停车费用4.2 处罚措施对于停车场违规行为,福州市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和扣分- 罚款- 暂停停车权益- 暂停停车场的运营资格4.3 申诉机制对于受到处罚的车主和停车场运营者,可以申请申诉,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解释说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榕政办[2017]64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3【实施日期】2017.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17年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2017年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职业健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成立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曾晖担任,副组长由支队副政委严南华担任,成员由支队各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大队大队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支队案调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案调大队陈忠大队长兼任,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部署,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整治路段城市道路、国省县干道和农村事故多发路段,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危险路段和临水临崖隐患路段。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汽车客运站外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汽车客运站外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汽车客运站外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榕发改价格[2016]19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汽车客运站外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16〕19号)
福州华威汽车客运站、福州客运北站、福州客运站、福州城乡客运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客运站外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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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398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398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398号2001年9月29日)福州市物委、财政局:你市《关于福州市区设置咪表停表占道收费具体等级路段的请示》悉,鉴于你市城市道路改造,部分停车路段有变化,且增设了临时停车点,为规范市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静态管理的科技含量,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咪表收费标准:一级路段每车位30分钟收2元;二级路段每车位30分钟收1元;凡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并以此类推。

二、咪表路段划分:安装咪表路段,分为一级路段和二级路段,并分别执行不同的计费标准。

一级路段为:省府路、津泰路、东街邮电大楼前停车场、古田路西段停车场、达江路、旗汛口停车场、玉环路、江三路、六一北路、湖东路东段、温泉路、金泉路、温泉支路、温泉公园路、古田路、古田支路、秘书巷、海底路、斗西路、圣庙路、道山路、华林路东段、达明路、冶山路、津门路、高桥路、环河路、浦尾路、上杭路、洋头口立交桥北侧、佬药洲、五一南路和平大厦门口、状元路、达道路。

二级路段为:华林路西段、白马路、树汤路、工业路、交通路、国货西路、群众东路、广达支路、国货东路、长乐中路、晋安北路、福新中路、塔头路、三八路、仓前路、六一南路、观井路、观海观、下藤路、万春巷、朝阳路、织段巷、市电信大楼南侧。

三、咪表计费时段:每天8点至22点,其余时间免费。

停车费收取标准2017

停车费收取标准2017

停车费收取标准2017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停车费的收取,保障车主的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停车费收取标准。

下面将就2017年停车费收取标准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不同地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城市的停车费要高于小城市,而且在市中心地区的停车费也会高于郊区。

这是因为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成本较高,停车场的租金也相应增加,因此停车费也会相对较高。

其次,停车费的收取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来进行调整。

比如,停车场是否配备了电子收费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人工管理等设施和服务,都会对停车费产生影响。

通常来说,设施和服务越完善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另外,停车费的收取标准还会受到停车时间的影响。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停车费也会相应增加。

这是因为长时间占用停车位会影响其他车主的停车需求,也会增加停车场的管理成本,因此停车费也会随之增加。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停车费收取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大型车辆、商务车辆通常需要支付更高的停车费,而小型车辆则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大型车辆占用的停车位更多,也会增加停车场的管理难度,因此停车费也会相对较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停车费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费收取标准的监管,确保停车费的收取不会损害车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7年停车费收取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制定出合理合法的收费标准,保障车主的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停车费收取标准的监管,确保停车费的收取合理合法,为城市交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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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福州市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两级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城区和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制定。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定价的原则。

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

福州五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区域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区域划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

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

采取计时收费的,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采取人工计时或计次收费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因无记录凭证不能准确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第九条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外,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十条下列情况应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二)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一条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将实际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

福州市五城区范围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县(市)辖区内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发票。

不提供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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