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房产经纪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房产经纪中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并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报注册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聘请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客户管理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客户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理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部门设置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部门设置各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内的部门不外乎四类:业务部门、业务⽀持部门、客户服务部门和其他部门。
⼀个新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根据⾃⾝的情况选择其中的某些具体部门形式。
(⼀)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般由⾪属于公司总部的业务部门和分⽀机构(主要是连锁店)构成。
1.公司总部的业务部门⼀般情况下,公司总部的业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不同的设置:(1)根据物业类别不同进⾏设置。
如:住宅部、办公楼部、商铺部等。
(2)根据业务类型不同进⾏设置。
划分为置换业务部、租赁部、销售部等部门。
(3)根据业务区域范围进⾏设置。
划分为东区业务部、西区业务部、南区业务部、北区业务部。
题⽬:络制组织结构形式,可以给予组织以⾼度的( ),特别适合科技进步、消费时尚变化快的外部环境,能集中⼒量从事⾃⼰有竞争优势的那些专业化经营活动。
A灵活性和适应性B.业务扩展的化C.信息化和⾃由化D.专业性和竞争性答案:(A )2.连锁店(办事处)在连锁店(办事处)必须有⼀名以上的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
没有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或有效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都是违规的。
(⼆)业务⽀持部门包括交易管理部、评估部、络信息部、研展部、*部等,1.交易管理部交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进⾏管理,维护经纪机构的利益。
2.评估部评估部主要是对某些需要提供价格意见的业务出具参考意见。
3.络信息部络信息部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信息系统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
4.研展部负责市场调查分析,原业务调整⽅案的制定,新业务品种的研究等⼯作。
5.*部负责为客户到房地产交易中⼼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协助客户办理有关商业贷款、公积⾦贷款申请⼿续等。
题⽬:业务⽀持部门主要是为经纪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持及保障的⼀些部门,但不包括()。
A交易管理部B.评估部C.财务部D.研展部答案:(C)题⽬: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管理部。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负责人: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一、企 业 基 本 情 况
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场所面积
营成立日期
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业务联系电话
(上网公示)
固定电话
投诉电话
(上网公示)
传 真
企业网址
业务联系人
手 机
邮政
编码
二、业 务 范 围
□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咨询
三、房 地 产 经 纪 人 员 登 记 情 况
序号
人员类型(经纪人/协理)
姓名
性别
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手机电话
最高学历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五、企 业 意 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进件日期
送件人
联系电话
六、区 房 管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2018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24877【范本模板】
2017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9全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9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经纪活动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为他人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买卖、租赁等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设立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标准; 3. 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4. 设置专职的法律顾问和从业人员; 5.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许可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许可范围。
第七条从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设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第八条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信息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造假或隐瞒真相。
第十条信息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非约定目的。
第十一条费用收取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合理、公开、明示,并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收费。
第十二条不正当竞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019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2019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 本类型
• (一)根据企业的性质划分 • 按企业性质不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分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合
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 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四种类型。 • 1.房地产经纪公司 • 房地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 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 • 2.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 • 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 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 合伙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营利性 组织。
•
• 3.管理型 • 管理型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通过提供管理专业经验和
技能,陪伴企业成长,协助开发商、委托业主进行商 业模式的调整、内部成本削减以及有效的员工激励等 活动,为客户设计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并解决经营管 理中的实际问题的方式工作。 • 4.全面型 • 全面发展的综合性房地产经纪机构是以上三种业务都 涉猎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这类机构在英国和中国香港 地区较多,也是目前中国内地大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 发展方向。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 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 组织。 •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4.经纪人、经纪人协理数量要达到规定要求
•
•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程序、资质审批 • 1.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程序 •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首先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
理部门对其人员条件进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后, 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 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 ,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 当持营业执照、章程、机构人员情况的书面材料到登 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 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ﻫ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ﻫ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ﻫ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ﻫ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ﻫ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行有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1. 房地产经纪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房地产经纪人员: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备案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3.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指参与房地产交易的买方、卖方、租赁方、出租方或委托方。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设立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法定资本及经营场所符合规定;2. 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所需的合格人员;3. 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五条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诚信、公正地开展以下经营行为:1. 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2. 居间协助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3. 审核房地产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 承办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登记、验资、预告等手续。
第六条信用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业绩、从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注册备案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在经纪机构注册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从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2. 通过相应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九条业务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1.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 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3. 泄露客户信息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当利益;4. 接手客户委托后不认真履行义务等失职情形。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的管理第十条交易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履行房地产交易服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对交易当事人进行真实身份核实,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身份;2. 对交易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引导交易双方达成合法合规的交易。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虚假宣传、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交换、咨询等。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经纪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 经纪机构的资格和条件1.1 经纪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地位,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能力。
1.2 经纪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保证金。
1.3 经纪机构应设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经纪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等方面。
1.4 经纪机构应有稳定的经纪人员队伍,经纪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并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合格。
1.5 经纪机构应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
2. 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2.1 经纪机构应依法履行委托代理、信息发布和协助交易等职责,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
2.2 经纪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2.3 经纪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不合理的佣金或费用。
2.4 经纪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从事虚假交易、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5 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对交易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或解决,并保护消费者不受不当侵害。
3. 经纪机构的监督与管理3.1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及时予以关闭或限期整改。
3.2 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3.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布相关信息,提醒消费者警惕。
3.4 经纪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自律规范,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经纪人员的管理与培训1. 经纪人员的注册1.1 经纪人员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提供相关资格证明和备案材料。
1.2 经纪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并参加相关培训及考试。
1.3 经纪人员的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注册。
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解读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解读)(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2017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98263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参与主体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买卖、租赁、评估、咨询等房地产交易或相关业务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具备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咨询等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保护房地产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从业人员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更新学习。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利益,忠实履行委托事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妥善保管交易资料,并严禁泄露、篡改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第四章交易活动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约定。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信息,提供客观、全面、真实的房地产市场数据和相关咨询。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促使交易各方了解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和自愿原则,推动诚信交易。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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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 1、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2、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类型和经营
模式; 3、熟悉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设置形式和岗
位设置; 4、掌握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的职业资格和
能力素质。
能力目标:
1、熟悉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和程序, 能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设置经纪机构的 岗位;
2.2.1.2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程序、资质审 批和注销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流程:
(1)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房地产经纪机构 成立的必备条件;
(2)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 (3)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4)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5)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6)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7)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
章程、机构人员情况的书面材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 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审批
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有房地产经纪范围的营业执照; (2)有与其机构类型相适应的房地产经纪
执业人员; (3)有与其机构类型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或
资金数额;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和有关规定成立的,在房地产转让、租赁、 抵押等经营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 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代理、行纪 及其他相应服务的组织,包括公司,合伙 机构和个人独资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应符合的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产经纪机构
二、以房地产营销策划、投资咨询为重点 的顾问型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管理型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全面发展的综合性房地产经纪机构
2.2.2.3 不同规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等级的评定没有统 一的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注册 资金、从业人员、办公面积、经营业务范 围等方面制定了不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 质等级的评定标准。如重庆市房地产经纪 机构资质分为A、B、C三级,并实行逐级递 升制;广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分为一、 二、三级。
2.2.3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模式
【案例2-3】21世纪不动产采取特许经营模 式,杭州区域分部成立于2002年9月2日,致 力于21世纪不动产体系在杭州地区的推广和 发展,使全球最优秀的房地产中介系统和 服务理念顺利进入杭州房地产市场。
2、能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人职业的能力和 素质。
2.1 案例导入
案例2-1 我要开店 孙小姐,杭州市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两年
后,与朋友李某共同出资100万,准备开一家的房 地产经纪公司。首先是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 要预先核准,为了避免重名,准备了3个公司名字, 分别为杭州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杭州B房地产 代理有限公司、杭州C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最 后核准的名字为杭州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后 制订了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申报各项材料后在 银行开户打入100万资金,并办理了验资证明,之 前,两人在杭州某街租下一商铺作为经营场所, 签了租期3年的租赁合同。
两人准备了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域的工商登记机关进行设 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进行房地 产经纪机构备案初始登记。持有申请表、申请报告,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营业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 证或租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及身 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公司章程(加盖公章并核对 原件)、公司管理制度原件(必须包括99和46号文件)、 验资报告副本原件、专职经纪人《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 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少于3名人员)、经纪人劳 动合同原件、经纪人“三金”缴纳证明材料原件、原单位 解聘证明(调令函)原件、经纪人工作简历等所需要的有 关资料和证件,进行了备案登记,完成了公司的设立。
【思考与讨论】
1、你了解当前国内房地产中介经营模式发 展演变情况吗?什么是特许经营?特许经 营模式的优势是什么
2、结合你所在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际 情况,举特许经营模式的实例?
3、目前经纪行业面临着什么样的科技手段 的冲击?
2.2房地产经纪机构
2.2.1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 2.2.1.1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内涵和设立条件 所谓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
20世纪80年代,传统的特许经营持续成长,与此 同时,由于一些金融服务公司如西尔斯、美林证 券、大都会保险公司等介入房地产中介行业,促 成了现代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模式的初步规模化 和体系化。中介经营模式面临着深刻的变革。而 特许经营模式自身特点和双赢的独特魅力得以成 为那些励精图治的中介公司的首要选择,同时特 许经营模式的应用也极大地推进了房地产中介业 的迅速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房地产中介 特许经营模式迅猛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此时行 业内边际利润降低、经纪人数量减少、同时中介 还要面临科技手段的冲击。
【思考与讨论】
1、杭州A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属于哪种企 业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这类机构设立 要符合什么条件?
2、办理营业执照要准备那些材料?申请设 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程序是什么?
案例2-2 美国房地产中介经营模式的 发展与演变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房地产中介业发展的萌 芽期,这一时期中介市场混乱,经纪人素 质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公司没有针对从 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更没有颇具影响力的 品牌让消费者选择,尽快成交成为中介行 业最重要的目标。那时中介单店数量高速 扩张,但尚未形成特许经营体系,仍以 “各自为政、互不行来”的形式经营。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销
2.2.2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类型 2.2.2.1 不同企业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房地产经纪公司 二、合伙制来自房.... 中地国最产大经的资纪料库机下载构
三、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房地产经营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
2.2.2.2 不同业务类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以租售代理居间为重点的实业型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