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 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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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了更好地贯彻“构建以就业需求和素质养成为导向的实践性、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国际化视野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加强我校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有序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1、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有利于学生了解学科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2、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公共选修课的类别划分为五大类别:
1、人文社科类:涵盖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类别;
2、经济管理类: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类别;
3、自然科学类:涵盖机械、电子信息、化工、材料、环境工程、建筑及土木、数学、物理学、化学、计算机等学科类别;
4、外国文学与文化类:涵盖外国语言与文化学科类别;
5、艺术类:涵盖美术、音乐等学科类别;
6、体育类:涵盖体育学科类别;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修习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及修习要求如下:
1、每门课程一般为32个课时,2学分,教学任务要求在一个学期内完成。为鼓励教师结合自己的科研和教学专长,也可开设1学分或1.5学分的短课程,集中上半学期或下半学期完成。
2、学生应修满本专业类别以外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方可毕业:专科学生至少应修满4学分,本科学生至少应修满8学分。
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下学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修其他课程,但是不能通过补考而获得学分。
第五条公共选修课开课条件
1.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需系统的从事过与所授课程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或资质,对授课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适当放宽。
2.开课教师有提供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每学期一般在期中教学检查之后开始申报,教务处对申报课程进行审核后,确定公布开设的课程。
2、申报要求:申报课程时,要求任课教师认真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为了避免学生选择的公共选修课与专业课程教学内容重复,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课程设置填写开课申请中的选修学生专业、层次要求,经学院初审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复审。
3、开课时间: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周四晚上和周五晚上,特殊要求的经教务处审批后实行。
第七条公共选修课选课流程
1、公共选修课一律采用网上选课,未经网上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不能取得课程学分。
2、公共选修课选课一般分两个阶段,计三个轮次:
第一阶段为预选阶段,分两个轮次,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期末考试之前进行。第一轮预选采用等概率随机筛选,每位同学在该轮限定的时间内任何时间选上课的机会是均等的;第二轮预选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经过第一轮筛选后,选课系统显示剩余课程的可选人数。预选阶段结束后人数不满30人的课程自动取消。
第二阶段为改补选阶段,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的第1-2周进行,学生在该阶段可以进行课程的补选和换选。
第八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
1、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开发更多有特色、高质量的学科分布合理、长期开设稳定的公共选修课程体系。
2、在申报课程时,各教学单位应统筹规划,根据本学院的特点和优势,确定要开设的全校性选修课,力争使开设的课程能代表本学院的最高水平。
3、对于审核通过的课程,教务处可以根据学生预选人数和申报课程数量,对申报课程限选人数进行适当调整,并将结果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
4、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厦门理工学院教学工作管理条例》,按照要求编
写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备课和授课。
5、课程一经学生选课并确认开课,任课教师或学院不能无故提出停课。确因教师出国,调动或者生病等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各学院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其他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6、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课。确实需要调、停课的,应提前一周办理临时调(停)课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调、补课时间和地点。确属突发情况的,可先通知学生停课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后续补办调停课手续。
7、任课教师应在选课结束后打印选课名单,加强考勤管理。对无故缺勤达该课程教学总课时1/3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对未经批准选课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核。
8、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组织课程考核。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系统输入课程成绩,同时送交教务处一份书面课程成绩单存档。
9、全校性选修课,要求有教材或讲义的,学生可购买或通过其它方式取得教材或讲义。任课教师不得强迫学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九条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的管理
1、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辅修课程可以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成绩以辅修课程的成绩进行认定。
2、完成学校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队(如龙舟队、艺术团等)训练的学生可以认定为选修一门2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程。带队老师需在学期初上报训练计划和学员名单、期末上报每个学员的训练实施情况记录和评分给教务处,课程成绩按照带队教师的综合评分来记录。
3、经教务处认定的具有跨学科性质的其他课程。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