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设健康校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的体育工作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体育工作应坚持全面发展、科学管理、个性特长、健康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组织学校应设立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体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加强体育教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提高其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学校应配备齐全的体育设施,满足学生体育锻炼和课程需求。
第七条体育工作经费保障学校应保障体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校应定期进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体质不良问题。
第三章体育活动开展第九条体育课程设置学校应合理设置体育课程,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
第十条体育比赛与表演学校应组织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活动,激发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社团与俱乐部活动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社团和俱乐部活动,培养体育兴趣和特长。
第十二条日常体育锻炼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日常体育锻炼,培养良好的锻炼习惯。
学校应组织假期体育活动,满足学生假期锻炼和娱乐需求。
第四章学校体育保障第十四条学生体育保险学校应为学生购买体育保险,保障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体育伤病防护学校应加强体育伤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体育设施维护学校应做好体育设施的维护工作,保障设施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监督与检查学校应建立体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体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学校应定期对体育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学校应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体育工作报告,反映工作进展和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由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条例的执行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体育工作。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办、民办学校:为了做好在校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进一步完善学生健康档案,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全区中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2009〕22号)和南宁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教〔2009〕104号)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局继续组织开展在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体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办、市区内民办学校和原来由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组织体检的市区内中小学校,由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和市中小学卫生保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人员由我市中小学校校医和医疗部门的医务人员联合组成。
(二)各开发区、邕宁区及各县教育局所辖中小学校,由县区教育局与当地卫生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三)通知好本单位抽调人员做好工作安排。
为加强体检工作管理,请学校配合体检队做好检学生体人数及参加体检医务人员人数核实工作。
由于体检学校分散、人数多、时间紧、任务重。
需抽调部分校医参加体检工作,请各学校给予大力支持。
一是抽调以下骨干校医担任体检队长:黄莹真(市二十六中)、石仲香(沛鸿民族中学)、李柳珍(市十五中)、黄美仙(市十中)、李静林(市二十八中)、苏桂英(市二十中);二是有两名及两名以上校医的学校,在安排好本校卫生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轮流派出一名校医参加体检工作。
二、体检时间2013年9-12月三、体检对象在校中小学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桂教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建管理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
公办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民办学校要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推进学校统战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成立南宁市中小学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成立南宁市中小学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南宁市教育局关于成立南宁市中小学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科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办、民办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决定成立南宁市中小学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机构组长:市教育局局长副组长: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成员: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人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人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人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负责人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人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分管副所长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科长担任。
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体育、艺术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检查学校开展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领导小组提出的体育、艺术教育工作政策文件等,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部门职责政策法规科:负责教育局有关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参与草拟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计划财务科:筹措学校体育、艺术教育设施建设、器材配备和教育教学工作经费,并监管经费使用情况。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指导、监督学校将体育、艺术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学计划,将体育、艺术教育工作情况列入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2023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202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2024年小学体育工作制度
2024年小学体育工作制度小学体育工作制度1一、体育活动制度(一)正常开展“两课”(每周两节体育课)、“两操”(广播操、眼保健操)、“两活动”(每周两节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二)学生每天上早操或课间操,要求动作准确、整齐。
(三)课外体育活动时,班主任要有组织、有领导,按指定场地和规定项目进行。
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四)每周两节体育课,要重视实际锻炼,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五)体育教师负责技术辅导。
(六)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二、体育竞赛制度(一)定期开展班级、年级之间的体育竞赛活动,全校性的运动会每学年至少举行办一次。
(二)各班要成立锻炼小组,坚持业余训练,以便参加校级以上的竞赛活动。
(三)竞赛活动要坚持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运动场地器材设备管理制度(一)坚持自己动手、土洋结合的原则,运动器材、设施、体育场地要达到体育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
(二)运动场地要经常平整,器材设备要明确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因器材损坏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三)建立体育活动器材登记薄,人为损坏、损失要按价赔偿。
(四)学校安排的.体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以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一)经常锻炼,定期检测,扎扎实实地提高学生“达标率”。
(二)明确侧重项目,抓好逐项训练。
每学年对所有达标项目分阶段普测一遍。
(三)认真填写《达标登记卡》,建立健全体育达标档案。
每测一个项目的成绩,都要及时填入达标成绩卡或成绩册。
(四)按期做好填报统计工作,如实上报体育达标成绩。
五、卫生保健制度(一)学生个人卫生要做到:1、定时作息。
每天学习(包括自习课)与课外活动时间不超过六小时,课外作业量不超过国家教委和省教委的规定,保证学生睡眠不少于十小时。
2、养成坐正、立直的良好习惯。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做到“六勤”、“六不”。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第十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三章招生与学籍第十一条少体校按学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少体校招生,对拟招收学生进行体检和选材测试。
第十二条少体校招生后,应当对招收的新生进行试训。
经试训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仍回原学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8.12•【文号】教督[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督[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发〔2007〕7号文件提出的“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的要求,我部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对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是教育管理、条件保障、评价机制和学生体质状况四个方面。
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
要根据《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
督导检查要严格程序,重在自查整改,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要落实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
督导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根据情况,对各地中小学体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督导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附件: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全文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 1990年3月1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
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篇1】为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返校前要配合学校做好个人假期出行情况、个人及家人身体健康情况、与重点区域人员接触情况、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情况等个人情况的报告工作,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第二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学生不得私自返回学校:除学生本人外,任何陪同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允许返校的学生,在返校时要做好旅途中必要的防护措施,全程佩戴符合防护标准的口罩,随时保持手部卫生,减少途中感染几率。
有条件的学生,尽量乘坐自家车返校。
乘坐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返校的学生,需在买票后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自己所乘班次、车次、座位号等信息。
第四条返校当天学生本人需持能够证明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完成体温测量等检查工作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学生到校后不得离开校园。
如确有极特殊情况,需要上报辅导员,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学生需配合辅导员或学生干部完成每日健康情况上报、体温测量等疫情防控工作,不得瞒报、谎报、漏报个人相关情况。
第七条学生出入校园内人群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在校园内活动要随时携带学生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测查。
第八条学生上课期间及课间休息时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在本班教室内活动,不得随意串班或在走廊、卫生间长时间逗留。
第九条学生在宿舍期间除必要的洗漱外一律在本人寝室内活动,不得随意串寝、串楼或在走廊、卫生间长时间逗留。
第十条学生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带领下每日进行教室及寝室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如学生本人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相关症状,需立即向辅导员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医学观察、集中隔离等相关措施:如发现同寝室、同班级等同学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相关症状的,及时报告辅导员。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瞒报个人身体情况、与重点人员接触史、重点疫区出行史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校规校纪予以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区中小学校的常规管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一、学校领导的管理常规1、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学校领导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章程,明确规定教职员工的职责,建立学校工作规范和良好的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个方面,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2、切实做好开学工作.新学年开学前,抓好入学、招生和新生编班工作;落实人事安排和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学校和各部门、教研组、班主任年级主任、科任教师要制订好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校历、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开学时向全体师生员工公布并执行.3、及时进行工作检查.按时开学上课.开学第一天,校长要组织领导成员,分别对班级、处室的教学、工作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后每四周检查一次计划执行情况,期中进行小结;期末进行总结.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每学期要检查评比一次、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4、妥善安排期末工作.期末要组织复习考试和学期结束工作,做好学期总结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督促有关教师认真填发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或学生手册,后勤人员收集保管好各种资料图表、妥善保管教学仪器、设施.安排好师生的假期生活和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5、坚持工作例会制度.行政会议每周一次;班年级主任组长会议、教研组长会议、班会、团队会间周一次;教代会至少每学年1次;校会每学期1—2次.要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提高会议质量.要认真执行升降国旗制度,每天升降国旗.每周一举行全校性的升旗仪式,学校领导作国旗下的讲话.组织好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及每学期一次的表彰会.6、抓好档案费料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固定资产目录、党政档案、师生档案、教学档案、财会档案等,要按年度分类立卷,专人保管.规模较大的学校要有档案室,一般学校应有档案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好移交手续.7、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学校领导及各工作部门人员要发扬民主作风、办事公道、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依靠教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健全教代会制度,经常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依靠他们贯彻落实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基本要求,尽心尽力为教师排忧解难,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校务公开.二、师生员工的管理常规8、抓好政治业务学习.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定期组织教职工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教育,按继续教育的要求,有计划地培训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年级组长,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全体教职工要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坚持做到敬业爱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9、督促教工履行职责.按照国家要求,督促全体教职工遵纪守法,执行岗位职责和师德规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为人师表,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不得歧视、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停课,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每学期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每周有安排,有记录,讲求工作效率,完善德、勤、能、绩考查制度.10、如强思想品德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范,加强教育,严格训练,注重实效,不断完善学生操行考核办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11、开展多种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班、团、队、学生会活动以及传统节日纪念活动.组织学生按规定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要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12、扩大学校横向联系.建立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制度,聘请校外教育辅导员.邀请当地有关方面人员参与学生教育工作.定期家访或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三、教育教学的管理常规13、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每个学期都要及时订购教材和教学参考用书,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研究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并严格贯彻执行.开齐开足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停课或提前结束.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14、保持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执行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五、六年级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中学不得超过7小时.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为10小时,初中为9小时,高中为8小时.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15、规范教学工作管理.教与学的各个环节,如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学习计划、备课预习、上课听课、演示实验、分组实验、辅导复习、布置批改作业作业、课外指导课外学习、教学的改进学习的改进、成绩考核等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特别要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备课、上课、作业、考试的基本要求.作业内容要,难易要适度,形式要多样,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作业负担适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一个小时以内;初中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学校及教职工不得代替或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推荐的教科书、学习辅导资料等.16、落实教学工作检查.要经常采用自查、互查、领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进度、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加强师生双向交流,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要落实听课制度,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5节,年级组、学科组组长以上每学期至少听课20节,小学校长每学期至少听课25节,中学校长每学期至少听课20节.教师和领导听课、评课均要有记录.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要通过检查评价,营造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的和谐环境,鼓励全体学生走向成功.17、加强学科教学研究.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教学研究计划,充分发挥各教研组的作用,每学期都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教研组每周集体备课不少于2课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全面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18、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入学、转学、休学、毕业结业、肄业手续完备.中小学均不实行留级制度.严格控制学生休学和流失,不得借故迫使学习困难学生退学,不得接收复读生和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不得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控制班级人数原则上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得超过50人.四、体育、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常规19、落实体卫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按规定开设体育课和健康教育课,积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两个条例,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努力增强学生体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每天安排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20、搞好卫生保健工作.办有学生食堂的学校,要设置食品卫生监督员,每天都要对供应给学生的食物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把好采购关、清洗关、制作关,防止病从口入,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加强医治和心理健康指导.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2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骗、防震、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食物中毒的教育.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外地参观游览.经批准后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监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实验室、仪器室、多媒体教室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实行学生寄宿制的学校要加强和改进学生宿舍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拐物、安全等管理制度,学生宿舍不随意乱接电源和使用电器.学校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报告.五、校园的管理常规22、合理配置校园没施.校园建设必须做好整体规划,布局合理,各种设施的配置要简朴、实用、美观,引人向上;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绿化区等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创设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建筑要安全、适用、经济,并注意美观.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做到墙壁洁白,地面平整,屋面不漏,门窗完好,排水畅通.23、配齐教育教学用房.学校在保证足够的教室、实验室的前提下,还要做到有办公室、阅览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卫生室、仪器室、音乐室、劳动技术教育室、团队活动室,条件较好的学校要配置语音室、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等.严禁使用危房.24、保持校园整洁美观.围墙完整,校门端庄,校牌得体,校训校风要体现学校的特点,书写在校园显目位置;旗杆位置适宜,旗坛规范大方.世界版图、中国版图的设置和教育方针的书写位置恰当.校内主通道平整、开阔、硬化.校园绿化平衡协调,错落有致.净化校园,不得乱丢果皮、纸石、垃圾,不乱画墙壁,不随地吐痰,门口过道无杂物堆放.25、规范室内布置要求.教学、办公用房要保持整洁干净,采光、透风良好,门窗完整、定期油漆,墙体定期粉刷.教室布置安排要体现学段、年级特点,课桌椅整齐规范,各物体安排有序.办公室内的摆设整齐有序.26、维护校园良好秩序.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在校门周围聚集闲逛.不许在校园内和校门摆摊设点,不准在校内打场、堆物、取土、采石、放养牲畜.严禁在校内从事有毒、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它封建迷信活动.六、后勤工作的管理常规27、坚持服务育人宗旨.后勤工作人员要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和服务育人的思想,加强食堂、宿舍、校园环境管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工作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28、严格财务工作管理.每年要及时做好学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工作,完善、落实财务审核及报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有效、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按规定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公开,亮证收费,接受监督.29、提高设施使用效益.图书、教学仪器、体育器材以及师生活动和生活设施等,要根据经济实用、耐用、安全的要求及时购置,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加强爱护公物和厉行节约的教育,提高学校各类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30、搞好勤工俭学工作.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和劳动实习基地,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努力改善学校的实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科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办、民办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的通知》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抓好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抓好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既增强学生体魄、陶冶学生情操,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又增强学生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培养学生坚韧的意志品质和良好的协作精神,也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性,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认真抓好体育、艺术教育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具体体现。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我市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中小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仍然是当前学校教育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在我市城乡学校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体育和艺术课开课率不足、活动形式单一、教师短缺、资源匮乏等问题。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体育、艺术教育的文件精神,摆正体育、艺术教育工作在学校教育中的位置,把中小学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
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以下简称体质健康管理),是指对中小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进行的体质健康检测、评价、指导和干预等活动,包括体质健康测试、体育锻炼、健康教育、视力保护、营养指导等方面。
第三条体质健康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干预、分类指导、家校共育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积极推进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
第二章体质健康检测与评价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检测,评估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并将检测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六条体质健康检测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肺活量、力量、速度、柔韧性等,具体项目和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检测结果,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指导,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八条学校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学生体质健康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体育锻炼与活动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鼓励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的体育锻炼习惯和运动技能。
第十条学校应当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教授学生基本的体育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体育锻炼效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和活动,提高学生的竞技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社团和俱乐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章健康教育与宣传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桂体青〔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体青〔2016〕28号各市、县体育部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四章检查评估及奖惩第五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促进俱乐部健康、顺利发展,推动俱乐部成为新形势下发展体育产业、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抓手和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俱乐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体育协会、社区等创建的,以强化体育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体育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为主要目标,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和体育技能培训,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发现、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为主要任务的公益性社会化青少年课外体育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是俱乐部的主管部门。
中央驻邕、自治区直属单位创建的俱乐部,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审批和业务管理。
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创建的俱乐部,由设立地相对应的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业务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俱乐部实施监督。
第四条俱乐部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体育项目的训练及竞赛活动,在增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俱乐部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相关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一、前言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运动会安全、有序进行,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参赛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运动会安全应急预案。
二、领导小组及职责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运动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运动会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1. 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负责运动会安全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
2. 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3. 成员:包括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体育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运动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
(2)负责运动会期间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3)指导现场安全管理,确保运动会现场安全有序。
(4)协调医疗救护资源,做好运动会期间的医疗救护准备。
(5)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事故损失。
(6)对运动会安全工作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各成员职责:1. 德育处:负责运动会期间的学生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思想工作。
2. 教务处:负责运动会期间的竞赛安排、裁判员培训和成绩统计。
3. 总务处:负责运动会所需物资、器材的准备和保障。
4. 保卫处:负责运动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
5. 体育组:负责运动会期间的体育设施、器材检查,指导运动员训练。
6. 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纪律管理和参赛组织工作。
三、安全教育宣传1. 运动会前,领导小组应组织各班级、各部门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
a. 通过校园广播、班会、板报等形式,宣传运动会期间的安全知识,包括运动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
b. 对参赛运动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强调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防止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身体素质,加强学生体质监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贯彻育人理念,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第三条学校体育活动应当注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培养,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水平,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
第四条学校体育活动应当合理安排,保证学生有足够时间参与体育锻炼,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对学生进行定期体质测试,及时掌握学生身体素质状况。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管理,保证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场地和条件。
第七条学校体育活动应当注重学生的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体育活动应当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不搞功利化的体育训练,鼓励学生发挥自身优势。
第九条学校应当注重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确保体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体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方案,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学校体育工作的效果,对体育活动进行总结和反思,不断优化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91)体群字131号)(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使体育运动学校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运动学校是在对学生进行体育专业教育的同对,进行系统的竞技运动训练,读训并重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需附设的中、小学班(以下简称附设班,独立办班或与当地中、小学联合办班均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文化课教师和教学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体育运动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教学业务上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第五条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普通备案(已批准成立的补报两委备案)。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生规模应不少于120人。
第二章学制、招生和毕业第七条体育运动学校学制三年。
因训练、竞赛需要,可延长一年。
第八条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主要招收体育运动学校附设初中班、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根据体育专业的特点和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单独进行。
考生需参加体育、文化课考试和体检。
体育考试符合要求者允许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等体育专业文化课招生考试。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中专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特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教育目标学校体育工作的目标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校体育工作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特长,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为学生终身发展和健康生活奠定基础。
第三条体育课程设置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开设体育课程。
体育课程要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包括体能训练、技能学习、体育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体育课程内容,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四条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学校要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学校要保障体育教师待遇,鼓励体育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学校要加强体育设施建设,保障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体育场地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确保体育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六条课外体育活动学校要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培养学生的体育特长。
学校要开展体育节、体育比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竞技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和比赛,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和习惯。
第七条体育竞赛与表彰学校要定期举行各类体育竞赛,激发学生的竞技热情,提高学生的体育技能。
学校要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学生和教师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第八条体质健康管理学校要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质健康监测。
学校要关注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体质健康问题。
学校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方式。
2024年中小学校落实教育部“五项管理”规定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中小学校落实教育部“五项管理”规定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办公桌上,眼前堆满了关于中小学校管理的资料。
思绪如潮水般涌来,我决定以教育部“五项管理”规定为基准,为中小学校制定一套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我们要明确工作目标,即确保中小学校在2024年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五项管理”规定,具体包括:1.严格规范作业管理,确保学生作业量适中,不增加学生负担。
2.加强睡眠管理,保障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3.增强体育锻炼,确保学生每天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
4.严格手机管理,引导学生合理使用手机,预防近视。
5.提高课外读物质量,引导学生阅读有益书籍。
二、具体实施措施1.作业管理(1)制定作业管理细则,明确各学科作业量及完成时间。
(2)建立作业公示制度,家长可随时查询学生作业情况。
(3)加强作业批改,确保作业质量。
2.睡眠管理(1)制定作息时间表,保障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2)加强宿舍管理,确保学生按时就寝。
(3)开展睡眠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对睡眠重要性的认识。
3.体育锻炼(1)制定体育锻炼计划,确保学生每天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开展丰富多样的体育活动,提高学生参与度。
(3)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满足学生锻炼需求。
4.手机管理(1)制定手机使用规定,引导学生合理使用手机。
(2)加强手机使用教育,提高学生自律意识。
(3)开展手机使用监测,预防学生沉迷手机。
5.课外读物管理(1)提高读物质量,引导学生阅读有益书籍。
(2)开展课外读物推荐活动,激发学生阅读兴趣。
(3)加强读物审查,确保读物内容健康向上。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1.建立健全作业、睡眠、体育锻炼、手机使用、课外读物管理等五项工作制度。
2.定期对五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3.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对五项管理工作的认识和能力。
四、加强家校合作1.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家长了解学校五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体育工作,促进全体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让青少年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的良好风气,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按规定足额开设体育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文件要求,各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
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第二条:实行大课间操制度
每天上午第一节或第二节下课,必须安排25至30分钟大课间操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体体育活动,做到“天天有时间,人人都参与”。
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探索、不断丰富大课间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动负荷。
第三条:保证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一)学校要确保每位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
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应排进课表,使每位学生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确保有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课外体育活动要有具体内容和落实措施。
(二)各校要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健康状况,积极探索适宜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开发出学生喜闻乐见、趣味性强、有本校特色、健身效果好、以及对场地器材设施要求不高的群众性体育活动项目,有计划、有
目的、有规律地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
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
(三)寄宿制学校要坚持学生每天出早操,但禁止组织学生在校外道路进行跑步锻炼。
(四)学校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校范围的运动会。
学校要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和以民族体育为主的趣味性体育活动。
同时,学校在广泛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积极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市、县(区)教育、体育等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
第四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
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
各中小学校必须认真组织学生测试,按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国家数据库工作,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落实必要的体育教学器材、设施等物质保障
(一)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按照2003年9月18日我局转发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通知》(南教办〔2003〕170号)和我局转发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南府教〔2008〕86号)要求,足额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各校应配备有专门体育器材设施管理人员,并建立和完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维修制度。
(二)学校每年要在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器材、设施的添置、维修等。
第六条:加强组织管理
(一)校长是学校体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务会,专项研究学校体育工作,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二)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解决体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
教务处在编制课程表时,要将体育课、大课间操、课外活动列入课程安排表。
班主任负责监督班级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要求,防止体育课、体育活动时间被挤占挪用。
体育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和组织好课外体育活动,积极营造学校体育氛围,及时向学校、班主任和家长报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其他任课教师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做到不挤占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并在课堂教学中注意纠正学生不健康的坐姿和用眼方法,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学校要加强对体育教师的管理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体育教师的责任感和安全责任意识。
(四)学校各部门及广大教师要关心和支持学校体育工作。
凡直接参与组织学校体育工作的学校领导、班主任、体育教师及其他科任老师都应当计算工作量或给予补助:
1.每天直接到场参与组织学生进行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的教职员工,应当计算工作量(每三次算一节课工作量)或给予补助。
2.学校运动队的课余训练每周3-4次(60-90分钟/次),具体负责指导的教职工,可每周算3-4节课工作量或给予适当补助。
3.教职工带学校业余运动队外出比赛的补助,参照《南宁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南财〔2008〕3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4.体育教师参加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种活动或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体育教师参加的社会体育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后,按教师在校正常工作计算工作量。
5.体育教研组组长岗位的工作量标准,应与本校其他学科教研组组长岗位同等待遇。
(五)各校在核定教师编制时,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按
照体育课教学工作的特点、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
(六)每周任体育课占其工作量一半(含一半)以上的教师,学校应每年给予300元的工作服补贴,每周上体育课不足其周工作量一半的教师,由学校酌情给予工作服的补贴。
第七条:把体育工作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和“三好”学生的条件之一
(一)各县区教育局在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年终考核校领导时,对学校是否保证体育课课时,落实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及体育经费的保障等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下降的学校,不能参加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的评比。
(二)班级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到95%以上方可评为先进班级(集体)。
(三)学生体育课考核达B等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获得“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评为市、县区、校“三好”学生或先进个人。
第八条:坚持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
体育考试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手段。
不断完善和规范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内容和评价方法。
实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考试成绩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
第九条:对体育教师的要求
(一)体育教师要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和专业素质,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服从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更新教学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努力实施课程标准。
(二)认真上好每一节课,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基础上,根据
课程标准因材施教,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要有计划、有教案、有小结;上课或组织各项体育活动时要穿着运动服,运动鞋。
(三)体育教师是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组织、指导学生每天的体育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安全措施到位,上体育课时注意保护学生安全,确保不出事故。
(四)每位体育教师都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专长,组织、指导学校运动队的课余训练,要有训练计划,并常年坚持,每周训练3—4次,每次一般不少于60分钟,努力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带动和促进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五)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任课的班级学生测试“及格率”、“优良率”逐年提高,及时做好测试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向国家数据库上报工作。
(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发动和带领学生自制简易体育器材。
(七)自觉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积极进行课题研究,每年应撰写体育论文或经验总结不少于1篇。
第十条:建立督导、检查和工作评比制度
学校体育工作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及教育教学目标管理体系,并作为县区教育局、学校及校长年终考评的评比内容,市教育局每年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育工作的检查、督查,确保我市中小学校体育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南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