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作规程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材料,采取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司法鉴定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完整版一、接案与鉴定请求1、当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时,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向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
2、鉴定机构收到鉴定请求后,进行接案登记,评估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需资源,决定是否受理鉴定任务。
二、鉴定计划编制1、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请求的内容,确定鉴定目的、对象、范围和方法,编制鉴定计划。
2、鉴定计划包括鉴定技术路线、鉴定材料及检验、检测、分析的方法、仪器设备和鉴定人员的组成等内容。
三、鉴定材料准备1、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计划的要求,准备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和文献资料。
2、鉴定材料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法律文件、涉案物证、电子数据等。
四、现场勘验与取证1、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计划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和现场取证。
2、现场勘验主要是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了解案件发生的环境和条件。
3、现场取证是指对案件相关的物证进行现场采集和保护,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五、鉴定分析与实验1、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计划,进行鉴定所需的实验和分析。
2、鉴定分析主要包括鉴定对象的样本制备、数据采集和分析处理等。
3、鉴定实验是指通过实验方法对鉴定对象进行检测、测量和分析,获取相关数据。
六、鉴定结论撰写1、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分析结果,撰写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科学、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七、鉴定会议与评审1、鉴定机构可以组织鉴定会议,就鉴定分析、结论等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
2、鉴定会议的参与人员包括主鉴定人员、辅助鉴定人员以及相关的专家和学者等。
3、鉴定会议的目的是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八、鉴定报告编制1、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基础上,编写鉴定报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鉴定的目的和对象、鉴定过程和方法、实验结果和数据、鉴定结论等。
2、鉴定报告应当详细、准确、清晰,并且符合司法鉴定的规范和标准。
九、鉴定报告送达和接收1、鉴定机构将编制好的鉴定报告送达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
2、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收到鉴定报告后,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将鉴定报告送达相关方。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司法鉴定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司法鉴定工作,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鉴定受理第四条鉴定受理部门应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鉴定申请,并做好以下工作:1. 审查鉴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告知鉴定费用、鉴定期限、鉴定流程等相关事项;3. 收集、整理鉴定申请材料,建立鉴定档案。
第五条鉴定受理部门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鉴定实施第六条鉴定人应根据鉴定事项,结合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1. 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目的、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2. 收集、整理鉴定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法;3. 实施鉴定,记录鉴定过程,确保鉴定过程规范、严谨;4. 分析鉴定数据,形成鉴定意见。
第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
第八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鉴定事项、鉴定依据;2. 鉴定过程、鉴定方法;3. 鉴定结果;4. 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
第四章鉴定审核第九条鉴定审核部门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鉴定审核部门应审查以下内容:1. 鉴定事项是否明确;2. 鉴定依据是否合法;3. 鉴定过程是否规范;4. 鉴定结果是否准确;5. 鉴定意见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鉴定归档第十一条鉴定归档部门应将鉴定档案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归档:1. 鉴定档案应完整、准确、规范;2. 鉴定档案应按照鉴定时间顺序排列;3. 鉴定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六章鉴定质量保证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人员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5周岁;(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三)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二)熟悉司法鉴定业务流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二)参加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三)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鉴定任务;(四)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五)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调查和检查。
第八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职责包括:(一)协助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二)负责鉴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三)协助司法鉴定人整理鉴定意见书;(四)完成司法鉴定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参加以下培训:(一)新进人员岗前培训;(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四)业务交流与研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00七年八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三)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咨询和质询;(四)获得鉴定所需的费用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鉴定,并按时提交鉴定报告;(二)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篡改、隐瞒、伪造鉴定结果;(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鉴定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
三、司法鉴定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鉴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指派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方案和鉴定程序;(四)质证: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质证;(五)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制作鉴定报告,并签字确认;(六)送达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第一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评定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流程和基本程序是指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步骤。
本文将从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方法选择、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方面,介绍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
一、申请鉴定申请鉴定是司法鉴定的第一步,也是鉴定程序的起点。
当事人或法院在需要进行鉴定时,应向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案件相关材料、鉴定要求、鉴定对象等信息。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鉴定机构参考。
二、鉴定机构选择在收到申请后,鉴定机构将根据案件性质和鉴定要求,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
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考虑其资质、信誉和能力等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三、鉴定方法选择鉴定方法是指鉴定专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采用现场勘查、实验分析、技术检验、文献研究等不同的鉴定方法。
鉴定方法的选择应基于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四、鉴定过程鉴定过程是指鉴定机构按照鉴定程序和方法,对鉴定对象进行科学评定和判断的过程。
鉴定过程可以包括实地勘查、材料分析、实验检测、数据处理等环节。
鉴定专家应按照鉴定要求,严格遵守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过程和结果,对案件相关问题提出的科学评定和判断。
鉴定结论应遵循客观、准确、严谨的原则,不得带有主观偏见和个人观点。
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鉴定专家签字盖章,作为法庭审理和裁决的重要参考。
在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中,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和独立。
同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也应对案件相关信息和鉴定过程进行保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是一个科学、严谨的工作过程。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司法鉴定作为法医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判的科学依据,对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医鉴定中,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被严格执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
一、司法鉴定制度1. 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委员会是一个负责管理司法鉴定、组织协调鉴定活动的机构。
其成员由经验丰富的法医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拥有独立的法医鉴定权威。
2.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接受、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环节。
申请人提出鉴定请求后,鉴定委员会将安排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3. 司法鉴定记录司法鉴定记录是鉴定的实质性结果,用于记录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论。
记录应当准确、完整、规范,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盖章,以确保依法有效。
二、司法鉴定规范1. 鉴定人员资质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法医学专业背景和一定的鉴定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他们应当具备高度的操守和职业道德。
2. 鉴定方法与标准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科学、先进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鉴定人员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且鉴定结论应当基于可靠的证据和科学的分析判断。
3. 鉴定质量监督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鉴定质量。
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同时加强对鉴定结果的复核审查,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司法鉴定制度与规范的作用1. 保障司法公正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的实施,能够从源头上避免潜在的人为错误和主观偏见,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司法裁判的精确性。
2. 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对于法庭审判、犯罪侦查和公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 维护司法体制信任通过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制度和规范,能够建立起法律、法医学科与司法体制之间的信任机制,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版全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版全文)法制网3月10日讯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统一鉴定程序标准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与原通则相比: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
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
明确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五是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记者葛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一、总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和统一司法鉴定程序的实施,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科学。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
三、司法鉴定申请1.司法鉴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鉴定请求的具体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人的委托书。
3.司法鉴定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4.当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可以由法院自行提出鉴定申请。
四、鉴定程序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申请的内容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
2.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进行鉴定工作,并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人进行实地勘验、检验、实验等工作,认真分析和评价鉴定对象的问题。
4.鉴定人应当书面提交鉴定结论,并附上相关的鉴定意见和证据材料。
5.申请人、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6.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复核申请,并组织复核人员重新进行鉴定工作,并及时作出复核结论。
五、鉴定费用1.司法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当事人共同承担或由国家财政拨款。
2.司法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公平、透明。
3.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或者垫付鉴定费用,但应当提供相应减免或者垫付的材料证明。
六、举证和质证1.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定的举证和质证效力,但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由当事人主张举证。
2.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七、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1.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有效利用,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异议申诉,但应当及时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5篇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5篇第一篇: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本文主要介绍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医疗损害);物证类鉴定(文书、痕迹、微量物证等);工程类鉴定(工程造价、建筑工程、装修质量、房屋质量、测绘测量等);产品质量;会计审计;保险公估;知识产权;声像资料;计算机与电子数据;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鉴定。
第三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鉴定工作。
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移送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委托,审判(执行)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第四条司法鉴定委托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依职责监督司法委托鉴定机构,督促鉴定机构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的有关规定,明确受理司法委托业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要求鉴定机构依照行业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司法委托业务。
第二章司法鉴定案件的移送第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制作《委托鉴定移送函》,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移送司法委托管理部门。
审判(执行)部门的鉴定要求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要求不相一致时,以审判(执行)部门来函时的鉴定要求为准。
第七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一)《委托鉴定移送函》;(二)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书(依职权鉴定的除外);(三)当事人预交鉴定费承诺书或笔录;(四)起诉、答辩、裁判等相关文书副本;(五)经过质证、认证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及其清单;(六)重新鉴定的需提供原鉴定报告;(七)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司法鉴定部门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部门工作,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高效、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司法鉴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旨在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
第三条司法鉴定部门应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司法鉴定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全面领导司法鉴定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部门下设以下几个机构:1. 鉴定科:负责鉴定项目的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工作。
2. 质量控制科:负责对鉴定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行政科:负责部门日常行政事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4. 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外部关系,组织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机构职责如下:1. 鉴定科:(1)受理鉴定申请,审查鉴定材料;(2)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3)出具鉴定意见;(4)对鉴定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2. 质量控制科:(1)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对鉴定人进行培训和考核。
3. 行政科:(1)负责部门内部行政管理;(2)负责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3)负责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
4. 综合办公室:(1)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2)组织培训、考核等工作;(3)处理外部关系,维护部门形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鉴定项目受理:1. 当事人提交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申请书》;2. 鉴定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 鉴定科通知当事人缴纳鉴定费用。
第八条鉴定人组织:1. 鉴定科根据鉴定项目特点,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2. 鉴定人签署《鉴定人承诺书》。
第九条鉴定过程:1. 鉴定人根据鉴定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工作;2. 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经质量控制科审核后,提交鉴定科。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店铺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00七年八月七日店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店铺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
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
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
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
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
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
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
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鉴定程序规则
鉴定程序规则鉴定程序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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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规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1、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2、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确认是否申请。
3、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4、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
6、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
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1、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5、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6、【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7、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8、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9、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