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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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是指法学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的入会、管理、退出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促进法学会的规范运营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法学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学术声誉。

下面将从入会条件、会籍管理、权利义务和退会程序等方面对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会条件法学会会员的入会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法学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通常要求具有法学相关专业学位或相关学术研究经历;申请人应当认同法学会的章程和宗旨,并愿意履行法学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由法学会经过审查和确认后才能成为法学会会员。

二、会籍管理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应当包含对会员合法权益和会籍管理的规定。

对会员权益的保障应当是重点,包括会员在法学会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投票权等。

也应当规定法学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办法,包括会员信息的管理、年费的缴纳、会员资格的审核和确认等内容,从而保障法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三、权利义务法学会会员应当依据法学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会员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法学会学术活动的参与、对法学会事务的知情和参与、对法学会管理机构的监督等。

而会员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法学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法学会的声誉和形象等。

四、退会程序法学会会员在不符合法学会会员入会条件或者不愿意继续担任会员身份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出法学会会员。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清晰的退会程序,包括退会申请的途径和材料、法学会对退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等,以保障会员依法依规地退出法学会。

在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学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注重法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学术交流需求。

也应当不断完善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法学会的发展和会员的需求。

会费收缴及管理制度

会费收缴及管理制度

会费收缴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会费收缴及管理工作,保证会费的正常收入,提高会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费的收取1. 会员应严格按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进行交纳会费,不得擅自减免或违规收取会费。

2. 会费的收取以缴纳者个人名义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缴。

3.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月的15日至25日,逾期不缴纳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 会员可以选择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支付宝等方式进行会费缴纳。

三、会费的使用1. 会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会费的使用符合协会的宗旨和活动要求。

2. 会费的使用需经过协会理事会的审议和批准方可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存。

3. 会费的使用应当在财务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会费的管理1. 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来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确保会费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费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每一笔会费的收取和使用都得到严格的监管和审计。

3. 协会应及时公开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检查。

五、会费的监督1. 协会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会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2. 会员有权利对协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3. 协会应根据监督机构和会员的建议不断完善会费管理制度,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六、会费收缴的奖惩办法1. 对于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优先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

2. 对于逾期或拖欠会费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限制其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或撤销其会员资格。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协会其他章程产生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为会费收缴及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会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中国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法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法学会各级组织和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学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政策;(二)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学会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学会财务活动,不得隐瞒、遗漏;(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学会资产安全,防止财务风险;(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务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下设会计科、审计科,分别负责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规范有序;(三)负责学会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四)负责学会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的核算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学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六)负责学会内部审计工作,对学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七)负责学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学会财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学会财务核算的主要内容:(一)收入核算: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拨款、其他收入等;(二)支出核算:包括办公费用、人员经费、业务活动费用、资产购置费用等;(三)资产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四)负债核算:包括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

第八条学会财务核算应做到:(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二)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对各项收支进行审核;(三)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四)及时编制财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1.10•【文号】•【施行日期】2011.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联络员队伍,使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我们制定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服务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

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三条开展资料信息服务(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本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

恩施州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恩施州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恩施州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会员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ﻫﻫ第一章入会条件与程序ﻫﻫ第一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二条个人会员入会条件ﻫ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州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一)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或在法律实际部门工作的;ﻫ(二)具有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或在法律实际部门工作的.第三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个人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审批。

经批准入会的,由本会颁发《入会通知书》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证》.《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可以向本会领取,也可从eszfxh@163。

com上下载,密码8417979。

ﻫ第四条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的全州各级政法机关;警察协会、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仲裁委;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学、法律教育、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部门;县市法学研究机构,均应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团体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本会审批后,呈报湖北省法学会备案.经批准入会的,由本会颁发《中国法学会入会批准书》和《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可以向本会领取,也可从eszfxh@163。

com上下载,密码8417979.ﻫﻫ第二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ﻫ(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ﻫ(三)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ﻫ第七条团体会员的权利ﻫ(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二)参与本会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和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ﻫ(三)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ﻫ(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

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

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费的收缴与使用,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会费的公正、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会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会费是本单位会员为共同目标筹集的经费,必须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条会费是会员按照一定条件、一定金额自愿交纳的,不得作为必要的入会条件,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应当继续享有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会费专项账户,用于会费的专项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本单位在会费使用中应注重公开透明,加强会费使用的监督,保证会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七条会费的收缴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额度和收费方式收缴。

第八条会费的收缴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收缴、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方式,确保交纳的会费及时到账。

第九条会费的收缴应当向会员提供会费交纳的证明,包括收费凭证等,确保会费交纳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十条会费的收缴应当明确收费的时间、金额和周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会员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费的收缴逾期的,本单位应及时提醒会员缴纳会费,并依据会费收缴规定进行催缴。

第三章会费使用第十二条会费的使用应按照本单位的章程、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进行。

第十三条会费的使用应优先用于会员活动、会内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活动经费的支出。

第十四条会费的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向会员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会费的使用应按照会员的需求和意见进行,建议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会费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和个人目的。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建立会费使用的监督机制,成立会费监督委员会,对会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八条会费的使用应当有专人负责会费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会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外部监督第十九条本单位的会费收缴与使用应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遵守上级单位的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制度。

中国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法学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各级组织和各分支机构,以及各级学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政纪律。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财务收支情况,确保会计信息完整。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会计事项,确保会计信息及时准确。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

第四条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管理(一)编制预算:本会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审批预算: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报理事会审批。

(三)执行预算: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四)决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编制决算报告,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收入管理(一)收入来源:本会收入包括会费、捐赠、政府拨款、项目经费等。

(二)收入核算:收入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及时入账。

(三)收入管理:收入应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支出管理(一)支出范围:本会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项目经费等。

(二)支出审批:支出事项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大额支出应经理事会审批。

(三)支出核算: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及时入账。

四、资产管理(一)资产管理:本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二)资产购置:资产购置应遵循合理、合规、效益原则。

(三)资产使用:资产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安全原则。

(四)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资产处置合理。

五、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本会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应真实、完整、合法。

(三)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规范、整洁、真实。

法学会 会费标准

法学会 会费标准

法学会会费标准
不同地区和类型的法学会会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北京市法学会的会费标准,供您参考:
北京市法学会的会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1. 普通会员:每年500元。

2. 理事:每年1000元。

3. 常务理事:每年2000元。

4. 副会长:每年5000元。

如果会员逾期缴纳会费,应按照所欠会费金额的百分之五每日加收滞纳金。

此外,北京律师法学会的会费收取标准分为三种:按件计酬、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

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或代理申诉案件,按件计酬的收费标准为每件元;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具体比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按照有效工作时间和律师个人收费标准来计算出具体费用。

如果您对所在地区的法学会会费标准感兴趣,建议您直接联系该法学会或者查询当地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社会治理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社会治理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1. 引言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法学会会员的加入、退出、参与和权益保障等相关事项,以便更好地推动社会治理和法学研究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学会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以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2. 会员条件2.1 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法学相关专业的学历或研究背景; - 热爱法学,并致力于法学研究和推动社会治理发展;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2 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是法学研究机构、教育机构或法学相关的社会组织; - 研究方向与法学会相符,致力于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

3. 会员权利和义务3.1 会员权利 - 参与法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和活动; - 提出有关法学和社会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 接受法学会提供的学术支持和服务; - 参与法学会内部的选举和评选活动,享有表彰机会; - 免费或优惠参与法学会组织的培训、研讨等活动。

3.2 会员义务 - 遵守法学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 - 积极参与法学会活动,为推动法学研究和社会治理作出贡献; - 尊重他人的学术权利和知识产权; - 维护法学会的声誉,不损害法学会的利益; - 及时缴纳会费,并按时更新个人或团体信息。

4. 管理机构4.1 法学会会员大会法学会会员大会是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责包括: - 审议和通过法学会的章程和重要事项; - 选举产生法学会理事会成员; - 监督法学会的工作情况。

4.2 法学会理事会法学会理事会是法学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 制定法学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 组织和协调法学会的各项活动; - 监督法学会的运行和管理; - 处理会员申请加入、退出和违规行为等事务。

4.3 法学会秘书处法学会秘书处是法学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 收集、整理和管理会员信息; - 组织和协调法学会的活动和会议; - 提供学术支持和服务; - 处理会员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会员权益,规范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提升协会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包括会费的收取、登记、保存、使用和报销等事项。

第三条会费是协会会员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缴纳的费用,用于协会经营活动的支出。

第四条协会会员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定期缴纳会费,确保协会正常运转。

第五条协会应当对会费收入进行登记和核对,建立健全会费收入管理台账。

第六条协会应当合理使用会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七条协会应当严格审核会费的使用申请,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费使用程序。

第九条协会会费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于协会会员的利益。

第十条协会应当将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费的收缴第十一条协会应当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时间,明确会费的缴纳方式和途径。

第十二条协会应当向会员发送会费缴纳通知,明确会费的收取标准和期限。

第十三条会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未按时缴纳的会员应当主动补缴。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费缴纳凭证,确保会费收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入登记制度,记录会费缴纳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协会应当定期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协会应当对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欠缴制度,对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进行警告和追缴,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第十九条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合理安排会费的使用计划,明确经费的支出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条协会会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用于协会的经营活动和服务会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当建立会费使用申请程序,对会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记录。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司发通[1992]021号•【施行日期】199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司发通〔199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其活动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

为改变以往会费收缴不足的状况,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特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下达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

为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今后将实行交纳会费与律师工作执照注册管理挂钩的办法。

具体做法是:律师工作执照注册专用章将刻有本年度号码,每年由司法部更换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的会费汇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后,司法部律师司方发放注册专用章;否则,不予发放。

今年上缴会费的期限延至四月三十日。

各地律师事务所应按律师协会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附件: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二、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说明三、1991年全国律协收缴会费明细表附件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10月1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正文:----------------------------------------------------------------------------------------------------------------------------------------------------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陕西省法学会201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三条中国法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3、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2、本省法学、法律团体,包括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服务部门以及与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会员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

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省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

西安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属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在西安的部属、省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发展工作,由省级法学会和西安市法学会协商进行,避免重复;属地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省属与市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县(市、区)的会员发展工作。

军队、武警系统会员发展工作由省法学会统一负责。

第五条入会审批和程序(一)个人、团体申请入会的,须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其中个人会员应由法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法学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法学会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合法合规开展财务工作。

2.专业效率原则:法学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专业、高效的原则,保证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风险控制原则:法学会财务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财务风险,保障财务资产的安全。

4.透明公开原则:法学会财务管理应遵循透明和公开的原则,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财务管理的组织架构1.法学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法学会的全面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设置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将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人员,主要负责财务记录、账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

四、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财务预算法学会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法学会的经营活动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明确财务收支的来源和用途,保证资金的合理运用。

2.会计核算法学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做好财务记录、账务核算、财务报表等工作。

3.财务监督法学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资金管理法学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务资产的安全。

法学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法学会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披露。

五、财务管理的工作流程1.财务预算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法学会的经营活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报经法学会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财务预算计划,做好财务记录、账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

3.财务监督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财务风险,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财务报告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法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披露。

法学会_财务管理制度

法学会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学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学会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法学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活动应当全面反映,不得隐瞒、遗漏;(四)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法学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执行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三)负责财务核算、会计凭证、账簿的设置和管理;(四)监督财务收支活动,确保财务安全;(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六)处理与财务有关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六条法学会的收入来源包括:(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会员会费按照章程规定收取,每年一次。

第八条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第九条其它合法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并纳入法学会的财务核算。

第四章财务支出管理第十条法学会的支出主要包括:(一)人员工资及福利;(二)办公及业务费用;(三)资产购置;(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人员工资及福利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办公及业务费用包括办公用品、通讯费、差旅费等,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资产购置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经过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四条其他合法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报销。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法学会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二)资金收支应当有合法凭证,不得白条抵库;(三)资金支付应当符合预算,不得超支;(四)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安全。

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法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法学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 依法理财,确保资金安全。

3.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合理安排,高效使用。

5. 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法学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法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法学会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决定。

3. 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四、财务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1)法学会的各项收入,包括会费、捐赠、政府拨款、项目资助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

(3)收入应按照用途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2. 支出管理(1)法学会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活动经费、差旅费等,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支出应当有合法的票据支持,不得虚列支出、乱发补贴。

(3)支出应按照用途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五、预算管理1. 法学会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会审批。

2. 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3.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报理事会审批。

六、资产管理1. 法学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资产应当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七、财务报告与审计1. 法学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财务报告应报理事会审批,并向会员公开。

3. 法学会应定期接受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法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法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法学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法学会的财务秩序。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司办通[2002]36号颁布⽇期:2002-05-13执⾏⽇期:1999-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积极⽀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作,实⾏交纳会费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的办法,保证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5⽉30⽇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30⽇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修改)第⼀条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称会费)收缴与使⽤,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会费由省、⾃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其收取会费中按第五条之规定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五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缴会费标准为:1.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上均含所辖区、县)执业律师每年每⼈缴纳150元;2.前款所列以外地区执业律师每年每⼈缴纳50-100元,具体数额由全国律协与相关省、⾃治区律协确定。

第六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于每年六⽉三⼗⽇前,将会费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七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对会费缴纳情况进⾏督促和检查。

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及不履⾏代收代缴职责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限期缴纳会费;(⼆)予以通报批评;(三)限制⾏使《律师协会章程》第⼋条规定的有关权利。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社会治理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社会治理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社会治理
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是指法学会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法学的发展,制定的针对会员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会员管理制度包括会员资格的设定、会费的收取、会员权益的保障、会员义务的规定等内容。

具体来说,法学会会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资格设定:确定会员的资格条件,一般要求申请人具有法学相关专业的学历或从事法学工作经验。

2. 会费收取:规定会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并明确会员支付会费的义务。

3. 会员权益保障:保障会员享有言论自由、参与学术活动、获得学术资源等权益,并提供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

4. 会员义务规定:规定会员应当遵守法学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术活动,维护法学会的声誉和利益。

5. 会员退出:规定会员退出法学会的程序和方式,如自愿退出或因违反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等。

社会治理是指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多方参与,以规范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种管理方式。

在法学会的会员管理制度中,通过规范会员行为、保障会
员权益等举措,有助于加强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组织管理,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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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法学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学会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市的职能作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法学会进行会员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全体会员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缴纳范围
(一)经申请凡被正式接纳为本会个人会员的,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二)经申请凡被正式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的,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四条会费每年收缴一次,当年第四季度收取下一年度会费。

第五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

(二)团体会员会费按每年1000-5000元的标准缴纳。

(三)本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金额不限。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凡自愿向本会捐赠的,不受以上标准限制。

第六条会费缴纳
(一)个人会员会费,可由会员个人单独缴纳,也可由会员
所在单位向市法学会代为集体缴纳。

(二)团体会员会费,由团体会员上缴市法学会。

在县(市、区)的团体会员会费由各县(市、区)法学会联络组统一收缴。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后,该团体成员中的个人会员不再另行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七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编印会刊和有关资料;
(二)组建网站和图书室;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进行学术成果评选、表彰活动;
(六)与法学会工作相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八条市法学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事务。

第九条会费的使用情况,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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