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辩护词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
辩护词的格式及范文一、辩护词格式。
# (一)首部。
1. 标题。
一般就是“辩护词”三个字。
2. 称呼语。
写明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正文。
1. 引言。
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比如受被告人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等。
然后对案件表示一个基本的态度。
例如:“我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担任他/她的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我希望通过合理的辩护,让法庭能够全面、公正地看待这一案件。
”2. 事实与证据分析。
这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这里的事实要以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去梳理。
例如:“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事情并非像公诉方所描述的那样简单直接。
当时的场景是[具体描述场景],被告人的行为其实是在[解释被告人行为的合理背景或原因]的情况下发生的。
”然后对证据进行分析。
指出证据的漏洞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证据名称],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存在疑问。
比如说,这份证人证言,证人在当时的观察角度和自身状态[详细分析证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使得其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而我们有一份[我方证据名称],这份证据清楚地表明被告人在案件中的[阐述我方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地方]。
”3. 法律适用分析。
4. 量刑情节分析(如果涉及犯罪案件)阐述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他/她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这一行为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敬畏和自我救赎的态度。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社区中是一个乐于助人的人,他/她的邻居们都可以作证。
这说明被告人此次的行为只是一时的失足,并非本性恶劣。
综合这些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 (三)尾部。
1. 结束语。
表达辩护人的期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上述的辩护意见,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
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
“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
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
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
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
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
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
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
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
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
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
念斌案二审辩护词
(发回重审后二审)目录念斌投毒案第二次重审二审辩护词 (1)第一章、在辩护之前需要了解的专业知识 (3)第二章、本案一审认定的案情是什么 (4)第三章、一审认定的犯罪动机不能够成立 (5)第四章、一审认定的毒药来源不能成立 (7)1. 一审判决认定是从杨云炎处购买氟乙酸盐鼠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 (8)2. 念斌供述的鼠药颜色违反常识 (10)3. 没有证据显示念斌拥有过鼠药 (11)4. 念斌供述的卖鼠药人的特征与杨云炎严重不符 (13)5. 公安制作的鼠药购买地点的录像无证据意义 (14)6. 念斌供述的鼠药价格、包装等特征不足以为证 (14)7. 其他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念斌向杨云炎购买鼠药。
(15)8. 杨云炎自己说不清楚他自己的毒药来源 (15)9. 杨云炎自己的认知能力分析 (15)10. 本章的讨论否定一审的认定相应全部内容 (16)第五章、一审没有审理确认毒物同源性认定 (16)11. 本章讨论的结论否定一审判决的相应认定 (18)第六章、一审认定的毒药配制过程没有证据支持 (18)12. 关于配制毒药的证据分析 (18)13. 毒药的配制分析 (20)14. 没有对水溶液当中的残渣的处理进行仔细的描述 (20)15. 毒药的配置分析否定一审判决的认定 (20)第七章、认定的投放毒药的过程和证据的分析 (20)16. 首先出门投毒的过程没有证据证实 (21)17. 投毒的方法不符合常识而难以成立 (21)18. 没有办法防止将鼠药中的麸皮等物倒进水壶 (22)19. 如何防止水壶的水是红色的也没有回答 (22)20. 水壶未检出毒物 (22)21. 装水的矿泉水瓶子没有到案 (23)22. 本章的分析结果否定一审的认定 (23)第八章、认定的内容与实际出现的中毒结果相悖 (23)23. 证据显示中毒与鱿鱼相关,与水壶的水无关 (24)24. 足量的氟乙酸盐的毒性没有人可以抗拒 (25)25. 证据显示中毒与水壶中的水的无关 (26)26 对证据的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 (28)27. 证据显示的内容分析否定一审判决的认定 (28)第九章、本案的立案违法 (28)28. 在死亡原因没有做出来时候就断定是刑事案件 (28)29. 立投毒案件必须首先排除误食毒药的全部可能性 (29)30. 仓促立案带来的法律后果 (30)31. 门把分析意见书将侦查方向错误导向了念斌。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现状》摘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案件节,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律师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见【特别申明】次出庭辩护并不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案有管辖权只是了避免李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辩护人认案从侦、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出俗话说强扭瓜不甜强管案子程序上千疮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老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革才30年殷鉴不远眼下重岂非悲哀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但是如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恐怕也是要到沟里始作俑者其无乎?维护法律规定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而平天下这就是什么我们要李庄辩护既李庄人也是了这国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见部分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节】从案程序上关键节就可以看出案程序上诸多严重违法处根据卷宗显示案程序上具体表如下 0年月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举报根据以上毫无疑问节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见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案案从侦开始程序上就违法【先顺序】从没有案子是因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权因法院永远公安局还有检察院这等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权案也不例外因不能因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二十四条款项关举报心对所收到举报线应当及审并根据举报线不情况和管辖规定七日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首人【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三款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审判管辖】刑诉法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围立案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条对举报不属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案犯罪地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案举报线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综上以上是环扣环法律规定是严谨无论从那环节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案无任何管辖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二所谓合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轻罪以并案侦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重罪何吸收?】从控方提供材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方法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管辖然所谓合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不成立案件实际行驶对无管辖权案件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借案管辖如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可以按照逻辑全国任何人都可以被虚构重庆有重罪然把其他地方案件吸收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这种荒唐逻辑如成立刑诉法地域管辖规定还要吗?三法院以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贵院宣称依据高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释》(下称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行使对案管辖权高法院刑诉法司法释条规定发现正刑罪犯判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犯罪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合适可以由刑地或者新发现罪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现犯罪】依照前面所列表案发现所谓漏罪二审宣判前不存刑期发现事实贵院援引法条前提不成立魔鬼藏细节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释然不管以哪种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案有管辖权【举报宣判前】如将发现漏罪定义发现犯罪线如举报那么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高人民法院司993年给江西高院批复(993)3 规定当二审法院应当将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所谓漏罪是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高法院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二审期因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种涉嫌渎职行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种涉嫌违法行吗?【合诈骗不是漏罪】如把发现漏罪定义龚刚模合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诈骗罪依据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退步讲即使依据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权不能倒因法院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管辖权两者不如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管辖?如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了吗?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侦期限超长违法】案侦期限长达年多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期限规定作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剥夺侦期请律师权利】李庄长达年多侦程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助权利卷宗只有涉嫌合诈骗罪会见李庄案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阶段请律师权利这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案看似00 多人旁听但是法官对属要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这样要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排座位就只有两法警坐这样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规定【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李庄和徐丽军录像是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朱立岩死刑案件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是份笔录徐丽军会诬陷李庄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孟英案伪证是靠不住这样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法庭说与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结论就无管辖权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侦、起诉、审判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任何判都将是枉法裁判历史所耻笑也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案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极低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主体违法】由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主体全部违法所作侦笔录和取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侦地】案证人侦地多证人里侦人员住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什么如强势侦机关如迁就证人难道是有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规定侦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机关如茶楼宾馆取证做说明是证人提出要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侦人员】侦人员李军身份会儿是江北分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远远超出宏观已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证人可信极低【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出庭作证公开进行伪证行触犯刑法305 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主犯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人(儿子苏龙和母亲)这种人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戒毒所公安、法院、律师处证言多处反复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面证言根就不可信【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案笔录说李庄朱立岩案让其做证完全是虚假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案焦事实起诉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00 万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首先请清楚00 万元到底是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徐丽军投入00 万元是投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这事实存疑问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民事判认定这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这法律常识无辩护人多言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00 万元也确实不是投款是借款或者其他【王德伟取回款项7万】李庄接受孟英案钱王德伟从所谓投款00 万元已取回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款是要共担风险不能抽回能抽回只能是借款因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孟英供述】孟英开庭认定该00 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公安笔录也认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私人借款【金汤城否认其投】从辩方提供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部分股东不该款投款【金汤城律师认是借款】金汤城民事诉讼任律师认该00 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不是投款部分股东不徐丽军投【控方提供周恩奇证言】其就提到徐丽军钱朱立岩认是借款【法院判驳回其股东请】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丈夫)投入到金汤城00 万元金不是股金判驳回王德伟要确认股东名份及出份额所占册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请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这是投却无法回答辩护人问题投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投?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徐丽军出庭作证前5天徐丽军和孟英属签订还款协议这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款项性质起诉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即使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能力徐丽军也没有撤销这协议反而依据这协议向孟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还款协议【00 万真实性质】按照现高法院司法释这00 万元获得50% 股东前既可以理徐丽军和孟英信托关系前也有法律人士理是待化借款法律关系出庭作证金汤城股东仍也永不可能其股东因这00 万元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法律关系不是投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性质借款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事实【李庄主观判断】李庄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手头有这些证据材律师只能根据己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李庄作法律人士认该款是借款合其认知事实【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龙等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首先李庄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其直说要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00 万元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己没喝醉这样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人员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如徐丽军精神状态差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今天公诉人敢吗?三苏龙证言不可信苏龙是徐丽军儿子几年前饭局坐哪里细节居然还记得不合常理而且苏龙只关李庄片言只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能记清楚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钱说成是借给孟英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极差四徐丽军母亲杨盛梅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其卧室这样取证让辩护人开眼界70几岁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五公安机关侦终结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我国刑诉法9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终结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见连案卷、证据并移送级人民检察院审定首先案案卷没有起诉见起诉见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什么还要继续调取证?反是否正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公安机关侦权到了侦终结就没有了凭什么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侦这种证据如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开庭还可以继续取证?七公安机关存明显诱供行页侦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这种诱供非常露骨案如依法排除了不出庭主要证人徐丽军、苏龙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金汤城钱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款具体容我说不出然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思是要徐丽军把这钱说成借款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判是致也和金汤城律师见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致如这是事实那么这样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以上证据充分表明了对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投款从各项证据看是种待化债权没有其他股东确认前只是借款或者类似借款债权而已徐丽军法庭上所作证言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权力无不要法律上授权如没有程序法上授权今天庭审将寸步难行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珍惜己职业声誉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取证、地是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证据是否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结论才会赢得尊重这也是法治精髓所反其道而行得到判只会带羞辱今天开庭如引人瞩目不是因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非常普通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案引人瞩目只是因李庄是执业律师这职业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不是国专政机器对立面而恰恰是了保证公民国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必全是对否则也不要立国赔偿法了这种履行职程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正看病医生样是种双重伤害因受伤是任何公民律师辩护权而今天李庄案是双重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情也更让人担心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助律师给死刑犯辩护次被306 条已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次被罪名地方受审审理容却是上海做事单单程序上不公已可以说是嘉陵波流恶难尽罄歌乐竹难其罪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口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警示教育对李庄教训就是国如险恶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尊敬然夜路走多终见到鬼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要接受教训事情沉痛是李庄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己教训当事人罪与非罪是二位律师身安全是位如李庄般傻再入罪值得吗?从公诉人口讲到李庄案特殊和案管辖上程序上诸多违法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案结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这种既定结判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然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上海邦律师事所律师斯伟江 [] 高人民法院关判宣告又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批复(法复993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犯罪分子判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不论新发现罪与原判罪是否属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六十五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审人民法院判宣告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发现原审被告人审判宣告以前还有种漏罪没有判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三)项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用刑法关数罪并罚规定作者斯伟江。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篇一 : 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短评] 李庄一案如果说没有斯伟江这篇辩护词,重庆检方不一定会作出撤诉决定。
斯伟江这一辩护词将来肯定会作为中国律师的示范教材,会上优秀律师图书的。
在律师中会说话的绝不只有斯伟江,杨学林两个人,但既会说又敢说话的,绝对要算上斯和杨两人了~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杨学林、斯伟江为李庄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杨学林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
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
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
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
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
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 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
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
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
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 [斯伟江辩护词]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篇一 : 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斯伟江律师的优秀辩护词[全文][短评] 李庄一案如果说没有斯伟江这篇辩护词,重庆检方不一定会作出撤诉决定。
斯伟江这一辩护词将来肯定会作为中国律师的示范教材,会上优秀律师图书的。
在律师中会说话的绝不只有斯伟江,杨学林两个人,但既会说又敢说话的,绝对要算上斯和杨两人了~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伟江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陈有西
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影响[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
斯伟江律师当庭要求发言,大声反击检察院:“我们现在要对你们故意制造错案错误起诉进行警示教育!”我也在无罪辩护的法庭上,多次对这样的公诉人进行警示教育,引起激烈对抗,这时往往是检法一起联合作战,对付律师。
而结果,往往都会认为是辩护人狂妄,目无法庭。
在一次检察机关征求律师意见的座谈会上,我向省检察长提出建议,应当取消公诉中的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有罪推定余毒下的“公诉八股”。
因为在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有罪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并没有被确定有罪,检察院无权以确定被告已经有罪的方式进行教育。
这是未审先定,检察代行了法院的审判权。
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就是冤案错案,属于错诉,应当受教育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安、检察。
这样的公诉人教育,就会非常荒唐可笑。
检察长深以为然。
他说这是最高检公诉训练程式中规定的,要求公诉词中要有一阶段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
以前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道理。
当场要求研究室主任回去好好研究。
今天,李庄案错诉已经确定。
我们所有人都明白,斯伟江说出了一个真理。
应当受惩戒的,确实是江北公安局、检察院。
李庄听了检察员的《公诉词》气得全身发抖。
检察院和官方控制的报道,可以说罪犯在公诉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面前,终于败下阵来,吓得发抖。
而其实是李庄对这种颠倒黑白信口雌黃的指控实在听不下去,气得发抖,要求休庭。
今天,我们已经明白是谁在信口雌黃。
如果李庄案一、二季的庭审录像能够播放,会是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现实版法庭片连续集。
谁害怕真相曝光,谁不敢公布真相,其实已经很清楚。
回顾法庭,我们不是同检察院过不去,而是今日中国的法庭,这样的无理蛮橫的公诉太多了。
不只限于重庆。
类似于李庄案这样的公诉恶劣表演,天天在上演。
每个参加刑诉法修改的人,都应该认真审阅这些录像后,才去参加起草讨论。
斯伟江:给年轻律师的信——青年律师必读
我以前说过,恢复律师制度,不是接着民国的火种,而是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配件,和会计师一样,没有这些必备的东西,外商投资就不敢进来。但是,就如晚清即使引进了洋枪洋炮,没有引进制度、文化,一样会败给对手,甚至日本。律师这种制度的引进,慢慢地也会超出设计师的设计,犹如上帝制造了亚当,夏娃,两者还是会偷吃苹果,愿意走出伊甸园。
三年前见到你时,你还是青葱,说话像个小孩子,三年后见到你,已经慢慢沉稳,再过三年,你会看到曙光,不是我诳你,人生就是这么一回事。没什么过不去的坎,只要自己不为难自己。实在不行,换个工种,也无所谓,不要以为律师如何了,在养家糊口上,那个行业不一样。在未能完成养家糊口,慎谈什么推动社会前行。在业务精通之前,少谈治病救人。
就诉讼而言,一个玩明规则的律师,怎么抵得过玩两手的律师,犹如中国足球场上,黑哨帮助的球队总归笑到最后。好在在上海,地方比较大,法官中素质好的还不在少数,走明规则的律师,至少有一口饭吃,你要大富大贵是难的,但是,律师也就是一份工。对大多数人而言,就是如此。
看到了法律可以操控一面的人不是富贵了,就是出事了。看到了法律可以成为制约权力的人,不是出事了,就是出国了。比较安全的是,玩明规则,又不要去玩法治的律师,是最安全的律师。当然,倒过来是不成立的,很多富贵的律师,也是凭自己的本事。当然,必要的营销是免不了的,必要的酒席也是免不了的。要是苛求这个都不能做的,只能回到伊甸园,不过,上帝不会答应。
私有财产已生,人心向背已清,短期内的反复,挡不住大势。有朋友对我说,人可以对抗人,不要对抗势。对律师来说,无论如何,长期的势就是法治,你练就一身文武艺,货与识货人。不要以为市场上大家都是傻子,你有好货,就有好买主。不急功近利,忌与人比GDP,建议你仍在法律上下功夫,写文章,读案例,抓热点,选专业。少埋怨社会,多下药自己,多交真朋友,少读无聊的营销书。
斯伟江:林森浩案二审辩护词
一、关于毒物的性质检方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的质谱图,检方的回答是这是上海惯例。
基于以下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提供质谱图,以澄清疑点。
1.此化学试剂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其制造方法和书本上记载有一定差异。
(制造者说自己是照着书本制造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被刑事拘留)。
这个试剂没有得到外部验证过。
正品制造厂家均回答,如何制造系商业秘密,辩方认为按图制造,品质难以保证。
2.证据显示,林使用的非法生产的化学试剂的价格是正品1200分之一。
3.此化学试剂存放条件违背正品规定的温度。
正品规定2-8°存储。
存放不当容易变质。
4.此化学试剂的制造时间可能超过10年,打开后存放时间超过2年。
根据证据可能会变质。
5.如果是此试剂,证据都表明,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为37毫克每千克,而林实验中用50毫克每千克,大鼠的致死量远远不到50%,只到14.7%。
因此,是否是真的二甲基亚硝胺存疑。
6.辩方得知检方得到部分质谱图,也申请法院调取,但不知为何没有提供。
7.本案如果按照侦查实验的饮水机里的数量1100毫升,倒入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按照37毫克每千克半数致死量,根据黄洋的体重65公斤,致死量为2.405克。
按照我们的实验,一个人喝一口水的基本是16.83毫升左右,黄洋喝一口吐出一半,这样黄洋喝入的毒物量为0.366克。
远不到半数致死量2.405克,且相差很远。
计算公式:50毫升除以1150毫升(1100毫升水+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再乘以8.415(半口16.83/2),等于0.366克。
8.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对黄洋同一批尿液,同样数量的尿液检测结果完全不一样。
这些检测报告的检材,系黄洋的同学朋友提取,并非公安机关提取,且辗转多人之手。
9.所有的鉴定报告均未提供其检测限是多少,因为二甲基亚硝胺微量元素广泛存在,如果检测限足够低,是可能检测出来。
10.辩方提供的美国国家环保局和加州环保局以及许多学术论文,均表明,微量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人类周围,包括自来水,血液,尿液、香烟烟雾等。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全版)
李庄二季冤案庭审实录(全版)[陈有西按]感谢杨学林律师和他的优秀的助理,能够把如此珍贵的庭审实录完整地展示出来。
建议每一位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审判、刑事诉讼立法的人们,都认真地看一看。
这就是我们中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法庭审判真相。
可以清楚地看出强权公诉可以在如何虚假的基础上进行,他们照样可以说得头头是道。
我们的法院是如何配合检察院违背举证和质证的规则,帮助检察院隐瞒证据的薄弱环节,用法庭驾驭权强词夺理,不让辩方展示无罪的证据,以表面上的走完程序,来实质上实现既定目标的冤判。
可以看出一个没有陪审团制约的合议庭,可以如何丧失公允的立场而肆无忌惮。
一个依法抗辩的律师可以如何被指责成违反法律对法庭不恭的律师。
被告和律师是在怎样的环境下艰难地抗争。
可以知道,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是如何判出来的;可以知道,中国的这样多的刑事冤案,那么多的涉法上访,都是如何产生出来的。
对于没有机会观摩庭审的刑诉法修改的参与人、社会各界的人士,看了这样的庭审记录,一定会有更深的思考。
我还想特别说明的是,这样的案件,不只是重庆在发生。
中国的所有的刑事审判场景,都是这样的。
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绝不是一个李庄案的问题,绝不是一个重庆的问题,而是我国继承苏联的专政模式而设计出来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性的问题。
李庄案的意义,就在这里。
李庄案件有两点为当代中国作出了独特的重大的贡献:一是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有这样多的各界、各层次的人关注,这样长的文章能够有耐心看完,能够收藏研究,产生这样大的持久的影响;二是从来没有一个案件,能够有这样的全景式的实录展示,能够全部记录下来公开。
感谢中国的新一代律师,感谢信息时代的互联网技术。
这种公开化将大大开启民智,大大加快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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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一)(二)(三)(四)杨学林杨学林按: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充。
斯伟江律师致贾生:法科学生的宿命和担当
贾生来信说:“我是深圳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生于山城而长于这个南方的小渔村。
自幼因为某些原因,便立下了要以律师为奋斗终身之职业一愿,希望能立于那似乎高高的庭下,慷慨激昂;并能怀揣那些当事人的期待与信任,一步一步靠近自己的理想。
高考虽有失利,但即便是在深大,也未曾动摇过这个多年的愿望,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律。
虽然,当对这个职业了解的越多,就越加失望,但却依然执拗地相信——所坚持的,总是会有看到的一天。
特别是不断地看到斯律,张律,袁律这样一些律师的呼喊,听闻到郑XX律师,高XX律师的那些事迹。
我以为,这样的人会越来越多,也相信,自己有一天能成为这样的人,故而抱着这个理想,一直未曾放弃”。
-----,“两周以来,自己已在网上已投了近20份简历,然却未曾有任何回音,不免心黯之余,也对于求职一事多有疑惑。
虽说自己条件不算出众,但未曾想到竟已难堪至此。
去年得知自己已然通过司法考试,难掩兴奋,今却望其门而不得入,难免失落”。
---希望斯律师教我。
致贾生:谢谢你的来信,我很遗憾,也很感动!你的期望和现实的落差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前,就开始显示它残酷的迹象。
我并无什么资格教你,先来说说我们家的法科大学生的故事吧。
我有一个很亲的亲戚,考入了江西一个小城市大学的法律系,考前我也不知道,当然,这是我的问题,关心不够。
要不然,我肯定会建议他不读法律。
在大学期间,我就告诉他准备司考。
毕业之后,显然是很难找到工作,在我母亲的要求下,我让我的一个好朋友帮着带,至少有点感性认识,等考出司考,再看看能否找个公司法务干干。
这一考就是2年,还没考出来,他的家庭也不是很好,这种考试的经济压力很大,家里等于再供他读了3年研究生。
这是法科大学生的恶梦之一。
你的大学算不错,也顺利地考出司法考试,要感谢自己努力之前,要先感谢国家,司法考试录取率放水了,门开大了,记得圣经说过,要走窄的门。
门一宽,路反而难走。
你想想,原来考不上的,上帝是安排你做别的活,国家对你好,让你硬扶上马,等于是拔苗助长。
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斯伟江律师李庄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1 / 19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8年1 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篇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近日,笔者作为辩护人在黑龙江省某法院办理了一起因非法证据被排除而从轻判处的受贿案件,颇具典型意义。
被告人周某是一家医院的院长,任职期间曾收受本院职工和医药公司人员贿赂。
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为12.6万元(建议量刑10-12年),周某曾经全部供认,但是庭审中只承认收受7.6万元,并指出12.6万元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
威胁、引诱的说法并无证据,但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未能全程录音、录像。
据此,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所以应当予以排除。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受贿数额为7.6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
判决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书》是这样论述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共收受王某人民币8万元中的4万元、收受佟某现金及购物卡人民币1万元,因被告人周某不予认可并且口供不一致,行贿人不予出庭质证,侦查笔录存在瑕疵,证据不足,故对其这部分指控,不予支持……”辩护思路第一部分关于控方的程序违法及证据方面的问题一、侦查机关没有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在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之外,还特别规定讯问嫌疑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即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由职务犯罪扩大到了所有的犯罪,这说明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
如此重要的规定,本案的侦查机关却公然违背,说明讯问程序违法。
斯伟江律师《给法学院的年轻人》
斯伟江律师《给法学院的年轻人!》午后,清冷。
坐在这朝北的小房间里,或许算是部分法学院学生认为以后理想的工作目标-律所合伙人。
可是坐在这里你并没有觉得怎么样。
合伙人又怎么样?也只是一份工作,生老病死,七情六欲,佛教说,有漏皆苦,是真道理。
真正踏实的东西是在内心而不是在外。
当然,你会说,这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话,是建立在仓廪实的基础上。
可是,兄弟,年青时,仓廪不实似乎也不是那么重要,小说电视中无不是穷小子最后碰到美女(其实,结婚了,你才知道,美不美不重要,心地好才最珍贵,这是后话咯,可以删除)。
除了世袭,很少有人少年得志,而且少年得志者,未必是好事。
我们想当初也是穷得叮当响,过去了,就会觉得那是美好的回忆,想想穷小子们的乐子,真的不少啊!俗话说,不怕少年穷,只怕老来穷呐。
我的大学生涯是非常平凡而无趣的,从现在眼光看来。
学习成绩一般,没有谈恋爱,(非不想也,实不能也。
那时华政女生少,无论容貌性情如何,皆属特种稀缺资源)。
图书馆里的书很老,老师也没有指点我们看些台湾版的书(或许没有),课堂上鲜有老师动人之处,于是,睡觉加逃课也是家常便饭。
英语十塌糊涂减了九塌还有一塌糊涂,连国家四级都没有通过。
更不用说奖学金什么地。
如今,我还能混口饭吃,足见法学院之高下,未必定终身。
当然,青葱岁月也有值得留恋处,我踢了四年足球,看了四年杂书,吹了四年老牛皮。
第四年认真复习律考,倒是出了点成果,当年考出,且是考得不错。
华政纵百般不是,然如此法学院比比皆是,单是没有用国家四级卡我,还属老师们宅心仁厚,心中无限感激。
如今华政,物是人非,恍如养猪场,也是教育产业化普通化之潮流所赐,法学院毕业生虽非精英教育,然法治社会,需要几多法律人才,故是耶非耶,当留之后人评论。
然,在学生仔,学习还是自己的事情,普及化教育中是否出英雄,还看自身打造。
出类拔萃者,自己拔也。
这十几年律师下来,如果让我重回法学院(其实去年确实重回了一个学期,在芝加哥混),我的感受是,第一还是要认真看书,把基础打扎实了。
刘XX涉黑案辩护词
刘X X涉黑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刘XXX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观点:由于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刘XXX不构成此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组织、经济、行为、控制四个特征,缺一不可,本案不具备上述特征,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关于组织特征。
组织特征要求“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本案并不符合这一特征。
起诉书指控:“自2006年2月始,刘XXX纠集赵强等34人(包括本案16个被告),成立了较为稳定的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如果起诉书所指控的成立,则至少具备四个事实:1、该所谓“黑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为2006年2月;2、本案的16个被告是构成一个犯罪团伙;3、该组织成员较为稳定;4、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而上述四个“事实”并不属实:1、起诉书认定2006年2月为该所谓“黑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并不属实。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2月,刘XXX叫赵强等人来M市,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成立所谓“黑社会组织”,而是为抢劫杨宝华。
事实上,自2月11日抢劫杨宝华等人后,许文、黄志敏回新疆,吴习平回原老板那,赵强也离开。
在这一阶段,他们在一起只是进行一次共同犯罪,犯罪结束后,就各奔东西。
第二阶段:2006年3月至4月,赵强来M市,带来七八个人,与刘XXX组成一个团伙,但这个团伙,仅持续一个月,就因为利益原因在B市闹翻、散伙。
赵强、吴小明、章军等人回新疆。
第三阶段:2006年6月至7月,赵强第三次来M市,这时他与刘XXX地位完全平等,两人手下各有一批人,是合作关系。
6月19日,高成等十人来M市,成立新的团伙,独立于刘XXX、赵强团伙。
由于本案绝大部分犯罪发生在该阶段,下面辩护人将单独、详细论证此观点。
律师装逼指南
《大律师装逼指南》:斯伟江1.没个司机简直都不好意思出门;2.身上好歹搞几个兼职教授;3.几个朋友互相吹捧下时要注意谦虚;4.律协的职务是必须的;5.和政府领导的合影挂在墙上俗了,更好的是在办公室摆小照。
6,著作应该出版,最好中英文。
7,每几天就必须出镜或者见报。
8,辩护词那必须煽情,什么正义不在当下啊。
9,高校的讲座一定要有学生来签名;10,访问国外大学,必须秀一二外语,国际律师范,申诉在美国。
11,个案收费不能低于几十万;12,必须很忙,接电话最好是秘书,秘书必须漂亮;13,徒弟要多,师傅最好没有,传授的必须是秘笈。
14,穿什么已经不重要,但西装还是要有牌子的。
15,全国十佳律师可以用20年,全国优秀只能用2年;16,办公楼必须租在顶级地段,必须超大,助理午餐补贴可以少发。
17,政府部委政法部门的关系最好是藏而不露,但客户知道。
18,名片上不妨写上高级合伙人,主任,写十大风云人物的俗了。
19,见到名人,必须转身就走。
以示见识。
20,高尔夫要打,球技可以是山寨的;21,大热天出门,最好也是西装领带,闷出痱子可以搽香水;22,卡拉OK必须是麦霸,张学友,张国荣少不了。
23,用技术手段保证微博粉丝超过10万。
吕良彪:“牛逼”律师“装逼”指南所谓律师,或许是天底下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职业;所谓“大律师”,无非是“打肿了脸还拿着放大镜让自己脸大”的家伙;所谓“名律师”,无非是“打肿了脸还拿着放大镜到处让人看自己脸有多大”的家伙。
律师之“装逼”,或为营销,或为造势,或已自成风格,或兼而有之。
本文除实名者外所举事例对事不对人,各路英雄请勿对号入座。
——做律师不易,不妨多些阿Q与自嘲。
一、六种基本“逼格”1、正义凛然型:言必称正义;习惯性自居于正义与道德高地;正义是其造势的幌子,也是其攻击对手的法宝——凡与其对立者即为正义的敌人。
一言以蔽之:他们就是正义。
虽然,正义往往不过是利益的代名词。
2、手眼通天型:背景神秘、黑白通吃,多与官府高官有亲戚、同学或其他千丝万缕之联系,甚至结成利益同盟。
江某某刑事案件辩护词
江某某刑事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尊敬的国家公诉⼈: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接受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
作为江某某的辩护⼈,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认为:第⼀,江某某、曾某某、丁某某不构成犯罪,曾某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第⼆,公诉机关以卖淫营业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认定为情节严重,适⽤法律错误;第三,江某某即使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从犯。
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曾某某⼆⼈为共同犯罪起诉书认定共同犯罪的依据是“⼆洗浴中⼼⼯作⼈员相互流动,均容留妇⼥从事卖淫活动”,并依据江某某先后在两家洗浴中⼼⼯作来证明被告⼈张某、曾某某是容留卖淫罪的共犯。
辩护⼈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逻辑明显错误,并且没有充分证据证实。
1.起诉书没有指明是哪些⼈员相互流动,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起诉书表述事实没有体现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退⼀步讲,即使有⼈员流动和⼆家洗浴中⼼均容留卖淫⼥卖淫,这并⾮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充分条件,不能据此来认定张某、曾某某为共同犯罪。
2.本案中江某某和丁某某⼆⼈⼯作变化与曾某某、张某是共同犯罪没有关联性。
丁某某,其在华清池⼯作⼀段时间后辞职,后通过 58同城⽹重新找⼯作到浴满⼈⽣⼯作,作为熟⼈张某为丁某某介绍⼯作,⽆可厚⾮;⽽起诉书指控江某某⼯作变更的事实,根据法庭调查,已经证明江某某只在华清池⼯作两天,并且没有证据证实这两天内其有从事卖淫犯罪的相关⾏为。
3.⼆被告⼈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明显⽋缺。
张某、曾某某⼆被告⼈如果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被告⼈必须具备共同卖淫犯罪的意思联络,必须在卖淫犯罪中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个整体。
但在本案中,⽋缺⼆被告⼈构成共同犯罪的充分证据。
因为起诉书指控⼆⼈犯罪的时间是 2019 年 8 ⽉ 1⽇⾄ 9 ⽉ 26 ⽇,因此⼆⼈曾经共事过,那也不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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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
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
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
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
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
然后,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件的管辖。
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
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
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1],(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
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
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合同诈骗不是漏罪】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这等于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
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
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果这种做法,只能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
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
不能倒因为果。
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查管辖权。
两者不同。
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管辖?如果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
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
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利。
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
法律监督职能何在?【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
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
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
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
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
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
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
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侦查主体违法】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