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涉税问题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摘要:本文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起首,文章介绍了限制性股票的观点和特点,并从财务角度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其次,文章探讨了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
最后,文章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效益,并兼顾税务合规性。
一、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接受。
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激励效果。
然而,限制性股票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财务与税务问题。
本文将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观点与特点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的公司股票,通常要求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才能获得完全的股权,并在获得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以激励员工更好地服务公司,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限制性股票还能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升公司的凝聚力。
三、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影响1. 期权成本的确认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财务报表有一定的影响。
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在发放限制性股票时应确认相应的期权成本,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摊销。
2. 公司业绩目标的设定限制性股票的发放通常需要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
因此,公司在设定这些目标时需谨慎思量,确保与公司整体进步战略相一致,并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激励效果。
3. 公司估值的影响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能对公司的估值产生影响。
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发放会增加公司的负债,降低公司的净资产,从而对公司的估值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可能提升公司的业绩,从而增加公司的估值。
四、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1. 纳税义务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发放给员工时,员工需要依据发放时的股票市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
简析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业绩和价值。
然而,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往往比较复杂。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各方的税务处理进行简析。
一、公司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进行核算和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在给予股权的时候,不会立即发生税务责任和成本,但在激励对象行权或出售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税务影响。
1. 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股权支付》规定,非上市公司在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票或权益性证券作为激励时,应当确认股权激励成本,并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2. 股权激励行权所得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将获得相应的激励股权所得。
这些所得通常包括股票行权收入和激励股票转让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些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
3. 公司所得税的处理公司在股权激励行权或员工出售激励股权时,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对这些股权激励所得进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税务处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员工或管理层个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个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和纳税。
1.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当员工或管理层行权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行权或出售股权时。
2. 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与确认个人在行权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或其他合理方式对股权激励所得进行计算和确认。
个人所得税的基础通常是根据股权激励所得的差额(行权或出售价格与成本之差)进行计算。
3. 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和纳税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股权激励所得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归属感。
然而,伴随着这一福利的到来,员工也面临着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理解和正确处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的相关事宜,对于员工和公司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会涉及个税。
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公司的股票,实际上是获得了一种经济利益。
当这种经济利益实现时,例如股票增值、获得股息红利等,就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从个税的计算方式来看,情况相对复杂。
对于员工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是根据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员工实际支付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来确定。
如果是股票期权,员工在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员工持股扣个税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员工持有股票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可能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员工应该如何应对这一税收问题呢?首先,要及时了解公司的持股计划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
公司通常会在推出持股计划时,向员工说明可能涉及的税收情况,但员工自身也需要保持关注和学习,以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合理规划个人的财务安排。
在考虑参与持股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确保不会对个人的财务状况造成过大的压力。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也需要做好相关的税务筹划和合规工作。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股权激励计划是现代企业提高激励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它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将员工的福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对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处理税务申报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取到的公司股权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确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获得的股权收入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股票发行获得的现金收入,另一种是免费获得或者以优惠价格购得股票后,当其转让或者取得股票收益的情况。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确认收入。
2.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收入需要按照税率表进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相关资料及税款提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3.报表的填报与提交员工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
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收入来源、金额、税款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的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合理的核算处理。
同时还需要将股权激励费用纳入利润表,确认为经营费用。
2.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相关扣除项目通盘考虑。
3.纳税义务的履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应及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三、其他税务申报要求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还需要进行其他税务申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印花税的申报当员工行使股权激励权益时,若涉及到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推进,个人股权激励在各行各业逐渐被采纳并应用。
个人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新型的员工激励方式,旨在进一步激励员工积极投身企业发展。
然而,对于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很多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困惑。
本文将就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展开探讨。
一、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种类及计算方式个人股权激励所得主要包括股票期权收入和股票转让收入两种形式。
其中,股票期权收入是指企业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授予股权期权,并在股权期权行权时实现的收入;股票转让收入是指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将所获得的股票进行转让所得到的收入。
对于股票期权收入,一般采用“实际收到的股票期权收入 * 期权股票的市场价格 - 行权价格 - 股票交易费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股票转让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为“股票转让收入 - 股票买入成本 - 转让费用”。
二、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应当在当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
具体申报方式如下:1. 股票期权收入的申报方式:a. 员工在行权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申报表,并扣缴应纳税款。
b.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2. 股票转让收入的申报方式:a. 员工在股票转让时,应当自行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关税款。
b. 个人所得税可以由证券经纪机构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三、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1. 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a. 在行权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由企业在股票期权收入支付当月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相关个税。
b. 股权激励所得适用个税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2. 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a. 在股票转让时,员工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涉及个人所得税(PPT40页)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 税规定
2)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 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 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 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 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 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 税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 税规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权 激励所得)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员工因参加股权激励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权激励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 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 纳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征 税规定
6、相关资料报送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 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 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 格等) 、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8日正式下发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这主要是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文件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仔细审核,推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状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值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
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早已明确。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和案例分析
现代营销中旬刊XDYX 随着经济的发展,拟上市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企业激励制度,成为加强人才团队建设、留住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形成的股份支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本文将重点分析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要点问题,同时通过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开案例分析,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提供全面参考。
一、员工股权激励和会计处理规范(一)适用情形员工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为获取员工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会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员工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对发行主体报告期业绩有一定影响,发行主体可能通过改变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等方式,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对股份支付的适用情形做了详细描述,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综上,发行人对员工授予的股权激励,若授予价低于公允价值,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二)适用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3.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应纳入股权激励计划;4.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权分配的税务影响与应对方案
公司股权分配的税务影响与应对方案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股权分配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然而,股权分配不仅仅关乎公司内部的权益分配,还涉及到税务影响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股权分配对税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一、公司股权分配的税务影响公司股权分配对税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所得税:当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税。
该税费根据股权的转让收益额逐级进行计算,税率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2.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将股权分配给员工,那么员工在获得这部分股权收益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取决于股权收益的额度和持有期限。
3. 股息分配的税务处理:当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时,相关收入需要纳税。
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仍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4.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当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与公司关系独立的第三方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取决于交易的具体规模和属性。
二、应对方案针对上述股权分配的税务影响,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应对方案:1. 合理规划股权结构:在股权分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股权结构。
通过灵活的股权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
2. 股权激励税务优化:对于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进行员工激励的情况,公司可以采取税务优化措施。
例如,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合理确定激励时间和条件,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3. 合规操作股权转让: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确保股权交易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考虑与税务专家进行咨询,以确保合规操作。
4. 筹划税务优惠措施:针对股息分配的税务处理,公司可以积极筹划税务优惠措施。
例如,通过合理的资金结构规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股息分配所产生的税务负担。
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在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行权日
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所得税
授予时不纳税;行权时或解禁时,根据该股票的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不纳税
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转让环节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无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方法
项目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员工持股所涉及的个税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正确处理的重要方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让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从而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但是,当员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收益时,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首先,我们要明确个税的计算依据。
在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情况下,个税的计算通常基于员工因持股而获得的收益,包括股票的增值、股息分红等。
对于股票增值部分,一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员工在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时,如果获得了差价收益,就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个税。
那么,这个税率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 20%。
也就是说,如果一位员工通过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得了 10 万元的收益,那么他需要缴纳的个税就是 10 万元乘以 20%,即 2 万元。
再来说说股息分红。
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时,员工作为持股者也会获得相应的分红。
对于股息分红,一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例如,某员工获得了 5000元的股息分红,那么他需要缴纳的个税就是 5000 元乘以 20%,即 1000 元。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
比如,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票,在解禁前转让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会有所不同。
此外,如果员工持有的股票是通过限制性股票等方式获得的,其个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有专门的规定。
另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扣个税的时间节点也很关键。
一般来说,员工在出售股票或者获得股息分红时,就需要缴纳相应的个税。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持股计划,可能会有提前预扣或者延后缴纳的情况。
为了正确处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个税问题,员工个人需要关注公司的相关通知和政策,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税务规划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税务规划股权激励计划是现代企业管理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激励手段,通过将公司股权分配给员工,以实现员工与企业利益的紧密结合。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股权激励计划税务规划的需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增加参与计划的员工收益。
本文将介绍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规划策略。
1. 了解税法法规在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税务规划之前,公司需要全面了解国家税法法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法,并确保计划合法合规。
2. 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员工数量和业务发展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案。
目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等。
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则,因此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对税务规划非常重要。
3. 合理设定激励条件在设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合理设定激励条件,避免员工因纳税问题而面临困扰。
例如,可以设置行权期限和持股期限等,以减少纳税金额。
4. 合理设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比例合理设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员工股权激励所产生的税务负担。
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设定每位员工的股权比例,避免过高的比例导致过高的纳税金额。
5. 股权激励计划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是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中需要关注的重要税种。
公司应与员工共同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可以通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规划,减少纳税金额。
例如,可选择适当的纳税起征点,利用免税额度和扣除项目等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6. 注重缴纳和申报税款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规定缴纳和申报相关税款。
合规缴纳税款可以避免后续税务纠纷,并保持良好的税务合规形象。
7. 注重信息披露和报告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可以帮助公司与税务部门保持合作关系,并为公司今后的发展提供便利。
8. 对股权激励计划变动进行税务规划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动,例如员工的离职、股权的转让等。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
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股权融资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来吸引和激励员工。
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将企业股权或相关利益作为激励手段的一种管理方式。
很多企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吸引高端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但是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所得需要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少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是国家用来调节分配关系的重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个人获得的收入额进行计算的。
而对于股权激励所得,其纳税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 立即行权法立即行权法指的是在受股权激励计划约束结束后,员工立即行使股票选择权,公司根据激励协议发行新的股票,员工直接获得新发行股票的所得即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该方式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行权时股票市值-购买行权时的价格)X 股票数量 X 税率。
2. 持有股票法持有股票法指的是在收到股票后,员工将所持有的股票持有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出售,根据股票的市价计算所得收入。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员工希望通过长期投资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并且避免短期波动带来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 = 出售价值–基础价值–相关费用 X 税率3. 限制性股票法限制性股票法指的是员工收到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转让,比如说在公司上市后或者在工作期限内满足特定要求等。
该方式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 转让时股票市值 X 股票数量 X 税率。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既能帮助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能为企业招聘和留住人才做出贡献。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1. 延迟纳税政策延迟纳税政策是指员工在收到股票后可以选择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把该部分所得暂时作为个人财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一、引言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ESOP)是一种鼓励员工参与公司所有权,分享企业增值收益的激励机制。
在这样的计划中,员工可以购买公司股票或获得公司股票的奖励。
然而,在该计划中,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机制与个人所得税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初衷是激励员工更好地为企业工作,提高其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在这种计划中,员工购买或获得的公司股票通常需要在一定锁定期后才能出售,以确保员工的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密切相关。
然而,此类计划使员工面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购买股票时的个人所得税当员工购买公司股票时,他们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税务安排使得员工持股计划对一些中低收入员工来说不够吸引人,因为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个人所得税。
2.奖励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会奖励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作为其工作表现的回报。
然而,这些奖励股票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员工获得公司股票毫无疑问是一种奖励,但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削弱这种奖励的积极性。
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
1.减免个人所得税政府可以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予以一定的减免。
这样一来,员工购买或获得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会减少,增加了购买或参与的吸引力,同时也加强了员工对企业的长期承诺。
2.推迟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员工购买公司股票或获得奖励股票时,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推迟到未来一定时期。
这样员工就能够利用其持有的股票的潜在增值收益来支付个人所得税。
这种政策有利于让员工更好地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同时也减轻了员工购买股票时的经济压力。
3.提供其他福利或补贴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或推迟缴纳,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福利或补贴来弥补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处理摘要: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税收问题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某某公司为例,探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方法。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背景某某公司作为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于2018年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发展紧密结合,实现共赢。
二、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1. 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某某公司而言,员工在行权时产生的收益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相关费用,如股票期权费用、股票增值权费用等,在会计处理上计入成本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存在一定的限制。
3. 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筹划问题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税收政策,以降低税负,提高激励效果。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税收问题处理方法1. 个人所得税处理(1)实施递延纳税政策。
某某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将个人所得税递延至员工行权后缴纳。
这样,员工在行权时只需缴纳行权收益部分的税款,降低了行权时的税负。
(2)优化行权时机。
某某公司可以引导员工在股价较低时行权,以降低行权收益,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处理(1)合理归集成本费用。
某某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应将股权激励相关费用合理归集,确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符合税法规定。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某某公司可以关注国家关于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以降低税负。
3. 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筹划(1)选择合适的激励模式。
某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模式,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以降低税负。
(2)优化股权激励方案。
某某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合理设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以降低行权收益,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所得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所得税个人股权激励(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ESOP)是一种企业激励机制,通过向员工发放公司股份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根据个人股权激励政策规定,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所得时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那么,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所得税呢?一、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方法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计算成本价值:个人获得股权激励时需要购买公司的股票,其购买价格即为成本价值。
成本价值包括购买时的股票市场价值、手续费等费用。
2. 计算收益价值:个人持有股权的一段时间后,如果股票市场价值上涨,员工可以选择将其出售获取收益。
收益价值计算方法为股票售出时的市场价值减去购买时的成本价值。
3. 确定应税所得: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税务计算基础为收益价值。
以收益价值作为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税务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个人股权激励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税务政策如下:1. 税率:个人股权激励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递进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居民个人的纳税收入数额和应纳税所得适用相应的税率。
2. 纳税时间:个人股权激励所得需要在取得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时间通常为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发生后的下一纳税年度。
3. 税务申报:员工需要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申报表报送给税务部门。
三、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税前筹划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税前筹划可以帮助个人减少纳税负担,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分批行权:个人股权激励中,可以选择将股票分批行权,每次行权一部分股票,以减少一次性个税的负担。
2. 赠与亲属: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可以将股票赠与配偶或直系亲属,从而合法节税。
3. 合理安排行权时间:个人可以根据市场走势等因素,合理安排股票行权时间,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同时避免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涉税筹划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涉税筹划一、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分析(一)会计处理依据股权激励是指将股份作为人员绩效奖励、晋升奖励的激励手段,是企业为留住人才、凝聚人心的常用手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采用股份支付的方式,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
企业采用权益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者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
企业股权激励依据准则文件中有关股份支付的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通常可以采用9种股权激励方式,而企业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股权奖励3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也对股权激励方式进行了明确。
股票期权激励是指企业对目标对象给予购买股票的权利,按照预设的价格进行股票的购买。
限制性股票是指按照计划给予目标对象一部分的股权,目标对象达到预设条件后可处置该股权的激励方式。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给予目标对象股权和股份的激励行为。
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会计处理均有所不同,需要以《准则》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
(二)股权激励方式的会计处理1.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依据《准则》文件中的第六条进行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会计处理,按照规定,目标对象在期限内完成服务或者达到预设业绩目标,可获取权益阶段的股份奖励。
在等待期内,依据资产负债表中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评估结果为参照,保障权益工具的公允性,并在获得奖励时,将服务计入成本和资本公积之中。
因此,会计人员处理时不需要确定当期的损益,而是要以公允价格为基础进行授予,并将费用分摊到成本科目之中[1]。
2.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准则》文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明确,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授予期不需要确定当期损益,而是在年末将授予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额作为基础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摊,将其作为股权激励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施行日期2009.08.24文号国税函[2009]461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
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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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最终实现的是员工持股。
持股的形式有三种: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包括设立新公司持股和信托持股)。
在股权激励时,(1)选择合适人员;(2)确定合适的价格和个人申购量;(3)确定合适的持股方式是三大重点,下文分析了直接持股方式和间接持股在税收、变现、控制权等方面的优劣:一、税负1、直接持股(1)关于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2)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2、通过公司持股(1)关于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税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
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股息红利所得税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股息红利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公司持股税收总结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
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3、通过合伙企业持股(1)自然人作为合伙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
《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管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3)关于营业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