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过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reliminary de sign review of large and medium-sized construction pro jects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Construction Depart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文档2、篇章2:初步设计审查文档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大家看了吗?还没看的可以看看下文小泰收集的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文档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可选材料。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纸质
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可选材料。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纸质
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当经办人为公司法人本人时,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加盖公司公章。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材料依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推进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事项改革的通知》(佛建管函〔〕号)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指引》第九点。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号)第三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推进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事项改革的通知》(佛建管函〔〕号)第一、二、三、六点
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
一、审批范围
南海区内,但不包括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区内。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粤发[1995]第15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1995]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商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业停车场管理规定所有在商业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商业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商业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适应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五)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六)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镇(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停车场规划的编制、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审核停车场的规划方案并对停车场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筑工程建设行业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及路内停车位审批提出意见,配合停车站场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停放秩序管理。
粤建设函20088号
粤建设函〔2008〕8号关于取消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通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方便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工作,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同时确保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厅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我厅决定取消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3月1日起,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自行作废。
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全省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含专项设计单位)、规划编制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由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规划编制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依照《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等有关公章刻制管理规定自行刻制,设定防伪标记。
专用章的样式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附件一)进行刻制,具有多项资质或资格的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分别刻制各项资质或资格的专用章。
新启用的专用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限应当与资质证书(或认定书)的有效期限一致。
三、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刻制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表》(附件二),并于刻制之日起15日内报地级以上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省属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备案表,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未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其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视为无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粤建标〔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精神,适应新时期我省建设工程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体系,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的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在印发给你们。
本定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同时停止使用。
本定额既是建设单位确定工期目标和招标工期的依据,也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调解处理施工工期纠纷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自2022年1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2022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市政类)
3.环保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专家组审查意见及设计院回复
准予许可条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申请材料
1、《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年度备案或单项备案证明
3、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4理环节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补交告知补交受理特别程序申请特别程序结果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许可范围
1.给水工程:大于5万立方米/日的净水厂,或泵站大于5万立方米/日、管径大于1000毫米的管网工程
2.排水工程:大于4万立方米/日的处理厂,或泵站大于5万立方米/日、管径大于1000毫米的管网工程
3.燃气工程: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不包括小区管网),人工气源厂,大于1000瓶/日罐装能力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4.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路,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
5.桥梁工程。
6.城市隧道工程。
办理结果
核发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
窗体底端
2.排水工程:大于4万立方米/日的处理厂,或泵站大于5万立方米/日、管径大于1000毫米的管网工程
3.燃气工程: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不包括小区管网),人工气源厂,大于1000瓶/日罐装能力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4.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路,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
5.桥梁工程。
6.城市隧道工程。
市住规建局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2538312
联系地址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指南地址:http://www.gdz /portal/guide/114 4 07005536613194 30114 026000
事项版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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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东政务服务网
设立依据2
设立依据3
条款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09-25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粤建设字〔2008〕24 号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厅 2008-04 -01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 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申办受理系统,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 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 《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 )审查。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8.03.24
•【字号】珠建技[2008]34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
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技[2008]34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广东省建设厅于2008年2月29日颁布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初步设计的审查范围调整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未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且不属于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工程,取消初步设计审查。
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珠建技[200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申
请资料及表格可以登陆珠海建设信息网“勘察设计·办事指南”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申诉求决类
二、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九)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其他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白蚁预防工程信息公示。
因《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目前正在修订中,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8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85号)2008-09-04 下午 16:09:15 来源:广东省建设厅总点击数:11295粤建安字[2008]8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尽快扭转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突发的局面,我厅制定《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原来已取得我厅与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考,经审核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发证时间超过2年的,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复检。
今后,我厅将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相关工种(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积极安排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录用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再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此项培训考核工作,原来已参加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直接向我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关于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55号)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粤府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部分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报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审,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和造价信息的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注册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六)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建设规划协调和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八)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九)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9.27•【字号】粤建设字[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4]138号)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现将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当前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施工图审查结果不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改为备案管理,审查合格的直接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
审查合格书采用全省统一格式(附件1)。
二、根据建设部要求及《管理办法》对审查机构认定条件的规定,我省将于12 月31日前完成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建设部和我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目前已到期需更换的证书,延用至2004年12月31日)。
请通知本市现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初步认定。
初步认定结果于11月30前报我厅勘察设计处。
新设立的审查机构待现有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结束后再行受理。
三、按照《管理办法》两类(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达其标准的按相应类别认定。
审查人员数量未达到标准,但不低于相应类别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则认定为暂定类别,暂定期一年,一年后仍不能达标,则重新认定资格。
审查人员数量达不到二类机构标准要求人数80%以上的,请你们统筹研究,可采取调整、充实、撤、并等办法解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4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粤建设字[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设字[2002]51号2002年5月13日)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地级市、顺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其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合理价格是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前提。
为此,国家对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可上浮25%)。
二、勘察、设计经营者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收费额,不得擅自降低和超越。
三、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要认真贯彻粤府办[2001]115号文精神,把勘察、设计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采取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定合同的问题作为专项整治重点。
应通过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纠正勘察设计价格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勘察、设计经营者,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予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当年度单位资质年检时定为不合格。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粤建价字[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价字[2005]14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计价依据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6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本计价依据计价。
2006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不作改变。
本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投标报价也必须遵守本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本计价依据,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2月29日以粤建设字〔2008〕24号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与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与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与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与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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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设字〔2008〕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
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设计管理办法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2008年3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