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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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作者:王飞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3期
摘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制型社会的转型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步伐,中国也正向法制社会迈进,如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法制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以往的政治、经济体制都构成了法制现代化的障碍,使得这一过程并不一帆风顺。同时,随着国家之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增多,法制现代化也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
作者简介:王飞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整个法律体系不断被更新、创造。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到:“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法律制度的变化不是孤立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法律制度从历史到当今,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展,无疑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法制价值现代化是实现法制形式现代化的理念支持,规定了形式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模式,有力地推动和支持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换;法制的形式现代化反映了价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形式现代化反过来促进价值现代化的深化。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绝对权威,在社会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紧张且平等的竞争关系,这就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这种规则要能够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这种规则即是法律规则。法律不仅具有国家强制性,还
具有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如果依靠个别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决定国家大事,则会有巨大的风险性,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给民族带来灾难。
(二)保障人权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法律至上的价值定向。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权利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社会“自由”原则,“自由”存在于法律不禁止之处,“自由”就是要求政府把限制“减少”到“最低限度”。也即是说,自由除了受整个法律限制之外,不再受任何限制;“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制之中,还存在于法制之外,对于社会主体的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治对于“自由”的价值,表现为以法律束缚和防止权力对自由的干涉和限制,而不是为“自由”划定范围。社会需要的是保障实现“自由”的法律,保障“自由”实现的法律才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1]
(三)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法律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过程。
社会的多样化必然带来法律文化的多样化,不同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程发展。虽然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交往逐步广泛和深入,但是,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富有个性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之内,又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而必定会构成一个“总体”。因此,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离开了法制现代化历史运动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法制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但在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繁复多样的法律发展运动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整个法制现代化运动的一般规律。
(四)权力的制约
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或约束权力。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谈到了理想国,在他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应当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统治者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理性的、无私地行使权力。”然而柏拉图式的理想国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实现。后来柏拉图在其生命的最后十年进行了反思,并在《法律篇》中写道:“这种国家统治当局中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力。它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有义务从指导公民行为的一般法规中寻求指南,而不用考虑人的因素。”柏拉图从自己的实践经历反思权力绝对而不需制约的观点不可行,并在其后对原观点作了修正。我们在一边赞扬柏拉图的实践和自我完善的精神时;我们还要看到他通过实践表明了权力需要制约。[2]是权力支配法律还是法律控制权力,这就是传统法制和现代化的法制之间的重要区别。法制现代化要求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衡,这也是法律至上的根本要求。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挑战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法制现代化即是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过程,它无法一时间摆脱传统法律文化的束缚和影响。法制现代化虽然是一种跨时代的进步,但毕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冲击,这就是新事物与旧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以往的与旧体制相联系的法律文化,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与之断裂,建立新的法律文化,这是一种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外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当今国际化的趋势下,我们在借鉴、对比、移植外国法律的过程中,负面影响也是与之俱来的,但这种交流又是必要的。中国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迁着的,法律文化也是如此。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和继承性使得它具有保守的一面,因而虽然政治的、经济的巨大动荡必然会使法律文化至少发生一些变化,但不必然是同步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断裂的。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学习,则使是这种变化起到加快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说,外国的法律文化催生了人们的法律观念,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对人们行为模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法制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场深刻的法律变革,法制现代化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3]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现代化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它强调社会中的公民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超越法律之神,但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法治的基本原则:良法(法是良好的法)、遵法(公民遵守法律)、维法(又维护法律正常运行的、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法治的这些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必然是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和目标。
参考文献:
[1]沈荣华:法治现代化论,苏州大学学报,2000(4)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江海学刊,19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