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法制现代化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 (1)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 建立执法责任制。 • (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 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 (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 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 • (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 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 其二,法律的价值合理性。 • 包含两层要义: • 一是指经济基本结构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 正义性,制度正义原则; • 二是指 个人经济行为的社会正当性,即行 为正义原则。 • 其三,法律的效益化原则。
四、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 (一)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 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 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求,能够对 现代社会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给予法律 调整,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 • 2.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是指法律规范作为法律 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必须集中体现现时代人类 社会文化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 • 3.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指法律组织机构 按照现代化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充分行使法 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
第四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
• 一、法治国家的含义 • 法治国家,也称为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 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划分标准是特定的国家 是否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措施, 也即是法律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凡是以 法律作为治国的方式方法的,凡是法律在一个国 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就是法 治家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与法治进路
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与法治进路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其治理现代化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治理现代化也在不断取得进步。
在这一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法治建设的不完善。
本文将围绕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以及法治进路展开讨论。
1.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尽管中国近年来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监督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是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种现象不仅容易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还会对企业和市场产生不利影响,限制了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2.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中国政府一直在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但是目前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法律适用不够规范、法律解释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明晰等问题,这些都限制了法治的有效实施。
3.司法独立不够。
在中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这导致了司法公正性不足,很多时候法官的判决都受到了其他权力的影响。
这种情况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5.社会矛盾凸显。
在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的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收入分配不平等、资源分配不公等。
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调整政策,另一方面也需要法治的支持,促进社会矛盾的缓解和解决。
二、法治进路1.深化司法改革。
当前中国政府正在大力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这种改革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中国的治理现代化进程。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
法治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的挂在嘴边,更需要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
中国政府需要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3.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亟需政府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
4.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法治的基础,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等不法行为。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
的 主要 内容 。但 是 , 剥 削 制 度 下 . 利 义 务 的 分 配 就 是 极 不 公 所 推 动 的 一 国法 制走 向现 代 化 的 变 革过 程 。中 国 以及 韩 国 、 加 在 权 新 正 的 。 同恩 格 斯 所 说 ,几 乎 把 一 切 权 利 赋 予 一 个 阶级 . 一 方 坡 等 东 亚 诸 国 的法 制 现 代 化 可 归 入 此 类 模 式 混 合 型法 制 现代 如 “ 另 面却 把 义 务 推 给 另 一 个 阶级 ” 在 资本 主义 国家 , 本家 总是 力 化 模 式 的 国家 的社 会 内部 无 疑 存 在着 促 使 法 制 由传 统 向现 代 型 。① 资 图 把 自己 的权 利 扩展 到最 大 限 度 . 把 义 务 缩 小 到 最 小 限度 . 而 用 转 变 的 经 济 政治 因素 . 这 种 因素 的 力 量非 常薄 弱 . 但 因而 它 又 与 外 自己 的 自 由侵 犯 他 人 的 自由 。但 是 . 代 法 律 精 神则 要 求 全 体 社 发 型 法 制 现 代化 模 式 有 别 现 会 成 员 能够 清楚 地 认 识 到 权 利 义 务 之 所 指 .知 晓本 人 与 他 人 的 ( ) 国法 制 现 代 化 发 展模 式 的选 择 二 中 权 利 、 务 , 确 其 正 当 性 、 法 性 与可 行 性 , 时 了解 权 利 、 义 明 合 同 义 通 过 观 察 内发 型 的法 制 现 代化 的发 展 过 程 . 们 得 出 内发 型 我 务 所 应 有 的界 限 。他 们 认 为 自 己负 有对 他人 和社 会 的 法 律 义 务 . 不 逃 避 应 当 承担 的义 务 与 责任 。 因 此 , 权 利 义 务 观 念 当 中 . 在 内 法 制 现 代 化 所 具 有 这 样 的特 点 : 一 , 发 型 法 制 现 代 化 是 一 个 第 内 南社 会 自身 条 件 成 熟 而 发 展 起 来 的 自发 的 、渐 进 的 法 制 变 革 过 程 。 西 方法 制 的 现代 化并 非一 步而 成 . 而是 随着 社会 经 济 政治 的 () 3 法治 观 念 不 断 演 进 而 逐渐 发展 的 。 首 先 。 以认 为新 法 律 制 度 在 产 生 它 的 “ 可 全 体 社 会 成 员都 具 有 这 样 一 个 坚 定 的信 念 和 共 识 :社 会 生 历 史 事件 中 有 其 历 史 的根 源 次 , 以认 为 法 律 已经 变 化 . 种 其 可 这 活 的 正 常 展 开 、 治 权 力 的正 常 运 作 、 会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协 调 、 变 化 不 仅 回应 新 情 况 而 且 根 据某 些 历 史 的 形 式 可 以将 法 律 视 政 社 社 会 冲 突 与 社会 矛 盾 的 缓 和 与 解 决 、社 会 秩序 的 建 立 与 维 护 等 为 一 种 历史 现 象 , 为 它 具 有 所 谓 的历 史 性 。法 律 不 仅 必 定 是 演 认 等 , 必 须 依 靠 法 律 的参 与 来 实 现 . 律 应 当是 治 理 社 会 的 主要 进 的, 且 必须 被视 为是 演进 的 ” 正 如 伯 尔 曼 所 指 出 的 :法 律 都 法 而 ⑥ “ 手 段 . 此 理 当有 极 大 的权 威 性 和 至 上 的效 力 因 的发 展 被 认 为 具 有 一 种 内在 的逻 辑:变 化 不 仅 是 旧对 新 的适 应 . 二 、 国 法 制现 代 化 的 模 式 分 析 中 而且 也 是 一 种 变 化 形 式 的 一 部 分 。 变化 过程 受某 种 规 律 的 支配 。 ( ) 制 现 代 化 的 三种 模 式 一 法 并 且 至 少 在 事 后 认 识 到 . 种 过 程 反 映 一 种 内在 的需 要 人 们 推 这
法制现代化研讨论文
法制现代化研讨论文近年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可忽视的进步。
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背景下,法制建设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广泛地参与到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必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法制现代化的研讨进行探讨。
一、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意义法制现代化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对中国整体现代化战略进行完善的顶层设计。
从组织结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推广到公众意识的普及,涉及面之广,内容之深,对中国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直接关系。
法制现代化还具有重要的历史、实用和科学意义。
在历史方面,它代表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一段重要历程;在实用方面,法制现代化是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保障;在科学方面,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建设中涵盖了公平、公正、公开等普遍价值观念的探索。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法制现代化要求将法治理论和实践切实落实到社会生产、社会保障、文化教育、道德规范等各种社会事务中去,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和稳定。
法制现代化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1)以法为基础,全面推进法治,在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实现有机结合,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特色。
(2)稳妥推进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并逐步建强法治统治。
(3)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推动司法公正。
(4)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培育与普及,形成“人人讲法律,人人遵守法律”的社会形态。
(5)全面加强经济立法建设,促进经济法制化进程。
(6)在全社会加强规则意识和法律信仰,倡导文明守法和信用守法。
三、推进法制现代化的重点领域推动法制现代化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法律人才培养、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改革等方面。
(1)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并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接轨国际。
(2)法律人才培养:通过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加强法律人员和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并重点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2.1 目标的阶段性 (2)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一、本文概述《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篇文章旨在探讨和阐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独特路径和成就。
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但每个国家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各不相同。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其法治现代化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本文首先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背景进行概述,包括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性。
接着,文章将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
文章还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成就进行总结,包括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等。
文章也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探讨,包括如何平衡法治与稳定、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如何推动法治教育与普及等。
文章将提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建议和展望,包括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完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监督、提高法治能力等。
通过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面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涵与特点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
我们是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
其本质特征在于: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王立民【摘要】此前,学界习惯性把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起始定位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而且还认为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由面到点”的过程等等.其实不然.如果以中国租界法制为出发点,再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考察,就可以对这一现代化进程有个更为客观的认识.中国法制现代化起始于19世纪中叶,最早的是上海英租界的法制.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有一个“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量变过程,为清末法制改革的质变过程作了准备.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由点到面”和“由面到点”相结合的进程.它们都不可偏废,否则,这一进程就残缺不全,缺少了整体性.【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年(卷),期】2019(000)006【总页数】13页(P150-162)【关键词】法制现代化;中国租界法制;中国法制史;中国现代史【作者】王立民【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此前,学界习惯性把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起始定位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正如《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1901-1949)》所言:“中国法律近代化事业,起于清末最后十年”,“中国法律近代化,始于清末法制改革”[注]曹全来:《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1901-1949>》,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页。
而且,学界还普遍认为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由面到点”的变革过程。
“清朝末年,清政府在外辱内患的大背景下,‘自上而下’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法制改革。
”[注]刘洋洋:《论清末法制改革的历史地位》,《理论观察》2017年第10期。
其实不然。
如果以中国租界法制为出发点,再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进行考察,就可以对这一现代化进程有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中国法制现代进程始于19世纪中叶,而且还是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由点到面”和“由面到点”相结合的进程。
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考察和思考
⑧硕士学位论文IdASTE,R'STHESIS摘要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产生背景,指明中国法的现代化是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产生的,从清末改法修律,中华法系改良到全盘西化,再到受苏联法制模式的影响之后,中国法制现代化呈现出独特的特征: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借鉴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先进经验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等等。
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新中国法制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从1949年lO月至1957年6月,为创立时期。
在此期间,新中国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都有巨大的发展。
但也存在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
1957—1978年间,1957年“反右”开始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是曲折发展时期。
法制建设的消极表现是: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法制建设停滞不前,法律理论与现实矛盾;1966年至1978年,是中国法制遭到全面破坏时期。
1978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20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辉煌时期。
在此期间,国家立法工作获得突破性发展,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亦成绩斐然。
第三部分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历程可以看出,巾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
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
综上所述,从清末修律算起,法制现代化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这一进程涉及许多重大的政治事件和诸多的经济、文化、杜会问题,是非常复杂的。
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背景下,尤其需要认真结合本国实际,积极探索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从而使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巾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法制现代化⑧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AbstractThefirstchapterdiscussesthebackdropofChineselegalmodemization,demonstrateChineselegalmodernizationcomeintobeingintheprocessoflearningwestern.FromlegalsystemreforminthelateQingDynasty,Chinalawsystemreforilltowesterncomplete,andafterinfluentbyUSSR’slegalmodes,Chineselegalmodernizationhaveappearsdistinctivecharacter:forexamplefromreceivepassivetoactivechoose;USeforreferencewesternlegalmodernization’advancedexperiencestobuildsocialismlawsystemofChinesecharacteristic;lawmodernization’start-upmodeislegislationdominantmode;Aforelawsystemreformandlawidealupdatebehind,idealfieldsstrugglesharplyete.ThesecondchapterdiscussesmainlyprogressintherulebyiawinnewChinacarlberoughlydividedintofourstages.ThefirststageistheperiodbetweenOctober1949andJune1957whentherulebyIawwassetup.Thisperiodwitnessedgreatprogressinlegislation,Judicature,aswellasineducationandStudyofIaw.Therewereelementsof“left”errorsandnihilistviewoflaw,though.The2ndstageisfrom1957tol978.fromthe“anti—rightist”movementin1957totheoutbreakof“culturalrevolution”In1966,aperiodofhardshipinconstructionoflegalitywhentheParty's“policy”functionedasthelaw.Theperiodbetween1966to1976isatimeofcompletedestructionofChina’slegaIsystem.Atier1978,especiallyduringthe20yearsofreformandopen~uptotheoutsideworld,isaperiodofgloriousvictoryofthelawmarkedbyagreatleapforwardinlegislationandtremendousachievementsineducationandresearchinsocialistlaw.Inthethirdchapter,thoughwelearnthemodernizationoflawsystemacquiressomeachievement,itstilIhave1imitations,especiallysufferunfavorableinfluence。
略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自主性发展
( ) 一 中国法制 现代 化 的历 史沿革
鸦 片战 争 以后 , 国意识 到 自己体 制上 存在 的重 大 问题 , 中 积 极 的进 行~ 系列 的变 法 改制 ,开 启 了近 代 中 国法 制现代 化 的进
潮高涨, 以至 于使 中国 法制 现代 化发 展 陷入停 滞 直到 改革 开 造 。 以, 于我 们来 说 , 所 对 中国法制 现 代化 的 自主 性 问题 , 当下 在
放, 当代 中 国法 制 现代化 进 程才 得 以重新 启动 。 革开 放后 伴 随 讨论 具有 很 强的 时代意 义 。其将 为我 国法制 现代 化 的未来 走 向 改 着法 学研 究的发 展 , 待西方 的法律 我们 不再不 J 选择 的全 盘接 制作 蓝 图, 对 J u 也将决 定我们 是不是 可 以超 越只 卖商 品而过渡 到卖技 收 , 是注 意到 了法 律适 用 的本土 性 问题和 本土 资源 , 而 我们 有 意 术 和标准 的阶 段 。 识的 开始思 索中 国当 下的现 实问题 和需要 , 思考 中 国法 制现 代化
程 。这 一 时期 中 国法制 现代 化 的路径 主 要是 法律 移植 。由于 当
中 国法 制现代 化 自主 性 问题是 伴 随着 中 国法学 自主 性这 一
问题提 出 的。我 们知道 有一 种 说法 : 等商 人卖 标准 , 等商 人 一 二
时我们 自身 的法制 发展 极不健 全, 以对待西 方的 法律一 律不 加 卖 技术 , 所 三等 商人卖 商 品 。反思 我们 自己, 国法 学还 处在卖 商 中
1 中 国法制 现代 化是 社会 主义法 制 现代 化 .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联系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联系引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独特的过程,充满了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法治的角色愈加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之间的联系,分析法治在推动中国现代化中所扮演的角色。
国内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 增强社会稳定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快速的社会变革,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和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管控社会矛盾,确保各阶层利益的平衡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法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目标。
建立法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将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环境,提升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效率。
3. 促进人权保护中国的现代化不仅关乎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关乎人权保护。
法治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建立法治保障机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发展。
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挑战与机遇1. 挑战•传统文化与法治观念冲突:传统价值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法治建设成为一个挑战。
•执法能力不足:法治建设需要强大的执法力量作为保障,但中国目前的执法能力相对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法治意识不足: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理念还未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和群体对法治的意识不足,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
2. 机遇•法治改革的机遇:中国推动依法治国的决心增强,各方面国家治理改革进展顺利,为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国际合作与交流机遇: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增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也逐渐加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法治建设。
推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1. 完善法制建设•健全法律制度: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
•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对法治的认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也在不断深入发展。
作为一个大国,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都备受关注,如今,中国已经逐渐走上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这是一个充满着机遇和挑战的道路。
一、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起点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包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强大的国防、推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多个领域。
其中,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必要前提。
因此,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起点就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
二、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阶段1. 探索时期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探索时期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主要是为了试图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融合什么样的西方法律制度。
在这个阶段,中国首先成立了全国性的法律研究机构,如中国法治研究会,为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奠定了基础。
2. 建设时期2000年后,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进入了建设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以及逐渐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阶段,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法制体系逐渐建立,成为一个巨大的法律体系,既有国际经济法、自由贸易法,也有民事法、刑事法等各种领域。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已经解决了大量民事争议案件,并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三、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成果1. 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机构和体系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目的就是为了建设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而法律体系也变得日益完善。
2. 提升了社会公正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的重要成果是提升社会公正。
法学现代化理论指导
法学现代化理论指导随着中国的日益崛起,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迫在眉睫。
在不断增长的实际需求之下,法学现代化理论指导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学普及和深入开展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学现代化理论的主要内容、指导的意义和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并分析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法学现代化理论的主要内容法学现代化理论是法学界在探索向现代化靠近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指导思想,旨在指导法学发展,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理论基础。
现代法学理论,借鉴西方法学中的一些成果,具有鲜明的东方色彩和中国特色。
其中,尤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法学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最为明显。
(二)制度创新。
法学现代化理论的重点之一是制度创新,既包括法律制度体系的改革,更包括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改革。
(三)实践指导。
法学现代化理论强调实践指导,为法律实务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发挥实践导向性,实现法律与社会现实的有效对接,推动法学的现代化与实际应用相互配合。
二、法学现代化理论的指导意义法学现代化理论是现代法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发展法学理论,推进法律理论创新。
法学现代化理论不仅吸纳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法学成果,更关注了中国自身基本国情和实际需求,从而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基础。
其次,它能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严密化和完善化。
法律制度是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也是法律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法学现代化理论的出现,有助于引领和推进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
推进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将进一步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正与公平。
再次,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上,法学现代化理论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也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脚步,以使得法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现实。
法学现代化理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研究方向,有助于不断优化法学人才培养和研究体系,为法律人才的成长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指引和推动。
第十一章 法制现代化
五、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历史进程 鸦片战争以后的封建法律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 压力:一方面,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 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 成极大的修改压力;另一方面,但是的有识之士 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 法图强。 在此背景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清政 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制 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由此可见,中国法制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的。
二、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1.社会自身力量推动法的革新 2.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法律的变革
三、法制现代化的类型(模式)
依据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 以下两种: 1、内发型的法制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 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 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 变革的过程。内发型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 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 的。
2.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 法制现代化的历史,与所有外源型的现代 化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清末修律,从 历史的角度看是极其必要的,但是显然是 屈辱性的、被动性的。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总体上是仍然倾向 于民法法系,但是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 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2、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的 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 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 领域的革新。 这种类型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 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 制度与传统习俗、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 中。
传统的利益群体和传统观念相结合,一方 面成为法制现代化的强大阻力,另一方面 又使法制现代化进程呈现多样性。外源型 的一般实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 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 展开的。 因此,对于外源型的法制现代化国家而 言,外来的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 外来的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 的关系始终是法制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 关键。 关键。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指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本文尝试从中国的法治历程、法律体系建设、司法独立与公正、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首先,中国的法治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以德治为主,重视道德道义。
封建时代,地方官员主持司法,法律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但由于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法制发展有限。
从清朝开始,中国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并在1912年宣布成立中华民国,开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中国历经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等宏观调整,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建国初期,中共领导下的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逐渐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社会法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层面,中国已经具备了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法规。
司法独立与公正是保障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干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建设,通过多种措施推进司法改革。
例如,设立独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实行适当的司法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合议庭、完善评议员制度等方式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推进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关键环节。
虽然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在不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指国家和社会中形成的尊重法律、法律精神深入人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法律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风尚。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中国的法学发展经历了从传统法学到现代法学的转型过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在新时代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一过程中,法学需要顺应时代潮流,拓展新的研究领域,精进学术研究,推进法律教育改革,适应新形势下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为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一、拓展研究领域,引领法学新方向新时代下的中国法学需要更加重视法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实践性,积极探索与时俱进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创新问题。
要从国内外法律体制和制度创新中获取经验和启示,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高的智慧破解现实问题。
例如,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社会多元化等新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不同利益的矛盾和协调发展,成为了中国法学面临的严峻考验。
因此,需要积极推进经济法、网络法等新兴领域的学科建设,探索法治与现代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为社会法制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同时,应加强法学跨学科研究,与经济、政治、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相互交流和合作,以拓展研究视野,提高研究水平。
例如,通过人文法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深度挖掘法律文化、制度变迁等历史文化背景,为解决当下法律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
二、精进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要推进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需要确立高水平学术期刊,加强学术团队建设,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培养出一批高水平法学人才。
学术研究是推动法学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应加强学术研究评价制度建设,提升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要注重学术成果的传播与推广,促进学术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三、推进法律教育改革,提高法学人才素质法学教育是法学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面,要通过法律教育改革,提高法学人才的素质,培养一支复合型、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
要坚持质量优先、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法律教育改革的新模式、新举措,鼓励法学院校开展多元化的教育模式,推进“业内实践+学院理论”等贴近实战的教学模式,强化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适应新形势下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新形势下的法律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已成为重要的政治课题。
中国法律的移植是当下重要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学者开始反思大规模移植的方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及其影响。
一、法律移植1.定义法律移植是指跨国法律交流和借鉴的一种手段。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目前越来越为广泛的接受。
2.法律移植的现状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外开放,法律移植也随之而来。
近年来,中国大规模引进外国法律的现象十分普遍。
例如,中国在知识产权法上还是跟随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法国、德国和英国,然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和欧洲的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巨大的优化空间。
此外,在刑法领域,中国也大量移植了德国刑法。
二、法律移植的误区1.法律继承,而不是另起炉灶在中国法律移植中,大多数人更倾向于采用“另起炉灶”的方式,而不是传统的“继承”。
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环境,导致了一些新法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刑法移植正让中国法律从不同角度面对挑战。
2.法律移植不能忽略实际情况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有些人重视转移制度,而忽略了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实际上,法律、制度的应用必须要注意社会文化的背景和基础,高度敏感性异于社会、文化的基本价值和道德判断标准,从而确保执行效果。
三、法律移植的深层影响1.法律移植和替代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移植国的自身法制呈现出替代(subjectreplace)特征,从而法律移植执行结果可能会影响到移植国原有的法律体系或原有的法律制度。
2.法律移植和国际交往通过法律移植,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能够在相互交往中互相学习法律知识。
这不仅可以增强各国之间的互信,同时还可以促进全球治理的进程,因为不仅能够取得进展,同时也能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本地化调整。
四、结论总之,法律移植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误解和深层影响也十分重要。
为了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在做出法律移植决定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实际情况,且不可偏重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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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作者:王飞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3期
摘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制型社会的转型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步伐,中国也正向法制社会迈进,如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
法制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以往的政治、经济体制都构成了法制现代化的障碍,使得这一过程并不一帆风顺。
同时,随着国家之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增多,法制现代化也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
作者简介:王飞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
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进步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整个法律体系不断被更新、创造。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到:“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
”法律制度的变化不是孤立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
法律制度从历史到当今,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展,无疑是一场深刻的变革。
法制价值现代化是实现法制形式现代化的理念支持,规定了形式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模式,有力地推动和支持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换;法制的形式现代化反映了价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形式现代化反过来促进价值现代化的深化。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绝对权威,在社会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紧张且平等的竞争关系,这就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这种规则要能够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这种规则即是法律规则。
法律不仅具有国家强制性,还
具有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
如果依靠个别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决定国家大事,则会有巨大的风险性,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给民族带来灾难。
(二)保障人权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法律至上的价值定向。
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
权利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是社会“自由”原则,“自由”存在于法律不禁止之处,“自由”就是要求政府把限制“减少”到“最低限度”。
也即是说,自由除了受整个法律限制之外,不再受任何限制;“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制之中,还存在于法制之外,对于社会主体的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治对于“自由”的价值,表现为以法律束缚和防止权力对自由的干涉和限制,而不是为“自由”划定范围。
社会需要的是保障实现“自由”的法律,保障“自由”实现的法律才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
[1]
(三)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法律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过程。
社会的多样化必然带来法律文化的多样化,不同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程发展。
虽然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交往逐步广泛和深入,但是,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富有个性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之内,又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而必定会构成一个“总体”。
因此,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
离开了法制现代化历史运动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法制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
但在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
繁复多样的法律发展运动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整个法制现代化运动的一般规律。
(四)权力的制约
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或约束权力。
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谈到了理想国,在他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应当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
统治者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理性的、无私地行使权力。
”然而柏拉图式的理想国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实现。
后来柏拉图在其生命的最后十年进行了反思,并在《法律篇》中写道:“这种国家统治当局中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力。
它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有义务从指导公民行为的一般法规中寻求指南,而不用考虑人的因素。
”柏拉图从自己的实践经历反思权力绝对而不需制约的观点不可行,并在其后对原观点作了修正。
我们在一边赞扬柏拉图的实践和自我完善的精神时;我们还要看到他通过实践表明了权力需要制约。
[2]是权力支配法律还是法律控制权力,这就是传统法制和现代化的法制之间的重要区别。
法制现代化要求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衡,这也是法律至上的根本要求。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挑战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法制现代化即是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过程,它无法一时间摆脱传统法律文化的束缚和影响。
法制现代化虽然是一种跨时代的进步,但毕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冲击,这就是新事物与旧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
对以往的与旧体制相联系的法律文化,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与之断裂,建立新的法律文化,这是一种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外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当今国际化的趋势下,我们在借鉴、对比、移植外国法律的过程中,负面影响也是与之俱来的,但这种交流又是必要的。
中国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迁着的,法律文化也是如此。
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和继承性使得它具有保守的一面,因而虽然政治的、经济的巨大动荡必然会使法律文化至少发生一些变化,但不必然是同步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断裂的。
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学习,则使是这种变化起到加快作用。
从一定程度上说,外国的法律文化催生了人们的法律观念,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对人们行为模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法制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法制现代化作为一场深刻的法律变革,法制现代化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3]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现代化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它强调社会中的公民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超越法律之神,但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
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
法治的基本原则:良法(法是良好的法)、遵法(公民遵守法律)、维法(又维护法律正常运行的、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法治的这些本质属性和基本原则必然是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和目标。
参考文献:
[1]沈荣华:法治现代化论,苏州大学学报,2000(4)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江海学刊,19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