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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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企业。

案例评析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

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对于公司的清算等方面作出了更新的规定,由于民法总则是最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因此,很多人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等问题的规定并不知道。

但是民法总则作为新法效力高于公司法,其中的规定更为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规定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理解(一)民法总则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破产能力亦即破产的主体资格,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

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对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社会的规矩就是有法律来定,而我国最为广为人知的法典就是民法总则,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覆盖面极其广泛,基本上规定了所有的公民行为,意义巨大。

那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社会的规矩就是有法律来定,而我国最为广为人知的法典就是民法总则,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覆盖面极其广泛,基本上规定了所有的公民行为,意义巨大。

那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对《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缺陷作出了重大修正,体现为:其一,删除了“合法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其混淆了行为的成立与行为的有效,导致该条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规则无法协调,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多受垢病。

《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其二,增加了“意思表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以一项或若干项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最重要的表现。

《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取“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表述,显然更为精准。

其三,弥补了行为人范围的不足。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行为人范围是公民和法人,未列举非法人组织,这与当时理论界对民事主体范围界定的分歧有关。

在《民法总则草案》已将非法人组织专章规定的前提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将行为人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乃理所当然。

总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纳了我国民法学界在反思《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学术共识,回归了法律行为的理论传统,并兼顾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较为准确的定义,值得肯定。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3年兰溪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题库民法总则题库

2023年兰溪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题库民法总则题库

2023年公务员网上考试民法总则内容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轮流行使代理权B.分主次行使代理权C.共同行使代理权D.指定一人行使代理权2、(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合,具有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资格。

A.特别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捐助法人D.社会团队法人3、(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B.民事法律能力C.民事责任能力D.人格尊严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登记机关B.利害关系人C.主管单位D.清算义务人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四年B.二年C.三年D.一年6、(单选题)《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

A.承担刑事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C.没收出资财产D.承担行政责任7、(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

A.进行产权变更登记B.提前告知C.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D.政府批准备案8、(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消该决议。

A.行政机关B.董事会C.人民法院D.登记机关9、(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合用()的有关规定。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非法人组织就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没有独立财产和经费来源的社会组织。

它主要包括公益性社团组织、基金会、协会、联合会等。

这些组织大多由热心于某种社会活动而自愿组成,因此必须有特定的目标与章程来进行管理。

我们可以从《民法通则》第44条中了解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也许您在问,那如果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呢?是否属于违法?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团体都是不能够正常开展各类活动的。

实际上,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及第54条的规定,对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例如,《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所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接受政府资助,专门致力于为本区域居民提供福利性服务的组织,如残疾人协会、红十字会等。

而第五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接受捐赠,但是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换言之,基金会的任何活动均不得收取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会、慈善组织、救助站等组织的设立和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人组织只是一个组织的称呼,不是独立的社会组织,因此需要获得登记部门颁发的证书才能合法地参加社会活动。

如果仅仅凭借这样一个称呼去做生意、投资等,很难说不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现实中有些团体名称叫做“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但这并不代表它们真的存在,至少目前尚未找到相关的文件予以支持。

最后还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凡是获得了证书的组织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再被认为是“非法人”组织。

除了民法总则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界定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众多法律、法规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见非法人组织已经逐渐被人们接纳,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社会领域。

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根本法律,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总则的内容非常多,有好几百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阅读了解,但是不知道大家对于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否了解,其涉及的内容又主要是哪个方面,大家可以带着这些问题随小编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民法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根本法律,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总则的内容非常多,有好几百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阅读了解,但是不知道大家对于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否了解,其涉及的内容又主要是哪个方面,大家可以带着这些问题随小编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一、民法总则第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第102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第102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第102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民法总则作为一部即将实施的法律,是作为民法典的综述,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进步,民法总则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做了具体规定,相比于《民法通则》对于各项民事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使得很多的民事行为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通过解读民法总则第102条我们可以知道非法人组织的内容和特征,明确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作为一部即将实施的法律,是作为民法典的综述,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进步,民法总则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做了具体规定,相比于《民法通则》对于各项民事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使得很多的民事行为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通过解读民法总则第102条我们可以知道非法人组织的内容和特征,明确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总则第102条内容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民法总则的解读有哪些方面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代表公司权益的组织,之前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不同方面的不同内容,关于法人关于自然人,既然有法人,那么顺理成章就会有非法人,那么《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吧。

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代表公司权益的组织,之前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不同方面的不同内容,关于法人关于自然人,既然有法人,那么顺理成章就会有非法人,那么《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吧。

一、《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有什么规定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二、第一章基本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非营利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我国在201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规定。

本节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由自愿结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以非营利目的为主要追求的法人。

首先,本节规定非营利法人应当经过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

并且,非营利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其次,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应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独立性。

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再者,非营利法人依法设立并合法运营,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

其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等。

非营利法人在从事公益事业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守法诚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非营利法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效率的原则,协同各方力量,为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社会各界的生活状况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非营利法人也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自身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助力。

综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非营利法人应当承担起在公益事业中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为社会发展和人类利益作出积极贡献非营利法人是为了公益事业而设立的自愿组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三节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障。

非营利法人应当以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独立性为原则,并遵守法规和社会道德。

作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重要力量,非营利法人需要遵循公正、规范的原则,协同各方力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确保自身合法合规。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

[1]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

《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

[2]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

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依据某一个司法解释的某一条解释文对案件作出判决。

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的相关法案都不一样,对于一部分国家来说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法案立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法案立法,那么对于我国的民商合一的民法通则到底是什么意思了?下面就由律师365为您解答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的相关法案都不一样,对于一部分国家来说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法案立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法案立法,那么对于我国的民商合一的民法通则到底是什么意思了?下面就由为您解答民法总则民商合一是什么意思?一、民商合一是立法者就我国民法典编纂达成的严格共识学界对于我国民法典是否应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并未形成基本共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商法学者大多对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持批判态度,甚至反对民法典中的商事规范安排,冀图通过编纂商事通则的方式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

还有学者认为:“《商事通则》是超越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争议的务实选择。

”其实,就目前学界的研究而论,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之间已大致形成两个相互对立的阵营。

商法学者大多基于商事规则有别于普通民事规则的特殊性要求制定商事通则,但民法学者基于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以及基本价值追求等方面的重合性,强调两者同属于私法范畴的相似性,由此论证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尽管民法学者赞同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不支持制定商事通则,但又基于对民法典“民商不分”的担忧而忽略了在民法典中安排商事规范的独特性规则。

商法学者虽大体赞同民商分立,企图通过商事通则实现商事规范的独特性安排,却又脱离民事基本规范,导致出现“民商脱离”之现象。

尽管学界并未就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达成基本共识,但立法者却已达成严格的立法共识。

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即明确商法具有特殊性,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摘要:按《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阵营,《民法总则》对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要求不同,为此,《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摘要:民法是人类文明智慧结晶。

其形而上饱含着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潮,形而下则涵盖市民生活和商业活动的惯例。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986年,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制定的《民法通则》是在民法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微缩版的框架性的民法典,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这是《民法总则》编纂时的共识。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具有统摄民法框架结构的纲领作用,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关键词:民法总则;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引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的一本通,它贴近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2017年10月1日,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已经属于历史,也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式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统摄民法框架结构,发挥着纲领性作用,给未来的民法典写下第一编。

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①1.《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概述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用了55个条文(超过法条总数的1/4)调整法人,与《民法通则》相比,其规则更为细致,内容更为丰满。

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与创新。

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民法总则的规定的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出现的新现象,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关于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民法总则102条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了规定,并且也规定了非法人组织所包括的范围,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民法总则102条的解读和规定。

民法总则的规定的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出现的新现象,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关于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民法总则102条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了规定,并且也规定了非法人组织所包括的范围,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民法总则102条的解读和规定。

一、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民法总则》法条精解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关于非法人组织,首先是定义。

有学者强调登记,不登记就不会是非法人组织。

但是在概念界定上我们强调的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实质所指是设立人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具体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04条。

所以我觉得非法人组织是权利和义务的临时连接点,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效率,与法经济分析相关,使法律关系可以简化,很多场合在这个关系内就可以实现,这就很好,实现不了就追溯到背后的出资人。

所以和法人组织存在的合理性有近似的地方,在法人组织上存在的合理性有管理上的优势,还有可以永续存在,像诺贝尔基金会;另外法人可以简化法律关系,比如30人可以成立公司,那么公司成为权利义务的连接点,对外展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得到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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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

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

《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

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

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

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

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

4 事实上,这些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其他组织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域立法例上较为少见而已。

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都比其他组织的概念要准确。

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采纳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将各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涵括进来,通过承认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是完全必要的。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学者主张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5,有学者主张不能规定其他组织做为民事主体,而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团体的做法,把非法人团体作为民事主体。

6立法者制定《民法總则》采纳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这个概念也有人使用过。

屈茂辉教授在他主编的《中国民法》中就使用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并且把它界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P104)刘凯湘教授、苏号朋教授等也都使用这个概念。

7《民法总则》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大体上采纳的就是这种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学者在私下有一个说法,是说非法人组织其实仍然是其他组织,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就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概念的随意性和通俗化,不是法言法语,因而使其更具有法律概念的特点。

应当特别重视的是,《民法总则》不仅规定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而且还单设一章,对非法人组织做出专门规定。

这说明,《民法总则》已经改变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两分法”的传统做法,采用了“三分法”立场,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

(二)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尽管在学理上有很多种不同的定义,但是《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给出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法总则》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做出界定,是因为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使用的法律概念,必须给予准确的法律界
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个人的社会组织;第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第三,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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