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模板)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详细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规定招标投标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保证招标投标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和直辖市、省、自治区招标投标行为。
第三条招标投标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助政府为公共利益购买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等,应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做到信息公开和公示。
第六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投标人,不得进行任何歧视。
第七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正原则,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第八条招标投标应在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下进行,遵循合同效力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第二节招标的程序第九条招标应制定招标文件,并向公众发布。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合同等。
第十条招标人应明确招标要求和标的物的技术规格。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明确评标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第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遵循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招标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
第三节投标的程序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查阅招标文件,并准确理解招标要求和标的物的技术规格。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参加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开标等过程。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在开标过程中表达合法意愿。
第四节履约管理第十九条中标人应根据招标合同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中标人的不合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人,招标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解决。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保证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招投标法2018年最新版
招投标法2018年最新版1. 引言招投标法是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平竞争、公正和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本文将介绍2018年最新版的招投标法。
2. 法律背景招投标法作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9年颁布并多次修订。
2018年版的招投标法是在前一版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和补充。
3. 主要内容3.1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义务根据招投标法2018年最新版,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特定的义务。
招标人需要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标的、招标条件和要求等。
投标人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
3.2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解读在最新版的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发布和解读机制。
招标文件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涵盖项目标的、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同时,招标人应提供必要的解读文件,以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一致。
3.3 投标保证金最新版招投标法对投标保证金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参与公开、公正竞争的决心和能力。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退还给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3.4 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招标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最新版的招投标法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评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人。
招标结果应及时公示,以确保公众的监督和知情权。
3.5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最新版招投标法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虚假投标、串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结论招投标法2018年最新版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招投标制度。
它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公正和透明的招投标环境,有助于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所有相关方应按照新法的规定行事,共同维护良好的招投标秩序。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一、序言是对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的详细说明和解释。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二、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1. 本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在采购、工程承包和服务特许经营等活动中进行的招投标行为。
2. 本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资金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招投标活动除外。
三、招投标过程的规定1. 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并在公告媒体上进行公告。
2. 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不得修改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对投标的技术、财力等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要求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保证金等。
五、评标及中标的规定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果应当公示。
2.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履约和监督1.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履约,并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或服务。
2. 监督机构可以对中标人的履约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2. 招标文件示范样本3. 投标书模板4.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说明5. 中标通知书模板八、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制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文件。
2.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时履约支付的一定金额。
3. 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投标人。
九、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投标文件不齐全:招标人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并对不齐全的投标文件予以剔选。
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2018 国有企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2018 国有企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商品购买、服务委托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各方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申请相应的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投标文件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布。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包括工程的范围、时间、费用等,以便投标人能够准确了解项目的情况并做出投标决策。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地域的情况进行选择。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第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格证明等材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应认真、细致,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合规,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排版和装订。
第四章评标与中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以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评标过程中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和公告。
第五章附件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招标公告模板附件2:招标文件范本附件3:技术规格书模板附件4:投标文件样例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需要购买工程、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指对招标活动感兴趣并参与竞争的单位或个人。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前言】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优质工程的实施。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投标实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实施细则适用于:(一)国家机关招标投标活动;(二)国有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涉及的定义及解释如下:1. 招标人: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报名的方式,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投标的单位;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表示同意,并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参加招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3.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用于投标的文件;4. 投标文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于竞争招标的文件。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四条招标流程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媒体或者招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资格条件、开标时间等信息;2. 拉开资格预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并经招标人审核;3. 发放招标文件:经过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由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4. 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开标前递交给招标人;5.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6. 中标公告: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7. 签订合同:中标人和招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
【第三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招标公告模板;2. 附件2: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表;3. 附件3:投标文件准备指南;4. 附件4:开标评标记录表;5. 附件5:中标通知书模板;6. 附件6:合同范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文档模板】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人、中标人等主体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有价证券等方式提供,并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处置。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公示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算法等信息,并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项目经理或者总监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专业资格要求。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文件,并明确评分标准。
第三章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形式提交。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并记录相关评审过程。
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守评标文件的内容和评审结果,并对有关信息、数据进行保密。
第四章中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中标文件。
中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形式提交。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中标人并记录相关审核过程。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交付工程或者执行服务。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规则第三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第五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六章中标和签订合同第七章履约和变更第八章违约和纠纷解决附件1:招标文件模板附件2:投标文件评审细则附件3:合同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标规则第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标段范围、招标方式、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技术实力和财务状况,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投标人的资格,并依法做出中标结果。
第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履行合同,如有变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3. 具备充足的财务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文件:1. 注册证明文件;2. 资质证书;3. 经营许可证;4. 法人代表授权书。
第九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包括项目规划、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经济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可行、合理,不得有虚假和抄袭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并签署投标确认函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第五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最新版】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单位)招投标及比选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单位)系统内进行的由XX(单位)管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均应按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三条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不同分别采用招投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章规模标准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提出项目、编制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的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比选申请,符合招标规定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投标、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或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或比选。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XX(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指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是指由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发生的工程项目发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行为。
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本
国家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招投标行为,保障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招投标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国家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招投标参与主体的平等权利。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管理职责,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履行招标合同,防止恶意串通和舞弊行为。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注重成本效益和质量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系,推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和编制招标文件,保证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工作,保障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进行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中标人进行担保和监督。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中标人的工程款项,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与招标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投标限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或变相行贿。
第十五条投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合理要求和矛盾之处提出质疑,并得到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建立和谐互信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四章招投标活动的程序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准备、招标发布、投标报名、投标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督等环节。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价格构成、投标保证金等内容,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需求、提出合理报价。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倡勤俭节约,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和公示,采用电子招投标等现代化手段促进科技与招投标活动的结合。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执行招标程序,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一致,并将公告及时发布在指定媒体上。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示招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文件的费用及退还规定,明确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料和要求的标书形式及数量。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确保评审过程记录完整、可查,并在评审结束后向投标人公示评标结果。
第八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密封、保管、开标等环节应当保证公正、透明,严禁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若招标人规定使用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联合体成员具备合法资质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中标和履约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公示中标结果,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承诺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和采购任务,确保履约过程的公开、公正。
第十五条中标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支付税费、社会保险和工人工资等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机关进行现场检查和质量验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施工和采购合规合法。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方”)和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方”)组成。
第六条招标方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公告,并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七条投标方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方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情况。
第九条评标应当依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和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招标方应当按照评标结果进行定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约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环节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要求、计划安排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等。
第十五条技术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设计图纸等。
第十六条报价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方的报价、费用构成、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招标方可以设立澄清问答环节,投标方可以提问并获得澄清答复。
第十八条招标截止日期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一定时间内,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招标方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并最终确定评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投标方有权通过评标结果公告、书面询问等方式了解评标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招标、比选、委托、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和建设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实施细则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相一致,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公证进行,强化监督和惩戒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下费法律规定的招投标格式和程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应保证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细化招投标活动的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和标价要求等。
第七条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保证金、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投标文件的接收情况,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招标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标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时交付相关的产品或工程。
第三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一条对于特殊情况,如招标文件中存在争议、纠纷或其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但必须事后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 中标人:指在招标活动中评审结果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并最终中标的投标人。
3. 招标人:指拟进行招标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4.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提交投标文件的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有关业务知识不足,无法准确体现项目要求和评标要求。
解决办法:邀请专业顾问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
2. 困难:招标工作中,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存在漏洞,造成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018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018关于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018?想要知道答案嘛,下面是我们梳理的有关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018相关内容,基本情况如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18号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修订模板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修订模板XX(单位)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单位)招投标及比选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单位)系统内进行的由XX(单位)管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均应按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三条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不同分别采用招投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章规模标准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提出项目、编制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的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比选申请,符合招标规定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投标、比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或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或比选。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XX(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指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是指由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发生的工程项目发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行为。
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文档模板范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本细则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术语定义:(一)招标人:指资金投入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二)投标人:指有能力并愿意承担合同义务的经济组织;(三)招标文件:指招标人为招标工程或者招标货物编制的分为主要文件和附件两个部分的文件;(四)投标文件: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五)废标:指招标人依法宣布取消招标;(六)流标:指招标人在评标后未接受任何投标;(七)成交:指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达成合同成员关系;第二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2.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能力等;3.有良好信誉;...第十章违法行为和处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依法追究招标人、投标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清单:1.《招投标法》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需承担资金投入的单位或代理机构。
2.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条件和资质的经济组织。
3.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包括主要文件和附件两个部分。
4.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
5.废标:招标人依法宣布取消招标的行为。
6.流标:在评标后未接受任何投标的情况。
7.成交: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达成合同成员关系。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招标人资质审核不细致,导致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模板)
XX(单位)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单位)招投标及比选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单位)系统内进行的由XX(单位)管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均应按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三条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不同分别采用招投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章规模标准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提出项目、编制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的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比选申请,符合招标规定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投标、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或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或比选。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XX(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指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是指由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发生的工程项目发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行为。
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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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单位)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 (单位)招投标及比选工作,提高
经济效益, 保证项目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 (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 (单位)系统内进行的由XX (单位)管
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均应按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三条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不同
分别采用招投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章规模标准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提出项目、编制方案,进行
项目建设的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比选申请,符合招
标规定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投标、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
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或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
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或比选。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
项目;
(三)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XX (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
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指XX (单位)及直属技
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是指由XX (单
位)及直属技术机构发生的工程项目发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行为。
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
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总投资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
列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同)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下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
民币以下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条比选规模以下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采购部门同意可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比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
构或项目负责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列出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招标、比选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
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谈判计划草案、
合同文本初稿等。
方案经局法规处审核后方可报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招标和比选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和省市
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比选公告
第十五条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为节约建设成本,经
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发布公告: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下同)
的施工;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1 万元以下的。
第十六条招标、比选公告的内容包括项目负责机构的
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截止日期、获取文件的办法以及对申请人的要求等事项。
拟发布的招标、比选公告文本应当由项目管理机构或其
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公告文本和资格预审文件
在送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3日前应报局法规处审核并抄送局纪检监察室。
局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一致;
(二)公告中是否存在对申请人获取招标比选和竞争性
谈判文件的时间和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三)招标比选和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公告
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的公告的内容是
否一致。
局纪检监察室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的规
定,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无论标的金额大小、是否报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备案,项目的招标、比选方案和公告文本等均应报局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抄送局纪检监察室。
项目标的金额低于第
五条规定的,可打捆上报采购。
第十九条XX (单位)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比选工作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和XX(市、县)市发改委关于招标投标和比选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和程序进行。
条项目管理机构在进行咨询单位、专家选(抽)
取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局纪检组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局纪检组负责对局系统内的项目招标投
标比选、合同履行、建设、验收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条局纪检监察室和局直属技术机构的纪检
监察部门负责对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违规验收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三条局纪检监察室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质监局
的招标投标比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建立在质监局的招标
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视情节可以建议禁止其参与质监局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
投标活动。
第二五条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直属技术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
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三)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
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XX (单位)系统内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
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
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直属技术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原XX (单位)招标
投标、比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 (单位)。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