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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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构成要件

受贿罪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概念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收受财物。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存⾮法收受财物的⾏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受贿罪法律意见书

受贿罪法律意见书

受贿罪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案情简介:
根据我了解到的案情,被告人张某担任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法律问题:
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2. 若构成受贿罪,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
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其他财物的行为。

从案情描述上看,张某作为财务部经理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贿赂款项,符合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法律责任分析:
受贿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具体刑罚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包括被告人受贿数额、受贿情节、受贿的频度
和程度等。

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收受贿赂人民币100万元,数额较大。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被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相关司法机关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进行起诉,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定刑的范围,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同时,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贿赂的具体数额以及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审理。

以上意见仅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详细情况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破坏国家机关正常运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非常明确,本篇将详细阐述办理受贿案件的法律法规。

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直接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直接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三、办理受贿案件的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受贿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侦查立案后,侦查机关应当对受贿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措施。

3.起诉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导读: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对于主观方面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在客观的方面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等等;而对于只要犯了此罪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且达到一定的数额。

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一)、立案标准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研究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研究

职 务性 的 帮助 。两 者之 间在 职务 便利 的 谋利 与钱 财之 间 形成 一
的不 同 。受 贿 罪 的突 出特 点 是通 过利 用职 务便 利 为他人 谋 利而
种 灰暗 的交 易 。 因为存 在这 种权 与钱 的交 易 , 正 因而 产生 了我 国 获 取他 人财 物 ,其 他犯 罪则 是直接 利 用职 务便 利 获取所 管 的财 刑 法在 受贿 罪的 构成要 件上 的诸 多限制 。 因此 , 何 认识 受贿 罪 物 。这 种权 力运 用 的差 别 , 如 反映 出受贿 罪本 身 的特性 , 正是 存在 决定 了受贿 罪 的特殊 性 。因此 , 如果 排除 的本质 和解读其 构成要 件 , 当前 我 国刑法有 关贿 赂犯罪 的法律 这 种权 力交 易 的特 性 , 在 不 发展 的今天 , 其是 我 国反 腐败 活动 持续 发展 的今 天 , 尤 显然 是个 受 贿罪 的交 易性 , 仅排 除受贿 罪 为职 务性 犯罪 存在 的可 能性 , 值 得研 究的 问题 。
其 次, 从与 相关 犯罪 的关系和 平衡看 , 污犯罪 、 贪 挪用犯 罪与
都是涉 及财 物 的犯罪 , 也都 是利 用职 是收受 人利用其 所拥有 的职 权便 利通 过为他 人谋 取利益 , 获得 贿 受 贿罪 有着 一定 的相 同性 ,
赂 钱款 。行 贿人 通 过给 予受 贿人 以钱 财 来获 得收 受人 所 给予 的 务 便利 的涉财性 犯罪 , 所不 同的是 获取财 物时 所运用 的权 力方式

也 打破 了与 相关 职务犯 罪 之间 的平衡 与协 调 。

重 新审视 “ 易” 交 的必要 性
再次, 从世 界 范围 来看 , 不能 排除 受贿 罪交 易 的必要 性 。 也

刑法二百八十条

刑法二百八十条

刑法二百八十条很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所限,无法将刑法二百八十条全部呈现在这个对话框内。

刑法二百八十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关于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惩罚幅度以及应用范围等内容。

以下是对刑法二百八十条的大致解释,供您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行使影响力,在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的表述,受贿罪包含以下要素:一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体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使影响力,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三是主体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受贿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旨在保护公共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罪的成立,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定原则、罪过原则、法定处罚原则、单一犯罪原则、适用具体刑罚原则、法定量刑幅度和可罚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受贿罪的不同情形,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受贿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其他情况,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各项规定,受贿犯罪的追责不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还包括行贿人以及受贿行为涉及的其他相关人。

总之,刑法二百八十条对受贿罪的构成、罪行的处罚幅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正,保护公共权益,打击腐败行为。

违反该法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 , , , 。
其 内容 的界定 直 接关 系到受贿罪的成罪范围 有 必要 予
,
从司 法 实践 的角 度来看 只 要 受 贿 人主观 上 具 有收受 不正 当利 益 的故 意就足 够 了 不应 再要求
, ,
财物 词 典解 释 为 钱财 和 物 资
、 。


,
一 般 应 该 包 括以货币或 能
、 , ,
,
职务上 主 管 经 管 经 手的便利条 件 而 不是指熟悉 工 作环境的条件 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职 务的方便或影响 等条件
, ,

其三 不 仅包括利用 自



笔者认 为 无论 以正 当或 不正 当手段
,
己 职 务范围内的权力 而 且 包 括利用职务的影 响而 利用第三 人的职务
取 得的利益 都不能因 为手 段而 改变利益 本身的性质 利益 的正 当与否之确 定 应从利益 本身来判断 而 不应 以谋取 的 手段来判 断 依据 法律规 定的语 言表述 不正 当利益的 语 词 结构是以


说 索取 是 国家工 作人 员主动地索要 而 与索取并列的收受 则主要表 现为对他人 主 动提供 之贿 赂的 收取
, ,
五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解释 为他人谋取 利 益在 收受型受贿罪中是 否 为 必要条 件的要件根据 刑法第 三 百 八十 五 条第 一 款的规定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 收受 他人财物时 必 须要具备 为 他人 谋取利益 的 条件 受贿罪 才能成立

, , , , , ,
索取 与收受的 区 别 在我国的重
。 ,
要意义之一 是其不 同的行 为方式成罪 的条件不 同 依据刑法第三百 八 十 五 条的语言表述 索取财 物 型的受贿罪 不 以为他人谋取 利益 作 为成罪 的条件 而收 受型受贿罪则有这 样的要求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

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

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用谈一些看法:一、受贿罪客体的认定(一)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

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其客体是公务行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有人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

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现在也有人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大类。

③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公共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意义重大。

以下将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论述。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 客体要件受贿罪的客体是指受贿行为涉及到的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

这些财物或非物质利益可以是钱款、礼品、消费卡、股票、房产等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旅游、医疗、教育等服务,甚至可以是提供权力资源、职务调整等。

2.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参与受贿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公务员、政府机关、军事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国家工作人员。

3. 目的要件受贿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职务利益、名誉利益等,目的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二、受贿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1. 刑事责任一旦受贿罪成立,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处死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受贿罪是刑法从业人员失职罪的严重情形之一,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追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受贿所得的财物,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追缴,并依法没收。

同时,受贿所得的财物还可以追究返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受贿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也会对行为人的职务产生严重影响,行为人可能面临职务调整、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同时,受贿行为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受贿罪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减少受贿罪的发生,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控制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受贿罪的危害性,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受贿行为的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使每个公民都形成抵制受贿的共识。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贪污受贿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旨在惩治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违法滥用职权、索取贿赂或侵占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财物的行为。

以下将对贪污受贿罪进行详细解析。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以及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贪污罪的重要构成要素。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和军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定期或长期为国家、公共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只有身份符合此类要求的人员在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时才能构成贪污罪。

职务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的地位、权力或特权,给予他人或自己非法的经济利益。

职务便利通常表现为贪污行为的关键因素,它使得贪污的发生更加容易和便利。

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是构成贪污罪的核心要素。

侵占是指将本应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转移是指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单位;非法占有则是指将财物据为己有,但没有直接转移给他人。

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是指贪污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一般是以国内平均工资或国家法定货币等为依据。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数额的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贪污行为进行量刑参考。

二、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以及相应行为与职务关联。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便利在受贿罪中同样是重要的构成要素,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是受贿罪的核心要素。

索取是指主动向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人提出要求或者暗示;非法收受则是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但没有给予任何合法回报。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简单罪状,对罪状中关键词的理解,决定了对受贿罪的认定问题,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对受贿罪中认定出现的几个难点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认定;理解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存在多种争议,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认定受贿罪的几个难点。

一、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理解。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所作的立法解释,但这一规定对“利用职务”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利用职务一样需要一定的法定权利和身份,同时它还必须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或者由国家管理行为所派生出来的行为,所以该种行为中衍生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如渎职、主体廉洁性遭破坏等),就会破坏国家的管理职能。

所以,职务行为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包含有社会管理的性质。

“利用职务”实际上是刑法中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认识“利用职务”。

在刑法分则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有三类,即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管理职能。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93条中所称的“利用职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的活动,具有管理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

刑法中的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受贿罪解析在刑法中,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违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也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构成要件以及罪责等方面对刑法中的受贿罪进行详细分析。

一、立法背景受贿罪的立法是为了惩治腐败行为,维护公务人员的职业操守,维护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法律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行政职务的人员。

其行为需要在职务上具有一定的实际权力和影响力。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指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获取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便利条件、发放证照、审批文件等。

3.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利益:受贿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收受他人提供的不正当财物或非法获取其他利益。

财物可以是现金、礼品、款待费、股票等形式。

4. 数额较大或巨大:数额是判定受贿罪与受贿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即可构成受贿罪。

当数额较大或巨大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的判决进行适当加大。

三、罪责受贿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人在犯罪后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贪污罪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刑事追究,并处以相对应的刑罚。

首先,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行为,一般会处罚款或拘役,同时对受贿所得的财物也将依法予以追缴。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受贿行为,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认定

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认定

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认定招投标作为一种常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旨在确保公平竞争、优选供应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受贿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因此,对于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行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受贿罪的认定要件在招投标过程中,受贿罪行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一方为受贿人:受贿罪的主体通常是领导干部、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招投标过程中具有相应的职权和决策权。

2. 一方为行贿人:行贿人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受贿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

3. 存在受贿事实:受贿事实包括行贿人给予受贿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以及受贿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的行动。

4. 行为主观上有故意: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在于证明受贿人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主观上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正当性。

二、受贿罪认定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行,其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1. 基于实质利益的认定: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行通常以财物或其他实质利益的交付为基础。

行贿人为了获取招投标项目或合同,向受贿人提供财物、礼品、旅游、租赁房屋、股权等利益,实施受贿行为得以成立。

因此,当有实质利益的交付证据时,可以认定存在受贿罪。

2.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受贿罪的认定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撑。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现场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证言、银行流水等。

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要求证据明确、确凿,排除合理怀疑。

三、受贿罪认定的程序对于招投标中的受贿罪认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嫌疑人的审查:一旦出现招投标中的受贿嫌疑,相关执法机关将对嫌疑人进行审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调查取证:执法机关将对案件进行调查,采集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

行贿人的身份、行为和交付的财物等将被详细调查。

3. 案件分析和起诉决定:执法机关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简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简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简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运动的持续进行,逐渐从职务犯罪的专业名词变为舆论关注的网络热词。

然而,细心的网友或许注意到,同样是收受他人钱财,有些官员被认定触犯受贿罪而受到刑法制裁,而有的官员却仅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从而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误解。

因此,笔者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就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做简单叙述,以供大家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当然,刑法还规定了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特殊情形,笔者在这暂且介绍最常见的两种受贿情形,即主动索贿与被动受贿。

所谓主动索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

这种情形要想构成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具体就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比如后勤部门负责人利用其所拥有的采购权、调配权等。

但如果利用的是自己的亲属关系或者私人关系,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第二,行为人必须存在索取财物的情节,也即行为人主动明示或暗示行贿人向自己行贿,而对于行贿的财物形式是现金还是实物、行贿的对象是本人还是指定的第三人,则在所不问。

应当注意的是,在主动索贿时,刑法并不要求受贿人一定要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只要具备上述两点,一般即可认定客观方面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因此,在一些商人不堪官员频繁索贿而检举告发的案例中,受贿官员通常会被定性触犯受贿罪。

而所谓被动受贿,一般是指行贿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的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仍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外,尚需满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

主观⽅⾯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客观⽅⾯表现为利⽤职权索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为。

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1、从刑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单位受贿罪要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

(2)主观⽅⾯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表现为利⽤职权索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国家⼯作⼈员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受贿罪的主体是⾃然⼈,⽽且只能是具有国家⼯作⼈员⾝份或者以国家⼯作⼈员论的⾃然⼈。

⼀般来说,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均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受贿罪主体的范围要更⼴,还包括所属单位虽⾮上述单位但其本⼈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派到⾮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在基层群众性⾃治组织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等;2、主观⽅⾯不同。

介绍贿赂构成要件

介绍贿赂构成要件

介绍贿赂构成要件
贿赂是指行贿人以财物或者其他方式,向被贿赂人或者其相关人员提供财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贿赂行为构成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要件:贿赂行为是指行贿人向被贿赂人或者其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实施贿赂行为的方式。

这包括行贿人实施贿赂的具体方式和行贿时所使用的手段。

2. 客观要件:贿赂行为必须涉及到特定的主体,即行贿人和被贿赂人。

行贿行为必须发生在行贿人与被贿赂人之间的关系中,并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3. 主观要件:贿赂行为需要具备行贿人的故意和主观上的不正当目的。

行贿人必须有意识地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并且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或不道德的。

4. 财物要素:贿赂行为的对象通常是财物,包括金钱、礼品、物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

行贿人通过提供财物来达成他们的目的,并期望被贿赂人能给予相应的回报。

总而言之,贿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动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财物要素。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这些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现行刑法385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问题分析

现行刑法385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问题分析


受其 财物 的 , 为承 诺为 他人谋 取利 益” 视 。实际上 就是 肯定 了新 客 观要件 说 的观 点。马 克 昌教授 也认 为: 为他人 谋利 益 , 于许诺 , 始 终至 实现 , 是一种 行 为。因此 ,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理解 为客观要件 把 似乎 更为适 当 。⑤ 根 据 以上分析 , 者认 为” 笔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的表 述应该是受贿 罪的客 观方 面的 要件之 一 , 从而 确定 了其性 质 。 二 、利 用职 务上 的便 利” ” 内容 的研 究 ( ) 利用 职务 上的便 利” - ” 表述 的 问题 对 于” 利用 职务上 的便 利” 一句 该如 何理解 ,根据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 于执行 《 于惩 治贪 污罪贿赂 罪的补充规 定》 关 若干 问题 的解 答的相 关解释指 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有 关的便利条件 。 对 于” 用与职 务有关 ” 利 的解释 指虽然 不是利 用职权 , 利用 了本人 但 的职 权 或地位 形成 的便利 条 件。
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性上此句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的问题上学术界产生了分歧形成了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分同时随着理论的发展和现实司法的需要客观要件说又进一步发展成了旧客观要件说预备行为说和新客观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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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 3 5 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问题分析 8
” 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文规 定 的定性 问题 为 条 ( ) 既然 现行 刑法 关于受 贿犯 罪条 文 明确 规定 有” 一 、 为他人谋 取利 益 的” 关表述 ,该 内容是 受贿 犯罪 的构成 要件 之一 的观 点, 相 已经 成 为理论 界 的共 识 ,大 多数学 者也 持肯定 的态 度 。只是随着 中国受贿 犯罪 不断 出现 新变 化、 特 点,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新 ” 的规 定 越来 越成 为司法 实践 中打 击受贿 、 惩治犯 罪 、 究刑 责的 掣肘 。 追 在 这种 背景 下 , 年来 对” 近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的定性 上 , 句是 主观要 此 件还 是客 观要件 的问题 上, 学术 界产 生 了分歧 , 形成 了” 观要件 客 说” ” 观要件 说” 双重要 件说 ” 、主 和” 之分 , 时随着理 论的发 展和现 同 实司 法的需 要 ,客观要 件说 ” ” 又进 一步 发展成 了” 旧客观 要件说”” 、 预备 行为说 ” ” 客观 要件说 ” 和 新 。 1” 、 旧客观要 件说 ” 为, 为他人谋 取利 益” 认 ” 属于 受贿罪 的客观 要件 。这种 观点 指 出,受贿 罪 的客 观 方面表 现 为行 为人利用职 务 上的便 利 , 取他 人的财 务或 非法收 受他 人财物 为人谋 利 的行为 。 索 所 谓 为他人谋 取利 益是 指行 为人 为他人谋 取非 法或者 是合法 利益 的行为 , 至于 实 际上他 人是 否取 得利 益则 在所不 问。 2” 、主观 要件 说” 出 ,为他人 谋取利 益” 是行贿 人和受贿 人 指 ” 只 之间权 钱交 易达 成的 一种默 契 。为他人 谋取 利益只 是 受贿 人 的一 种心 理态度 ,属于 主观 方面 的范 畴 。① 正如 最高人 民法 院刑 二庭 庭长熊 选 国和 立案 庭审 判员苗 有水 关于如 何把握 受贿 罪构成要 件 之” 为他 人谋 取利益 ” ?的对 话录所 谈到 的:主 观要件 说 ” ” 则认 为, ”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属于 受贿 罪 的主观要件 , 只是受贿 人的一种 心 即” 理 态度 ” 或者 说是 ” 观上 的一 种意 图” 主 。当然 , 这种 主观 态度或 者

什么叫受贿罪,受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叫受贿罪,受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Those who turn back never reach the summ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什么叫受贿罪,受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导读: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现在国家倡导廉政,大力整治贪官污吏,也抓获了很多利用工作之便为自身或者家庭谋取不当利益的贪官,也就是行贿受贿人员,那法律规定的什么叫受贿罪呢,今天给大家整理一下什么叫受贿的概念,要知道反贪不只是国家政府的工作,也是我们人民的工作。

一、什么是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犯罪客体(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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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背离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作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与其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即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受贿罪;本质;要件;立法完善一、关于受贿罪的本质属性对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者一般采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并进而认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最为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此,我国学界在对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这一点上,争议不大。

成为热点的争议问题是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以下六种不同的观点:一曰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曰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三曰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四曰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五曰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六曰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那么,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从立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使一定的职权,但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国家赋予其职务和职权不是让其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更不是便利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而是用于为国家、社会和公众服务的。

就此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其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他理应严格依法并适用履行,廉洁从政,奉公守法。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反其道而行之,即属于背离职责的行为,而这种背离职责的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因为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你不应当接受他人的利益;既然你接受了他人的利益,而不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就属于不廉洁行为。

显然,将廉洁义务作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适合于所有的接受财物的受贿行为。

至于受贿行为对其他社会关系的侵犯,我们认为并非必然:首先,受贿有受贿枉法与受贿不枉法之分,受贿枉法者无疑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但受贿不枉法者并不必然侵犯着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发展,而仅仅背离了其廉洁义务;其次,受贿有主动交付财物与被动给予之分,基于被动给予的索贿行为当然侵犯着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主动交付他人财物的行为,从民法所有权性质上讲是所有权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何谈侵犯着财产所有权呢?再次,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任何一种经济犯罪都必然危害的社会关系,不具有犯罪客体的直接性和具体性,将其作为受贿罪直接客体的内容,无以正确理解受贿罪的本质属性。

何况,受贿行为并不必然侵犯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最后,在汉语语词的意义上,“性”字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系性格、属性、归属、表现之义,其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而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直接客体的内容似与犯罪客体的本质不相符合。

有鉴于此,我们主张用权利义务内容比较明显的“廉洁义务”代替“职务廉洁性”。

如是,可以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即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不牟求私利的义务。

既然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那么,何种收受行为才背离这一廉洁义务呢?对此,涉及到贿赂的范围问题。

围绕着这一问题,学界存在着“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财物说”认为,贿赂仅限于金钱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财产性利益当然也不能被包括在内:“财产性利益说”(又称物质性利益说)认为,贿赂除了金钱及其他财物以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如提供房屋使用权、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旅游、提供劳务或者担保、降低贷款利息等:“利益说”(或称需要说)认为,凡是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一切有形或者无形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财产的或非财产性的利益,如安排子女就业、解决招工指标甚至提供色情服务等均应视为贿赂。

[2]那么,如何根据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实际状况正确界定“贿赂”的范围呢?学界的通说系采财产性利益说,即贿赂的范围除了包括金钱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以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

[3]我们基本上同意这种观点,但我们同时认为,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进一步的扩张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据此,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外的其他手段似应当被包括在贿赂的内容之中。

显然,如果仅仅根据刑法分则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贿赂仅仅限于财物,最多可以扩张解释为包括着其他财产性利益;但如果从上述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而言,贿赂的范围又不仅仅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还包括“其他手段”。

何谓“其他手段”呢?显然,只要是供“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所使用的手段都属于之,并且又都属于“贿赂”的范围。

再进一步从受贿罪的本质在于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的角度而言,接受任何不当利益的行为都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如果仅仅惩治接受财物的行为,而不惩治接受其他利益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的保护是否全面?是否与受贿的本质相冲突?按照我们对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的理解,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背离了廉洁义务,接受他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背离了廉洁义务,而接受其他利益的行为如接受性服务等,同样背离了廉洁义务。

对此,刑法应当作适当修改,将国家工作人员背离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所收受或者接受的任何不当利益都纳入到贿赂之中。

事实上,国外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比如,日本刑法中虽然没有在受贿罪中明确“贿赂”的具体内容,但其判例的解释相当宽泛,具体包括:1、金融利益;2、债务;3、艺妓的表演;4、性服务;5、公私职务的有利地位;6、参与投机事业的机会;7、帮助介绍职业;7、金额、履行期未确定的谢礼;9、将来在建立的公司股票;10、其他满足人们需要和欲望的一切利益。

[4]这一解释对我们现阶段的惩腐倡廉无疑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我们认为,应当将国家工作人员背离职责接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都作为贿赂的范围,财产属于贿赂,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贿赂,即使是非财产性利益,如接受性服务或者观看艳舞表演等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也构成贿赂。

当然,这种不能用金钱具体测量的非财产性利益如何作为量刑的根据,我们认为,可以根据行为人接受该非财产性利益而使他人支付的金钱为标准,比如以接受性服务或者观看艳舞表演而由相对人支付的金钱为标准,或者根据行为人接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次数如接受性服务的次数在三次以上为标准,考虑其犯罪情节,综合认定。

既然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那么,从理论上讲,只要将侵犯该廉洁义务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而不问该行为是否对其他社会关系造成危害。

所谓侵犯廉洁义务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意味着收受或者接受他人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

至于如何认定该行为的实施完毕,刑法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从受贿人的承诺时算起,其中,索取贿赂的应从实施索取贿赂行为之时开始;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既遂,应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作为标准。

[5]按照我们的理解,受贿罪是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为内容的罪种,因此,只要收受或者接受了他人的利益,其廉洁的义务和形象就会被现实的危害着。

就此而言,受贿罪是以实际上的获取财物为既遂成立要件的结果犯。

显然,第一种观点不适当地扩大了受贿既遂的范围;而第三种观点又人为地缩小了受贿既遂的成立范围,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

在我们看来,已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在实际上获得了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构成了现实的危害,从而构成既遂;反之,行为人虽然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则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尚未造成现实的危害,从而属于犯罪未遂;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后,在获取财物以前自动中止其接受或者索取财物行为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的危害也因此终止,属于犯罪中止,如已经向他人要求给付财物的,由于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中止索要行为的。

为受贿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如为索取他人财物而寻找中介人、介绍人的,等等,均属于犯罪预备;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施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如在寻找中介人、介绍人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制止预备行为的;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着手于接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则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如在寻找中介人、介绍人的过程中,打消受贿意念而中止寻找行为的。

二、关于受贿罪的要件(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利用本人的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者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受贿;[6]二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方便条件,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熟悉工作环境的条件,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职务的方便或影响等条件;[7]三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且包括利用职务的影响而利用第三人的职务之便,甚至包括自己本身没有任何职务而纯粹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

[8]对此,我们认为,受贿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腐败犯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只有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因果联系,才可以称之为腐败犯罪,否则,如果收受财物的行为和职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何谈对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的背离呢?因此,既不能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无限扩大的解释,也不能作过于狭隘的解释。

基于此,我们主张,贿赂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当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担负职务的便利条件,而不能利用他人担负的职务的便利条件。

利用他人职务自己收受贿赂,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当然不背离其廉洁义务。

显然,上述第一种、第三种观点将利用第三者的职务行为收受财物都作为受贿罪处理,过于宽泛地理解了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便利。

就此而言,第二种观点较为合适,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界定。

在我们看来,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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