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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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 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 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在进行国际贸易实务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公司A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手机、电脑等产品。

在最近一次交易中,公司A与一家国外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交付日期、产品规格、价格等细节。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公司A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A需要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1. 问题分析:a. 交付延迟:公司A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这可能给公司B造成了损失,并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b. 产品质量问题:公司B收到的货物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例如有些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坏,这可能会导致公司B不满意并要求退货或索赔。

c. 支付问题:公司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款,这可能会给公司A造成资金压力,并可能导致公司B对公司A的信任度下降。

2. 解决方案:a. 交付延迟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交付延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延迟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问题、物流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交付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如果延迟是由于公司A的过失造成的,公司A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与公司B商讨补偿措施。

b. 产品质量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问题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产品质量。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例如退货、更换产品或者提供补偿。

- 公司A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c. 支付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支付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付款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公司A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按时收到货款,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章: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第三章: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答案:答:无道理。

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章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

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

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答案索赔、仲裁1、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近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受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检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评析:(1)应当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2)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他就要在目的港如数交足。

(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短少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但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2、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千克,总值为250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

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评析:按照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付其责。

卖方应对10%的茶叶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15天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

因为,(1)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

但是,买方在10月1日已付清货款,也拿了有效的提单,这10000千克茶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但在买方尚未提走货物之前,该批茶叶继续放在卖方仓库,那么这批茶叶仍然在卖方占有之下,因此卖方对该批茶叶负与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

《公约》第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美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已保全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参考答案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章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第三章目的地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 CIF 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 2】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5 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为什么?【案例 3】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法国某客户发盘,供应牛仔裤 10000 件,每件 CIF 巴黎 10 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法商要求我方改报 FOB 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 FOB 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案例 4】我方用 CFR 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之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失。

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

参考答案:【案例 1】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 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 2】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

因为:(1)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后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1、 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1、 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答案: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是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撤销,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什么情况下履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答案: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X(1+10%)投保平安保险。

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有推卸责任之嫌,不能答应。

3、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椤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标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冷柏军的《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案例讨论《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

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与付款,问:买方的行为就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就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与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与提货理由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就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就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就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就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她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就是卖方所在地,而就是其她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她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她人的处置时。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一、单选题1、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时,样品()A 只能由卖方提供B 只能由买方提供C 既可以由卖方提供,也可以由买方提供D 以上都不对答案:C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时,样品既可以由卖方提供,也可以由买方提供。

2、按照《2010 通则》的解释,CIF 与 CFR 的主要区别在于()A 办理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B 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C 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D 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答案:B解析:CIF 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CFR 术语下,买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

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3、某外贸公司出口茶叶 5 公吨,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这种损失属于()A 实际全损B 推定全损C 共同海损D 单独海损答案:D解析: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本题中,一部分茶叶发霉变质是由于暴风雨这一风险直接导致的,属于单独海损。

4、下列支付方式中,属于银行信用的是()A 信用证B 汇付C 托收D 支票答案:A解析: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于银行信用。

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

5、我某公司按 CIF 条件出口坯布 1000 包,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舱淡水管道滴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 150 包遭水渍,这种损失属于()A 实际全损B 推定全损C 共同海损D 单独海损答案:D解析: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本题中,150 包坯布遭水渍是由于货舱淡水管道滴漏这一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属于单独海损。

二、多选题1、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A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B 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的C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支出是额外的D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效的E 共同海损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答案:ABCD解析:构成共同海损需满足以下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合理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支出是额外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效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冷柏军的《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案例讨论《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 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1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为由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要点评析:
不能,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而货损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已完成交货,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但是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然,如果是承运人责任,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要点评析:
凭相符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货损发生在我方交货之后,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不过买方付款后,我方可将单据交给买方,并对保险单背书,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10
案情简介:
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1.我国西部某贸易公司A于某年10月向韩国出口50公吨货物,以FOB天津的条件成交,即期信用证结算,装运期为10月底之前。

由于A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0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失火,由于风大火烈,抢救不及货物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A 公司并要求尽快补发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A公司总部已无现成货源。

请评析此案。

答案要点:贸易术语使用不当,应使用FCA术语。

2.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1、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

货到后,买方索赔,该索赔是否合理?答案要点:不合理。

根据惯例,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

但案中的情况并非如此。

2、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 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 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评析此案。

答案要点:A要求合理。

因为根据国外一些法律的规定,凡是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保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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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得地,开具得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得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

我方得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5月6日装运出口得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就是违法行为、(3)最严重得错误就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得货物装在5月6日得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得提单就是倒签得。

再者,将分批装运得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得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得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得行为成立,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得货物,虽然5月装运就是按信用证规定得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得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得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她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得金额付出。

可就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得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得就是棉花(cotton)。

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

作为代收行您认为应该怎么办?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就是不能行使追索权得。

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

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得所有单据得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

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得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得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得电报通知。

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有无拒付得权利?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没有拒付得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就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得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得信用证。

根据UCP600得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得其她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得单据所进行得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就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得撤销信用证得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案例分析5-7】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得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她保证付款。

问B银行得要求就是否合理?答:B银行得要求不合理。

因为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与开证行得付款责任相同,都承担第一性得付款责任、即受益人提交得相符交单给保兑行时,保兑行应进行付款或承兑。

【案例分析5-8】某出口商收到银行开来得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既未载明“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也未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

开证行要求由A银行保兑付款,但该行未接受保兑。

在出口商履行信用证各项规定后,向A银行交单,A银行向出口商付清货款,买进其全部单据。

事后遭开证行拒付、问:A银行就是否可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若A 银行接受保兑,能否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答:所谓“追索权”就是一个比较复杂得法律问题。

在信用证业务,追索权就是指信用证项下汇票得持有人,在汇票到期而不能获得付款时,对汇票上所有前手直到出票人,逐步追索,以取得汇票上规定款项得权利。

信用证上有注明“有追索权”或两者均未注明,都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

从信用证当事人得责任分析,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开证申请人都属于汇票得付款人。

而议付行就是垫付票款购进汇票,实质上就是出票人将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议付行,因此,议付行就成为汇票得持有人、本例中,信用证既未注明有追索权,也未注明无追索权,可算作有追索权信用证。

A银行未接受保兑,而向出口商买进单据与汇票,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只就是议付行。

当开证行对汇票拒付时,A银行有向出口商索回票款得权利、若A银行接受保兑而付款,则A银行就变成了保兑行,就部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8—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得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瞧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得各项条件。

试分析,此项交易就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就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做答复,而3月25日电就是对已失效得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协议、【案例分析8—2】我方A公司向旧金山B公司发盘供应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您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有道理。

依据就是(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得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得适用;(2)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得回电就是对原发盘内容得实质性变更,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并退回信用证。

【案例分析8—3】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就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得标价与确定就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她5月5日得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于就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得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您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答:如果我就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就是:(一)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得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二)意商发盘就是不可撤销得:1、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意图、2、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就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

3. 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三)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收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就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四)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分析5-2】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得60天付款得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

单证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瞧好,但付款期未到。

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

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她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银行应否于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答:国外代收银行应该在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

在本案中,我方委托银行以D/P远期方式托收,但并未指示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 eceipt)借单。

今代收行在未得到委托人指示得情况下,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方,自不能对付款免除责任。

现进口方倒闭,无力付款,应由代收行将货款如数拨给我方。

【案例分析5—3】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

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

时隔一月,货物未到。

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

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得单据就是利用一家刚倒闭得船公司得废弃提单。

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

对这一损失银行应否负责任?答:银行不必负责。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得规定:“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得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得一方。

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得义务。

”这就就是说,委托银行托收,不论就是托收行还就是代收行,对收到得单据时不负责审验得。

本例中我方虽就是向银行付款后取得得单据,但银行对单据得真伪就是不负责任得。

因此,我们在做进口业务时,一定要严格审单,或者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案例分析5-4】我某公司出口马达一批,发票上得商品名称就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缮制得:“MACHINERY ANDMILL WORKS, MOTORS”。

而提单上得商品名称仅有“MOTORS”一字。

对此,开证行能否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答: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拒付。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受益人提供得单据必须与证内规定完全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否则,即会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但也并非绝对。

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得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其她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得货物规格名称有抵触。

"本案中我方开具得发票名称就是完全与信用证内规定一致得,虽提单上得商品名称只以“MOTORS”一字表示,但并未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因此,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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