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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苏府[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苏府[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财农字[2008]126号
该文件当前已不适用,目前水利水务项目评审依据文件为《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苏财办〔2020〕120号),故建议废止。
4
关于印发《苏州市信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字[2008已进行修订,故原文件建议废止。
5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字[2010]2号
原文件全部内容已被新文件《苏州市建筑节能项目及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住建科[2019]2号)替代,故建议废止。
6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9]1号
“苏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已于2020年取消,故建议废止。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拟废止理由
1
关于印发《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字[2004]45号
根据苏州市政府会议纪要( [2015]146号)要求成立苏州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新城公司接替原平江新城、沧浪新城、金阊新城、平台公司,承担三新城的建设开发任务,故原《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区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议废止。
2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字[2007]59号
自2012年《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来,非税收入管理已在全省全面推行,本文件已完成其改革任务,并且条例内容已被我局后期发文《苏州市市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4号)等文件覆盖,故建议废止。
3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操作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苏府办[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122号)为规范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享受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能够压缩过剩生产产能,优化现有产业和产品结构,节约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我市地方经济具有带动作用且投资额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

每年年初或上年年末,全市排出一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推荐列入省级和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二者不能重复享受)。

其中,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暂定为市区范围内企业实施的项目。

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对实施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自筹资金购买的、用于改造提升装备水平以及产品技术含量的技术设备给予补助。

二、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一)来源由市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各区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列入省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投资项目,在省级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按1:0.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本级财政按1:0.5的比例予以补助。

列入市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投资项目,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各区财政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管理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经贸、财政部门参与管理。

1、市经贸委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建设进度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府规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商品房维修资金、小区共有维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苏财购〔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级市(区)财政局:现将《2022年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苏州市财政局2022年4月22日2022年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全市财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全年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监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控廉政风险,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扎实推进制度改革,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一)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传递映射监管新理念。

一是根据我市实际,紧扣改革方向,制定“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等契合深化预算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给政府采购当事人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是贯彻落实好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改革配套文件,出台我市具体举措,明确采购当事人各方责任,执行采购方案审核或备案要求,利用既有平台开发电子化采购系统,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三是密切关注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依法有序做好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相互衔接,将改革理念渗透日常监管,让采购当事人提早适应执行。

(二)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优惠评审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定期报告和公开预算单位政策落实情况。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字[2011]1号【发布部门】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3.15【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1〕1号)各市、区财政局、农办(农发局、地方局):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将《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15日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社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合作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扶持对象。

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列入各市、区名录,依法进行登记,实际运行时间1年(截止每年五月底)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劳务合作社等。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1〕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原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自主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合并而成,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第四条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下达、批复,配合苏州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和汇审评估,对确定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探索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会同苏州市科技局协调处理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苏州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会同苏州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汇审评估,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管理与监督,办理专项资金决算,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公开,探索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会同苏州市财政局协调处理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科技计划、政策性资助、科技奖励、国家和省级项目配套、科技计划管理等项目,及其它有关科技创新活动,主要使用方式有资金扶持和科技金融融合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苏州市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苏州市财政局会同苏州市科技局在每年4月30日前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安排计划,并依法公开。

第九条扶持类专项资金建立竞争性分配机制,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经公示后下达。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苏财购〔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进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提升政府采购绩效,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框架协议等最新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编制范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国际招标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如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等),也应通过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要求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1.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内,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2.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不得自行设立政府采购品目。

3.各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对“一采多年”(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2023年当年安排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以批准的项目金额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条件

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条件

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聚焦全市重点产业,推动存量企业提升、优质项目落地,实现产业集群化、高端化发展,2024年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展开了,智多星将项目申报条件整理如下。

一、申报事项(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常熟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文件中已另行规定的除外),生产经营正常。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3.诚信守法,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4.按照《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细则》(常政办发〔2021〕126号),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不为D类。

5.符合指南明确的其他具体条件。

6.在报告期内,申报主体若发生失信事件的,奖补额度调整按照市财政局、信用办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失信事件按市社会信用平台或者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处罚依据为准)。

(二)申报流程1.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

由局各职能科室(单位)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线上需通过“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市域一体化”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8月5日至8月31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准时关闭,不再受理。

2.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上报(指南中另外明确的除外),项目所在板块通过“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市域一体化管理后台”审核本地区项目材料,择优推荐,并于9月6日前完成初审。

未经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部分需要板块填写汇总表的,请板块一并提交。

申报单位及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各职能科室按政策扶持项目申报的程序和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核确认等相关工作。

申报单位应按具体项目要求,在系统上下载打印形成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同步报送属地部门,属地部门审核后于初审截止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工信局相关科室。

纸质材料编制说明:请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填报的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对应页码。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后评估工作的公告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后评估工作的公告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后评估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后评估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苏府办〔2019〕87号)、《关于公布2022年度苏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后评估事项目录的通知》(苏财办字〔2022〕150号)等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苏府办[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我局将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力量围绕《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绩效性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后评估工作期间,我局将调查《实施细则》公布以来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业务数据,邀请部分市(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承接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分批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本次后评估的部分工作我局将委托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办理。

本次后评估工作计划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各单位或个人对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2年10月15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512—68616651苏州市财政局2022年9月15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苏财规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0】1号)市各委办局: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机构职能调整的实际,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行字[2005]8号)即行作废。

附件: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章和部门职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平台的运维以及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推动和引导。

第五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电子政务项目以及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推动和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1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有关金融运行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强化的职责1.加强财税管理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2.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查。

3.加强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力度。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确保财政管理依据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附件
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3年1月31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苏府办[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该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之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与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依据苏州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

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专项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

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由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等支付凭证,经市计委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设计单位或服务单位。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苏财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县级市(区)财政局:现将《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2022年12月12日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和资金申报使用主体责任第三章支农资金来源和预算编制第四章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和调整撤销第五章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农资金,是指苏州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分配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含所属单位)和各县级市(区),用于支持“三农”建设与发展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支农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一)坚持优先发展。

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资金投向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发展要求的公共事务支出和建设改革项目,重点用于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项目。

资金适当向生态保护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域、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二)坚持量入为出。

防止超出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三)加强统筹整合。

对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科学有序整合,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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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急服务中心年度
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
核定单号: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应急服务中心年度项目
甲方:苏州市财政局
乙方:数域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签订时间: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定义
“合同”即由甲乙方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供应商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甲方”系指通过采购接受合同及服务的苏州市财政局。

“乙方”系指经评审最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系统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验收”系指采购人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的范围:
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日常维护,及解决企业、个人、专家和各用户部门在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问题。

用户部门包括:财政局、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商务局、农办、科协、环保局、卫计委、体育局、科技局、旅游局、物价局、安监局、人社局、文广新局、知识产权局等共家。

今后根据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维护工作内容:
1)系统服务:专项管理、流程、报表、数据服务、培训服务,远程服务、现场服务等。

具体如下:
a)财政、主管部门、初审部门基础数据管理;
b)年专项类别设置管理;
c)年申报表单报表管理配置;
d)申报流程管理配置,审批流程及各环节审批处室、人员、权力事项设置等信息的
配置与修改;
e)模板管理;
f)各类通知及申报说明、管理办法等发布。

2)财政专项咨询服务工作。

具体如下:
)财政、主管部门、初审部门基础数据管理;
)年专项类别设置管理;
3)财政专项培训工作。

具体如下:
)提供财政、各主管单位、初审单位系统使用培训及系统回访;
)提供企业、企业、个人、团体、医院、高校、专家系统使用培训。

4)财政专项日常技术服务工作。

具体如下:
a)为财政及主管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b)系统数据、文档定期检查管理,进行文档、数据安全备份,本地备份、异地备份;
c)提供电话、远程、现场咨询及支持服务;
d)提供系统技术升级服务:不属于系统,属于无关联逻辑处理的简单修改,如界面
的简单调整、增加非逻辑性的数据字段、查询报表的简单修正等。

5)突发事项处理工作。

具体如下:
a)紧急问题
系统非硬件原因造成的宕机、主要业务流程不能继续执行(有临时解决措施的除外)、业务相关的流程不能正常运行、相关的数据源不能正常分解等。

提供相应的数据恢复等相关服务。

)严重问题
主要业务流程不能继续执行(用临时解决措施在运行)、随机性问题连续发生两次、系统运行速度极低等。

提供相应的数据恢复等相关服务。

)一般问题
随机性产生的问题(同样的操作流程第二次操作未出现)、报表数据错误等。

提供相应的数据恢复等相关服务。

6)驻场人员工作。

具体如下:
)常驻苏州财政局人员名;
)协调财政局、主管部门与应急中心的服务工作;
)定期拜访主管部门,及时解决使用问题。

.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元整(¥元),采用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元),项目期结束前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元)。

. 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按系列标准或相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实施、调试、检测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和质量控制。

乙方须严格按维护方案和国家现行项目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精心组织记录、检测。

乙方对在项目维护服务期间所获得的甲方的情报和资料有保密义务,泄漏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对用户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分为两类,
.各主管单位每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结束后,进行上门满意度调查。

(见附表)
.各注册申报单位申报完成项目流程后,也进行线上满意度调查(见附表)
调查结果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任何一个专项资金调查平均满意度低于分,为考核不合格,甲方对乙方进行诫勉谈话,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理。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

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护质量并提出意见,以提高维护服务质量。

.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 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期限
. 争议的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请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仲裁。

对于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其他
苏州市财政专项系统应急服务中心满意度调查表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为向苏州市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高校、医院、个人及其他机构团体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服务,收集各方面使用需求,烦请填写此表并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配合和指导以及对本中心的大力支持!
(满意分一般分不满意分或以下)
苏州市财政专项系统应急服务中心满意度调查表
尊敬的:
您好!
为向苏州市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高校、医院、个人及其他机构团体提供优质和高效的服务,收集各方面使用需求,烦请填写此表并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配合和指导以及对本中心的大力支持!
(满意分一般分不满意分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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