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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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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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高效净化处理:采用高效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等净化技术,对收集到的废气进行处理,降 低其污染物排放浓度。
过程控制技术
过程控制技术:通 过优化生产工艺和 设备,降低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废气处理技术:采用吸 附、吸收、冷凝、催化 燃烧等方法处理废气中 的挥发性有机物。
末端治理技术:通过 末端治理设备对排放 的废气进行处理,减 少对环境的影响。
破坏生态平衡。
人类健康危害: 长期接触高浓度 的挥发性有机物 会对人体健康造 成危害,如引发 呼吸系统疾病、 神经系统疾病等。
政策法规体系
排放标准制定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概述 排放标准制定背景和目的 排放标准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和影响
环保税的定义和目的
环保税政策
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环保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环保税对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影响和作用
源头控制技术
减少或替代: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
优化生产工艺: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密闭与收集:将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密闭在系统中,并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将其收集起 来。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案例分析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建议与展望
重点行业分布情况
重点行业: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
技术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环发〔2012〕163号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

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更加系统、精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减排工作。

重点削减工业源、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全省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1 —各设区市“十三五”三五市减排目标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化工、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2 —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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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更加系统、精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减排工作。

重点削减工业源、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全省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1 —各设区市“十三五”三五市减排目标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化工、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2 —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前言为加强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的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控制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控制工作,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减少VOCs的排放量,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二、重点行业分类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列为重点行业:化工、石油化工、印染、制革、电子、电镀、印刷、涂装、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

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三、VOCs污染防治要求1.环评及规划建议:新建、改建或扩建VOCs排放源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污染防治措施。

2.减量措施: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降低VOCs排放。

对于存在替代品的,优先选择替代产品。

对于没法替代的,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

此外,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控制VOCs的排放。

3.技术措施: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进行封闭控制、回收利用、燃烧处理等,降低VOCs排放浓度和总量。

4.监测要求:相关企业应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数据和监测结果。

5.废物处理: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制度,将产生的VOCs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处理或转移。

6.法律责任: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违法排放VOCs污染物。

四、指导和支持措施1.政府支持:江苏省政府将加大对相关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3.整合资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治理VOCs污染的合力。

五、监督和执法机制1.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开展排放管理工作。

2.污染源接纳: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查和准入管理,防止不符合排放规范的设备投入使用。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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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排放量计算工作,减少及控制大气污染、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事项的处理,重点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制药、涂装、汽车制造、印刷等行业。

第三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VOCs排放量计算第五条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应根据重点行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在计算中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生产工艺流程及物料损耗量;(二)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处理效率;(三)废气流量、浓度及温度等参数;(四)废气处理设施的工作状况;(五)产品质量标准及需求等因素。

第六条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可以采用监测与推算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在线监测数据、产品产销量统计数据、工艺流程图等方式进行计算。

第七条VOCs排放量计算中,应将不同排放源的排放量分别计算,并对整个重点行业的总排放量进行汇总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重点行业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结果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VOCs排放量计算政策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一)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排放量计算记录;(二)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实际排放情况;(三)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全面、真实、准确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与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和计算准确性。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word格式文档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专业整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word格式文档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指南目的本指南旨在通过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和控制,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该指南适用于化工、印染、油漆涂料、印刷、制药和电子等重点行业,旨在提供行业内企业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的具体解决方案和指导。

1. 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和分类1.1 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在环境温度下可以挥发成气态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工业生产以及化学产品的使用等。

1.2 分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性和组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主要类别:•饱和烃类:包括烷烃、环烷烃以及烷基芳香烃等。

•不饱和烃类:包括烯烃、炔烃等。

•芳香烃类:包括单环芳烃和多环芳烃等。

•卤代烃类:包括氯化碳、氯代烷烃等。

•氧化物类:包括醇、醚、酮等。

2. 污染控制原则2.1 污染源分类与监测在制定污染控制措施之前,首先需要进行污染源的分类和监测。

根据行业不同,对VOCs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以确定主要的污染源和排放量。

2.2 优先控制措施针对主要污染源,应优先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少其VOCs的排放。

例如,在化工行业中,可以采用密封设备、回收装置等手段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2.3 技术改进和替代通过技术改进和替代,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例如,在印刷行业中,可以采用低挥发性油墨、水性涂料等替代传统的挥发性有机物。

2.4 排放管控和监测建立排放管控系统和监测机制,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值,确保VOCs的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并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

3. 行业控制技术与措施本节将针对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污染源进行控制技术和措施的介绍。

3.1 化工行业•完善设备密封:采用适当的密封装置,降低化工设备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回收利用:采用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将回收的有机物重新利用,降低排放量。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排放量计算,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重点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

第三条VOCs排放量计算是指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排放的VOCs的类型、浓度、流量等信息,结合每个排放源的利用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计算其排放实际达到大气。

第四条江苏省环保厅(以下简称环保厅)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VOCs排放量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技术要求,建立VOCs排放实时监测系统,确保准确监测和统计VOCs排放信息。

第六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并配合环保厅的监测工作。

第二章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第七条VOCs排放量计算的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具体计算方法由环保厅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排放源种类和数目、利用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进行详细计算。

第九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以考虑实际排放情况为前提,关注每个排放源的排放能力和产生VOCs的条件。

第十条VOCs排放量计算应当按照监测数据和排放源负荷分析等方法得出VOCs排放量。

第三章VOCs排放量数据报告与核验第十一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环保厅报告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保厅对VOCs排放量进行核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十三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配合环保厅进行核验和监测工作,真实提供排放量和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重点行业企业在计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需经过三个连续年度的核验通过后,可以减少监测频率。

第十五条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公开VOCs排放量和监测数据,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环保厅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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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
国家及省内文件
95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 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 VOCs 排放 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 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 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 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四、计算方法选用 4.1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 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 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 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4.2 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 VOCs 排放量,当不 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 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 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 VOCs 排 放量,未开展 LDAR 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4.3 采用实测法进行 VOCs 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 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表 1.2 可参照本办法核算的其他行业
1331 食品制造 与加工 1495 1511 石油化工 2520 2614 2619 2631 食用植物油加 工 食品及饲料添 加剂制造 酒精制造 炼焦 有机化学原料 制造 其他基础化学 原料制造 化学农药制造 生物化学农药 及微生物农药 制造 涂料制造 油墨及类似产 品制造 颜料制造 染料制造 密封用填料及 类似品制造 其他合成材料 制造 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 指化学农药原药,以及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 和水状的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活动 指由细菌、 真菌、 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自然产生, 以及由植物提取的防治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制剂 生产活动 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 制成的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 指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 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 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 指用于陶瓷、 搪瓷、 玻璃等工业的有机颜料及类似材料的生产活动, 以及油画、水粉画、广告等艺术用颜料的制造 指有机合成、植物性或动物性色料,以及有机颜料的生产活动 指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他类似化学材料 的制造 指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生产活动; 其他专用 合成材料的制造 指用各种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以及精制食用油的加工 指增加或改善食品特色的化学品, 以及补充动物饲料的营养成分和 促进生长、防治疫病的制剂的生产活动 指用玉米、小麦、薯类等淀粉质原料或用糖蜜等含糖质原料,经蒸 煮、糖化、发酵及蒸馏等工艺制成的酒精产品的生产活动 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 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 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政发〔〕号)、《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环办〔〕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号),规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排放基数,为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省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时蒸汽压不小于,或者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项有机化合物。

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计算原则()科学实用原则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客观全面原则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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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问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

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采用焚烧(含热氧化人吸附、吸收、微生物、低温等离子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3、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

(五)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

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六)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

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 年。

二、行业VOCs排放控制指南(一)化工行业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7医药制造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按照《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参照执行。

(二)表面涂装行业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1家具制造业、C2223 加工纸制造除布纸)、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柑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0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 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扭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3、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间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原则上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若工艺有特殊要求,不能实现封闭作业,应报环保部门批准。

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土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喷漆废气应先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十多级过滤等工艺进行预处理,再采用转轮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方式处理,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蜂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填料塔吸收、活性炭吸附等多种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

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

7、溶剂储存可参考《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三)合成革行业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l、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2、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l吨以上的密问容器(特种树脂除外)储运,淘汰小型料桶装运。

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釜残放料实施密封手口气相平衡措施。

3 、按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附录A 的有关规定,生产线、配料系统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设备应实现全封闭集气: (1)实施全线封闭,湿法浆料停放区、湿法车间涂台设密间的涂台问,预含浸槽、台浸槽、凝固槽、水洗槽密封,贝斯进出口局部设小包围间,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0.4m/s以上。

(2)实施全线封闭,干法配料、过滤等工序设置负压式人料分离密问配料问、过滤间,采用密问并自带输送浆料装置标准化革斗桶,涂台区域宜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0.4m/s以上;增加水洗区间数量,控制最后一道水洗槽浓度0.2%以下。

(3)涂台设置移门,使工人通过移门进出,宜采用操作台上吹气,顶底部分别抽气方式。

(4)后处理工序各三板印刷的涂台、烘箱等区域应进行密间,喷涂车间分区单桂隔断,并对每个区间采用风口吸风,捕集废气通入喷淋废气回收塔。

4、应科学合理的设计废气回收系统,回收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对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

5、对不可回收的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精馏釜残放料产生的废气,以及污水站废气应收集并处置。

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需满足环保要求,其中精馆脱脏的二甲胶尾气经多级冷凝后宜单位采用直接焚烧技术、吸附技术或化学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6、DMF精情塔塔顶水经脱肢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股浓度必须低于50mg/L。

7、禁止将二甲肢废液送锅炉或导热油炉焚烧处理。

(四)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C2911轮胎制造业和PVC造粒)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l、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橡胶制品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问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琉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土抽热风方式集气。

(3)炼胶废气应采用袋除尘十介质过滤十吸附浓缩十蓄热焚烧处理,小型企业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微生物除臭、多级吸收、吸附等工艺进行处理。

(4)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

(5)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问设备和密间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3、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问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

其他塑料制品废气因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的不同,分别采用多级填料塔吸收、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处理。

(五)印刷包装行业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31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l、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 油墨,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

2、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挥发的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抽排。

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无明显异味。

3、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醋溶剂废气,应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车间原则上应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

对高浓度但无回收利用价值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2) 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组分、排放总量等情况,分别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

4、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VOCs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的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间。

5、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重新用于清洗系统。

(六)纺织印染行业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的定型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

l、鼓励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鼓励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含量的印染助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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