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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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
2019 深化增源自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相关文件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 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 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 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 第39号 ) 2019.3.20
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 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 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 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 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 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 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的当天。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此处需强调的是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是适用原税率还是 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 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 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 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案例(注:本文案例为作者编写):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加计抵减结余金额0.5万元。

具体分录:借:相关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贷: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假设月初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月底结转到未交增值税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5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当月增值税专栏账(简化结构)如下:问题一:一定有人认为当期实际可以抵减0.5万元,应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万元,贷方计入其他收益0.5万元。

这个问题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得到抵减受益1万元,不能做0.5万元。

但是,另外一个层面,如果预计剩余0.5万元今后没有足够应交增值税可供抵减,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资产概念,只能确认0.5万元抵减利益。

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能够得到抵减,因为这项增值税政策本身针对进项不足的行业推出。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讲解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讲解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17
四、加计抵减政策示例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 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 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 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征退不一致

(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


调整前 退税率
16% 10%
调整后 退税率
13% 9%
9
四、关于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1.增设8%退税率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特殊性规定
调整 内容
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
0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未因偷税接受处罚
0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
无骗税、虚开行为
0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
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形的
22
二、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额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 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措施】加计抵减政策详细解读培训辅导课件模板(2019年最新版,包含大量案例计算)

【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措施】加计抵减政策详细解读培训辅导课件模板(2019年最新版,包含大量案例计算)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 纳 税 人 兼 有 货 物 销 售 和 咨 询 培 训 两 项 业 务 , 2018 年 4 月 2019 年 3 月 年 咨 询 培 训 业 务 销 售 额 500 万 元 , 占 全 部 销 售 额 50%,2019年4-12月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2019年该纳税 人咨询培训业务销售额3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0%。则该 纳 税 人 2019 年 可 享 受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抵 减 增 值 税 10 万 元 , 但 2020年不能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一)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 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 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为合计数
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不是单指某 一项服务销售额或两项服务销售额。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 是以四项销售额的合计数计算。
一、加计抵减政策(注意事项)
案例
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6月提供 的四项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 加计抵减条件,纳税人从7月份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同 时其从4-6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做加计抵减计算,但 加计抵减额不是抵减4-6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是并入 7月份的加计抵减中。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纳税人。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 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 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 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 ×9%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的进项税额:
3.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电子发票外,仅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凭证 可计算抵扣;
4.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计算时不包括民航基金; 5.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应符合进项抵扣相关差不多规定;
6.可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人员差不多原那么:与抵扣单位有合 法用工关系。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应当由用工 单位进行抵扣。
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 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019年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2019年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2.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 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 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 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当天。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政策规定
6%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 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1.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注意事项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3)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类型: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税总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现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更好地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聚焦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全面精准做实宣传辅导,精简办理手续,从快解决问题,过硬成效检验,全力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可验证,红利账单100%有推送,有效做到政策明、流程清、手续简、成果显,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实简快硬”,全力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宣传辅导要“实”,辅导对象实打实再扩围、辅导内容实打实再深化、辅导方式实打实再扩展、辅导质效实打实可验证;手续办理要“简”,政策内容简明解读、优惠办理简便操作、政策红利简洁推送、办税流程简化环节;问题解决要“快”,问题快速收集、投诉快速处理、需求快速响应、结果快速反馈;成效检验要“硬”,服务标准要硬、工作作风要硬、风险防控要硬、改进完善要硬。

——坚持把握关键,扎实做好针对性纳税服务工作。

把握关键时期,在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公布后立即开展宣传辅导;把握关键环节,针对每个申报期前、中、后三个关键环节不同特点,开展针对性纳税服务;把握关键目标,确保增值税纳税人4月1日顺利开票,5月1日顺利申报;围绕纳税人获得感推送红利账单,展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把握关键征期,4月份征期是多重减税降费政策叠加的关键征期,要提前预判并提出系列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关键征期平稳运行。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二、加计抵减情况
序号
加计抵减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调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 本期实际抵减额 期末余额
1
2
3
4=1+2-3
5
6=4-5
6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 计算
0
7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 减额计算
10000
0
10000
10000
0
8
合计
0
10000
0
10000
10000
0
22
注意事项
2019年深 深化 化增 增值值税税改改革革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9年3月
1
目录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1 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2 第15号文件条款分析 3 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4 注意事项
2
1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 要变化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15
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
2019年5月1日前执行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16
新旧纳税申报表调整前后对比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
2019年5月1日前执行
2019年5月1日后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 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

35号文解读

35号文解读

35号文解读《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发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二是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从何时开始实施?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并取得相应相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哪些行业?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原适用16%税率的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0%税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等行业。

四、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影响?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直接的利好就是起征点的提高。

根据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五、如何理解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根据84号公告,该政策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具体而言,这些纳税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增值税新政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增值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

要点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点二增值税税率下调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点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要点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点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19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019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概述:随着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对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对这一条例及细则进行深入的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和目的201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一部分。

此次改革旨在进一步推进增值税制度的简化和优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该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定。

二、主要内容1. 征税范围的调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一些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更多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扩大税基,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 税率的调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需求。

对于一些有利于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行业,税率可能会有所降低,以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

3. 征收方式的改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对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了改变,引入了“多重”和“分步征收”的方式。

这一举措旨在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4. 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支持其发展和壮大。

三、影响与挑战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挑战。

1.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公平性通过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和征收方式的改变,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减少税收征管中的漏税或逃税行为。

这将有助于提高国家税收的总体收入水平,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

2. 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为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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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总体规定
【 政策解读 】 1.4月1日起可抵扣范围:(1)4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 动产在建工程的全部进项税额;(2)3月3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或者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2.前期取得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 未转入当期可抵扣税额的,以后属期仍可办理。但应一次性全部转 入,不可分期转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1.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下调,同时仍然延续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 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中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政策 支持,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较高扣除率 (10%)计算抵扣。
2.适用范围: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3.可计算抵扣的凭证包括:(1)农产品销售发票及收购发票(限自产 农产品免税发票);(2)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3)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 申报指引 】 1.2019年4月1日后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根据实际类型
直接填入附表(二)1-8b对应栏次申报抵扣。同时将本期全部旅 客运输服务进项归集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 输服务扣税凭证”。
注意:第10栏作监控、统计等用,应按照实际情况准确核算 填写。但该栏次不参与“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计算, 申报至1-8b栏次才可成功申报抵扣。
【 政策解读 】 1.均按照净值率计算调整。为简化企业核算难度,其中不动产 净值与不动产原值均按照会计口径确定。 2.进项税额应转出的,应从当月进项税额中抵减;进项税额应 转入的,应在次月计算可抵扣税额。
03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按照凭证类型填入, 申报抵扣 专票以外凭证计算抵扣 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归集 (不参与12栏计算)
04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 享受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 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 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 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的纳税人。四项 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号印发)执行。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 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 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 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税率下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 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 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 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 业务系统调整。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税率下调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 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税率下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 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 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 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总体规定
按照凭证类型填入, 申报抵扣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 项税额”的期末余额 不动产进项归集 (不参与12栏计算)
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 特殊情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 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
目录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02 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03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04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05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主要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 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 准。
增值税】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 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 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 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 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 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农产品抵扣政策
【 政策解读 】
4.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扣除方法: (1)购入农产品取得相关凭证时按照9%扣除率计算扣除; (2)实际领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1%。
注意:4月1日后领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无 论何时购入,均按1%计算加计扣除额。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税率下调政策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农产品抵扣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农产品抵扣政策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税率下调政策
【 政策解读 】 1.发票开具适用税率应根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后的,应按照新税率开具增 值税发票;(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前的,即使开票时间 在4月1日后,仍可按照原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意:属于第(2)种情形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 先行申报未开票销售。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 —— 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 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 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 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 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 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 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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